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3-6-9 09:29 編輯
andy826 發表於 2013-6-9 07:14 
果然, 我就在想, 執著於整個場遷走, 為何不要求機關先處理那些事故車?
此short term action比long term ...
我想 是不是讓我們先前情回顧一下
這塊地是屬於停車場地目(停二) 目前主管機關是屬於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這件事實從未改變過
只是 這裡沒有當成停車場用過
95年時這裡沒有停車需求 就交由三峽分局設立了公有拖吊場
95年年代 我相信這裡居民人數與周邊開發狀況 在這裡設立公有拖吊場並沒有太大意見
到了99年 其實已有居民意見希望將該停車場作更好的規劃
而非堆置事故車輛與相關證物
因此當時在洪佳君議員與黃志雄委員協助下
提出了一個停車場多目標使用的申請
不過到最後 大家認為停三用地位置居中 更適合 所以最後變更的是停三
然而周邊居民並沒有放棄
繼續要求改善景觀 人行道退縮 遷移這些大型機具與事故車輛等等
雖獲得承諾
但結果"遷移"一項 迄今未獲得解決
所以 此short term action 已經運作了好幾年了......{:4_120:}
到了102年的現在 周邊居民還在等待實施遷移車輛的承諾
結果等來是一則新聞 新北市因為要業務整併
三峽 樹林 土城 的所有事故車與贓車預計103年要交由交通警察大隊的公有拖吊執行
結果 三峽又雀屏中選全部整併到三峽(也就是位於樹林大成路)的公有拖吊場來
此事 已透過電話與陳情信箱獲得確認
各單位的解答有時會不太一致
例如 局長作的保證 其下單位停管科時而告訴我們還在規畫 時而告訴我們定案
以及 交通警察大隊很確定的跟我們說這是定案
不過 不管是誰 都沒有人敢跟居民說不會設立在這
依照過往解讀公部門回答的經驗
我想 所謂的long term其實不久就會發生 在半年後就開始
再不表達居民意見 這裡就要long term的成為事故與肇事車輛保管場
局長所作的保證 跟其下單位所言的有差別嗎?
我個人是沒看到
遷延事故與大型機具 這些早在99年101年有洪議員以及林議員為居民爭取過
都獲得"承諾"
但業務單位拖到後來 這裡103 年要變更大的集中中心
局長說"維持現況" 現況就是事故車與肇事車集中場
好像 距離 "遷移拖吊場 回歸停車場"還有很大的距離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