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2016-12-10 10:18 · 28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0:5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0:10
你腦筋有問題?
我看你是品德有問題



警告你對我做人身攻擊!

我283樓有說我同意或支持 國民黨立委的提案嗎?
看不懂我在說甚麼, 還在這亂扯?

顏色已經蒙蔽你的理性,
反對民進黨的提案就是支持國民黨的提案嗎?

我283樓po的國民黨立委內容也是從你246樓內容中節錄出來....我這樣po就是支持國民黨立委的提案?
然後就惱羞成怒的亂做人身攻擊?....真是XX有問題!....

2016-12-10 10:20 · 282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0:18
警告你對我做人身攻擊!


不用警告
歡迎

自己心知肚明自己是怎樣的人
2016-12-10 10:52 · 283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0:18
警告你對我做人身攻擊!

我283樓有說我同意或支持 國民黨立委的提案嗎?


你在283樓說國民黨的“伴侶法”
和伴侶盟不同;是給同性結婚的權利另訂的專法
(這不是你支持的論點?)
被我拆穿許淑華版和伴侶盟以前的版本其實都是抄以前法國的版本;內容高度雷同
卻又改口說你沒有支持國民黨的版本
2016-12-10 10:53 · 28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1:28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0:18
警告你對我做人身攻擊!

我283樓有說我同意或支持 國民黨立委的提案嗎?


歡迎
我律師朋友很多
希望你說到做到
我們彼此並約定在這論壇上公開訴訟的
進度
可以嗎?
2016-12-10 11:29 · 28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1:3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0:52
你在283樓說國民黨的“伴侶法”
和伴侶盟不同;是給同性結婚的權利另訂的專法
(這不是你支持的論點?)


我寫的 "國民黨版的 "伴侶法" 特別法的內容不是伴侶盟想制定的 "伴侶制度" ".....有錯嗎?
伴侶盟的 "伴侶制度" 是不穩定的, 國民黨版抄襲國外的是穩定不可輕易終止關係的

我說的重點在於....我根本不同意伴侶盟提的 "伴侶制度" ,
根本也沒有寫到我就是同意國民黨版啊

不管哪一黨提的啥法案!
我從一開始到這兒一直只強調....同意立專法....for 婚姻平權, 然後包含同性者的結婚等權利!

2016-12-10 11:46 · 286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1:29
我寫的 "國民黨版的 "伴侶法" 特別法的內容不是伴侶盟想制定的 "伴侶制度" ".....有錯嗎?
伴侶盟的 " ...


你可不可以把許版你稱“穩定關係”的條文列出來
我實在查不到
2016-12-10 11:48 · 287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0:53
歡迎
我律師朋友很多
希望你說到做到


你以為修改增加後面那一句幾個字, 就算沒事嗎?
前面沒加那一句的po文, 我已經存檔了!

以帶有顏色的眼光來看網友po文,
就容易誤解網友的文章,
然後錯了不道歉, 再加一句話就要硬ㄠ沒作人身攻擊?

2016-12-10 11:57 · 28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2:21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1:48
你以為修改增加後面那一句幾個字, 就算沒事嗎?
前面沒加那一句的po文, 我已經存檔了!



修改我不是因怕你告
是覺得邏輯完整
加那句話更能真實反應你為人給我的感覺
(我常事後修改以求邏輯完整)

我還蠻希望你真說到做到的
我跟你提的約定你是否答應?
(希望你不要最後卻說因為:心存善念、怕浪費司法資源等理由)

你可否提供許版的文字
希望你不是亂說的
2016-12-10 12:27 · 289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1:46
你可不可以把許版你稱“穩定關係”的條文列出來
我實在查不到


po個討論德法的立法過程討論

http://mypaper.pchome.com.tw/dream221/post/1326226496

內容有比較我們目前伴侶制度草案與德法之差異....


不論現行哪一個人或政黨提的版本如何,
我並沒有表明我支持哪一個版本,
我只有一再地只支持賦予同性者結婚、財產繼承...等權利的法案,
其餘的一概不支持....夠清楚了吧!



2016-12-10 12:33 · 29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2:35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2:27
po個討論德法的立法過程討論

http://mypaper.pchome.com.tw/dream221/post/1326226496


你還是沒有提供許淑華版的條文證明你所說的是事實
卻又扯其他的`

這文章我早看過
所以才會一再跟你說明國外的伴侶制度
你卻一開始就反對
2016-12-10 12:34 · 29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2:41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1:57
修改我不是因怕你告
是覺得邏輯完整
加那句話更能真實反應你為人給我的感覺


事後修改就是修改了....還一堆硬ㄠ的理由?
到時候上法院就可以說...."我是根據他的內容所做的邏輯推論, 所以才有那一段質疑網友品德".....
然後才一副自以為了不起不怕告的姿態....

