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關於桌球室

2012-06-29 14:14 · 121樓
🔧 本帖最後由 WendyLKK 於 2012-6-29 14:17 編輯


rocksong 發表於 2012-6-29 07:45
不知道wendy姊有沒有聽懂我的意思呢? 其實有好幾的問號要等wendy姊給予指教呢^^
另外....您可能不知道我是 ...


是蘇委員的家人嗎? {:4_144:} 旁聽會議時有照過面嗎?{:4_144:}
2012-06-29 14:30 · 122樓
rocksong 發表於 2012-6-29 07:45
不知道wendy姊有沒有聽懂我的意思呢? 其實有好幾的問號要等wendy姊給予指教呢^^
另外....您可能不知道我是 ...


您好, 不是傲慢, 不回應您! {:7_402:} 目前好像LKK說任何話都不適合, 被戴了好多頂帽子, 頭有點重.{:3_52:}
2012-06-29 15:56 · 123樓
🔧 本帖最後由 荷竹 於 2012-6-29 16:00 編輯


松哥 發表於 2012-6-29 08:43
偶喜歡116及117樓的年輕人,真是京都新移民的好榜樣!
真是好修養!有禮有思維有邏輯!
京都有你們這樣的青 ...


松哥...您是旁觀者清....

1.偶看到鄰居們因為...乒乓桌事件......少數人講話變大聲了...理性變少了....這樣傷和氣不太好...京都人失和令人心疼......大家想想您要爭取的是什麼.......跳韻律及打乒乓都爭取到了.....雙贏不是很好嗎?有輸家就不夠智慧了

2.也耳聞荷竹穿不合宜的鞋到韻律教室......說這話的人就不理性了....因為他只看外觀沒看到荷竹這雙鞋是軟底平鞋.....擔心這雙鞋會傷地板的請放心......以後會穿運動型軟底去打球....避免他人誤會......誤會也是因為不了解真相而引起的


3. 智慧的人正面思考.....大事化小....能真正解決問題.....創造雙贏的局面
聰明的人想多了....小事化大.....有時會把事情搞的很複雜...
2012-06-29 16:39 · 124樓
松哥 發表於 2012-6-29 08:43
偶喜歡116及117樓的年輕人,真是京都新移民的好榜樣!
真是好修養!有禮有思維有邏輯!
京都有你們這樣的青 ...


119樓的又是京都一位很棒的青年!
京都有這些優秀的青年
就是讓京都走向更正向及和樂不可欠缺的元素!

共享能和樂,相信這是身為京都家族每一份子所盼望的!
2012-06-29 17:46 · 125樓
🔧 本帖最後由 蔡孟哲 於 2012-6-29 18:21 編輯


荷竹 發表於 2012-6-29 15:56
松哥...您是旁觀者清....

1.偶看到鄰居們因為...乒乓桌事件......少數人講話變大聲了...理性變少了.... ...




提醒穿上合適的運動膠鞋打桌球,是為了保護腳,
我第一次聽見有人說是為了保護地板! (我不懂哩...)


而且這個一年多前的發文,中間點點滴滴的討論回文,
有好大一部分都是在討論地板會被打桌球的人踩壞而阻擋桌球桌的增設...


我問我老婆她星期三晚上去韻律教室跳舞時要不要穿鞋,她說要啊...
怎麼就沒有人去提醒跳舞的人不要把地板踩壞了呢? WHY?
2012-06-29 18:27 · 126樓
🔧 本帖最後由 荷竹 於 2012-6-29 22:15 編輯


蔡孟哲 發表於 2012-6-29 17:46
提醒穿上合適的運動膠鞋打桌球,是為了保護腳,




以個人的立場想....,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腳,......是自己的事
以場地的立場想....,是為了保護社區的財產.....跟設備不被破壞.......是社區的事才需討論

荷竹腳受傷事小.....沒人會在忽...因為荷竹的腳是荷竹一個人的財產....但傷了社區的地板....是傷了社區548個住戶的財產....事情就大條了....

有好大一部分都是在討論地板會被打桌球的人踩壞......是社區的事.....大家的眼睛都釘著看

建議....記錄攝影所有使用者....鞋跟地板接觸情況.....開會時邊看....邊討論....較實在
2012-06-29 18:41 · 127樓
荷竹 發表於 2012-6-29 18:27
以個人的立場想....,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腳,......是自己的事
以場地的立場想....,是為了保護社區的財產.... ...


我個人覺得:東西不怕被用壞,就怕放著不用讓它壞...
2012-06-29 18:47 · 128樓
蔡孟哲 發表於 2012-6-29 18:41
我個人覺得:東西不怕被用壞,就怕放著不用讓它壞...


