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ard 發表於 2011-12-12 14:19
我贊成peaceisland大大說的
之前已經說過,你舉的國光石化,那是經建會主導的,已經屬中央職權,馬總統當 ...
+1 Good Job !
第十四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
第十六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私有土地者,由主辦機關或民間機構與所有權人協議以一般買賣價格價購。價購不成,且該土地係為舉辦政府規劃之重大公共建設所必需者,得由主辦機關依法辦理徵收。
第二十五條 民間機構因施工需要,得報請主辦機關協調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
第二十七條 主辦機關為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得協調內政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調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該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使用。
前項附屬事業使用所容許之項目,由主辦機關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但經營前項事業,依法令需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第三十條 主辦機關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民間機構中長期貸款。
savard 發表於 2011-12-12 17:58
這是我第一次回應您,也順便表達我的看法
首先
春城大砌吳 發表於 2011-12-17 06:46
其實體制內抗爭也是很重要的一環, 黃立委和洪議員就是屬於默默做事一族 !我相信你要平心靜氣在議會說的頭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