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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一、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護停車場秩序及安全,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服務中心及值勤保全人員負責執行。
第二條 停車證申領及停車管理費收繳。
一、停車證申領辦法:
(1) 停車位所有權狀影本(承租者須附有效之租賃契約)或建設公司租用名冊。
(2) 行車執照影本。
二、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一汽車位申領一張汽車停車證;大型停車位供停2車者,得申領2張。
三、汽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500元管理費,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四、機車停車證申領辦法:
(1) 申請人需為車位使用權人,使用名冊以管理委員會登記為準。
(2) 換領車證應由車位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車位所有權狀、行車執照至服務中心辦理。
(3) 公共機車停車格,每一停車位限申領一張機車停車證,停放於機車格。
(4) 機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100元管理費,於申領或換發停車證時繳交全年度管理費1200元。
第三條 實施辦法
一、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通行,無證不得進入。
(1) 汽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明顯處。
(2) 機車證貼於機車車頭正前方或明顯處。
二、車輛應停放車格內不得超出格外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且禁止自行改劃車位格線。
三、機車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每次罰款200元,充作公共基金(100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元),每天可拍照1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年並得連續罰之。 (刪除)
四、汽車車位所有權人如將停車位轉售(租)社區內其他住戶,應攜帶必要之證件至管理中心修正資料,停車位不得轉售(租)非本社區住戶。
五、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
六、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或發生意外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七、訪客或施工車輛應向執勤保全人員登記換發臨時停車證,停放於訪客專用車位或指定之臨時車位,不得隨意停放。
第四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一、無停車證車輛,不聽制止而擅闖社區停車場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依法追究責任。
三、無牌照車輛,經公告後仍未移除或處理者,將請求主管機關移除。
四、訪客車輛,如未獲准許而擅自停放他人車位,將構成民法「侵權行為」。長期佔用,將涉刑法「竊佔罪」。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整(訪客車輛並鎖車),充作公共基金(500元)及被佔用人之補償金(500元),每天可拍照2次並得連續罰之。若停放超過1日者,請主管機關拖吊移除。
六、機車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每次罰款200元,充作公共基金(100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元),每天可拍照1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年並得連續罰之。汽機車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將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收取延遲利息。
八、停車證不得影印偽造,否則需負相關刑責。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