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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反同婚 但這間大學跑馬燈力挺!

2016-12-09 14:05 · 241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2:18
你才沒一點常識ㄌㄟ....

建立專法, 專法中可以訂定....同性者結婚不受民法972條限制!....


你稱「法律制定上, 新法是可以覆蓋舊法的」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法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與你講得無關
另行政懲處上有「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與你說的也無關
不要老是混淆不清
基本上「特別法」 本就優先適用 ,無須有除外條款的訂定

但這都不是重點
一、 德國的特別法「同性伴侶法」第一條就明訂本法適用對象是ebenspartnerschaft(生活伴侶)。和異性戀的德文Ehe(婚姻)區別 ,你可不可以舉任何一個國家,訂定特別法是讓同性進入婚姻制度?
二、 目前國民黨有二個版本,一個是許毓仁提的民法修正案,另一個是許淑華提的替代修改民法的「伴侶法」(本案也是抄以前法國的版本,同性、異性都可適用),你到底要秀下限到甚麼地步?
2016-12-09 14:06 · 242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2:18
你才沒一點常識ㄌㄟ....

建立專法, 專法中可以訂定....同性者結婚不受民法972條限制!....


專法就是給你一個狗門,不讓你走大門,反正也能進去就好,但不要跟我走同一道門。
這就叫做歧視

如果你想說「對!我就是歧視你」,麻煩就直接講出來。
不用假裝尊重同志,然後講一堆「但是」。

------

今年在立法院浮上檯面的「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是將婚姻僅限於男、女的限制拿掉。並未涉及「伴侶制度」
法務部早先提出要研究的「同性伴侶法」才是你所講的伴侶制度,一方可以逕行中止。
關於伴侶制度,我認為社會當然要有討論空間,但如果真的要推動,就不可以僅限於同志,作為婚姻平權的替代品。

------

我會不厭其煩的回應你關於「用盡一切理由,就是要動到多數人的基本權利」的疑慮。
修法不會影響到你的基本權利。異性戀作為多數,仍然可以結婚,生下來的小孩一樣會叫你們爸爸、媽媽。夫妻財產可以共同申報所得稅,撫養人數可以計入標準扣除額,遺產繼承也都照舊。夫妻雙方如果感情生變,也能在民法規定的方式下離婚,贍養、撫養權皆依照既有法律規定來判決。

傳統的輩分倫理都會照舊,並不會造成禮崩樂壞。因為現行法律沒有允許亂倫,父執輩、兒孫輩仍然算得很清楚,到底誰是誰的尊 / 卑親,或是幾個親等,都不會影響到。你的叔叔、阿姨、爺爺、奶奶都不會不見。你可以看看現有的同志伴侶,他們還不能結婚,但是他們的家庭中並沒有發生你們嘴巴所講的「叔叔、阿姨、爺爺、奶奶都分不清楚」這種事情。更重要的事情是,他們家就算分不清楚,也不會影響到你家。

如果你不是同性戀者,或是你沒有打算與同性結婚,這個修法不會與你有任何相關,不會為你帶來好處,也不會為你帶來壞處。讓其他人可以在法律允許下結婚、進入家庭,並不會影響到任何人的基本權利。

婚姻平權不會鼓勵你的小孩變成同性戀,因為同性戀絕大多數是天生的,這種事情教不來。
如果你的孩子跟你們這些做父母的一樣是異性戀,那麼恭喜你,你的孩子可以走一條比較平順的道路。如果你的孩子剛好是同性戀,你更應該慶幸國家將要進步,平等對待每一個人。
2016-12-09 14:21 · 243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4:05
你稱「法律制定上, 新法是可以覆蓋舊法的」
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法律有變更時之適用原則,與你講得無關
...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但增修條文中若已經於法條中明示....符合A法可以不適用原法條時....就只有一個新法為依據了, 哪來新舊問題

就如你說的....基本上「特別法」 本就優先適用, 所以根本是可以另訂 "婚姻平權法" 來符合同婚者的基本權利需求即可, 何必大費周章的硬要修改原來的民法呢....

