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jon231401 於 2013-7-8 16:31 編輯
其實訂法通常是對守法的人才有用,您不勝枚舉的事項,其實我大概都有看過(雖不是全部),但是你不做、我不做、真正守法的人都不做(勸說),難道要這些貪圖己利的人,就逍遙法外嗎?
與其坐以待斃,我寧願去試試看,至少多一個人遵守規定是一個人,有時候最單純的想法,往往是最有用的,也許是最沒效率,但曾經有人告訴我,住在這兒的人,百百個性都有,要大家都一樣談何容易,如果硬要用公佈違法住戶的方法,運用人的羞恥心手段,當自尊被刺激的狀況下,反而讓真正貪圖己利的人永遠都會是那些最不配合的一群;我們既然已經選擇了在此地居住,我們就要去包容他們的無知,用最大的善意來感化他們改變,如果大家都不去這麼想,我們的居住品質,鐵定在數年後,會變得更糟糕,試問您還會想住下去嗎?至少我會想搬走。
我想您提出一定要公佈的規定,絕對不會錯,但我更希望大家能有更一致的共識,軟硬兼施,就像看到地上垃圾,能隨手撿起來拿去丟的小學程度精神,如果這些貪圖己利的人連小學程度都不到,那這兒真的沒什麼好留念的,前提一定是要努力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