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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拖吊場將成「肇事車」「贓車」堆集場,請大家注意!

2013-06-06 14:26 · 161樓
一個好好的居住環境 怎麼會有這樣的設施呢 這總設施完全沒辦法和社區共生共榮 也成為為人父母擔心的治安死角~~
2013-06-06 14:44 · 16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3-6-6 15:44 編輯


林富子 發表於 2013-6-6 14:13
柚子,

事情有轉圜了! 交通局長願意出面協助解決!


感謝里長姐的大力協助與奔走。

交通局(使用單位)聲稱合法,很可惜的是城鄉局並未針對住宅區設立拖吊場適法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做說明。

既然這一塊土地當初是開發為台北特區計畫停車場用地,目前人口高密度發展,交通局是否應該儘速將都市計畫用地還給居民使用,以落實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意旨。

茲附上陳情信,交通大隊回文如下:
您於102年5月27日致「市長信箱」陳情案件XXXXXX號電子郵件,反映北大特區拖吊場整併案,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說明如下:

因應「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於102年3月29日正式施行,拖吊業務主管機關明定為本府交通局(以下稱交通局),自103年起違規停車車輛移置保管作業及租用民間拖吊保管場等業務移由交通局承辦,而本府警察局(以下稱警察局)保留公有拖吊場業務,負責刑案、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案件查扣車輛及緊急事故排除移置保管作業,故未來拖吊能量勢必縮減,爰需針對現有公有拖吊場研擬分階段辦理整併,使公有拖吊場土地活化運用,合先敘明。

設置三峽公有拖吊場的法源,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及停車場法第32條之1等規定授權辦理,該用地屬交通局業管停車場用地。有關廢棄車輛移置保管作業係由環保機關負責,警察局並無拖吊保管此類車輛;另拖吊保管場內刑案及交通事故案件查扣保管車輛,此類車輛數甚少,惟因涉及證據保全問題,需俟承辦檢察官核准後辦理發還手續,故需暫存拖吊保管場,警察局將持續辦理清理及發還,在發還前將要求擺放整齊,至於事故車輛將以帆布遮蓋,並置於場內角落處所,以減低對環境景觀衝擊。

三峽公有拖吊場設置有圍籬,且24小時全天候都有人員輪值留守,場內亦架設有監視錄影系統,轄區分局亦不定時派巡邏警力前往巡邏,故無淪為治安死角之可能。三峽公有拖吊場自95年初即設置於現址,惟當時周邊尚無相關開發案,日後如因本府開發案需使用該用地,且有合適替換場地提供,警察局亦將配合辦理。

若對本案仍有其他意見或疑問,惠請與承辦人聯絡,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感謝來信,敬祝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黃世華(02)2225-5999 分機 4529



2013-06-06 15:48 · 163樓
landy 發表於 2013-6-6 13:35
今日下午我會將陳情信及連署書分別發至鄰近社區
心六藝--管委會
臻善美--管委會


請問世紀館已經有志工轉交連署書了嗎?
如果沒有小弟自己請纓
還是因林里長已獲交通局長的口頭承諾
所以連署暫緩了呢?
2013-06-06 15:54 · 164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3-6-6 15:55 編輯


史莫莫 發表於 2013-6-6 15:48
請問世紀館已經有志工轉交連署書了嗎?
如果沒有小弟自己請纓
還是因林里長已獲交通局長的口頭承諾


世紀館已有志工協助,也歡迎您繼續加持,志工報名窗口請與Landy聯繫,謝謝~

另外,書面連署活動持續進行,提供堅強民意做後盾,強烈表達住戶反對立場喔,謝謝!!

2013-06-06 16:15 · 165樓
史莫莫 發表於 2013-6-6 15:48
請問世紀館已經有志工轉交連署書了嗎?
如果沒有小弟自己請纓
還是因林里長已獲交通局長的口頭承諾


剛不久前已經請志工協助,代為轉交貴社區!
近期就會拿到手!