後面你所說的伴侶法....我可沒有贊同過喔....
我只贊同增訂 "婚姻平權法" , 讓同婚者可以擁有結婚、財產繼承、領養小孩及配偶&子女的基本權利的制定

為何要弄個可以隨意終止的伴侶法, 然後到時候小孩完全處於不穩定關係下被撫養呢?
2016-12-09 14:31 · 244樓
ICH 發表於 2016-12-9 14:06
專法就是給你一個狗門,不讓你走大門,反正也能進去就好,但不要跟我走同一道門。
這就叫做歧視!



這根本是一種繆誤的說法!

那現在的"婦女參政權"、"原住民專法" ....等, 都是狗門的法條了?

全部所有國家制定的法條都要全民一體適用了嗎?
那小孩不是也要爭看電影不該分級的權力了呢?孩童是否也可以爭取獨自在家的權力?
孩童是否也可以爭取購屋自主的權力?
各方面的弱勢團體或不同身分者, 本來就應該依其不同的身分特別照顧到他們的基本權利,
用這種歪邏輯, 然後要多數依從少數?

根本就是硬要將少數者的意識強押多數者的意識!....
2016-12-09 14:37 · 245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4:21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不是跟你說「從新從輕」的適用,一般是指行政懲處時的原則
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通常是指同一法律變更的適用
雖然你無知,但這不是重點

重點是
就是許多人認為婚姻應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因此才要訂定「同性伴侶法」的特別法,
稱他們關係是「伴侶」不稱為「婚姻」
你還沒回答我那一個國家訂定特別法
是讓同性伴侶變同性婚姻
(如果願意讓他們進入婚姻修民法就好了,為何要訂定特別法?)


2016-12-09 14:48 · 246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4:21
你又再胡亂兜了.....

新法優於舊法是在講兩個法律對於同一案件都有規定時, 新法優於舊法


你說的伴侶制度
現在伴侶聯盟也反對

我不常轉載報導

但你實在太過於混淆視聽

特別優待你

近日,許淑華(國民黨立委)拋出《伴侶法》修法構想,簡至潔(伴侶盟祕書長)說,光看許目前公開發言的伴侶法修法方向,「根本多數就是抄我們當初的版本,而且還是舊版本」。她表示,伴侶盟經過這幾年更細緻的討論後,考量法制的穩定及漏洞,決定拿掉「繼承順位自由約定」的規定,只納入「繼承權自行約定」;但許淑華研擬的版本仍與伴侶盟的舊版本一樣,主張繼承順位可讓伴侶雙方自行約定,顯然也未經太多討論與思考。
有趣的是,許淑華《伴侶法》的修法方向,與2013年底、由伴侶盟倡議的「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制」卻有高度雷同。當時伴侶盟所提的「三胞胎」法案,包含了婚姻平權(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但當年此構想一拋出,考量修法難度與社會共識尚未成熟,最後只委由民進黨前立委鄭麗君推出修改民法的婚姻平權法案,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至於行政部門的立場,司法院與法務部目前對於修民法或立專法的態度並不一致。在立法院24日的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上,法務部依舊主張「漸進式」,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委託清大的研究,全球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及15國承認同性伴侶,而有21國都先採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僅有南非、以色列2國未先採伴侶制。
2016-12-09 14:55 · 247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4:37
不是跟你說「從新從輕」的適用,一般是指行政懲處時的原則
但新法優於舊法原則通常是指同一法律變更的適 ...


你很奇怪ㄌㄟ....

他們明明伴侶和婚姻就是不同, 你硬要把伴侶和婚姻兜在一起

他們講的伴侶就只是沒有牢固如夫妻(配偶)關係的狀況稱之為伴侶, 所以可以 "隨意" 的終止伴侶契約 ,
你現在卻一直拿伴侶關係來跟夫妻或家庭扯在一起....

