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1.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2.內部牆面裝修。
3.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4.分間牆變更。
以上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均應至新北市工務局申請審查,取得許可證方能至社區櫃檯辦理裝潢施工登記,
目前施工中之住戶,請自行至新北市工務局申請,將許可證補回至社區服務中心,準備裝潢之住戶,
請先至工務局申請再至服務中心辦理,敬請全體住戶配合!!
北美館社區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