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每日一信 讓違法夜市遠離」網路陳情抗議活動

2012-05-06 17:27 · 121樓
hui_ching 發表於 2012-5-4 09:08
憑良心說,我和先生去過幸福夜市一次,而且是計程車司機推薦我們去的,洶湧的人潮讓我們感到驚訝,如 ...



  有很多人以夜市人潮很多為由,認為有需求,希望爭取夜市合法,這種心態完全忽視了夜市帶來的外部成本問題,包括違規停車、油煙、噪音、髒亂帶來的危害,以及對鄰近住家居住品質造成的影響,所以希望大家能持續關注違法夜市的問題,相信只要我們大家夠團結,一定能夠戰勝這個破壞我們居住環境的大怪獸!

  重點是我們要團結而且採取行動,加油!
2012-05-07 09:04 · 122樓
案號:1010507058
個人累積:第3封
範例10+加油添醋
2012-05-07 13:29 · 123樓
繼續努力寄...案號1010507299範例十二
2012-05-07 14:51 · 124樓
寄信時間:101年5月07日
寄信內容:範例(一)、範例(四)
案號:1010507362、1010507370

寄信數量:個人累積寄出 2 封信

2012-05-08 11:37 · 125樓
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push
2012-05-08 12:09 · 126樓
5/8 第3封, 範例12
案號:1010508237
2012-05-09 15:38 · 127樓
累積第七封
2012-05-09 15:55 · 128樓
5/9 第4封, 自己寫的
案號:1010509371
2012-05-10 11:20 · 129樓
寄信時間:101年5月10日
案號:1010510155
寄信數量:個人累積寄出6 封信

失望+無奈ing
2012-05-10 12:42 · 130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5-5 18:00
等於是兩個星期沒有作為~
我看我的回覆應該也差不多吧?


猜對了~跟kw的一樣{:5_224:}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樹林區大義路違規設置夜市案,因涉及多個機關,經本局統籌彙整,在此向您一併說明:有關合法性及取締裁罰處理:查案址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法令之適用,並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將依樹林區公所提供稽查紀錄及照片依法查處,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以免受罰及影響公司形象。(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經查該夜市為非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區公所已於4月13日於現場採証,並將資料檢送相關單位。有關交通、噪音、環境等污染之處理內容如下: 本案已督飭轄區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行為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02-26872922;﹝警用﹞7342550 承辦人:何勝茂。)環保局101年4月17及20日,於該夜市周遭巡查,未發現有明顯噪音擾鄰、環境髒亂及油煙逸散及環境髒亂之情事,惟仍飭令業者做好空污噪音防範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以免擾鄰;另針對油煙惡臭,已請該夜市之攤商自治會代表,請各攤商加強油煙防制,以避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王坤源、鄭茂卿(02)26874446。)衛生局於101年4月17日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前往查核,針對其食品衛生環境問題已先行輔導管理負責人,再由負責人轉知各攤位,並將不定期稽核該夜市之餐飲攤販。(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萬柏彥(02)22577155 分機 1332。)如您對於上述說明有更進一步了解之需求,亦可電洽各單位承辦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陳莉菁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528

查詢網址:http://talk.ntpc.gov.tw/search.jsp
新北市政府 敬上
2012-05-11 09:55 · 131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5-10 12:42
猜對了~跟kw的一樣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樹林區大義路違規設置夜 ...


請問~大家會寫滿意度調查表嗎???

寫了會不會讓他知道說他們都是罐頭訊息阿......{:4_161:}

我的跟您的回覆也一模一樣~~
2012-05-11 18:01 · 132樓
住在哪 發表於 2012-5-11 09:55
請問~大家會寫滿意度調查表嗎???

寫了會不會讓他知道說他們都是罐頭訊息阿......


4/16&4/27陳情的回覆的都一樣!
代表沒進度{:4_167:}
我只是比較快回而已
滿意度調查你說呢?
我看下周的也是一樣
請問你是幾號陳情的?

