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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總則
一、為加強本社區地下停車場之管理,以維護停車場秩序及安全,特依本社區規約第二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之實施,由管理服務中心及值勤保全人員負責執行。
第二條 停車證申領及停車管理費收繳。
一、 停車證申領辦法:
(1) 停車位所有權狀影本(承租者須附有效之租賃契約)或建設公司租用名冊。
(2) 行車執照影本。
二、 停車證每年換發一次,由管理委員會製發停車證,每一汽車位申領一張汽車停車證;大型停車位供停2車者,得申領2張。
三、 汽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300元管理費,於每月會同管理費一併收取。
四、 機車停車證申領辦法:
(1) 申請人需為車位使用權人,使用名冊以管理委員會登記為準。
(2) 換領車證應由車位所有權人或其家屬持車位所有權狀、行車執照至服務中心辦理。
(3) 公共機車停車格,每一停車位限申領一張機車停車證,停放於機車格。
(4) 機車每一車位每月新台幣100元管理費,於申領或換發停車證時繳交全年度管理費1200元。
第三條 實施辦法
一、 本社區地下停車場車輛進出需憑停車證通行,無證不得進入。
(1) 汽車證貼於車前玻璃內側右上角或明顯處。
(2) 機車證貼於機車車頭正前方或明顯處。
(3) 停車證不得影印偽造,否則需負相關刑責。
二、 車輛應停放車格內不得超出格外影響其它車輛通行或停放;不得停放非劃設車位之公共空間且禁止自行改劃車位格線。
三、 機車應停放所屬之機車位格內,如未遵守規定停放,經照相存證每次罰款200元,充作公共基金(100元)及被佔用人補償金(100元),每天可拍照1次並得連續罰之;如違規次數超過3次者,撤銷其機車停車證1年並得連續罰之。
四、 汽車車位所有權人如將停車位轉售(租)社區內其他住戶,應攜帶必要之證件至管理中心修正資料,停車位不得轉售(租)非本社區住戶。
五、 本社區停車場僅供作緊急避難空間及停車之使用,禁止私自堆置物品。
六、 車輛於停車場拋錨或發生意外應迅速通知管理人員處理。
七、 訪客或施工車輛應向執勤保全人員登記換發臨時停車證,停放於訪客專用車位或指定之臨時車位,不得隨意停放。
第四條 違反本辦法之責任
一、 無停車證車輛,不聽制止而擅闖社區停車場者,依法追究責任。
二、 佔用他人車位、或跨越到隔鄰車位影響他人停車權利者,依法追究責任。
三、 無牌照車輛,經公告後仍未移除或處理者,將請求主管機關移除。
四、 訪客車輛,如未獲准許而擅自停放他人車位,將構成民法「侵權行為」。長期佔用,將涉刑法「竊佔罪」。
五、 汽車(含訪客車輛)未依規定停放,經拍照存證每次罰款新台幣1000元(訪客車輛並鎖車)整,充作公共基金(500元)及被佔用人之補償金(500元),每天可拍照2次並得連續罰之。若停放超過1日者,請主管機關拖吊移除。
六、 汽機車未依規定停放,而造成意外事故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罰款應於開立罰款通知單之次日起算,15日內繳納完畢,經定期催告仍未繳納者,將訴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收取延遲利息。
第五條 附則
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住戶遷出入管理辦法
一、 為維護社區居住安寧及確保公共安全、落實社區事務管理,特依本社區規約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及生活規範第4條第1款之規定定本辦法。
二、 本社區全體住戶均需一體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
三、 住戶於遷入社區前需至管理服務中心辦理遷入手續。
※ 房屋所有權人請攜帶
(1)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2) 地下停車場車位所有權狀影本
※ 承租戶請攜帶
(1) 租賃合約影本
(2) 車位租賃合約影本
四、 辦理遷入手續,須填寫詳細住戶資料,以便管理服務中心控管。遷入手續完成後,由管理服務中心將資料存入電腦並填發住戶異動聯繫單並知會管理委員會。
五、辦理遷入手續,請同時辦理管理費銀行自動轉帳繳款手續,以利管理費收繳。
六、辦妥遷入手續後,由管理中心發給社區規約一本,並提示重點,請住戶詳讀,以作為社區居住、互動及生活規範。
七、住戶於遷出前亦須先至管理服務中心辦妥遷出手續。
(1)繳清至當月之管理費、維護費等,已繳交全年度機車停車清潔費者,按月份比例辦理退費。(不足月者以1個月計算)
(2)交還申領之門禁感應卡。
(3)留新址及聯絡電話,以便後續郵務信件之轉送。
八、住戶辦妥遷出手續後,由管理服務中心填發住戶異動聯繫單,通知管理委員會。管理服務中心將按住戶所留之新址,將信件代為通知郵差轉寄,本項服務15天後停止,之後信件一律以退件處理。
九、為防止住戶搬走時,毀損電梯、公共走道及故意棄置廢棄物於公共空間或污染環境,住戶應於搬家前(搬入或搬出)事先至管理服務中心申請,由管理服務中心通知保全人員加強監控,並要求在電梯車廂內做好保護設施。完成上項程序後,管理服務中心知會保全人員予以放行。