他們要組成家庭, 我覺得多數人不會反對的,
所以增訂婚姻平權法來讓他們獲得基本結婚與組成家庭的權力, 這是多數人贊成的,
但, 若硬要將伴侶制度強加於現有的家庭制度, 我以為是難獲得多數人同意的,
伴侶制度無法形成穩定的親屬關係, 如何給予如同親屬般的財產繼承權或領養小孩的權力呢?

2016-12-09 15:05 · 24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9 15:10 編輯


請你去 "伴侶盟" 的網站google看看, 有反對啥?.....他們有否修改了他們的 "伴侶制度"
你自己文中都提到....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可見....伴侶制度與多元成家是多麼的另大多數人反對啊

https://tapcpr.org/

伴侶制度是一套全新的成家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兩名不分性別、性傾向的成年人,協商並簽訂伴侶契約後,向政府登記後生效。此制度主要保障的對象為同居的情人與親密的朋友。

不同於婚姻制度,伴侶雙方的家人並無法定姻親關係,兩人可依照彼此的需求自由協商繼承、住所、財產分配、扶養責任...等事項。為了鼓勵好聚好散,當雙方無法就分手達成協議時,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
若是被迫的完成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的行為, 法律如何確定其意志呢?

現在穩定有保障的家庭關係, 都常常有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情況了,
到時候法律如何保障 "因被迫" 而完成的 "自由協商" 、 "好聚好散" 、 "允許單方解消伴侶關係" 的行為呢?

制定法律別一廂情願的太理想化, 到時候社會搞得一團亂時再後悔莫及?

2016-12-09 15:07 · 249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4:55
你很奇怪ㄌㄟ....

他們明明伴侶和婚姻就是不同, 你硬要把伴侶和婚姻兜在一起


你是真不懂還是裝蒜?
伴侶制度是因為你們不願意讓同性進入婚姻
才搞出的特別法

我想你還搞不懂
特別把陳明堂說的話列出來
“據委託清大的研究,全球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及15國承認同性伴侶,而有21國都先採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僅有南非、以色列2國未先採伴侶制”

如果你認為法國這些國家先用「伴侶制」後來又改修普通法是不對的
要用南非、以色列的方式直接修訂普通法
那你還一直扯甚麼?
2016-12-09 15:15 · 250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5:07
你是真不懂還是裝蒜?
伴侶制度是因為你們不願意讓同性進入婚姻
才搞出的特別法


呵....

沒有誰在扯啥....

你可以調查看看....
另訂婚姻平權法, 不再推伴侶法與多元成家方案....看看是否同意的比例會增加很多

你推啥法案都要參考國外的推行結果?還是看看國內多數同意的結果?
國外怎樣, 國內也就該怎樣?那廢死為何沒法得到多數人同意?

2016-12-09 15:21 · 25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5:22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5:15
呵....

沒有誰在扯啥....


你還在扯

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案"
就是修訂民法
(有時有些人會把訂定"同性伴侶法"的特別法也算進來)

但不會有任何國家有訂定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沒有案,單指特定法律)

(因為許多人不認同同性可以結婚,才要另訂"伴侶制度"的特別法)
2016-12-09 15:50 · 25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9 15:57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5:21
你還在扯

所謂的"婚姻平權法案"


我是說....

我同意新訂 "婚姻平權法" ,
在討論男女婚姻平權的同時, 也將同婚者的需求納入,
但, 反對會影響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與因血緣關係而影響到的繼承權利的 "多元成家方案" 與 "伴侶制度"

清楚了嗎?

同婚者要結婚權利, 不須搞個 "多元成家方案" ,
我們的家庭關係與權利義務不須他們來考量怎麼改,
他們只要好好地爭取他們應有的基本權力就好....

你可能需要好好的搞清楚....
如果是問同性可否結婚....反對者可沒那麼多喔,
但, 若是硬要推 "伴侶制度" 及 "多元家庭" , 反對者可就多了

別因為國外的結果誤導了國內的反對聲浪,
國人並沒有特定宗教信仰者特別高,
所以對於同性結婚並沒有如歐美那般的反對聲浪那麼高,
今天, 是因為伴侶盟及這些推動者自認為比先進國家優秀,
硬要覺得自己可以將國外推的 "伴侶制度" 及 "多元家庭" 修得更好, 考慮得更周詳,
然後反而因此大大的增加推動的阻力

2016-12-09 15:56 · 25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5:58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5:50
我是說....