有人就怕事嘛
2012-06-29 21:00 · 129樓
🔧 本帖最後由 小當當 於 2012-6-29 21:03 編輯


荷竹 發表於 2012-6-29 18:47


活足阿季, 怎麼妳躺著也中槍 {:4_129:}
2012-06-29 22:16 · 130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2-6-29 21:00
活足阿季, 怎麼妳躺著也中槍


流年不利{:12_718:}
2012-06-29 22:58 · 131樓
🔧 本帖最後由 祥龍 於 2012-6-29 23:03 編輯


傑森 發表於 2012-6-29 12:40
這個爭議的二方,都有小弟認識的好鄰居(嗨,好久不見了!),而小弟身為每天回家都九點以後的胖子一枚, ...


很好的論點!但︰
1. 如果有管委會委員覺得京都應遍植櫻花,進而完成決議就將中庭空地密植櫻花可以嗎?管委會可自為決定在廊到掛滿畫作,不需區權人同意??
2. 請問增加和減少是不是變更?委員會是執行機構還是決議機構?區權人連署反對有效還是無效?
3. 住戶購買京都時,契約有說明管委會得予變更嗎?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述明有授權事項管委會得為之,規約亦同,變更公共設施使用法有明載,須由區權會或須規約律定,可以自為擴張解釋嗎?
5. 憲法由大法官解釋,法律由最高法院釋明,法規由制定機關解釋,任何人不得自為擴張述明,如有所本,當為引述。
6. 本案已有劍橋社區擅自變更撞球室為追桌球室案例為工務局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制止在案。
7. 胡致中是我的老師相信你亦認識,個人發言盡求周全,俾免偏頗。


不周延處請見諒

敬請指教
2012-06-29 23:10 · 132樓
祥龍 發表於 2012-6-29 22:58
很好的論點!但︰
1. 如果有管委會委員覺得京都應遍植櫻花,進而完成決議就將中庭空地密植櫻花可以嗎?管 ...


很好的質疑,

除了第五條至第七條與本社區無關外
第一條至第四條不知祥龍大大的見解為何?
說來聽聽看......
2012-06-30 00:22 · 133樓
🔧 本帖最後由 傑森 於 2012-6-30 00:33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2-6-29 22:58
很好的論點!但︰
1. 如果有管委會委員覺得京都應遍植櫻花,進而完成決議就將中庭空地密植櫻花可以嗎?管 ...




為了避免流於口舌之爭,請恕小弟僅就具實質意義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不論是您舉櫻花或壁畫的例子,都與本案具有關鍵性且根本性的差異,那就是「排他性的有無」。為了避免重複前文,小弟直接跳到結論:假設本案情形是「設置固定式球桌」或「壓縮原有舞蹈課程時間」,那小弟就會站在您及夫人這邊。但可惜,本案並非如此


二、可以推翻管委會決議的是【區權會】,不是【區權人】,所以欠缺法定區權會決議程序的區權人連署,對管委會沒有任何法律上拘束力,事實上也不應該有,否則立法者規定區權會及其決議之法定程序,以及第二屆區權會拖到第二次召集才湊到出席人數,就沒有意義了。


三、大法官解釋憲法,之所以能讓人心服,不是因為有【權】,是因為有【能】,釋字第499號就是最佳例證。再說,請恕小弟無禮,如果只拘泥於【權力】的角度,反而會讓您及夫人的立場更為薄弱,因為在法院或主管機關這些【有權者】認定管委會決議違法之前,不論從形式上的決議程序或者實質上的民意代表性,管委會應該都比您及夫人【有權】,所以小弟誠心建議,不如跳脫這些【誰有權、誰沒權】的爭執,平心靜氣回到【怎麼樣的安排,可以讓最多住戶的權益被照顧】這個實質的考量


以上,敬請卓參。








2012-06-30 00:40 · 134樓
傑森 發表於 2012-6-30 00:22
為了避免流於口舌之爭,請恕小弟僅就具實質意義的問題,敬覆如下:




一. 我在客廳有看到您在書房回文呢~

二. 有無壓縮原有舞蹈課程時間,那真的要看看使用辦法有沒記載這段, 也就是舞蹈使用的優先權, 是否需載明於桌球使用辦法中?? 明天管委員會討論使用辦法, 應該會注意.

三.個人認為未來還是得找尋一適當地點來當作桌球場地....上周老婆約我去打桌球, 但我心想的是桌球桌只有一張 且時段有限, 就多留給即將代表京都出賽爭光的選手練習吧!! 等以後若管會會有提案經區權會通過一適當場所, 多放幾張桌子, 再讓我們這些肉腳娛樂一下吧 {:4_171:}
2012-06-30 00:50 · 135樓
小當當 發表於 2012-6-30 00:40
一. 我在客廳有看到您在書房回文呢~

二. 有無壓縮原有舞蹈課程時間,那真的要看看使用辦法有沒記載這段, ...




