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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遭佔~~番外討論

2013-08-07 08:16 · 樓主
最近看到多位鄰居發表的文章
都有關於車位遭佔,但卻只有開勸導單及無法處理的狀況
這讓我想到不久前經過學勤路遠x系列的社區
看到好幾個社區在車道入口檔停板前就有貼
「無證或是非本社區的車輛亂停或佔他人車位等則鎖車及罰錢」之類的話語
好像針對這樣的事情,之前也有人反應過鎖車及罰錢
但好像是不可行
但不了解的是如果是不可行的,怎麼外面其他好幾個社區都可以做這樣的事
2013-08-07 09:16 · 2樓
🔧 本帖最後由 roger651017 於 2013-8-7 09:27 編輯


前陣子經過耶魯時隨手拍的~



不過寫歸寫,一般不太願意真的上鎖,鎖了,有許多法律上解釋的模糊地帶,所以法院判決勝訴與敗訴的例子都有。


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Q46.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公寓大廈停車場之使用管理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故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
惟應注意者,前開規約應依條例第三十一條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始具效力,未依前揭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不得逕行執行。




鎖車判決違法案例
鎖車行為妨害他人的權利

從這件案例可以看出,除非有法律上的明文授權規定,否則管委會不能用鎖車的方式來處罰住戶,縱使住戶規約有明文規定或管委會的決議都認為可以對違規停車的住戶鎖車,但規約或管委會的決議都因違反法律而無效,不能作為管委會的護身符。

如果管委會執意要對住戶鎖車,就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刑事上,會被控「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民事上,被鎖車的住戶可以向管委會求償。



2013-08-07 09:28 · 3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8-7 09:16
前陣子經過耶魯時隨手拍的~




問題是住戶權益受損在先
2013-08-07 09:43 · 4樓
Jam 發表於 2013-8-7 09:28
問題是住戶權益受損在先


Jam,其實這沒有衝突。

我們社區有2012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0214&fromuid=17023

其中
第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二、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得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委員會同該車位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並取得車位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同意下,對於違規之車輛逕行鎖車動作,若該車位被占用而造成原車位使用者之車輛違反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而受罰,罰金由佔用他人車位之為車輛負擔。另,違規車輛要求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開鎖放行時,需現場繳清違規罰金。


法律規定的是不建議逕行鎖車,以免生民事問題。
但若管理辦法經過區權會通過且公告,是可以對亂停車的車主進行罰款等罰則。

亦即,管理辦法可以調整,不以鎖車為手段,改以其他處罰性辦法(如強制罰款等)。

所以關鍵還是在於管委會是否能落實罰款的規定。
2013-08-07 11:13 · 5樓
我感覺現在連機車位子都被亂停....是否該考慮放下機車道柵欄了,落實攜帶遙控器!
2013-08-07 13:32 · 6樓
請讓車辨系統復活吧~~
2013-08-07 13:32 · 7樓
我記得罰款是可以的~~~
2013-08-07 14:50 · 8樓
🔧 本帖最後由 roger651017 於 2013-8-7 16:41 編輯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3-8-7 13:32
我記得罰款是可以的~~~


是可以的,依據管理辦法,流程如下

第一步:開單達3次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之內容上鎖(此部分就不要上鎖),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 元整


六、 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每次罰款200 元

第二步:未如期繳納,寄催繳通知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如期未繳納罰款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通知。

第三步:催繳後仍未繳納,寄發存證信函

八、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納......。

第四步開: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八、......,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法律程序。
2013-08-07 16:18 · 9樓
拿445先試試看
2013-08-07 16:40 · 10樓
關鍵還是在於
有管理辦法,但管委會要不要責成物管公司徹底執行。

以jam另一篇文章提供的照片來看,物管已做了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