我同意新訂 "婚姻平權法" ,


你還是不清楚

沒有所謂的'婚姻平權法"

只有"婚姻平權法案"

舉世各國有二個做法

修訂普通法
(認為同性也可以進入婚姻制度)

訂定"同性伴侶法"的特別法

(通常是因為宗教,民意,是否違反基本法等考量)
2016-12-09 16:04 · 254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5:56
你還是不清楚

沒有所謂的'婚姻平權法"


有些人就是不懂自己的問題在那偏要裝懂
明明就反對同性戀還說自己不是反對
明明就帶有歧視就說不歧視
如果今天馬英九當年就推同性婚姻
再來看這些人還反不反
2016-12-09 16:07 · 255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5:56
你還是不清楚

沒有所謂的'婚姻平權法"


"舉世各國有二個做法" ?
我們就一定要跟著做?
明知國外推的, 不論是訂專法或是修普通法都或多或少有問題,
那為何要硬推呢?

定法律賦予同婚者擁有結婚的權利、他們的稱謂不特別規定、他們相要的財產繼承權可以自由約定、不允許他們亂倫或重婚....等....這樣有啥問題呢? 為何就要來改我們原先的家庭組成及稱謂呢?

為何要因為要加入他們的基本權利, 我們也要跟著改....
到時候, 在如教改那樣教育制度不斷的改, 我們全國不斷的跟著做實驗?

2016-12-09 16:16 · 256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12-9 16:04
有些人就是不懂自己的問題在那偏要裝懂
明明就反對同性戀還說自己不是反對
明明就帶有歧視就說不歧視


鬼扯!

就是參考國外的, 然後稍微修改一下, 就自認為很懂?


