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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殺

2016-12-25 08:06 · 24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25 08:51 編輯


蕭大:
你有什麼資格評斷或什麼依據能說出這樣的話?

前面2種違反公務體系的分層負責制度

你問過外交部了嗎?

你又說

就算是機關內的簽

田前委員就直接講了

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改成中華臺灣共和國,

就是簽呈書

什麼就算?

到現在才承認是簽

而且你又可以沒依據就如此斷言

沒有所謂其中起他簽名者的個人意見

越來越厲害了?

所以只要外交部之一的官員一上呈簽文,

就是機關的意見?

蕭兄

這豈是我平常另眼相看的蕭兄?










2016-12-25 08:17 · 24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25 09:09 編輯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縱然第三類型,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外交部長無權抉擇,況且上呈總統,豈能就成為外交部的意見?

所以簽最後會提供擬辦意見,以供長官採行,才會有如擬,可等語的批示,外交部長沒有這些字眼的批示,怎能說是外交部的意見?

只要上網察查
這些資料都有

2016-12-25 08:44 · 243樓
更何況變更國號,總統豈能自做決定,是當時國民大會權責吧?

更奇怪的是

有些人常批評蔣介石前總統集權

卻又想藉其一人意思來變更國號,加入聯合國?

豈不是很弔詭的事

況且想要繼續留在聯合國,早就被聯合國投票否決。
2016-12-25 10:52 · 244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12-25 00:49
podzol大大
所以天氣好和天氣壞,
也可以變更說法嘍?


如果明天中國願意實施民主制度歸台灣管
那當然支持統一阿
2016-12-25 10:54 · 24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odzol 於 2016-12-25 11:0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25 08:44
更何況變更國號,總統豈能自做決定,是當時國民大會權責吧?

更奇怪的是


老蔣想關誰就關誰 想殺誰就殺誰
國民大會只是偽民主制度而已
有什麼好奇怪的

美日勸老蔣不要堅持以中國名義留在聯合國
老蔣確實有考慮過這個選項
不過因為宋美齡等人反對
所以才落個蔣介石政權被驅除出聯合國的結果

要注意的是 中華民國並沒有被逐出聯合國
而是被老共取代
所以根本不可能用中華民國名義重新加入聯合國
因為中華民國就還在聯合國中
怎麼會同時有2個中國存在呢

以台灣名義才是回到聯合國的選項
2016-12-25 11:26 · 246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12-25 10:54
老蔣想關誰就關誰 想殺誰就殺誰
國民大會只是偽民主制度而已
有什麼好奇怪的


昨天有一隻狗生了一條魚

誰看到?

不是羊在那邊說嗎?
2016-12-25 14:04 · 24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25 18:0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25 08:06
蕭大:
你有什麼資格評斷或什麼依據能說出這樣的話?



一、你為何這樣喜歡扭曲別人的話
我只是用就算是機關內的簽為例;希望你能懂(機關內的局、處是部會首長幕僚;但局簽經局長簽名後;就代表該局意見)
簽呈是以前的東東;現在部會對行政院、總統府也是用“函”

二、機關名義出去的公文就是代表機關意見;我已說了N遍(部函代表該部;有些局可發函;局函就代表該局;但對其他部會或上級機關只能用部函)

(就算是部會內沒有稿的“局簽”
也是代表該局意見向首長說話;我已一再重複說明)

三、其實很多東西對你太複雜;導致你不能搞清楚?一再糾纏
我再舉一個例(希望是最後一次)
行政院去年核定經濟部的“產業用地革新方案”
經濟部工業局先把局裡的草案簽給部長;部長會召集部裡其他單位審查;修正後工業局再用“簽稿併陳”方式給部長決行;代表經濟部意見發函給行政院秘書長;行政院再找國發會召集內政部、科技部等部會開會審核;最後請經濟部再修訂後才再次報院核定;雖然核定權力在行政院;經濟部每次給行政院的公文都代表經濟部的意見

四、公務體係的分層負責對我來說是基本常識;另外你說的“如擬”跟這沒關;但現在公文其實已改了;首長只有簽名;不會寫“如擬”二字;因為簽的主旨;已無以前的“當否?”因此首長只要簽名就代表同意了
(如不如擬不是重點;如果回到以前首長喜歡用“如擬”時代;陳唐山喜歡簽OK;上開經濟部要給行政院的簽稿;雖然要行政院核定才算;有的部長除了簽名外;會對經濟部送院的草案簽上寫“如擬”;表示同意幕僚意見可代表經濟部意見發函行政院;當然只簽名也代表同意)