十、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公共設施點交辦法
一、為落實本公寓大廈公共設施點交作業,以避免爾後不必要之誤會,特制定本辦法。
二、於本公寓大廈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選任出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後,於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修定本辦法。
三、本公寓大廈之範圍如(附件1)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依據「分管協議圖說」之界定範圍所稱之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其可分為以下部分:
(一)地下1至4層之停車空間及附屬設施、機械設備、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及昇降梯間。
(二)地上1、2層之服務管理空間(含地下1樓警衛室)、法定空地(含中庭)、各棟入口梯間、接待空間及休閒運動空間。
(三)各棟之避難樓梯空間、昇降梯間及屋頂避難平臺暨附屬設施(含屋突水箱、消防水塔及通風孔)。
(四)各公共設施之軟體設施。
四、前款各部分之細目,由建設公司提出,交由管理委員會討論後,造冊進行點交。其項目與建設公司代表討論確認無誤後,管理委員分4組進行現場勘驗點交。各小組將現勘查驗有瑕疵部分載明並拍照存證,經彙整後交建設公司於2周內改善;改善完成後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一同複驗確認無誤後,完成點交。各負責點交之管理委員須在其責任清冊及圖說內簽名,以示負責。
五、本辦法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並公告10日後施行。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休閒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有效安排並充分利用本社區之休閒空間,以避免爾後不必要之糾紛,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社區1、2樓之休閒運動空間,其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6時至下午10時,週六、日及例假日為上午6時至下午11時,限住戶或其親屬使用。凡需扣點數之設施空間,於使用前請向管理服務中心登記使用設施之號碼及時段(2小時為限),按登記先後順序使用;且每次登記1戶以使用1台設施為限,並留下聯絡方式,以便管理服務中心通知住戶前來使用。
三、相關運動休閒空間使用辦法,其管理辦法由管理委員會與管理服務中心討論公告實施。
四、圖書館之圖書,請按先後順序使用,閱讀後請將書報歸還原位,相關外借服務,請依圖書館服務中心外之公告辦法辦理。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8時至下午10時,週六、日及例假日為上午7時至下午10時。
五、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三峽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管理空間使用管理辦法
一、為避免管理空間遭非相關業務人員闖入或破壞,影響管理委員會及管理人員(警衛)正常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社區1樓之管理中心,除管理委員會辦理活動外,非管委會之委員或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者不得任意進入,以免管理空間人重要設施及文件遺失,造成管理上之困擾。
三、警衛室除當班執勤之警衛、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經管委會同意進入者外,一律不准進入飲食、聊天或其它非公共安全性之使用,以避免警衛室內有重要之公共設施(如監視系統、消防主機、重要郵件等)遭受不當使用或破壞。
四、管理空間內之消防廣播系統,除管理委員會或管理服務中心人員為社區公共事務廣播外,一律不得任意使用,以免影響社區安寧。
五、警衛於執勤時,不得攜帶親屬或朋友入警衛室內休息或飲食聊天,違者一律依保全契約規定辦理。若有違反公共安全或公共安寧之情事發生,一律報警依法處理。
六、若住戶或其親屬朋友違反以上規定者,經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管理服務人員規勸不聽或制止不理者,以現行犯視之,一律報警處理之。
七、本辦法得依事實需要修訂後,授權由管理委員會會議議決後公佈施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