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蘿蔔特 於 2010-11-13 17:51 編輯
其實...
這議題還蠻好操作的~
1.以連署方式表達相關人士(主委、監委、總幹事...)必須即刻出面說明澄清自己清白或公開向高委員道歉的支持~
切記!連署內容用詞切莫偏激與偏頗...越中性越能取得多數的連署~
ex.支持"管委會儘速公開說明此事件之始末和真相",否則將在區權會表達(提案、通過)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懲處案...包括管理中心行政人員涉案的解聘、樓管公司的解約以及將相關委員的失職事蹟列入區權人會議記錄(或規約)做為永久性記錄已供後人查閱~
2.誹謗...不論是普通或加重...只要有相關事證...直接提告即可公訴(檢察官受理後即會分案調查),不一定要自訴(委任民間律師)!
等起訴後...甚至刑事判決下來確立後...再提起民事(要有辯護人...即律師)求償!<--省錢~
請先收集:
a.區權會會議紀錄:如高委員的說明文件內附的98年區權會議紀錄...亦即可供證明相關
核決權限已於區分所有權會議之合法議決程序<---管理中心、管委會應知悉而未能遵守相關規定...執意張貼公告者,應為
故意(蓄意而非疏忽)
之犯意!
b.管委會近幾期例會之正式開會記錄<---如無聘用律師之議決,可證明高委員並非故意違反、刁難管委會之多數決與正常運作
c.相關"公告"之公示(張貼)事實:如不嫌麻煩(可能得分工合作)...
各棟之佈告欄、電梯等地點都要照相(各地點照一張...能舉證
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
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最好是能擇一處(佈告欄)
每天拿報紙(報紙日期要清晰)放旁邊
照一張<---可作證公告之期間(
犯行之程度)...關乎刑期(易科罰金之罰鍰)
d.存證信函...可證明已先行告知相關人員須"儘速澄清",但相關人員卻置之不理!<---
犯意
e.縣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之回覆("聘用律師在場非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必要條件")證明:如能取得書面函覆最好...再不然就請記下去電詢問的日期時間以及承辦回覆人員之級職姓名
PS.小弟主張"以和為貴"...只是,往往現實都得"以戰逼和"!...我個人是希望本家族能開放所有人自由加入,尤其是歡迎任何人、甚至主動邀請"任何人"加入此家族來做良性的溝通互動~
請問一下...有人之到本屆管委會委員的真正任期到幾月幾日嗎?<---能不能幫忙去確認一下?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