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始當選的主委,因為個人因素卸下主委,現在又罷免現任主委,想當上主委。這樣的資格,適合當主委嗎?
今日拿公告去問這樣的公告是不是有問題,不符合物管的專業吧!
沒想到物管告訴我,這是管委會決議,住戶只能接受。連哪些委員同意,我都不清楚的狀況下,我怎麼能接受?
後來剛好遇到簡委員,問這簽名的人是否應該公告出來,卻直說她要去水質檢測,没空!
這是我們要接受的主委?連停下來五分鐘跟住戶交談都不行。
有時間可以急忙著要求總幹事在排休時到社區打公文公告,卻沒有時間把同意罷免的委員公告出來。
這樣的水準與程序,我們的社區會被搞成怎樣?
今天打電話去天下物業問服務人員,給了一個張處長的電話。
打去問我是哪位,我才說大學風呂的住戶,就立刻掛我電話,連打了幾次,接通後就立刻掛電話,這是服務態度?
後來問服務人員,才知道三峽只有他一個人負責,没有其他人可以負責了。
當然我只是個住戶,摸摸鼻子不能說些什麼了,付錢的委員會才能有對應的窗口,委員會不負責,也只能算了。
我不懂現任 "孫主委" 是哪件事情做錯,遭到罷免。
但因執行 "遠雄大學風呂規約" 的規範,停職資格有爭議的委員,就要遭到罷免?
我們的社區是不是生病了呢?
我知道一個住戶是手無縛雞之力,但我會為了我人生第一棟房子而努力,如果真改善不了,我會選擇搬走這 "没安全感" 的社區。
應是說,8月16日被解任的孫前主委,已是讓第七屆管委會空轉六個月,為什麼?
具我了解, (1) 管委會決議的不執行(例如: 七月份要付款的款項,管委會決議要付,但她一人就是不蓋章,)-為了要不要付款問題(第六屆缷任後有尾款部份)就吵了5 個多月!
(2) 委員的資格問題在4月份時就己經提過,只是當時沒有做成會議紀錄, 都已經開會四五次了,最近孫又以個人名義發文以公告,要她所謂的連任三屆的委員,暫停職務不能開會,(八月八日俱管遴選俱樂部會議), 如果她個人認為有問題,應在八月九日開會時再行提出,再補決議或是決議這三位委員不能行使委員的權利,
只是在3月份時第六屆的事務委員有問是否可遖任問題, 工務局針針對此事有來函告知,不是主委,監委,財務重要職務可連選得連任, .....此公文你可到物管調閱, 還有最近的工務局來函也是在次說明,如針對委員資格有問題, 除可區大開會也可循司法途徑解決....,這些都可至物管調閱.
(3)她還說要請律師保護主委? 而且還說5萬元以內她主委有權花錢請?.....這是她在8 月16日會上所說的.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3-8-19 14:25 編輯
(1) 七月份的會議記錄怎麼至今還不公佈?是跟第六屆年初的會議一樣,有問題嗎?有會議記錄應該就能撥款了吧!
(2) 開會內容不作會議記錄,其他委員會簽不表意見?委員職務是否暫停行使,看證據是否屬實而定吧!至於您提到的,連選可連任並不符合規約規範,在法令中也已明確描述,管理委員之選任,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您所提及的,只是在這涵蓋範圍內的部份片段,是故並不適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這兩句話的問號,你可以保證是連在一起嗎?若斷章取義,會誤導視聽。
🔧 本帖最後由 chialang 於 2013-8-21 12:48 編輯
取得這份公文如附件,第二條第一項就再次強調 "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違反規約就没什麼好說的,還能投票罷免主委,這是什麼世界。委員會難道都沒有律師可以去請教嗎?什麼營建署的解釋函文,亂七八糟的斷章取義。社區窮到連請教社區律師的錢都沒有嗎?一整個亂搞。
最近公告改成只有九票贊成,扣掉三票資格不符的,六票就可以罷免,真是亂了。

今天去電營建署瞭解,管理條例第 29 條這兩項彼此並不衝突,而是風呂規約訂定不符法令。
第二項規範為委員參選資格、職務權限。
第三項規範為委員任期、連任限制。
是故,三位委員當中,有兩位委員因無連任資格問題,故應得以繼續執行職權。
該條例規範連任限制,在 95 年前,充分尊重區權人的決議,但近日營建署告知連選得連任,因此規約牴觸無效,形同萬年委員的出現。社區在規約內已明確訂定,連選得連任一次,而現今社區委員卻拿著條例向營建署聲明規約無效,這樣的法令是否有悖立法精神呢?的確令人省思!
