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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我怎樣-第七集

2013-08-06 19:46 · 樓主
這次輪到我的摩托車停車位被侵占了
格外氣憤的是老婆肚子裡有小寶寶
根本沒辦法移動這台違規的摩托車
幸好車道口的警衛好心的幫忙移車
並立即貼上勸導單
在此謝謝這位警衛

不過
這張顯著
我們的社區無法對這些違規停車的車輛
展開任何的懲罰
不管是摩托車車位,汽車車位(特別是445)

為什麼我們住戶的權益受損在先
卻沒辦法對侵權者追討
侵權者被鎖車後還有臉在那邊機機叫權益受損
仔細想想,這個邏輯非常的詭異

這不就和最近非常非常火紅的案子很像嗎?
下圖是好心的保全幫忙移動後的照片




2013-08-07 09:25 · 2樓
早上發現他還在,亂停還兼過夜,真的是吃人夠夠!
2013-08-07 11:03 · 3樓
每次經過大義路萬寶隆社區,都會看見停車場入口貼有違規停車鎖車罰款的告示牌,

我們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管理辦法中也有罰則,為何別人社區可以,我們就不行?

管委會可以去瞭解一下嗎... {:4_82:}
2013-08-07 11:41 · 4樓
我機車位旁的位置每次都停兩部機車,還越停越過來,最後他還"好心"的把我的機車移旁邊一點,怕他停車時刮到我的機車。
2013-08-07 16:41 · 5樓
是可以罰款的,依據管理辦法,流程如下

第一步:開單達3次
五、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之內容上鎖(此部分就不要上鎖),則逕行罰款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 元整


六、 機車、腳踏車、滑板車、電動腳踏車等動力或非動力輪具交通或休閒機具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及公告達3次通知仍置之不理,可依第五條第二項,每次罰款200 元

第二步:未如期繳納,寄催繳通知
七、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如期未繳納罰款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催繳通知。

第三步:催繳後仍未繳納,寄發存證信函

八、未如期繳納罰款者,經催繳通知後七天內仍未繳納者,管理委員會得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繳納......。

第四步開: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八、......,及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起訴等法律程序。


所以關鍵還是在於有管理辦法,但管委會要不要責成物管公司徹底執行。

以jam提供的照片來看,物管已做了第一步。
2013-08-07 23:03 · 6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8-7 16:41
是可以罰款的,依據管理辦法,流程如下

第一步:開單達3次


1.那社區應該要有建檔的機制囉?不然怎麼知道那些車子累犯了幾次呢?

2.我可以直接要求物管請警察通知他來牽走嗎?
2013-08-09 17:15 · 7樓
roger651017 發表於 2013-8-7 16:41
是可以罰款的,依據管理辦法,流程如下

第一步:開單達3次


感謝您的反映

過去有許多罰款及鎖車的相關法院判例,幾乎都是管委會敗訴。
其實不只萬寶龍,遠雄劍橋和耶魯等許多社區,車道口都有違規罰2000元或鎖車等告示牌。
耶魯的副主委是台大法律畢業(聽說剛當選主委)現於公務機關法務部門服務,他們二年甚至還是區權會通過,大部分住戶贊成的鎖車規定(你看違規停車多麼讓住戶厭惡),但是管委會買了幾個大鎖,現在包裝好好的從來沒用過。

不過也不是完全沒辦法,或是只能一直消極的開單制止。
研究相關法院判例,不外乎都是所謂憲法所保障的個人權益,違規之人法院都需保障他們的權益,那被違規之人被侵害的權益應該更要保障吧,不同的是以前為管委會對違規者,現在改由權利人來聲請。

所以我已建請管委會修改管理辦法,祭出權利人聲請賠償的方式,將過去的罰款改變成賠償金,前題是需有權利人提出聲請,以免管委會向違規人聲請賠償,權利人卻不承認之窘境。如違規者拒繳,則將來法院判決的侵害他人權利罪所換來的賠償會更重。

流程很簡單,在物管向占用之違規者開出賠償通知前,請權利人(車位所有人)簽名確認,就可聲請賠償金,違規者繳納之賠償金將回饋予權利人(汽、機車停車位所有權人即為權利人,社區共有區域之權利人為全體區權人,管委會為區權人代表,賠償金則納入管理基金)

至於細節與配套都是見仁見智(如賠償金多少),執行此辦法也只是手段,重點是能發揮良性功效。

董經理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