2012-05-14 17:41 · 133樓
案號:

10105145XX

個人第6封
2012-05-14 18:03 · 134樓
案號: 1010514572
2012-05-14 18:32 · 135樓
先生也發信
範本12+哀嚎幾句
案號:1010514585
2012-05-14 20:47 · 136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5-11 18:01
4/16&4/27陳情的回覆的都一樣!
代表沒進度
我只是比較快回而已


4月17的時候,跟大家的都一樣耶~好窘XDD
2012-05-15 22:18 · 137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5-11 18:01
4/16&4/27陳情的回覆的都一樣!
代表沒進度
我只是比較快回而已


5/3寄的
5/15回覆
有什麼不一樣跟我說喔!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本市樹林區大義路學勤路口旁機關用地及學勤路佳園路3段路口旁設立非經合法登記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北大幸福夜市及聖展夜市),因涉及多個機關,經統籌彙整,在此向您一併說明:有關合法性及取締裁罰處理內容如下:「北大幸福夜市」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府城鄉發展局業依101年4月30日召開之「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結論事項,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另案址「聖展夜市」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住宅區內不得設置攤販集中場,本府城鄉發展局業依樹林區公所稽查紀錄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於101年5月3日函請土地所有權人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經查該「北大幸福夜市」及「聖展夜市」為非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區公所已於4月16、4月20日、4月28日、5月4日於現場採証,並將資料檢送相關單位。有關交通、噪音、環境等污染之處理內容如下: 本案警察局已督飭轄區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行為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02-26872922;﹝警用﹞7342550 承辦人:何勝茂。)環保局於101年4月28日、5月4日17時及19時巡查「北大幸福夜市」,現場各攤商營業中,未發現明顯噪音擾鄰之情事,但發現業者委外清潔人員未妥善處理致廢棄物污染環境之情事,已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依法告發,另據攤商自治會表示,將於近期內要求有排放油煙之虞的攤商,儘速加裝空污防制設備,以避免油煙逸散,影響附近住戶空氣品質;另於同日18時前往「聖展夜市」稽查,現場為空地未發現有攤商營業,於附近周遭巡查未發現有影響環境衛生之情事。(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李珮玟(02)26870402 分機 65、曹名邦(02)26870402 分機 69、賴明順(02)2991-1036 分機 86)消防局於101年5月1、5、7、8日前往「北大幸福夜市」查察,該處所使用液化石油氣攤商約35家,其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皆連接燃氣設施供烹煮食材使用,未有違反本管液化石油氣相關情事,惟本於維護公共安全立場,本局亦向現場業者逐攤宣導瓦斯使用安全事項,並要求於非營業時段應將容器移至安全處所儲放,未來本局將持續不定期派員加強抽查,以維護公共安全。(新北市政府危險物品管理科黃靖宇(02)22535110 分機 6753)如您對於上述說明有更進一步了解之需求,亦可電洽各單位承辦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公用事業科陳莉菁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528
2012-05-21 17:44 · 138樓
案號:

1010521496

個人第5封
2012-05-21 22:27 · 139樓
個仁弟淒風

案號:

10105216XX
2012-05-22 17:57 · 140樓
樂爸 發表於 2012-5-15 22:18
5/3寄的
5/15回覆
有什麼不一樣跟我說喔!


這封回函跟我的一模一樣,真是好樣的,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
2012-05-23 13:07 · 141樓
個人第八封

案號:

10105232XX

含擴張問題{:4_95:}
2012-05-28 21:32 · 142樓
個人第九封

案號:

10105285XX
2012-05-29 00:01 · 143樓
雲淡風也清 發表於 2012-5-22 17:57
這封回函跟我的一模一樣,真是好樣的,新北市政府的公務員。


如果您與樂爸提問(反應)的事實(問題)相似(近),就行政機關立場應會得到新北市政府含所屬相同(似)的回覆,若換個方式向新北市政府提出建言,請教何種場所得合法設立攤販集中區(美食廣場),政府本於輔導業者合法之精神,請貴府提供攤商免於被檢舉違法營業之處所,若違法業者違反現行法另執意營業,業者會遭受何種處分...云云,可能新北市政府會有不一樣的思考模式來回覆您的陳情吧!!
2012-05-29 02:05 · 144樓
案號: 1010529014
2012-05-29 16:29 · 145樓
個人第十封

案號:

10105293XX

投訴案管排放(附網友拍的照片)
2012-05-29 16:32 · 146樓
寄太多,目前累計10封以上,以10封計,方便寧靜海計算,謝謝,辛苦大家了。
2012-05-29 16:41 · 147樓
案號: 1010529327

檢舉違建
2012-05-29 16:46 · 148樓
這一次我不用範本寄..
特別將暗管照片附上...自己瞎掰....

