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就本社區的規約來看,我個人認為應該不行耶!
若以行政法觀念出發,有關罰則皆會涉及住戶權利(例如罰款等),
理論上應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始可為之,
在此我認為罰則雖仍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授權管委會制定,但於此應符合授權明確性
(也就是說我們規約在一剛開始制定的時候,應該是訂定類如:有關違反本社區汽、機車管理規範之相關責任,授權本社區管委會於罰款5000元以下逕為訂定之,並得視情況為適時修正,這樣罰則種類(罰款)、範圍(5000元以下)就有明確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於決議時即得預見將來違規所可能面臨之後果)
我是覺得本社區罰則授權太過抽象、概括,因此還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較無疑異!
小弟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較無深入研究,上開結論是以行政法觀念思考得出,不知正確與否
but偶記得灰熊大好像說既然已授權,應該就可以由管委會制訂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