謝謝您願意擔任志工,
後續請發短消息告知電話,以利聯繫!

2013-06-06 17:48 · 166樓
林富子 發表於 2013-6-6 14:13
柚子,

事情有轉圜了! 交通局長願意出面協助解決!


太好了

不過這好像也要會同交通警察大隊隊長一起商討比較有效

還是交通局局長決定就可以呢
2013-06-06 17:54 · 167樓
landy 發表於 2013-6-6 13:35
今日下午我會將陳情信及連署書分別發至鄰近社區
心六藝--管委會
臻善美--管委會


漏了一個 早安北大唷(就在正隔壁 影響最大的)

早安北大志工的連署簽名書

可以轉交給我
2013-06-06 18:58 · 168樓
芸媽 發表於 2013-6-6 17:54
漏了一個 早安北大唷(就在正隔壁 影響最大的)

早安北大志工的連署簽名書


謝謝提醒~我因不確定社區名稱,所以沒打上
但是資料今天有一併給了志工~
所以志工會再轉交給您~
2013-06-07 11:48 · 169樓
landy 發表於 2013-6-6 18:58
謝謝提醒~我因不確定社區名稱,所以沒打上
但是資料今天有一併給了志工~
所以志工會再轉交給您~ ...


好的 我知道了
2013-06-09 06:54 · 170樓
luturtle 發表於 2013-5-28 14:49
跟夜市或殯葬場比起來,這拖吊場是公營的、沒有噪音也不會造成汙染,而且拖吊場一定是24小時有人管理,不然 ...


先前看了這篇第一頁, 忙得還沒來得及回文, 現在就看到有人持同樣意見.

我也覺得硬扯治安死角太誇張了, 講白了就是妨礙觀瞻而已.

當然, 我也不贊成高密度住宅區有這樣的地方, 對於在玩模擬城市2013的我, 都市計畫不該是這樣

但也請將心比心, 若你認為治安死角的論點為真, 想要丟偏遠地區, 不也更會造成別人治安死角?

就像市府要規劃殯葬特區, 我們還不是反彈?! 不知道這次拖吊場, 是不是又要=> 分散設置{:4_186:}

01無聊人士還把這篇拿來作文章, 不過沒人理他就是{:4_121:}

看到第8頁, 還沒看到合理的說法&做法, 讓我....繼續看下去


------------

01=讓我學會嘴砲
ibeta=讓我學會看事情是越來越中立

2013-06-09 07:14 · 171樓
林富子 發表於 2013-6-6 14:13
柚子,

事情有轉圜了! 交通局長願意出面協助解決!


果然, 我就在想, 執著於整個場遷走, 為何不要求機關先處理那些事故車?

此short term action比long term action快吧?!{:4_144:}

畢竟地目就是停車場, 不是住宅區


感謝里長姐, 且這局長有sense多了.........
2013-06-09 07:18 · 172樓
另外要說的是,

就算停車場再多, 會違停的就是會違停, 不會乖乖開進去. 除非店家願意合作抵消費

國際一二街不就一堆例子? {:4_92:}
2013-06-09 08:40 · 173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3-6-9 09:29 編輯


andy826 發表於 2013-6-9 07:14
果然, 我就在想, 執著於整個場遷走, 為何不要求機關先處理那些事故車?

此short term action比long term ...


我想 是不是讓我們先前情回顧一下
這塊地是屬於停車場地目(停二) 目前主管機關是屬於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這件事實從未改變過
只是 這裡沒有當成停車場用過

95年時這裡沒有停車需求 就交由三峽分局設立了公有拖吊場
95年年代 我相信這裡居民人數與周邊開發狀況 在這裡設立公有拖吊場並沒有太大意見
到了99年 其實已有居民意見希望將該停車場作更好的規劃
而非堆置事故車輛與相關證物
因此當時在洪佳君議員與黃志雄委員協助下
提出了一個停車場多目標使用的申請
不過到最後 大家認為停三用地位置居中 更適合 所以最後變更的是停三
然而周邊居民並沒有放棄
繼續要求改善景觀 人行道退縮 遷移這些大型機具與事故車輛等等
雖獲得承諾
但結果"遷移"一項 迄今未獲得解決
所以 此short term action 已經運作了好幾年了......{:4_120:}

