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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經費催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社區規約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管委會於當月26日核對本社區住戶管理費繳交帳目後,對欠繳住戶由管理服務中心發出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催收。
第三條 各住(用)戶於接獲催繳通知後,應於當月月底前逕行繳交管理費;逾期仍未繳者,由管委會專函通知催收外,並公佈住戶門牌號碼於公佈欄中。經催繳程序且未於限期內繳納者,第一個月須繳納滯納金為當月管理費之3%;超過一個月未繳納管理費且第二個月經催繳且未於限期內繳納者,第二個月須繳納滯納金為累計未繳管理費之6%;超過二個月未繳納管理費且第三個月經催繳且未於限期內繳納者,除送法院強制執行外(相關法律所需之費用亦由該住戶負擔),第三個月起須繳納滯金為累計未繳管理費之10%。991230
第四條 各住(用)戶經管委會專函催收,逾期3個月仍未繳交者,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並收取遲延利息。
第五條 凡逾期未繳交管理費用住戶之搬遷,嚴加管制,促其繳交。
第六條 本管理費催繳辦法之效力及於受讓人、繼承人,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授權管理委員會隨時檢討修訂補充訂定之,並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公告10日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