五、簽會不會有其他人意見;極少數案件過程中有
(因公務體係的簽是要一關過一關的;這情況會發生在沒有直屬關係的副首間;部會裡有政務、事務次長區別;基本上也不會發生);如局裡兩位副局長意見不同;有時某位副局長會用鉛筆加註其他意見(通常發生在非督導該科的副局長);但局長有決定權;如要改(採納該位副首的不同意見)會要求清稿重簽,因此最後也是只會有一種意見代表該局向部長說話;至於對外的公文;機關就只有機關的意見

六、希望這是最後一次了;根本的問題一再重複;耐心快被你耗盡
2016-12-25 21:22 · 24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25 21:26 編輯


蕭兄:

簽呈是以前的東東;現在部會對行政院、總統府也是用“函”

依據在哪裡?

現在部會對行政院、總統府也有用“簽”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何況是蔣介石前總統時代

看看田委員秋堇這段話

民進黨執政時我還看過外交部的史料展,裡面有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改成中華臺灣共和國,因為當時聯合國給我們的條件是更改國號,不要堅持只有你能代表中國,就可以留下來。那個公文是毛筆字跡工整端立的字,

是外交部官員

你怎麼一直ㄠ是外交部

假如是外交部

田委員秋堇直接說外交部就好了!

簽呈書
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3 段式辦理。

公務體係的分層負責對我來說是基本常識;另外你說的“如擬”跟這沒關;但現在公文其實已改了;首長只有簽名;不會寫“如擬”二字;因為簽的主旨;已無以前的“當否?”因此首長只要簽名就代表同意了

你這句話是有問題的

比如批如擬,可的證據在這裡:

http://news.tvbs.com.tw/politics/565382
柯批示「別惹我生氣」 馬郝常見「閱、如擬」

假如變更國號是部長交辦事項〈第三種情形〉,承辦人會遵照長官指示,先寫簽呈〈「簽」是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時應一致採用〉,經逐級長官修改後,由部長〈請假則由代理人〉定案後,在那個時代會,交由文書單位打字,再由部長署名,蓋職章或蓋簽字章看需要,先送行政院,再轉致總統。

假如是外交部的簽,豈會是毛筆字跡工整端立的字?

還有發文才是機關的意見,如函、書函、箋函等。
2016-12-26 09:58 · 24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26 12:32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25 21:22
蕭兄:

簽呈是以前的東東;現在部會對行政院、總統府也是用“函”


還是回應你好了
不然你會自以為自己說的是真的
但是基於你”一再重複”、”該查證未查證”、”查證未消化”、邏輯錯亂等理由
本主題我最後一次回復

一、 一再重複:
你稱“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
應改成外交部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

不是說過了
只有官員才有頭顱,為何要一再重複的盧?

二、 該查證未查證:
我在247樓說現在公文已通常不批示“如擬”
公文只要簽名就算同意
你在248樓卻稱我說法有問題
並用新聞所稱馬喜歡用“如擬”
當作你指控別人的證據
而不去查證

其實行政院早在91年就做過解釋
你只要查91.12.18院臺秘字第0910065102 號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文用字應簡淺明確。至各級長官批示公文之用語, 查上開條例及本院訂頒之「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並未做硬性規定。惟公 文既經首長或依分層負責授權批定,不論其批示「閱」、「如擬」、「可」或僅簽 名,應即視為同意簽擬意見,殆無疑義。

三、 查證未消化:
你稱:”簽是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下級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雖是對的
但是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簽是非常少的情況
這種少見情況會發生在3級機關首長(局處長)簽給2級機關首長(部長)
例如:行政院召集跨部會的會議請部長參加(通常由政務委員主持),部長不想親自出席,要局長參加,通常的情況
局長會帶一個承辦
發言內容的批示或出席會議經過的報告由該承辦簽即可
如未帶承辦,也是口頭報告即可
但僅有非常特殊情況(僅局長自己出席)又想要留存公文紀錄
會用自己名義簽給部長

四、 邏輯錯亂
沒有送打字室打字這重要嗎?
這種公文不但是最速件又是極機密
未送打字室有何質疑之處

就算現在用電腦打字了
機密公文的創簽一樣不能用電子公文
還是要用紙本傳遞

且紙本用電腦打字時
稿轉函也不能透過公文系統

再重申一次
不回復你不會是認為你說的是對的
是不想浪費時間
2016-12-26 11:47 · 25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26 11:5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26 09:58
還是回應你好了
不然你會自以為自己說的是真的
但是基於你”一再重複”、”該查證未查證”、”查證未消化 ...