到了102年的現在 周邊居民還在等待實施遷移車輛的承諾
結果等來是一則新聞 新北市因為要業務整併
三峽 樹林 土城 的所有事故車與贓車預計103年要交由交通警察大隊的公有拖吊執行
結果 三峽又雀屏中選全部整併到三峽(也就是位於樹林大成路)的公有拖吊場來
此事 已透過電話與陳情信箱獲得確認
各單位的解答有時會不太一致
例如 局長作的保證 其下單位停管科時而告訴我們還在規畫 時而告訴我們定案
以及 交通警察大隊很確定的跟我們說這是定案
不過 不管是誰 都沒有人敢跟居民說不會設立在這
依照過往解讀公部門回答的經驗
我想 所謂的long term其實不久就會發生 在半年後就開始
再不表達居民意見 這裡就要long term的成為事故與肇事車輛保管場


局長所作的保證 跟其下單位所言的有差別嗎?
我個人是沒看到
遷延事故與大型機具 這些早在99年101年有洪議員以及林議員為居民爭取過
都獲得"承諾"
但業務單位拖到後來 這裡103 年要變更大的集中中心
局長說"維持現況" 現況就是事故車與肇事車集中場

好像 距離 "遷移拖吊場 回歸停車場"還有很大的距離要努力



2013-06-09 08:59 · 174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3-6-9 09:29 編輯


andy826 發表於 2013-6-9 07:18
另外要說的是,

就算停車場再多, 會違停的就是會違停, 不會乖乖開進去. 除非店家願意合作抵消費


北大特區現在看得到的"停車場"
有不少是私人土地
如果到了開發成熟 人口飽和 私人地主不養地或有其他開發需求時
我們得設想一下 還有哪裡可用?

目前停三 已申請多目標使用 將來會是派出所圖書館等等
停二 大家沒踴躍提出異議的話 我想103年它就是事故車與贓車保管場
也就是只剩下京都旁 較小的停一用地
北大特區到周末 停車格往往周五晚上就會很密集
許多人把車輛移出 讓來訪的親友可以停車
也有些人是長期租停車位的......

會停停車場的的人 也存在啊!
我去大德路吃飯會停私人的停車場
去國際一二街會停呷冰站附近
即使是去便利超商繳停車費 我也會停路邊停車格
現在孩子大了 我盡量用走的
大家要如何減少違停我想還需要多思考
但是 是不是也思考一下 讓會乖乖停車的人有停車的地方
這樣少一輛車是一輛車
2013-06-09 09:05 · 175樓
補充說明的是 沒看到不表示沒有人在努力
據我了解 一直有周邊居民在努力要求業務主管機關"交通局停管科"將此回歸停車場用地
只是 如果你是公部門 一個人的意見 一個社區的意見 您會認為是"居民有需求"嗎?

2013-06-09 09:30 · 176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3-6-9 08:40
我想 是不是讓我們先前情回顧一下
這塊地是屬於停車場地目(停二) 目前主管機關是屬於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


積極一点,對我們有好處,不要相信民代與官員,殯葬區,瀝清廠,不都要靠自己嗎?
2013-06-09 10:12 · 177樓
🔧 本帖最後由 rainbow 於 2013-6-9 10:15 編輯


回顧一下 交通局長所作的5項答覆
1. 首先局長強調,停車場用地的業務也包括拖吊場,所以三峽拖吊場目前是符合地目使用的。

=>居民希望回歸停車場 是不是更符合停車場地目使用 ?

