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麥克 於 2012-5-7 12:08 編輯
michelle416 發表於 2012-5-4 21:27 
我看不懂?
已經有街頭藝人證照了,為何表演還要申請??
藝術大道是屬於公眾走道,不是嗎?? 雖算私人產權,但開 ...
節錄台北市的管理法規文件, 新北市應該也有類似的社區公共空間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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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0三-三00二
名 稱: 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八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設計之建築基地,其主管機關為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
九、執行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管理人姓名、職業、住址、身分證號碼。
(二)公共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
(三)管理維護方式。
(四)管理維護基金金額及支用管理辦法。
(五)專戶儲存等有關事項。
(六)其他管理維護執行有關事項。
十、起造人應按該建築申請案樓地板單位面積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與受獎勵樓地板面
積乘積所得之金額,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基金)專戶儲
存負責管理運用。但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之設置依國民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管理維護基金運用項目如左:
(一)公共開放空間設施物維修或更新費用。
(二)公共開放空間植栽更新或保養所需費用。
(三)公共開放空間所需水電及清潔費用。
(四)雇用管理、清潔及維修人員之費用。
(五)其他有關管理維護所需費用。
十五、管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定期會議及臨時會之召集。
(三)管理維護基金及其他收入之收取、保管及動支。
(四)預算、會計、決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研擬及報告。
(五)管理人員之雇用、監督。
(
六)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等事項。
(七)共同事務興革事項之建議、糾紛及違規情事之調處。
(八)管理維護執行計畫者、管理公約、使用執照正本、竣工圖說、有關文件及會議紀
錄等之保管。
(九)共他規約所定事項。
十九、公共開放空間應依審核通過之配置與設施計畫等確實提供公眾使用。
二十、公共開放空間所有權人、使用人等均有遵守執行計畫書及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之義務
,如有違反,應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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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開放的公共空間之一般管理維護經費, 依法是建商交接時便已有專戶設置能支應, 不過隨著日子漸長與利息越來越低, 維護經費其實是不多的... 社區還是要設法從社區物管資源中去動用, 如果有特殊活動超過日常維護經費所能支應的範圍時, 就得收取額外的清潔管理費用來支應, 我知道的大概是這樣吧, 不太可能會免費開放辦活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