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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位是否由管委會統一管理

2011-11-04 13:43 · 121樓
回復 豬阿魚 的帖子

不用繳管理費, 會有住戶不登記的....但, 不登記不表示住戶的擁有權喪失, 住戶有需要時, 還是可以隨時登記使用.....
2011-11-04 13:46 · 122樓
🔧 本帖最後由 小徐 於 2011-11-4 13:47 編輯


我覺得這個機車位事關所有住戶的權益,畢竟當初買屋的時候大家都有分配到一個位子
如果重新抽籤分配後位置不如當初或是預期,這樣的結果對於沒參加區權會或是少數意見相佐的住戶略顯不公平,
既然是全體住戶都有一個位子那是不是要採用全體住戶同意才比較公平,不然我現在停的位子也好好的,
萬一抽到遙遠的車位我也會不開心,所以是不是將該議題寫上區權會反應單並且得到全體住戶的同意上區權會去表決!
目前停車的亂象與其說是硬體規劃不當不如說是住戶的公德心還有待教育加強唉........
2011-11-04 14:03 · 123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麻煩您跟您的律師說,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三條第三項
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機車車位已是約定專用。
而目前麗寶世紀館共616戶,大家都有機車車位的情況下,
有使用權者共計616戶。
依據相關法令,是應使用專用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的。

以上,法律意見,建議您可以印給貴公司的法務律師參酌。
2011-11-04 14:05 · 124樓
🔧 本帖最後由 豬阿魚 於 2011-11-4 14:06 編輯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如果,我不想停機車,我可以出租給有需要的住戶,就算每月只有150元。(其實我不清楚多少啦?有人說300)
都比不要繳管理費來的划算吧!!!!
我何不出租來增加收益呢???
豈不怪哉?
2011-11-04 14:09 · 125樓
回復 小徐 的帖子

社區管理是為了大多數人的權益, 如果每個住戶都擁有可登記一個位置的權利, 那就達到公平的結果了.....當初, 我們也沒有選擇權的被告知機車位在那兒, 這樣的分配, 就已經不算是公平了, 對於只有共同持分的產權的機車位, 住戶根本沒權利主張不可變動"位置"....
2011-11-04 14:13 · 126樓
節錄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1350號判決,若這兩年間實務見解未因修法變更,
應窺知法院對終止分管契約所持之態度,供各位大大參考: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無
非以:系爭法定空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部分,為系爭大廈全體區
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惟系爭大廈之建商於九十一年間興建時,即
與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訂系爭同意書,足認系爭大
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已就系爭法定空地締結分管契約
,合意由上
訴人管理使用,被上訴人應受該分管協議之拘束。上訴人於系爭
法定空地鋪設木質地板,搭建鐵捲門及隔間木板,並出租他人做
商店使用,已違反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已超越全體區分
所有權人原同意使用範圍。按專用權人非法管理使用約定專用部
分者,應不待於得其本人之同意,即得由其餘區分所有權人依規
約或逕行決議終止該專用部分之約定。本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於
九十一、九十二年間就系爭法定空地締結分管契約,約定由上訴
人專用時,雖係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因上訴人違法使用
系爭法定空地,則其餘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即得逕行決議終止系爭
分管契約。而系爭大廈除上訴人以外之共有人已於九十四年五月
二十七日一致決議終止分管契約,且上訴人本人當時亦在場參與
會議,復表示反對,該項終止之意思表示已到達上訴人。從而,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分管契約已終止,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
八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建物並返還土地予被上
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
基礎。
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
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
。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係共有物管理方法
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系爭法定空地所締
結之分管契約並未訂有存續期間,乃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審亦認
定本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就系爭法定空地
締結分管契約,約定由上訴人專用時,係經全體同意而為之;則
倘上訴人違法使用系爭法定空地,其他共有人欲終止該分管契約
,因無法期待能得上訴人之同意,自仍須經上訴人以外之全體共
有人同意,始得為之。
而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於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七日決議終止系爭分管契約時,出席人數僅為該大樓總計
七戶中之六戶(包括上訴人),有會議記錄可稽(見第一審調字
卷第二十三頁會議記錄之主席報告),顯然並未經上訴人以外之
全體共有人同意。原審未遑詳察,遽謂該次會議係經上訴人以外
之全體共有人決議,系爭分管契約業已終止,並進而為上訴人不
利之論斷,自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為
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
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2011-11-04 14:18 · 127樓
🔧 本帖最後由 豬阿魚 於 2011-11-4 14:25 編輯