246樓....贊同者自己po的....
~~~~~~~~~~~~~~
近日,許淑華(國民黨立委)拋出《伴侶法》修法構想,簡至潔(伴侶盟祕書長)說,光看許目前公開發言的伴侶法修法方向,「根本多數就是抄我們當初的版本,而且還是舊版本」。她表示,伴侶盟經過這幾年更細緻的討論後,考量法制的穩定及漏洞,決定拿掉「繼承順位自由約定」的規定,只納入「繼承權自行約定」;但許淑華研擬的版本仍與伴侶盟的舊版本一樣,主張繼承順位可讓伴侶雙方自行約定,顯然也未經太多討論與思考。
有趣的是,許淑華《伴侶法》的修法方向,與2013年底、由伴侶盟倡議的「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制」卻有高度雷同。當時伴侶盟所提的「三胞胎」法案,包含了婚姻平權(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但當年此構想一拋出,考量修法難度與社會共識尚未成熟,最後只委由民進黨前立委鄭麗君推出修改民法的婚姻平權法案,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

連伴侶盟都一再的修改內容、連立委最近都不敢再想強推伴侶制與家屬制,
就是明顯看出那樣的制度是有問題的,
而婚姻平權法反而比較沒有問題!

對於反對者就硬要加諸 "歧視" 這樣的字眼, 就是要強推多數仍覺得有疑慮的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這樣是無益於凝聚共識, 增加認同者而減少反對比例的!

2016-12-09 16:19 · 257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07
"舉世各國有二個做法" ?
我們就一定要跟著做?
明知國外推的, 不論是訂專法或是修普通法都或多或 ...


因為許多團體不讓同性進入婚姻

認為他們不是婚姻
與婚姻裡的倫理意義不同,需要被保障的範圍也不同

才硬要稱他們的關係叫「生活伴侶」

特別為他們訂定「伴侶關係」的特別法


我已重複多次了

2016-12-09 16:21 · 258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07
"舉世各國有二個做法" ?
我們就一定要跟著做?
明知國外推的, 不論是訂專法或是修普通法都或多或 ...


雖然你很盧,但我還是耐心地跟你說為什麼專法是歧視。

原住民相關的特別法是在平等適用全國法律的基礎點上,另外再多給原住民優惠的法律。
而同志婚姻的專法卻是限制同志不能使用全國的法律,只能另外用打了折扣的法律。大家的基礎點是不同的。
所以才說,這種專法就是開一個狗門讓你走,反正也能到達目的地,但你就是不能跟我一起走大門。
這就是歧視

再來你又繼續扯為什麼要為了少數人的權利來影響你的權利、改你的稱謂。

從你的回應,我們看到你現在已經知道問題集中在稱謂上,你其它的權益並沒有受損。恭喜你稍有進步。
你平常慣用的稱謂沒有改變,爸爸、媽媽都在,不要擔心。至於法律用詞本來就已經有很多中性用語,那只是在戶政系統技術上的用詞,旨在方便容納不同可能。

例如你身分證背面會看到「配偶」欄,並不是因為你是男生,你的身分證就寫「妻」,或因為妳是女生,你的身分證就寫「夫」。大家都統一寫「配偶」。

往後若因納入同性婚姻,在戶政技術上或許改為「雙親一」、「雙親二」,但其中誰是爸爸、誰是媽媽,在異性戀家庭中應該是顯而易見的。請問你是因為看到身分證上面寫你爸、你媽是誰,你才知道哪一個是你爸、哪一個是你媽嗎?如果是的話,那就是你的家庭自己的問題,你竟然需要靠身分證背面的資料才知道誰是你爸媽。
2016-12-09 16:22 · 259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16
鬼扯!

就是參考國外的, 然後稍微修改一下, 就自認為很懂?


主要是時候到了
或以其他國家經驗

大家認為台灣可以直接修普通法了

不再需要另訂特別法


不要一直鬼扯 跳針

2016-12-09 16:23 · 26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6:39 編輯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77083&ctNode=29656&mp=001

法務部
中華民國一〇一年五月

摘錄

某些國家並不開放同性締結婚姻,因為婚姻被定義為僅能在異性間存在,並具有強烈的象徵性意涵,但是為保障同性間的伴侶權,為同性伴侶創設了一個與婚姻相當的同性伴侶制度,並承認同性伴侶間的權益不應該與異性配偶間有差別待遇。在這些國家中,伴侶契約僅為同性伴侶始得締結,異性之間僅能選擇婚姻契約,因此在概念上,伴侶制度是專為同性伴侶存在,在權益的賦與上,這種與婚姻併行的同性伴侶制度目的在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相同或相當的權益,僅不給予其婚姻的地位而已。例如英國民事伴侶法即認為該法創設了與現存婚姻不同但是相當於婚姻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這種認為同性伴侶關係與婚姻「不同但是相當」的精神,也表現在如德國、丹麥、奧地利、克羅埃西亞、捷克、及愛爾蘭。儘管同性伴侶制度的目的是提供同性伴侶相當於婚姻的權利義務,但各個國家同性伴侶制度對於伴侶權保障的強弱不盡然相同,在英國與丹麥,伴侶權已經與配偶權益平等,並給予親權;但在德國及奧地利,儘管伴侶權益已經接近配偶權,但是對於親權的給予仍然具有爭議而採取較保守的態度;而在克羅埃西亞、捷克、及愛爾蘭對於伴侶的保障不及婚姻配偶,親權的給予也傾向不開放。