哈哈,糟糕,那小弟可要趕快把窗簾在往下拉一點,因為最近太熱了,小弟一個人在家都不喜歡穿衣服。


其實,小弟看這次的桌球爭議,不是從【規範】的角度,而是從【經濟】的角度。資源(公設空間)有限,如果能在不損及既有產能(熱愛舞蹈住戶使用韻律教室的權益)之下,創造新的產能(熱愛桌球的住戶也可以被照顧到),怎麼看都不會是一件壞事。


或許是小弟每天的工作都在看別人爭權奪利,反而更嚮往能從【合作創造雙贏】解決問題的公眾論壇。


2012-06-30 01:21 · 136樓
傑森 發表於 2012-6-30 00:22
為了避免流於口舌之爭,請恕小弟僅就具實質意義的問題,敬覆如下:




感謝!

1.區權人是區權會之主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述明之事應很清楚。
2.未經授權之事不得為之亦為公寓大管理條例述明事項。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1357號

略以︰又單純沈默依經驗法則,並不當然表示其默示同意,上訴人殊難以有些現住戶於會議內或外未對其表示反對意見,即將之視為同意,何況前開法律既係明文規定「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設置廣告物」,上訴人既未能取得所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許可,即不能於外牆面設置廣告物。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二號

略以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公寓大廈之管委會權責,乃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本身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


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只是一個執行機構 對內--代表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訂定之住戶規約,,並依住戶規約的各項規定,,維護,修繕,改善及管理公寓大廈公共區域內之各項公共設備,設施.. 制止,規勸,協調違反住戶規約規定之住戶,,或代理區分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區權人)提起訟訴事宜.. 對外--代表區權人行文,發函,執行申報公寓大廈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及簽訂各類維修,保養,更新工程施作之合約.. 原因.. 公寓大廈之最高權力機構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下簡稱區權會),,管理委員會是區權會下之執行機構.. 要成立合法之管理委員會,,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規範下,,完成區權會,,再以區權會之決議內容向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區公所辦理報備登記,,並取得報備單位核發之報備證明,,始取得正式合法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成員,,是由區權人選任之)

故實體上
區權人選舉管理委員執行區權會議決議及規約規定事項,屬授權部分管委會自當依令執行,未有授權部分尤以涉及公共利益部分何來可自以為之之權;無權力之實體要違反程序進行超約授權之事,何來合法?劍橋社區之事工務局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即為明證。
亦請參考
2012-06-30 01:41 · 137樓
🔧 本帖最後由 傑森 於 2012-6-30 01:56 編輯


祥龍 發表於 2012-6-30 01:21
感謝!

1.區權人是區權會之主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述明之事應很清楚。




一、小弟很認真的看了您摘錄的幾則判決,但沒有一則可以支持您及夫人的看法。比較精準地說,沒有一則的見解可以用於這次桌球爭議。


二、法律上沒有【區權人是區權會的主體】這種用詞或概念,即便是您反覆提及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區權會是使區權人得以產生具法效多數意見的法定管理組織,但這是【集合與個別】的概念,不是【主體與客體】的區別。既然您堅持要用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本案,那【主體】這個用詞,在法律上還是有它特定的概念。


三、如果沒有依法定程序召開區權會並做成決議,或訴請法院判決認定管委會決議違反法律或規約,單僅是區權人個人意見,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當然也就沒有推翻管委會決議的【權力】。相信您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此熟悉,應該很清楚這樣的法律事實。如果從正確的【主體】概念來看,人民當然是國家的主體,但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例如代議政治或公投),個別人民的意見(不論人數),都還是不具法律上的拘束力。


四、隔壁社區的例子,前面已經有芳鄰分析過與本案有何不同,茲不贅述。簡言之,關鍵還是在【有無排他性】此點,也就是您及夫人一直迴避的問題:【在韻律教室閒置時段供住戶打桌球,究竟造成哪位住戶法律上的甚麼權利受到侵害?】如果您無法從這個實質權利義務消長的角度觀察,而一直停留在【區權會>管委會】這個與本案無關的面向(本案尚無任何推翻管委會決議的區權會決議),可能永遠都無法找到法律上可以支持您及夫人的見解,對於吸引其他住戶支持的效果,也將極為有限。


2012-06-30 08:55 · 138樓
🔧 本帖最後由 蔡孟哲 於 2012-6-30 09:13 編輯


傑森問的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也是我左思右想,怎樣也想不通的...(除非某些人是意氣之爭)


在韻律教室閒置時段供住戶打桌球,究竟造成哪位住戶法律上的甚麼權利受到侵害?