唉~總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大家自己決定吧!
2011-11-04 14:25 · 128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你有沒有覺得大家都很不喜歡這件事........所以你認為假如提案後的結果會是怎樣........
2011-11-04 14:27 · 129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姑且不論機車這件事...............多數決......偶個人不認為是一件公平的事.....所以不能把多數決當作是公平的事....他只是一個能執行的手段......
2011-11-04 14:40 · 130樓
棠爸 發表於 2011-11-4 14:27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姑且不論機車這件事...............多數決......偶個人不認為是一件公平的事..... ...


沒錯,表決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20,80法則.可見表決的結果不見得會得到最明智的選擇,大家參考參考.
2011-11-04 14:47 · 131樓
回復 火星人 的帖子

Yes! 所以才請住戶們大家緩一下.....等待看看各提議者, 提出的規劃如何, 再來討論是否同意, 而不要ㄧ開始就否決....看看原來麗寶規劃的動線, 真的就是很危險....這在剛交屋不久時, 大家看到這樣的動線規劃, 就ㄧ直有聲音希望能改ㄧ改....

若真有對社區管理好的方案, 住戶需要"堅決"反對嗎?
2011-11-04 14:48 · 132樓
目前停車位都好好的,實在不需要另規劃一個重新分配停車位的方案出來了...
其實,很明白的... 目前會這麼亂,也根本不是因為停車位的問題,而是出在"人"的問題!
(某些住戶的公德心真的要加強啦~~)

應該把"人"的問題解決掉後~ 再觀察看看吧~
要搞到區分所有權會議上去表決,真的是最終的下下策!
2011-11-04 14:50 · 133樓
回復 spiderman5410 的帖子

寫的太長.... 真的懶的看.... 噗...
2011-11-04 14:52 · 134樓
有些事不是多數決就可以通過且執行滴,

就像上開所舉最高法院判決之案例事實:
而系爭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決議終止系爭分管契約時,出席人數僅為該大樓總計七戶中之六戶(包括上訴人)

七戶中有六戶出席(出席率:86%),6戶中有5戶同意(同意比例:83%)
還是被最高法院判決無法依該決議終止分管契約,
so~~^^
2011-11-04 14:58 · 135樓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唉....管理, 要管得好, 最好是在規劃時, 要考慮到"人".....我看到目前住戶機車亂竄, 無非是要避開出口處連續3個直角轉彎....那個地方不解決, 住戶永遠會趨吉避凶的....

果真最後大家仍多數不同意重新變更, 那或許是否考慮將回收室旁的管理室拆了.....:D
2011-11-04 14:59 · 136樓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李夫人:
偶都節錄而且畫紅線嚕!
這樣還懶的看,期末考被當掉不要來找偶~~~{:4_95:}
噗~~~~~~~
2011-11-04 15:14 · 137樓
回復 spiderman5410 的帖子

;P
當初在學校唸的稅法... 好像就真的被當過...
文縐縐的深奧文章,實在看不下企...
2011-11-04 15:18 · 138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非常期待你的新規劃{:4_196:}
2011-11-04 15:20 · 139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1-4 14:58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唉....管理, 要管得好, 最好是在規劃時, 要考慮到"人".....我看到目前住戶機車亂竄, ...


這3個轉彎處不只牽涉到機車位~我沒記錯的話還有一個首當其衝的車位.......(是否為私人專有產權我就不清楚了)
想改變現況從全部機車位重新劃分著手~應該會很難執行.......
如果只是改善局部也許容易些........(但這一切還是需由使用權者完全同意並授權方能執行)
2011-11-04 15:51 · 140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我好有興趣喔!可否請你設計與規劃一套完整的方案與執行辦法,用類似企劃書的方式交給管委會參考!
總不能丟一個開放的議題,然後大家就五湖四海的討論,討論到何時才有結果?
2011-11-04 16:05 · 141樓
回復 恐龍學長 的帖子

Yes! 請稍待....我最近常常在B1繞....
2011-11-04 16:11 · 142樓
回復 kyosun 的帖子

那個車位是屬社區的, 非單一區分權人專有, 所以管委會現在就有權做些管理.....建議回收廠商不要在上下班時間來做資源回收工作, 上下班時間, 那個停車位權宜作為上下機車通行通道, 外訪客或住戶任何時段嚴禁暫停, 要求警衛特別嚴格執行
2011-11-04 17:39 · 143樓
🔧 本帖最後由 小柯 於 2011-11-4 17:45 編輯


小不點 發表於 2011-11-4 13:36
重抽??機車位??......反正就投票就好了.....我......不讚成 XD~~~~如果不小心通過了.....總是要服從多數... ...


