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中心 發表於 2013-7-1 18:03 
物管中心報告
管委會雖已公布停車場管理辦法中有違規鎖車及罰款之規定(很多社區都有,但不敢執行)
之前法院已有判例,因規約或管理辦法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所以有管委會因為鎖車被判(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罪)
一.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簡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對他人以強暴、
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事實有所認識及意欲;客觀上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刑法強制罪。
(以上截錄於網路資料)
今天社區違規車輛可以分住戶/非住戶之車輛
1.住戶個人的停車格上-->對方所侵犯的是該車位之所有權
2.停車場之公用車道空間-->對方所侵犯的是社區公設之所有權
董經理所說的構成刑法第304條之規定的要件在於對方是非社區住戶之車輛-->也就是外車,但外車為何可以停進社區停車場,這是另一個話題。
但針對社區住戶之違規車輛,還是有其約束效益存在。
二.該管委會會被判有以下幾種可能
1.停車場鎖車之規約並沒有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投票通過,而是管委會自行修訂,或是完全沒有任何規定,僅是依管委會會議記錄就後直接實施。
2.鎖車的同時並沒取得
車位所有權人的同意而自行鎖車。
鎖車不是唯一的目的,重點還是在於有效管理
要能有效杜絕外車隨意進入社區停車以及住戶自己亂停車這二個問題。
登記、開單都只是消極的作法,而且到底能有多大的成效,很難評估,還請董經理及物業公司再傷傷腦筋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