102年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95年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八十四年六月九日
第二十七條 (制定)
條文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選任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住戶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
理由
明定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
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第二十九條 (全文修正)
條文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理由
一、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移列。
二、鑑於實務依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訂定規約頗為困難,從而亦難以成立管理委員會以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為解決此一問題,爰於第二項修正增列後段「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規定,另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項,並將實務上常見之代理,予以增列。
三、為兼顧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勇於任事及防止把持操縱,爰修正第三項,其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至少一年至多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明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拒絕移交者,視同解任之規定,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五、第五項為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移列增訂,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九款,刪除住戶之選舉與推選權利。
六、原第四項項次遞移為第六款,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款、第二十八條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將「選任」修正為「推選」。另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款之修正,酌予修正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並增訂指定管理負責人之任期規定。
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修正)
條文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無法互推召集人或申請指定臨時召集人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多為無給職,住戶參與社區事務意願本就不高,此項規定造成有意願參與社區事務之住戶投入之障礙,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情形,爰加以修正之。
這不是弄清楚,這是弄糊塗。只能說這條例一改再改,改得越來越奇怪。
選罷自家的人還要看公家的法令,條例應該是訂定大架構,不是訂定這種細目。
不過既然大家都說遵守法令,那就算了。
連立法委員也不會想去改變這奇怪的法令。
🔧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3-9-17 10:22 編輯
說到立法委員.....立委也沒有連任限制的, 而區域立委每次任期都得要用投票選出, 這是該區選民的選擇.
萬年委員一詞, 始於增額國民大會代表與增額立委時代, 因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後, 沒辦法選第二屆了, 所以在大陸選出的第一任委員, 就變成長期不用改選, 因此被戲稱為萬年委員或萬年老賊, 這個[萬年]的說法, 肇始於其長期不用改選的異常狀況.
但是個人認為, 目前的社區委員, 是有任期制與投票制度, 由各棟的選民依據合法程序選出, 即使能多次連任, 亦實為該棟居民的自主選擇, 說[萬年]一詞是有些沉重了, Chialang兄您說是嗎?
基層的社區管委會委員有的在搞有的沒的東東,難怪臺灣的民意代表就是這樣的水平。
今日看到十一月份的會議紀錄議題一, 有關與齊家物業的官司, 這不是輸的問題是,而是扣款多少問題(光沒有總幹事一個月5萬多,加上地下室一年沒有用洗地機清理,...等,居然會議紀錄說明中:我們如果輸了要負擔所有訴訟費用及利息費用,......,, 可扣10多萬的,加上違約的罰則都不止如此, 結果齊家物業說多少就多少, 連替社區爭取都沒有,
而LED更換工程,要65萬多, 廠商要免費做, 回饋的電費的基礎在那?如何比較?寫的不清楚.而電梯更換鋼索要13台?
從剛上任的時侯,一心只想告第六屆的委員, 沒申請優良社區(5月底)也沒申請節能補助(4月底), 吵吵鬧鬧到換一個沒有擔當的上來, 換的物管每月花915000/每月, 比去年又多了65000/每月,俱樂部360000/'每月,又比去年多24000,難怪,有人反應月月虧損(在社區的版外抱怨取暖), 說要解定存, 要花這麼多, 以前所存的老本可能要繼續解,才夠用
社區每個月固定收多少, 支出管委會也要控制一下!
社區地下室E棟B4垃圾場旁的T5壞了反應登記了一個多月,到現在,還沒有換好.
VIP 的湯屋,的溫泉水不熱,也不快解決問題, 已個把月了,真不知第七屆換了俱管,效率有比較好嗎?
我也是看到齊家的官司,真覺得扯。一場人家主動來和解的官司,還說打輸要賠多少,有用心去研究過這個案子的輸贏程度嗎?指責第六屆委員會的時後,怎麼不用同樣標準去檢視不夠水準的廠商?遇到事情就逃避,該做的事情就閃開,如果主委是這樣的擔當,還夠資格嗎?
電梯鋼纜的事情這樣說好了,一部電梯有六條鋼纜,升降梯協會有標準規範,也就是安全範圍。在不低於安全範圍內,淘汰安全係數較低的鋼纜目地何在?是圖利廠商,還是一直用新的比較好?我也希望一直用新的,但社區的錢這樣花適合嗎?社區的問題事先安全才是舒適,最後才是省錢,否則社區的價值就不在了。在更新一些看得到的東西同時,消防、監控應該要同時改善,別本末倒置。
記錄上指俱館設備交接時就損壞,交接的時候沒有清點嗎?
"經查" 這兩個字,看了真是礙眼,點交的時後多用點心吧!
前幾天到大眾湯去泡,溫水池的水沒滿,技師在調整,但沒有頭緒。
內部音響的音樂斷斷續續。
淋浴間的霧面變成透明,這麼大方互相欣賞淋浴?
這是一個服務業提供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