你如果邏輯是這樣清楚....那就不要改啊, 就直接到法官前說明你原先寫的內容就只是那樣的含意....

根本就是了解法律而玩法的人!

台灣現在這麼亂就是存在這麼一些知法玩法的人! 還硬ㄠ補強邏輯....真令人作噁!

2016-12-10 12:37 · 29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2:4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2:33
你還是沒有提供許淑華版的條文證明你所說的是事實

這文章我早看過


我不是說過了....我根本不管國外制度怎樣, 我只管國內要制定啥制度!

根本上我就是不贊成伴侶盟提的 "伴侶制度" 和 "多元成家: 方案

2016-12-10 12:37 · 29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2:56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2:34
事後修改就是修改了....還一堆硬ㄠ的理由?
到時候上法院就可以說...."我是根據他的內容所做的邏輯 ...


噁也比不過你`
在另一個話題先誣指別人
被人拆穿了
再玩文字遊戲耍賴
2016-12-10 12:39 · 294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2:37
我不是說過了....我根本不管國外制度怎樣, 我只管國內要制定啥制度!

根本上我就是不贊成 伴侶盟提 ...


那你說許淑華版本是穩定關係的依據在哪?
2016-12-10 12:46 · 295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2:34
事後修改就是修改了....還一堆硬ㄠ的理由?
到時候上法院就可以說...."我是根據他的內容所做的邏輯 ...


又再亂扯
告不告的成跟那句話無關
你不是已把原來版本存起來了
2016-12-10 12:58 · 29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3:0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12:46
又再亂扯
告不告的成跟那句話無關
你不是已把原來版本存起來了


那你就不必改啊....
我沒寫要告你....你會覺得你邏輯不對而主動修改加那一句話?....就是要硬ㄠ!
那你告訴網友吧....法院的攻防, 到時候那一句是不是就是關鍵?....以為大家都不懂法啊?


再提醒你....我全部的內容中完全沒提到 "許" 的版本!
而且....從頭至尾, 我一直就很清楚強調, 不支持 "伴侶" 制度,
只支持立 "婚姻平權" 法案專法!

2016-12-10 13:04 · 2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3:16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12:58
那你就不必改啊....
我沒寫要告你....你會覺得你邏輯不對而主動修改加那一句話?....就是要硬ㄠ! ...


國民黨現有二版
一是許諭仁的民法修正案
二是許淑華的伴侶法
你在283樓說的國民黨版本
不是指許淑華版
難道是指另一許的民法修正案?
(我發現你剛剛也把283樓文字改了;你之前明明是明確的為國民黨的“伴侶法"辯護;我要你提證據後卻改了)

另外那句話真的不是法律上的重點
隨便你凹
2016-12-10 22:07 · 29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10 22:26 編輯


蕭兄:

下列哪一個是國民黨版本?能否告知?

----------------------------------------------------------------------------------------------------------------------------

此次《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六名立委為:民進黨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蔡培慧、蕭美琴,以及國民黨許毓仁。

連署立委包括:民進黨林淑芬、Kolas Yotaka、林靜儀、吳思瑤、王定宇、王榮璋、呂孫綾、周春米、余宛如、李俊俋、李昆澤、吳琪銘、吳焜裕、姚文智、鄭運鵬、鄭寶清、莊瑞雄、許智傑、 段宜康、蘇治芬、陳其邁、劉世芳、高志鵬、吳秉叡、張宏陸、蘇巧慧、張廖萬堅、郭正亮、蔡易餘,時代力量黃國昌、林昶佐、高潞‧以用等三十二人。

法務部將擬訂定「伴侶同居法」
2016-11-27 12:41:49 聯合晚報 記者管婺媛、程平/台北報導

蔡政府支持婚姻平權,日前立法院排案審查民法相關條文,但因部分宗教與公民團體強力反彈,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擬從修改現行法方向改為另訂專法模式,規範同性伴侶間的權利義務。據了解,法務部將擬訂定「伴侶同居法」,僅限於同性,不能擴及到異性,怕破壞婚姻制度。

http://udn.com/news/story/1/2142136
許淑華伴侶法連署 廖國棟:立場開放

摘錄
法務部預計在明年2月提出伴侶制度法案



2016-12-10 22:11 · 299樓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00080

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 段宜康今致歉

我只是有些奇怪,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的段宜康,為何參加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連署人?
2016-12-10 23:38 · 30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1 00:1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0 22:07
蕭兄:

下列哪一個是國民黨版本?能否告知?