2. 既然居民對三峽停車場未來有可能成為 "肇事車"與 "贓車"的堆集場,而有妨礙景觀及治安的疑慮,
局長承諾將維持現況,不讓以上二種車輛進入此拖吊場。
=>現況就是肇事車輛與贓車堆集場 不知道局長的維持現況是什麼現況?

3. 目前拖吊場內仍有不少廢棄已久的車輛及怪手,跟附近景觀頗不協調,局長也承諾將盡快派人移除。
=>感謝局長的承諾 衷心希望這次動作能比99年跟101年的承諾更快一點
不過一勞永逸 就是遷移拖吊場 回歸停車場


4. 會盡速至現場會勘,將此地進行美化,成為和周邊建物融合、景觀整齊的違規車輛暫時集中保管場地。
局長 居民請求的是回歸停車場 遷移拖吊場 不用再規劃集中保管場了 除非 局長就是已經屬意此地要永久當成保管場??? 不然好浪費公帑

5. 針對居民要求將拖吊場遷走,以解決目前北大特區公有停車格不足問題,局長表示會審慎評估後再做定奪。
=>審慎評估再作定奪 我想是不是可以翻譯成再看看?


以上 雖感謝林里長跨區為周邊居民反應 也謝謝林里長願意持續為居民溝通
不過以周邊居民感覺 這五點回覆好像跟99年和101年會勘時承諾相比 缺乏新進展
相反的 局長好像還更要退回去"規畫集中保管場"
所以 是不是也請交通局能先前情回顧一下 感謝!!!
2013-06-09 23:17 · 178樓
回顧一下 洪佳君議員鄉親有約的紀錄
99/07/15有約會議重點:
紫京城委員提及該社區後方拖吊停車場景觀雜亂的問題,委員的想法是宜先讓視野景觀不礙眼,例如促請政府做好圍欄的美化工作;另外,委員服務處會正式行文請縣府尋找看看有無其他遠離市區適當的遷移點可資利用,並請評估現場作為停車場用地的必要性,若無必要,則改為興建多功能運動休閒活動中心的可行性(當然社區需要的公用會議場所、圖書館等也可以納進來一併規劃),如評估結果可行,委員會朝此方向努力促成。

99/10/07有約會議重點:
1.今日洪議員邀請縣府交通局、縣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樹林市公所三個單位前來參加大成路三峽拖吊場佔用人行道究應如何處理的協調會(99/09/30有約會議第1點c項後續)。
2.該坐落土地是縣府交通局借給縣警局三峽分局作為拖吊場之用,自95年3月起租期6年,之後,目前尚無規劃,應如何發揮土地最大利用價值,洪議員已和蔡副縣長及相關部門協洽中。


100/06/09有約會議重點
3.三峽分局說明:
(1)本拖吊場為交通局停車廠預定地,93年間由警局交通隊協調交通局同意無償借用,並於95年3月規劃設置後移交三峽分局使用至今。
(5)三峽分局今年另行文各查扣分局(新莊、蘆洲、汐止、金山)積極辦理清查案情進度予與適當處置,並請示檢察官可否另行移置。

2013-06-10 15:39 · 179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3-6-9 23:17
回顧一下 洪佳君議員鄉親有約的紀錄
99/07/15有約會議重點:
紫京城委員提及該社區後方拖吊停車場景觀雜 ...


還好有這些會議記錄..可以讓大家清楚事件的原委..

謝謝將它找出來..
2013-06-11 14:29 · 180樓
rainbow 發表於 2013-6-9 08:40
我想 是不是讓我們先前情回顧一下
這塊地是屬於停車場地目(停二) 目前主管機關是屬於交通局停車管理科
...


感謝Rainbow解釋說明那麼多, 我也並不認為反對此停車場變拖吊場是無道理

我強調的重點, 有些人總是為了自己想要, 卻冠冕堂皇的冠上一個說詞.

比如硬扯治安死角, 請問北大治安差到很差嗎?! 那比照辦理是不是不夠亮的公園也是治安死角, 就得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