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8-2 11:27 編輯
主委於區分大會前十幾天前辭職,因為他不想用印,後面開會也完全不到
而該違規住戶已任下屆委員
一件違規事件,要和和氣氣也行,看違規住戶的態度與管委會的決議
原主委還是別社區的監委,在我們社區開會時常說他們的管委會很強悍有魄力
要我們有準備隨時告住戶的動作,結果呢?
碰到違規事件就拖,但是對社區住戶加收錢,即使知道違反社區規約也要硬幹
決議不過就再決議,直到通過。不過報應也來得快,在區分所有人大會,全體要求退還增收的錢。
大家在乎的不是錢,而是你不能先收鈛再修改社區規約來合法,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