2016-12-09 16:31 · 26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4 編輯


在日本,由於日本憲法第 24 條明文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權為根本,必須在相互協力之下予以維持。」可知在日本基於憲法之規定,婚姻之締結是以兩性為基礎,僅能為一男一女之結合,換言之,對於相同性別之伴侶是無法締結婚姻。至於日本是否開始關注同性伴侶法制化之問題,此應值得肯定。早於西元 1880 年,日本即廢除同性間性行為之刑法處罰。其後日本法務省針對是否允許「日本人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中締結同性婚姻」的問題上,在 2009 年 3 月 26日後有不同見解,其放寬原先不承認該婚姻之可締結性的法政策,改為可核發給該日本人與外國人締結婚姻時,所需證明單身等在結婚手續上必要的文件。原本法務部只同意核發給異性間的異國婚姻所需證明,而禁止發給同性婚姻所需之證明書。
2016-12-09 16:35 · 262樓
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明定對於婚姻、家庭及子女之特別保護,因此就同性伴侶法之制定,是否會妨害該基本法的內容而被宣告違憲,產生了疑義。蓋同性伴侶法之本質,直接侵犯了以一夫一妻為核心的婚姻制度。例如該法公布後,德國巴伐利亞邦(Bayern)、薩克遜邦(Sachsen)及圖林根邦(Thüringen)便立即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該法牴觸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之違憲申請案。
2016-12-09 16:42 · 263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6:22
主要是時候到了
或以其他國家經驗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然後卻一直說 .... 國外是先通過伴侶法而後修改普通法....
在國內, 要推伴侶法難度要比推婚姻平權法來得高!

現在你卻還以為修普通法已獲多數同意?
你不覺得你說得很矛盾嗎?

更何況, 目前也只是 "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且, 有多數是贊同另立專法的!

2016-12-09 16:45 · 264樓
podzol大大

下列這段話是誰說的?

人的性傾向應該受到尊重,但是要不要在法律結構上改變家庭的定義,這是另一個問題但是至少不要歧視,在人權保障上做到盡可能的程度
2016-12-09 16:47 · 26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7:09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你還在扯躺在立法院多時的草案


現在是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因此提出"伴侶法"的特別法
(法務部當然也有同性伴侶法的版本)

再說一次只有婚姻平權法案
(修訂民法或有些人擴及訂定"同性伴侶法")

沒有你自己想像的"婚姻平權法"這個東東
(你去google"婚姻平權法案"會看到一堆內容,你google"婚姻平權法"看看
,真是鬼扯)

你稱"婚姻平權法" 獲得較多數的同意!

1.你可否說一下"婚姻平權法" 的法條內容
2.你稱獲較多數同意的依據是
2016-12-09 17:01 · 26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21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6:42
跳針鬼扯的是你!

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 根本沒有獲得多數同意!


馬前總統執政時代已收集各國有關同婚相關資料,

現任法務部長手頭上應該就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才會綜合國內外情形

想以專法解決

但是同婚者不願意,認為有歧視

所以一定要強迫政府接受

修改民法

這出現一個很弔詭的事

專法就叫歧視

都弄在同一個民法裡面就不歧視了

那就異性婚弄個專法,同婚者民法好了

讓異性婚者被歧視

這種說法成立嗎?

歧不歧視是存在人的內心中,和法令有何相關?

弄在一起就不歧視了嗎?

那是國民應該建立起共識的問題吧!


況且德日,家庭是一夫一妻組成,還明訂在根本法即憲法中

那同婚者在這國家中要怎麼辦?

yjrong413大

有些人不看政府蒐集的資料,自己強言說詞,無須過於介意?






