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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源回收為公共財切勿取走

2013-09-25 15:31 · 樓主
公告102065資源回收為公共財切勿取走



2013-09-25 15:55 · 2樓
董經理,看到這篇公告
讓我想到社區公廁貼的一則公告

上面說明請住戶勿把狗便丟入馬桶中

個人一直無法理解為何狗便為何不能沖馬桶

可以說明一下原因嗎?
2013-09-25 21:04 · 3樓
🔧 本帖最後由 兔子窩 於 2013-9-25 21:07 編輯


黑麻麻 發表於 2013-9-25 15:55
董經理,看到這篇公告
讓我想到社區公廁貼的一則公告



我不確定是不是這樣啦!

不過如果大家丟狗便的話
那塑膠袋是不是就會也順便丟在廁所了?
然後...可能....也許....就 .......亂飛亂飄亂薰亂沾..........
等到有人真的內急的時候就!#*(*&^%$$
2013-09-26 08:45 · 4樓
不解為何住戶丟棄於垃圾間之物品就一定係
歸屬於公共財?其法律依據為何?可否請董經理賜教?
2013-09-26 08:56 · 5樓
又不解撿拾廢棄物係觸犯那一條法律?僅有侵占『遺失物』,好像沒有聽過侵占『廢棄物』的吧!
2013-09-26 09:13 · 6樓
莉莉 發表於 2013-9-26 08:56
又不解撿拾廢棄物係觸犯那一條法律?僅有侵占『遺失物』,好像沒有聽過侵占『廢棄物』的吧! ...


因為這些住戶的「廢棄物」累積起來由清潔隊資源回收後可是一筆不小的財源,
只是有沒有必要這樣宣示主權就見人見智,
畢竟同是住戶,如果偶爾因為需要撿回家自己用,
比如說,搬家需要紙箱所以到地下室去撿一些紙箱來用,基於物盡其用我覺得還好,
如果撿了之後自己拿到外面賣所得的金額據為己有,自然就侵害到社區的財源,
我想這樣的公告是基於管理方便也避免爭議,所以通通不准吧!
2013-09-26 09:17 · 7樓
住戶丟棄於垃圾間的物品在法律的定位上應該等同於『無主物』,而非歸屬遺失物、埋藏物、漂流物、沉沒物,亦非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吧。
2013-09-26 09:52 · 8樓
小豬媽媽 發表於 2013-9-26 09:13
因為這些住戶的「廢棄物」累積起來由清潔隊資源回收後可是一筆不小的財源,
只是有沒有必要這樣宣示主權 ...


我不知道社區有這樣的住戶,會將回收物集中再出賣。
僅知偶而會將你的廢物視為我的寶物,而主張民法802條的無主物先占而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如果管委會公告認為這樣的行為觸法
就要明確告知大家是觸犯何項法律?好讓大家可資遵循

2013-09-26 10:52 · 9樓
🔧 本帖最後由 kevin媽 於 2013-9-26 10:55 編輯


是ㄚ,如莉莉大所述
可否請管委會及物管明確告知大家是觸犯何項法?
好讓大家可資遵循....
謝謝~~
2013-09-26 11:14 · 10樓
我丟了好多....不知道其中有沒有被別人帶回家繼續當寶的!

有人願意使用,我也開心啦
2013-09-26 11:28 · 11樓
🔧 本帖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3-9-26 15:37 編輯


就理來說
住戶直接把資源回收物丟到市政府的"垃圾車內"這樣才算是不要了~不是我的了

住戶把資源回收物放置於本社區公共設施內後應屬全體住戶共同管理,
像所有權內的30%公共設施是住戶所有需共同管理
所以管委會說他人不可直接拿回,算是一種管理,
住戶自行拿取,不能說違法,只能說不合管委會規定~(畢竟受託負管理之責)

如果本社區有訂定的"垃圾處理方式及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則依此辦法管理
如果沒有,則由管委會自由認定管理(但不至於違法啦)

不過如果住戶有需要(如紙箱、瓶瓶罐罐小朋友做勞作等原因、或是有物品真的是喜歡)非大量取用,
拿來自用倒是具有互助資源回收之功能

如果是當資源回收賣錢,大量取用,那就有點超過了~~~~



2013-09-26 14:47 · 12樓
是這樣解釋的嗎?
一般而言我將物品放置到垃圾場
就表示我不要了
若你想要請自取
除非另有特別表示我這要給管委會作公共財
不解的是公告說違者觸法
想問的是
觸何法
是民法?刑法?
還是王法?
2013-09-26 17:15 · 13樓
以後回收物上面還要加貼一張