看看他們怎麼回應?
2012-05-29 16:50 · 149樓
個人地十一封

案號: 101052936XX

違章相關
2012-05-31 08:14 · 150樓
案號:1010531049
第三封
2012-06-05 12:40 · 151樓
push+1{:4_160:}
2012-06-05 14:19 · 152樓
案號:1010605250
第四封
2012-06-05 20:25 · 153樓
今天寫5封,附上違法照片。
2012-06-06 12:50 · 154樓
🔧 本帖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2-6-6 12:51 編輯


剛剛收到的:

親愛的網友[XXX],您好
案件編號:101052934XX
查詢密碼:
訪客信箱:XXX@XXX
陳情主題: 新北市大義路300的攤販用暗管排放汙水
陳情內容: 親愛的 市長

新北市大義路上的攤販集中地..除了違法營業外....現在還要擴大營業.....您的相關單位沒有迅速處理之外...現在還放任業者違規用暗管排放汙水....

請你們執行應該執行的公權力,不要到了現場還說你們看不到,不知道...我們都已經將照片拍攝下來了....
你們的公權力不彰..只會讓違法業者越來越囂張..也會讓小老百姓有所遐想...

你們該動了....
如果還是如此...
百姓只能依法執行我們的公民權...就像我們對抗為法的瀝青廠,一樣..

請政府不要懷疑..我們的決心!

謝謝!

xxx

回覆內容: 敬愛的市民,您寄給「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陳情案10105293xx號,我們已收到,經交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城鄉發展局)處理,茲向您說明如下:環境保護局: 有關陳情「本市樹林區大義路300號攤販使用暗管排放污水」一案,本局相當重視,查處情形說明如下:本局於101年05月29日(18時30分)派員前往旨述地點稽查,該址為北大幸福美食廣場,現場營業中,稽查時會同現場清潔負責人員沈君,於該廣場巡視廢水排放溝道及沉澱池,並無明顯惡臭之情事,惟仍飭令負責人員加強水溝清理及廢水防範事宜,避免污染水溝。感謝臺端對市政的關心,嗣後若有類似指教事情。建議臺端可直接向本局公害陳情專線2288-2327反映,俾利迅速瞭解處理。城鄉發展局:「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局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如屆時未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為儘速處理上開土地違規使用案件,本局於101年5月7日及101年5月8日發函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復於101年5月15日及5月22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了解相關局處業管法令針對「北大美食廣場」違規營業有無裁罰規定,且仍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輔導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又本局於101年5月29日邀集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召開「北大美食廣場」改善進度研商會議,並議決:「請『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確實於101年7月2日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土地原狀;屆時未停止營業及恢復原狀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必要時強制斷水斷電。」。「北大美食廣場」營業地點緊鄰之私有土地(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63、63-1地號)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惟據樹林區公所表示,北大美食廣場似有於該等土地上擴大營業跡象,爰本局於101年5月25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密切注意;如有違規事實,請檢附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供憑查處。 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祝您 健康順心。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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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寄照片(暗管照片)給他們喔?!但是他們根本不針對未處理之廢水排放處置,只告訴你並無明顯惡臭之情事..
答非所問....爛透了!