2016-12-09 17:05 · 26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6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900080

曾籲時力、許毓仁棄同婚提案 段宜康今致歉
2016-12-09 17:07 · 26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7:17 編輯


國民黨的委員為阻擋民法的修訂?

怎會有這ˋ種說法?

阻擋的是這個吧?



民法全面移除兩性用語?邱太三:恐不符普遍性原則。
http://www.ct.org.tw/1297518#ixzz4QEghSfon

2016-12-09 17:34 · 26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8:05 編輯


ICH 發表於 2016-12-9 16:21
雖然你很盧,但我還是耐心地跟你說為什麼專法是歧視。

原住民相關的特別法是在平等適用全國法律的基礎點 ...


這就是一個問題

為什麼異性婚者,就必須配合改變身分證的稱謂?

那就不要身分證了,反正人也存在世間中?

也不會因此就不存在?

誰有這樣的權力?

用公權力嗎?

這不同樣也是壓迫?


那就用公投解決啊!

專法就是狗門?

歧視是在人的心理。

不在法令內涵中。

那異性婚者專法好了,

異性婚姻者就被歧視了?

還有原住民身分法本法給了什麼特別權利?

同婚者設立專法之後,其他國民的權利義務的相關法令難道就不能享有?



2016-12-09 18:11 · 27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18:21 編輯


http://udn.com/news/story/1/2112242

昨稱藍委是番仔 邱議瑩今天道歉




邱議瑩為什麼道歉?
難道是因為和原住民身分法這個專法有關?

應該是和人的內心深處有關吧!

不要讓法令成為歸因歧視者的代罪羔羊?
2016-12-09 18:35 · 27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12-10 12:52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6:47
你還在扯躺在立法院多時的草案




你真的是東拉西扯耶.....

我說的婚姻平權法....就是呼籲只要立專法....for 婚姻平權, 然後包含同性者的結婚等權利
我不管歷史過程如何....重要嗎?

你們希望大家考慮到同婚者的基本權利, 定這樣的專法會無法達到這樣的目的嗎?

為什麼就一定要修改民法才能讓同婚者獲得結婚等權利呢?


不必再扯了....
你很清楚, 現在的社會就是同意 " 婚姻平權法案" ,
但不同意修改民法, 而是另立專法!

更且的, 根本沒有多少人會同意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增訂,
國民黨版的 "婚姻平權法" 特別法的內容不是伴侶盟想制定的 "伴侶制度"

實質就是....要為同婚者訂定結婚等的權利, 就是要另訂專法,
ˊ而非如國外那般, 不同意同志結婚, 所以才另訂伴侶法....請不要混淆大眾!

現在, 多數民意根本同意另立專法給予同性者結婚等等權利,
卻因為有一票人執意要修改民法而造成多數人無法同意

2016-12-09 18:52 · 27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19:04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8:35
你真的是東拉西扯耶.....

我說的婚姻平權法....就是呼籲只要立專法....for 婚姻平權, 然後包含同性 ...


你為何都可以不先去查卻先胡說八道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出的“伴侶法”就是抄以前伴侶盟的草案
並也把異性伴侶也納入
(我在246樓貼過;你還轉貼)
(但嚴格來說;都是抄以前法國的伴侶法)

其他的論述一再重複、跳針
我已說N次了
你卻永遠不會懂
2016-12-09 19:06 · 273樓
ICH 發表於 2016-12-9 16:21
雖然你很盧,但我還是耐心地跟你說為什麼專法是歧視。

原住民相關的特別法是在平等適用全國法律的基礎點 ...


請問若另立專法,
同志結婚等的權利哪裡打折扣呢?可否舉例說明?

可以把他們訴求的那一套....不想有稱謂爸爸或媽媽, 就讓他們自行討論誰當爸爸或誰當媽媽, 或是兩個都稱做爸爸或兩個都稱做媽媽....有問題嗎?硬是要因為他們自己不願當名字叫做 "爸爸" 或 "媽媽" , 所以就要大家身分證跟著改「雙親一」、「雙親二」 ? ....那....到時候....哪一位要屈就於「雙親二」而非「雙親一」呢?

要這樣不知變通自己來融入現今社會,
然後就大聲喊 "歧視" , 然後把有可能的支持者通通搞得全部反對....這樣對自己有益嗎?

因為自己不認為自己是"爸爸"或 "媽媽" , 所以硬要來修改民法來符合自己想要的,
然後說....不改我就不能全國的法律?....麻煩請說說....怎樣的專法叫做不能使用全國的法律?