"贈有緣人"

才不會讓無辜鄰居觸法
2013-09-26 17:16 · 14樓
如果要把垃圾當"公共財"
那可能請管委會爾後要列出明細 列管"垃圾財產"
若有賣出也請附上財報 以昭公信~
2013-09-26 19:32 · 15樓
好扯喔!!! 之前搬家也在舊家回收區拿了別人丟棄的紙箱,搬來這邊後,也是放了一堆搬家紙箱再回收室,物盡其用不是很好嗎?
2013-09-26 23:40 · 16樓
若本人拾回自己拋棄於回收間的資源回收物時,要算是"侵佔"公有資產嗎?
2013-09-27 13:31 · 17樓
ECOMA 發表於 2013-9-26 23:40
若本人拾回自己拋棄於回收間的資源回收物時,要算是"侵佔"公有資產嗎? ...


物管中心報告

所謂公共財即為全體住戶所有之財產,

資源回收室之回收物為物管中心代全體住戶管理之財產,

公告之意為籲請住戶切勿私自取走,

如住戶須取走已受管理之回收物品,

僅需向服務中心告知即可(對講機、電話、臨櫃皆可)

公告上之觸法之意為特殊狀況,

如有盜賣之可疑,經管理人或其他住戶反映,

將先提請管委會個案討論是否依法辦理。

目前資源回收物之處理,社區已向廠商收取回饋金有合約關係,

該廠商如有疑義,恐會提告,亦有觸法之可能。

董經理
2013-09-27 15:14 · 18樓
董經理:
煩請詳細說明住戶放置資源回收室的物品,為何就係屬於公共財的法律依據?
又究竟是觸犯了什麼的法律?那一條?哪一項?哪一款?哪一目?
如同先前各位先進所說,物管是否要立財產清冊?取回自己的物品也會觸法嗎?
請針對以上疑點說明,請不要一直恫嚇住戶,如有不從,就會觸法,要提告,!
2013-09-27 15:33 · 19樓
如果物管認為住戶放在資源回收室的廢棄物是屬於管委會所有
那請『收購』!!!這才是解決之道。
不喜歡這張帶有恐嚇意味之公告

2013-09-27 15:51 · 20樓
所謂『公共財即為全體住戶所有之財產』
就像主權在民、人民是總統的頭家一樣,是騙人的話
誰是全體住戶?全體住戶又是誰?
全體住戶的長相,誰可以告訴我?
2013-10-05 01:09 · 21樓
請董經理先將此爭議性公告先撤除,
參酌住戶意見,修飾爭議性字句後,
再另行公告,
2013-10-05 18:47 · 22樓
阿嘉 發表於 2013-10-5 01:09
請董經理先將此爭議性公告先撤除,
參酌住戶意見,修飾爭議性字句後,
再另行公告,


物管中心報告

公告文號102065即日撤除,

因公告文內容詞意引起爭議,

管委會決議先予以撤除,

特此通知。

董經理 敬上
2013-10-05 23:31 · 23樓
阿嘉 發表於 2013-10-5 01:09
請董經理先將此爭議性公告先撤除,
參酌住戶意見,修飾爭議性字句後,
再另行公告,


感謝阿嘉主委的回應。
不過roger應該跟許多芳鄰一樣,想瞭解:
既然只是「爭議性字句」,不知可否說明原本的用意為何???

感恩~~

2013-10-08 23:10 · 24樓
🔧 本帖最後由 阿嘉 於 2013-10-8 23:14 編輯


如同許多住戶所述,
假如是少量拿取如做勞作或搬家紙板用,
在情理法考量,應該排除
公告內容的確是需避免爭議性字眼,

資收物為社區公共財,
是可變賣價金,
為社區收入來源,
且社區與廠商簽約,
若有住戶大量拿去變賣,
就較不恰當,
當初用意規大量取用資收物且私自變賣之住戶
公告內容應才採中性字眼,
在簽核公告是時未詳核,造成各位的住戶的誤解,
在此致歉
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