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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民事裁定102年補字第2400號文

2013-09-25 15:35 · 樓主
🔧 本帖最後由 物管中心 於 2013-9-25 20:11 編輯


公告民事裁定102年補字第2400號文



2013-09-25 15:53 · 2樓
🔧 本帖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3-9-25 16:03 編輯


請問還可以提區權會議題嗎?
好想擬案請對方搬家呀!

有沒有這樣亂的.......

明明自己有錯在先,還硬是要告人要求恢復委員身份.....
這是什麼奇怪的道理

第一屆是3位,第二屆是5位,到了第三屆激增到19位都是被告.....{:1_752:}

2013-09-25 16:01 · 3樓
我看要破紀錄了,一個住戶可以濫訴到這樣的程度,應該可以上媒體博版面了!!
2013-09-25 20:03 · 4樓
所以只要繳交金額就可以繼續告? 有點看不懂...
2013-09-26 14:53 · 5樓
有點看不懂+1
裁判費是要誰出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