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3-9-26 15:37 編輯
就理來說
住戶直接把資源回收物丟到市政府的"垃圾車內"這樣才算是不要了~不是我的了
住戶把資源回收物放置於本社區公共設施內後應屬全體住戶共同管理,
像所有權內的30%公共設施是住戶所有需共同管理
所以管委會說他人不可直接拿回,算是一種管理,
住戶自行拿取,不能說違法,只能說不合管委會規定~(畢竟受託負管理之責)
如果本社區有訂定的"垃圾處理方式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則依此辦法管理
如果沒有,則由管委會自由認定管理(但不至於違法啦)
不過如果住戶有需要(如紙箱、瓶瓶罐罐小朋友做勞作等原因、或是有物品真的是喜歡)非大量取用,
拿來自用倒是具有互助資源回收之功能
如果是當資源回收賣錢,大量取用,那就有點超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