汽機車駕駛, 有對同婚者做任何限制規定嗎?
考公家單位, 有限制嗎?
若立了法, 同意他們可以結婚、可以養育小孩、可以繼承配偶的財產(身分證上也只有配偶的稱謂, 並沒有夫或妻的字眼), 性別定義想定義男就定義男, 想定義女就定義女....就看你專法怎麼修....

怕歧視, 不是修改身分證上面的字樣就可以避免了....請問班親會時, 家長到學校, 我們都可以父母都到, 同婚者的小孩敢兩位雙親都一起到學校參加班親會嗎?這些並不是改改稱謂為雙親一、雙親二, 就可以避免的

降低歧視的教育, 並不是在於修民法改稱謂就可以!

當然啦...現在中小學的性平教育也是亂七八糟的....這又是另個議題了!

2016-12-09 19:12 · 274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8:52
你為何都可以不先去查卻先胡說八道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提出的“伴侶法”就是抄以前伴侶盟的草案
並也把異性 ...


是你拘泥於"名稱"

不論誰提的啥法條,
我只贊同給予同性者結婚、建立家庭、領養小孩及繼承財產....等權利,
而不贊同不穩定關係的 "伴侶制度" 及混亂傳統家庭價值的 "多元成家" 方案

你們要爭取更多人的同意, 就另立專法來爭取給予同性者結婚、建立家庭、領養小孩及繼承財產....等權利,
其他的啥 "伴侶制度" 及混亂傳統家庭價值的 "多元成家" 方案....我是堅決反對!

2016-12-09 19:20 · 27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9 21:1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9 19:12
是你拘泥於"名稱"

不論誰提的啥法條,


做人可以像你這樣的格調?
你在271樓明明說國民黨立委推動的“伴侶法”是你所說的所謂“同性婚姻法”
現在又不認
(拘泥於名稱?你開始有談法條?一開始就說反對伴侶制;現在卻稱可以接受“伴侶法”;胡扯要有限度吧?)

你在260樓發哥轉貼的各國
“同性伴侶制度”的說明
下面留言“正解;就是有人要亂兜”

那不是我跟你一再說明的各國制度?

你明明亂兜不接受“各國的伴侶制度”
卻還敢用這樣的留言

你真是、、、、人
2016-12-09 19:36 · 276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12-9 17:01
馬前總統執政時代已收集各國有關同婚相關資料,

現任法務部長手頭上應該就有這方面的相關資料


馬英九若真心想推早就推了
我才不信馬英九推同性婚姻
這幾位悍馬大將是否仍心口如一
誓死抗拒修改民法
口口聲聲支持同性婚姻
卻不把同志當一般人看
不讓同性戀享有跟異性戀者相同的權利
為什麼同性戀要結婚要經過異性戀者的同意

2016-12-09 20:21 · 27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9 20:34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12-9 19:36
馬英九若真心想推早就推了
我才不信馬英九推同性婚姻
這幾位悍馬大將是否仍心口如一


你說說看,以你的認知,馬前總統想推什麼,你口中所說的若真心想推早就推了,又指什麼?
那現在的蔡總統的內心又想推什麼?
連表態都沒有?
你說說看
只會質疑帳戶的人才會不把人當人看。
還有你說出一個理由,為何要限制異性婚姻者在各種法令中的稱謂?
憑什麼?
連發言資格都要質疑人家的人,有何立場論人對多元性別的看法?
2016-12-09 20:37 · 278樓
民進黨大黨鞭,為何有人要罷免他?
大黨鞭職務,是誰給他的?
蔡總統是否贊成他的說法。
2016-12-10 09:49 · 279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12-9 19:20
做人可以像你這樣的格調?
你在271樓明明說國民黨立委推動的“伴侶法”是你所說的所謂“同性婚姻法”
現 ...


你真的XX錯亂了嗎?
271樓是你自己的發言....

另外....你看到我哪裡支持哪個立委的主張了啊?

我只一直說....
我支持另訂新法給予同性者結婚、繼承財產....等權利,
不支持不穩定關係的 "伴侶制度" 及混亂傳統家庭價值的 "多元成家" 方案!

發哥寫的重點你看不懂?....不強求你啦....

2016-12-10 10:10 · 28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12-10 11:2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12-10 09:49
你真的XX錯亂了嗎?
271樓是你自己的發言....



你腦筋有問題?
我看你是品德有問題
才敢如此硬凹

那就是國外的“同性伴侶法”
也是我一直跟你說的國外所訂的伴侶制度的特別法
你還回我
為何要和國外制度一樣
現在卻可改口成這樣?
做人可以這樣沒品?

271樓是我打錯了
你是在283樓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