更何況..我聞得到,他們確聞不到,真奇怪?{:4_144:}
2012-06-06 13:21 · 155樓

個人第十二封
案號:10106062XX

貨櫃屋可能是違建的檢舉
2012-06-06 22:42 · 156樓

「每日一信 讓違法夜市遠離」 寄出後 市府仍依層層業管轉呈方式處理 未依我的提示回覆"請朱市長站在第一線說明夜市處理的決心!" 陳情 及 回覆的內容如后 說實在的 對方回覆我感覺不痛不癢ㄝ 各位大大以為呢?
還有 夜市怎麼範圍越來越大呀?


陳情主旨:
善意的提醒~來勢洶洶 官逼民反的三峽怒火

陳情內容
市長您好
草民現住汐止區 即將於8月遷入三峽北大特區 購屋期間 因需要而與北大特區內各各社區管委會接觸甚廣 聽聞違法夜市 市府處裡延宕乙案 或因資訊不透明 或因卻有其事 以致居民反政府怒氣暗潮洶湧 然朱市長所領公部門治理市政夙夜匪懈 卻因違法夜市處裡欠缺明快 導致市民遷怒反政乙節甚感遺憾與不解
草民服務公職20餘年 自忖民意風向觀察敏銳 尤以樂某尚未遷入 實為客觀之第三者 對此案評論及觀察應較為實秉正確 因此對市長有些許建議及感想 希望能重視及採納:
1.違法夜市乙案 公部門(各部門) 會而不議 議而不決 決而不行 行而不實 甚至感覺站在上風處看著正(北大特區住民)反(攤商及租商)兩派角力 我想法規為臬 黑白分明 何以感覺正方處於弱勢?
2.從市府.區.里等公部門鄉愿者大有人在 這是廣大特區住民反政最主要原因 建議有魄力的朱市長 親率幕僚 親自登上第一線 透過媒體 向北大特區內住民說處理原則及決心 !!
3.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何況我的觀察現已到達爆發的臨界點 如再被所屬幕僚欺瞞 粉飾太平的報喜不報憂 錯估形勢之餘 恐怕(一定)這把火會燒到朱市長本人 試問朱市長果真如此 您的感想為何?是無辜?還是自責?還是報應?
以古為鏡可以知興替 許多施政績效卓著的政務官何以下場狼狽 就是遭矇而不自知 一介草民欣賞朱市長 因而投書反映這即將燎原的情勢 希望朱市長可以正視

最後建議朱市長 不要錯估形勢 不要草率忽視 趕緊跳出來吧 現在情勢已無折衷的可能了 也唯獨只有你可以化解平息三峽北大特區人這番怒火 也唯獨只有朱市長能收復三峽北大特區將近4萬民眾的人心 一翻兩瞪眼 黑白是非就在你的一念之間了 唉...朱大哥...快快出現表態吧!
草民 懇請鈞裁


機關回覆內容:
單位名稱:城鄉局
回覆日期:101/06/06 08:22
敬愛的市民,您寄給「市長信箱」的電子郵件陳情案1010529014號,我們已收到,經交由本府(城鄉發展局)處理,茲向您說明如下:
城鄉發展局:「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於機關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局於101年5月2日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善盡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如屆時未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
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為儘速處理上開土地
違規使用案件,本局於101年5月7日及101年5月8日發函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積極輔導
「北大美食廣場」業者另覓適當地點經營,復於101年5月15日及5月22日召開相關研商會議,了解相關局處
業管法令針對「北大美食廣場」違規營業有無裁罰規定,且仍建議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輔導
業者遷移至合法地點經營。又本局於101年5月29日邀集好庭車企業有限公司召開「北大美食廣場」改善進度
研商會議,並議決:「請『北大美食廣場』業者確實於101年7月2日前停止營業及恢復土地原狀;屆時未停止
營業及恢復原狀者,即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必要時強制斷水斷電。」
。 感謝您不吝指陳與支持,祝您 健康順心。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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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7 12:44 · 157樓
聯盟應該利用現有資源,採取法律攻勢,相信北大特區內或愛北大的網民內執業律師...

我們連盟可不可以去請託這些北大特區內或愛北大的網民內執業律師協助提起各種告訴!
相信為了宣傳..這些律師應該會相當的機會協助我們的!