蕭兄:
podzol大不以本欄專題本身討論,一直嘗試引蔣中正前總統漢賊不兩立,不採更改國號的方式來留在聯合國,試圖混淆這主題要表達歷史意義,你同樣採取這種手段另談公文形式,不談主題真義,試圖達成podzol大所要達成的目的相同

看看田委員秋堇這段話的真實意涵:
民進黨執政時我還看過外交部的史料展,裡面有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改成中華臺灣共和國,因為當時聯合國給我們的條件是更改國號,不要堅持只有你能代表中國,就可以留下來。那個公文是毛筆字跡工整端立的字,
田委員秋堇主要表達的意思是,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是因為蔣中正前總統不採納,所以我們最終才會退出聯合國,但是聯合國表決結果,中華民國縱然不代表中國,也無法留在聯合國,

podzol大本來可以自身發表有關聯合國主題,供人討論,惟不循此圖,蒙混之心,昭然若揭。

就以田委員秋堇所言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那個公文是毛筆字跡工整端立的字,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

不論公文形式或實質內涵所代表的意義,如我同樣的不回復你,你仍認為你是對的,以為你是公文程式條例的職掌者,文書處理手冊的主政者,可以否認別人的說法,強制的認為只有自己所說的是對的?
你說的四點是無法說服他人的:

蕭兄你說:
一、因為你一直稱對外的公文;機關就只有機關的意見,
田委員秋堇僅稱“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她有提到是外交部的簽嗎?他強調的是外交部的官員,我才會反問你,難道是外交部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至於毛筆字跡工整只是機關內部文書處理的佐證資料而已。
二、蕭兄你所謂該查證未查證:
你引行政院早在91年就做過解釋 91.12.18院臺秘字第0910065102 號函,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請改國號,這個簽呈書是幾時發生的?91年發生的嗎?「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哪一條規定僅簽名,應即視為同意簽擬意見?
三、蕭兄你說: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簽是非常少的情況
但是田員秋堇所言外交部官員提著頭顱給總統的簽呈書,是簽呈書
你為何一直否認對總統的公文不是簽,是田立委秋堇變更說法了嗎?還是你另有依據?沒有見到,你只是以「首長對上級機關首長用簽是非常少的情況」來否定田員秋堇所言外交部官員明明白白是用簽呈書給總統。
四、基於以上說明,邏輯錯亂是你,
至於毛筆字跡工整只是機關內部文書處理的 佐證資料而已。
再重申一次
公文處理不是你說了算,田立委秋堇明白指出是簽呈書,也不是你以說教式的大談公文書就可以蒙混的,就如podzol大不以本欄專題本身討論,一直嘗試引蔣中正前總統漢賊不兩立,不採更改國號的方式來留在聯合國,試圖混淆這主題所要表達的歷史意義。
2016-12-26 12:07 · 25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26 12:08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12-23 22:1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d19f43fb-73e8-4c8f-90b0-98c74d1d187a

譚慎格爆料 蔣介石曾同意台獨


都是看一堆不清不楚的, 沒有歷史證據自導自演的文章, 只會google這樣的文章來混淆視聽....

現在要可以針對 "中華民國" 領土範圍舉行公投法,
怎蔡政府不同意了啊?

看看日本是如何的要抹煞他們的歷史罪刑, 完全沒有反省之意,
卻有人還一直刻意忽視南京大屠殺事實, 還稱許日本比對岸好?


https://tw.news.yahoo.com/%E8%AA%B2%E7%B6%B1%E5%8F%AA%E6%95%99%E5%BB%A3%E5%B3%B6%E5%8E%9F%E7%88%86-%E6%97%A5%E6%9C%AC%E7%9C%9F%E7%9A%84%E5%8F%8D%E7%9C%81%E4%BA%86-171500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