國民黨的版本是413後來的說法
我猜他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的眾多說詞
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他雖然今天中午在283樓改了昨天的說法
但卻忘了在297樓一併改掉

他在297樓稱國民黨的“伴侶法”是穩定的

現在只有國民黨籍委員許淑華有提出伴侶法
(雖還未成案)
但她的法案是抄原先伴侶盟的
不僅對同性伴侶開放
也對異性伴侶開放
(對異性開放在當時的法國也引起很大的爭議;主張開放的人認為既然同性伴侶有保障;那一些相愛一世的未婚情侶連對方的醫療決定權都沒有;情何以堪。反對的人;認為異性已有婚姻制度保障;開放異性會讓社會更混亂)
而且任何一方可徑行退出
(與法務部的“同性伴侶法”備案差異甚大)

因此我知他說國民黨的“伴侶法”穩定是隨口說說
要他提出證據
我猜他提不出;因此去改昨天自己在283樓的說法
2016-12-10 23:43 · 30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23:4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0 22:11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00080

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 段宜康今致歉


現在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的民法修正案確有三案
非政治法案朝野互相支援提案、連署很正常
分別為尤美女等48人提案連署案
(就是你貼的那個提案連署案)
許毓仁等17人案

時代力量黨團案
2016-12-11 09:53 · 302樓
ICH 發表於 2016-12-9 11:51
引述你的回應:
說得很好,即然如此,同運明知這些引起爭議的,為何仍一而再,再而三出現上面問題?
同運不是 ...


1.同運歧視異性戀正常人.
2.一堆包裝言語,根本無法消除同運活動,公然播放色情性器官,唱性交歌曲,發放保險套,
同運背後色情行業,唯色是從,只有為人父母者才會擔心,年輕人巴不得性解放,誰沒年輕過?!
3.法國菜政府媒體的運作,是20萬反同不報,同志四X色貓放屁也要報,令人更加反感.
4.同志被同運運用到極致,自已都不知道,十分之八反同運者,並不反同志,但同運則不達目的,不擇手段,污化反同運者.

版上自已看就是,那些人思想有問題,看就知道了....
2016-12-11 09:53 · 303樓
同運活動=色情行業
2016-12-11 10:46 · 304樓
「同志結婚6大謠言」全破解!













2016-12-11 11:12 · 305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23:38
國民黨的版本是413後來的說法
我猜他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的眾多說詞
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蕭兄:

你在309樓明白說出國民黨現有二版,因為我有意點出,提醒了你,你因此以:「國民黨的版本是413後來的說法我猜他自己也搞不清楚自己的眾多說詞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也不覺得高明,和如何光明磊落?

同樣的

你在244樓

明白指出

要讓同性伴侶也有相同的繼承權、收養權等權利世界各國有二種方式,1、修普通法讓同性進入婚姻制度2、訂定伴侶制度的特別法

由於每個國家社會民情不同,所以「世界各國有二種方式」,倒要謹慎小心。

你在271樓又說

主要是時候到了或以其他國家經驗大家認為台灣可以直接修普通法了不再需要另訂特別法

這學理依據如何?
其他國家有經驗了,就代表我們國家社會,就有經驗了?
2016-12-11 11:27 · 306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0 23:43
現在在司法與法制委員會的民法修正案確有三案
非政治法案朝野互相支援提案、連署很正常
分別為尤美女等48 ...


同婚這個議題是跨朝野的議案,國民黨向來沒有國民黨團版本,開放立法委員自由提案。

提案可以由行政院提出及立法委員連署提案,通常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大都是執政黨的版本。

我之所以提段委員連署一事,是因為他是請人家撤案的,後來自己卻跑去連署,蕭兄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蕭兄你想迴避什麼?

這就是我看出有些政治人物,對於多元性別理解如何?自己中心體系又如何?有否自己一貫脈絡可循?

但是身處在基層的中華民國國民,

法令影響是隨時在你的身旁,

這才是我們要關心的。




2016-12-11 11:36 · 307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6:47
你還在扯躺在立法院多時的草案




蕭兄:

你說

現在是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有何依據?
2016-12-11 11:38 · 30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1 11:5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1 11:12
蕭兄:

你在309樓明白說出國民黨現有二版,因為我有意點出,提醒了你,你因此以:「國民黨的版本是413後 ...


