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世伯 發表於 2013-9-4 13:41 
想到一個很絕的方法,把該戶的門禁扣失效,她就會自己乖乖的去找櫃檯了
這樣是違法的哦,已經侵權了,請見以下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0222/30283155/
http://www.tmm.com.tw/board/show_board.asp?board_id=GE93119241185918&fun=%AAk%B3W
沒繳管理費,還是照程序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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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寶隆社區管理費催收辦法
第一條、為維護社區整體利益,促使社區公共事務正常運作,並支付各項必要之公共事務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與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社區管理費催收辦法。
第二條、每月五日至三十日為當期正常收繳管理費時間。
第三條、每月十五日由社區主任總結上一期管理費用的收繳情況,向財務委員提出報告,並在次日於公告欄公佈欠繳戶名單。
第四條、 會計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上一期管理費之欠繳戶,進行催繳之作業後,五日內仍未繳納之名單除公佈外,由會計投遞或寄發催繳通知單給欠繳戶。
第五條、 於寄發催繳通知單後之次月十五日前如仍未繳納時,管委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寄發存證信函進行最後之催告,並加計遲延利息。
第六條、 於存證信函發出後第十日內(函悉後十日內(依回執為據)),欠繳戶仍未繳交費用時(善意之回應),管委會得(據)向板橋地方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欠繳戶除應補繳積欠費用外,並應負擔遲延利息及衍生相關之程序費用(法院規費及郵資)。
第七條、 管理費遲延繳納利息之計算以年息 10 %計算,並由次月一日起計算起迄繳納日為止。
第八條、 若是區分所有權人將權利範圍租借他人使用,應敦促使用人按期繳納各項管理費用,若發生欠繳時,依規定仍以區分所有權人為催繳之對象;遇有區分所有權異動時,管委會應於接獲通知時更新相關資料,若原區分所有權人未主動通知管委會更新時,仍以原區分所有權人為繳納管理費之義務人。
第九條、 區分所有權人經催繳並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後,復累積金額達法定額度規定,得提報區權會通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查封拍賣該標的。
第十條、 本辦法經萬寶隆社區管理委員會決議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