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以為社區規約的委員任期,明訂僅可連任一次,那你就錯了。
營建署說,非主委、監委、財委,連選得連任。大型社區,你清楚多少?

最近被社區委員的連任限制搞得挺煩,主要就是管理委員連選連任的規定。
營建署聲明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就是說,即使規約明訂連選得連任一次,照樣無效。
營建署的解釋函文顯然對大型社區產生了法律漏洞,導致不合時宜的法令。

社區內有17席委員,倘若有1/3的委員,即 6 位委員為同一夥 (別以為這很困難,通常兩、三票就能擔任),
依法輪流擔任法令規範三個連選得連任一次的委員,其實整個委員會就被把持了。
加上劣幣逐良幣,可能導致什麼結果呢?

1. 依委員會動支權限,合法的讓廠商進駐,合法的讓廠商施工,合法的讓廠商請款。
2. 倘若委員會超過動支權限,拆成多筆款項,照樣可在委員會通過,進行施工。
3. 不服從多數群體,就相當於沒有發言權,逐漸有服務意願的委員熱忱就沒了。

其實這問題挺嚴重,尤其在大型社區數目眾多的北大社區內。
所以當要進住大型社區,請先瞭解社區委員會的健康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