一、國民黨有2版;但許毓仁版是民法修正案版;立專法只有許淑華的“伴侶法”

二、我為何在309樓會如此說;因為413在283樓開始就為國民黨版“伴侶法”辯護;我要他提出證據;他提不出;就改了283樓的說法;以國民黨的“婚姻平權法案”替代原先的“伴侶法”文字;並據以在308樓說他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是許淑華版
(但是伴侶法只有許淑華版)

三、他要凹;我讓他凹;因此我才會在309樓說如果他不是指許淑華的“伴侶法”;難道是指許毓仁的民法修正版(修正民法是他一開始就反對的)

四、過程有點複雜;不知你是否能了解!
2016-12-11 11:41 · 309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1 11:36
蕭兄:

你說


許淑華的“伴侶法”是抄以前的確伴侶盟版本
社會共適較低
(或許比民法修正更困難獲得社會共適)
此時提出這樣版本的特別法
會讓討論更複雜
2016-12-11 11:48 · 310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1 11:41
許淑華的“伴侶法”是抄以前的確伴侶盟版本
社會共適較低
(或許比民法修正更困難獲得社會共適)


所謂社會共識由誰決定?

雙方遊行人數比較?

還是名人效應決定?
2016-12-11 11:48 · 3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1 11:49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1 11:27
同婚這個議題是跨朝野的議案,國民黨向來沒有國民黨團版本,開放立法委員自由提案。

提案可以由行政院提 ...


我還沒說清楚嗎?
他原先用意是希望同性婚姻法案的民法修正案
只有尤美女一個版本
(他有自己的議事策略考量;不予置評)

我有迴避任何東西?
(你應該知道這不是我的作風)
2016-12-11 11:49 · 31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1 11:48
所謂社會共識由誰決定?

雙方遊行人數比較?


我純粹討論法案的爭議性
2016-12-11 11:56 · 3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11 12:0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1 11:48
我還沒說清楚嗎?
他原先用意是希望同性婚姻法案的民法修正案
只有尤美女一個版本


蕭兄:

在這論壇上,我知道你的立場,但我仍能和你認真討論,

就是知道你還可以一談的人。

我說你迴避是因為下列事情

段宜康委員呼籲人家撤案,自己卻跑去連署想要人家撤案的案子?
2016-12-11 12:01 · 3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1 12:0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1 11:56
蕭兄:

在這論壇上,我知道你的立場,但我仍能和你認真討論,


你說的是尤美女修正案
你把二案混在一起談

許毓仁的修正案民進黨的連署人沒有“段宜康”
民進黨只有尤美女和鄭運鵬等人
連署人共17人
(大部分是國民黨籍;包括王金平與曾銘宗)
這樣有較清楚嗎?
我現在要開車去中部
還有疑問
我明天答復
2016-12-11 12:04 · 315樓
法國PACS制度由於混合兩種不同需求的族群所作的設計,而產生了定位不明的情形,使得一方面對於異性戀者來說,可依彼此關係所想要的法律保障密度,提供了多元選擇的可能性,包括婚姻、PACS與同居關係。此在法國人對於婚姻拘束過多而不願結婚,但又想要比同居關係有更多的法律保障下,PACS制度成為折衷的最佳方案。然而,他方面對於同性伴侶而言,卻也因其無法締結婚姻,只能藉著PACS制度獲得較同居多一點的法律保障,但相較於婚姻制度所提供的權利義務,仍相距甚遠,而無法滿足同性伴侶的需求。

這是法國的經驗
2016-12-11 12:22 · 31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11 12:28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11 12:01
你說的是尤美女修正案
你把二案混在一起談



目前共有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3個主要提案版本,而三個版本的共通點是將《民法》第972條的婚約當事人由「男女」改為「雙方」,並將訂婚年齡及結婚年齡修至男女一致的17歲及18歲。

《民法》修正案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立委包括民進黨的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蔡培慧、蕭美琴及國民黨許毓仁,一共6人。

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3個主要提案版本,而三個版本的共通點是將《民法》第972條的婚約當事人由「男女」改為「雙方」

這三個草案都是修訂民法為主,而所謂尤美女草案,提案立委包括民進黨的尤美女、陳曼麗、鍾孔炤、蔡培慧、蕭美琴及國民黨許毓仁,一共6人,也包含國民黨許毓仁。

他要求許毓仁及時代撤案,他的多元性別中心體系如何?何人能解?僅是因為黨派立場?

看不出所以然?

況且這三案,在立法院可以併案討論。






2016-12-11 12:26 · 317樓
段宜康前在臉書建議許毓仁即時代黨團做出公開聲明,放棄自己的提案、改為支持尤美女的民法修正案,強調許毓仁版本和時代力量版本,雖沒有改變現有家庭的日常稱呼,但因為都是「逐條修改民法親屬編的法律用語」,反而給了反對者移花接木的機會。因此讓時代立委黃國昌不滿,請段宜康自己先回去檢討柯建銘說要另立專法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