我們每天打電話,寫Email,唉.............很像是狗吠火車..
只有上法庭...才會有殺雞儆猴的效果..
要告的單位有很多,如:業者,攤商,警察,市政府,中華電信..這些都沒有法條可以提告嗎?

2012-06-07 14:27 · 158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柚子 於 2012-6-7 14:37 編輯


有拆除準備新進度囉~

回覆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本市樹林區大義路學勤路口旁機關用地設立非經合法登記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北大幸福夜市),因涉及多個機關,經統籌彙整,在此向您一併說明:

有關違規使用及整地疑似擴建之處理內容如下:「北大美食廣場」設置地點為現行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之機關用地;於該用地上從事商業行為,已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本府城鄉發展局業依101年4月30日召開之「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設置夜市相關問題研商會議」結論,以101年5月2日北城開字第1011692502號函請違規人限期改善;如屆時未改善,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及「新北市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以裁處。另案址緊鄰之私有土地(樹林區大學段二小段63、63-1地號)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住宅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0規定,不得作為攤販集中場使用,如有違規事實,將依稽查紀錄及現場照片查處。(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另該「北大幸福夜市」為非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樹林區公所已於4月16及5月1、4、7、14、21、31日於現場採証,並將資料檢送相關單位;業者進行整地擴建案址旁住宅用地一事,亦於101年5月11日、21、23、31日至現場拍照報知相關業管機關,本府經發局業以101年6月4日北經公字第1011837982號函請公所持續積極勘查現況並報知業管機關,並將資料檢送權責單位。(新北市樹林區公所經建課勾貴英02-26812106 分機 2611)

「北大幸福夜市」整地疑似於該廣場附近增設停車場案,倘業者向本府申請作臨時路外停車場使用,該停車場設置計畫需俟本府各相關單位審核通過,並領得本府核發之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收費營業。若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停車場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科章法筑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6847)

經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察案址旁新的空地搭設新的圍籬,業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13090259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A類1組)在案,並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按序排拆。後續有關拆除事宜請電洽(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拆除組錢先生,聯絡電話02-29544213轉313;認定一組莊先生02-29544213 分機 225)

有關交通、噪音、環境等污染之處理內容如下: 有關「北大幸福美食廣場」開幕後,常有機車騎士於人行道違規騎乘及違規停車一事,查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於該美食廣場開幕以來,即由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於其營業時間派員前往取締違規停車,然囿於警力有限,尚須顧及轄內其他治安及交通狀況,無法全時段執行。本案已督飭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停車及機車違規行駛人行道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行政組 聯絡電話:02-26872911 警用2573 承辦人:巡官 陳世。)

本府環保局目前於案址營業時段101年5月28日(21時30分)派員前往學勤路稽查,於該路段沿線巡查未發現有烤香腸攤販造成油煙空污惡臭之情事,本案已錄案列管,將不定期派員前往稽查,避免污染;另於101年5月30日(19時40分)周遭巡查,未發現店家排放廢水污染之情事。本案將加強巡查取締,避免污染。倘臺端再發現污染之情事,可撥打本局公害陳情專線反映(電話:2288-2327),俾利派員前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第一股鄒永忠02-26874446、賴明順02-29911036 分機 86)

如您對於上述說明有更進一步了解之需求,亦可電洽各單位承辦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用事業科陳莉菁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528
2012-06-07 15:45 · 159樓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資料

本市因違章建築數量龐大,執行拆除之人力、機具不足,而拆除能力有限,因此訂定「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將違章建築分類為A、B、C、D等四類組排拆。其訂定之標準係考量各違章建築標的影響公共利益的程度而加以擬定。其分類如下:A類:即報即拆案、B類:政策性案件、C類:影響公共安全、
D類:一般性案件。


不過, 應該是違章棚架要拆掉, 不是圍籬吧......怪怪的.
2012-06-07 15:46 · 160樓
麥克 發表於 2012-6-7 15:45
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資料

本市因違章建築數量龐大,執行拆除之人力、機具不足,而拆除能力有限,因此訂定「臺 ...



  拆圍籬意義不大,不過市府願意積極處理,至少是好事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