偶也反對重抽...現在沒靠近JK棟的機車位...現在的位置就覺得遠了...
如果重抽抽到MN那邊的....我應該會{:7_448:}
其實我目前看....除了那些不守規定的亂停放東西外...應該不算亂吧!!!
我也覺得如果改重抽.或每年抽...是件麻煩事...可能動線也會更亂....
如果是依區塊性分別分配抽籤才不會亂吧
2011-11-04 18:59 · 144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1-4 16:11
回復 kyosun 的帖子

那個車位是屬社區的, 非單一區分權人專有, 所以管委會現在就有權做些管理.....建議回 ...


這......就讓這篇沉了吧!砲灰我當過了就好,您別再淌了.......哈!{:4_137:}
2011-11-04 19:22 · 145樓
Bear 發表於 2011-11-4 18:59
這......就讓這篇沉了吧!砲灰我當過了就好,您別再淌了.......哈!


呵呵....感謝熊大啦....不過, 看你偶而也參ㄧ腳, 不像要讓這篇沉了的樣子....:D

沒能幫管委會多少忙, 尤其是辛苦的委員們.....所以, 偶而也讓非委員的住戶當當炮灰....委員們比較不會那麼快彈性疲乏.....
2011-11-04 19:26 · 146樓
回復 小柯 的帖子

哈囉....鄰居啊....要用功爬文一些....我之前我說過喔, 我如果提出規劃, 當然是會考慮分區塊抽, 且抽完還應該給予一時段讓住戶登記互換....

不過, 為了讓我的提案較容易獲極大多數住戶的支持, 我還是會以小修改的方向考慮....主要目的在騰出空間改善機車道出入口區域
2011-11-04 21:01 · 147樓
快了快了....快要不是管委了....續推~~~{:4_108:}
2011-11-04 22:05 · 148樓
回復 yjrong413 的帖子

多數是指多少? 相對多數 or 超過 1/2 ? or 2/3住戶同意? 請確認清楚。

2011-11-05 06:38 · 149樓
🔧 本帖最後由 Lydia 於 2011-11-5 06:44 編輯


小不點 發表於 2011-11-4 13:36
重抽??機車位??......反正就投票就好了.....我......不讚成 XD~~~~如果不小心通過了.....總是要服從多數... ...


我也想要停在K棟B1大門口,
如果要重劃,請管委會多劃幾格在K棟B1大門口,
拜託了{:4_163:} ~~~
2011-11-05 08:14 · 150樓
這是全數決。
2011-11-05 11:06 · 151樓
請問委員們, 可否協助跟麗寶要個B1機車停車位區德ACAD檔案, 方便我做修改, 否則要我整個建檔後再修改, 太耗時了
2011-11-05 11:14 · 152樓
回復 Lydia 的帖子

呵呵....鄰居啊, 我也懷疑你是來賺點數的ㄛ....我也很想要K棟梯聽出口附近的機車位.....

不過, 光要要求改一下沒獨立產權的機車位, 就一堆人反對了, 更何況有獨立產權買賣的汽車位.....

2011-11-06 12:21 · 153樓
回復 豬阿魚 的帖子

全數決? 比修憲法還難哦!!
2011-11-07 00:01 · 154樓
回復 李夫人 的帖子

我可以幫忙摘要跟翻譯~~~~

簡單說,
如果建商當初賣房子時就跟買房子的人約定好共有空間的管理使用條件時
日後如果想修改
必須要全體住戶出席會議,所有出席住戶同意才可以改
即使只有一戶不同意都不行
2011-11-08 14:22 · 155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1-11-5 11:06
請問委員們, 可否協助跟麗寶要個B1機車停車位區德ACAD檔案, 方便我做修改, 否則要我整個建檔後再修改, 太耗 ...


不急吧!
先等大家決議之後再來畫

不然畫了老半天卻不被大家接受
不也浪費?


建議你可以先簡便畫個示意圖
讓大家有個概念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