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8-7 16:41 
是可以罰款的,依據管理辦法,流程如下
第一步:開單達3次
感謝您的反映
過去有許多罰款及鎖車的相關法院判例,幾乎都是管委會敗訴。
其實不只萬寶龍,遠雄劍橋和耶魯等許多社區,車道口都有違規罰2000元或鎖車等告示牌。
耶魯的副主委是台大法律畢業(聽說剛當選主委)現於公務機關法務部門服務,他們二年甚至還是區權會通過,大部分住戶贊成的鎖車規定(你看違規停車多麼讓住戶厭惡),但是管委會買了幾個大鎖,現在包裝好好的從來沒用過。
不過也不是完全沒辦法,或是只能一直消極的開單制止。
研究相關法院判例,不外乎都是所謂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益,違規之人法院都需保障他們的權益,那被違規之人被侵害的權益應該更要保障吧,不同的是以前為管委會對違規者,現在改由權利人來聲請。
所以我已建請管委會修改管理辦法,祭出權利人聲請賠償的方式,將過去的罰款改變成賠償金,前題是需有權利人提出聲請,以免管委會向違規人聲請賠償,權利人卻不承認之窘境。如違規者拒繳,則將來法院判決的侵害他人權利罪所換來的賠償會更重。
流程很簡單,在物管向占用之違規者開出賠償通知前,請權利人(車位所有人)簽名確認,就可聲請賠償金,違規者繳納之賠償金將回饋予權利人(汽、機車停車位所有權人即為權利人,社區共有區域之權利人為全體區權人,管委會為區權人代表,賠償金則納入管理基金)
至於細節與配套都是見仁見智(如賠償金多少),執行此辦法也只是手段,重點是能發揮良性功效。
董經理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