當然,這個問題若拿來問我自己,
我心裡的答案是,
打桌球的人飆出來的汗水滴在地上以及揮發在空氣中比較臭,
那管委會(或俱樂部管理)就請清潔人員在桌球時段使用後,
跳舞課程轉換的過程中,拖一下地,甚至空氣也清潔一下,應該就很OK了...


只要把讓你不舒服的問題拋出,
只要大家認知到集合住宅的公設資源是大家的,是共有共享的,
沒什麼事情是過不去的... 過不去的往往是自己的心!




京都三合院加油... 京都新移民加油!
2012-06-30 10:44 · 139樓
🔧 本帖最後由 rocksong 於 2012-6-30 11:16 編輯


管理是!!沒規定訂規定!!有規定按規定!!規定不好修規定!!~~~~~~~~~~~您的個簽名檔我喜歡
所以其實要有良好的管理,現在重機車部也可以部分上高速公路了嗎?以前大家不也都吵翻天?

1.針對遍植櫻花啦,廊道掛滿畫作啦,不需區權人同意??!
這個要來理解一下....櫻花是活的,是樹,樹會長根,也需要固定的空間來讓其生長,不能收折,不能收藏,這點讓小弟很頭痛阿,這不能收的東西可能不適合讓這樹"遍植"在小小的中庭,不然能跟日本人一樣坐在一整片櫻花樹下賞櫻多美...
至於廊道掛滿畫作,這個小弟有興趣,小弟喜愛玩攝影,如果有個方式可以提供展覽作品,不傷害建築物表面,一定有很多住戶是國畫高手,繪畫高手,甚至小朋友的作品展覽,屆時京都不只是個住宅,更添加人文的氣息,感謝您的提議,這個我真的喜歡,畢竟展覽的東西是活動的,可收可藏,記得上個月隔壁麗寶四季中庭展出藝術作品,走進去的感覺真的是好阿,大師級的作品放在大廳專屬於住戶的展覽,真的有VIP的感覺,反正....展期過了一切回復原狀,這太好了!喔~對了,男湯間小弟入住的時候牆上就貼了整排的掛鉤,方便泡湯民眾掛浴巾,這非常好,不過不知道當時區權人會議有通過這一項嗎?還是只是俱樂部的貼心呢?

2.請問增加和減少是不是變更?委員會是執行機構還是決議機構?區權人連署反對有效還是無效?
在小弟的看法是,增加使用器具和休閒項目,減少場地的閒置率......不知您的看法是?
應該要問增加什麼,減少什麼,而這增減的項目屬性是什麼,才能來談這個問題!
委員會是執行機構還是決議機構? 規約裡面有非常清楚的解釋
但!區權人連署反對有沒有效?這點讓小弟疑惑了,咱京都不是有[backcolor=Yellow]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規定[/backcolor]嗎?
每年招開一次,如有要朝開臨時會議,也有其辦法,所以重點在於能否因為該議題並且達到招開臨時會議的門檻,再來決議該內容
所以連署有沒有效?這個問題太籠統,單純連署可能還沒辦法達到您要表達的效用,可能要朝開臨時會比較有效,否則單純用連署來表達,有點像是多數暴力般的行事
這點小弟才學淺薄,懇請賜教

3.住戶購買京都時,契約有說明管委會得予變更嗎?
這問題也是讓小弟困惑,因為不懂變更什麼,變更建築?變更使用目的?變更使用方式?變更了什麼....
小弟猜想,應該是想要討論變更使用目的吧,那暫且容小弟以這個問題來提供看法
該舞蹈教室的空間,其實在遠雄的建築申請時,也不叫"舞蹈"教室
如果該空間是利用來"運動"排舞是運動,瑜珈是運動,反觀桌球也是運動,甚至小孩子在裡面踢沙灘球也是運動,這樣不知道有沒有變更到使用來"運動"的目的
咱社區面相學在哪上課呢?小弟不經意在夜晚賞櫻花樹的時候看到,在"一樓的烹飪教室"但是面向學需要黑板,或許投影機,或許什麼的,在會議室會不會更好呢?
如果該班授課的老師或者學員不反對,那也沒關係,既然是教室,教學什麼的皆可,這應該也沒有變更到使用的目的....
所以小弟不懂您的變更是什麼意思?(契約中好像沒說明得予變更,但也沒說明不得予與變更^^)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述明有授權事項管委會得為之,規約亦同,變更公共設施使用法有明載,須由區權會或須規約律定,可以自為擴張解釋嗎?
當然不能擴張解釋囉,一切都按照規約行事不是嗎?
另外小弟找不到變更公共設施使用法這個法條,懇請賜教....
不過小弟還是找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份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這條,可是該條文明文規範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跟咱京都在該空間放置可收藏的器材好像無關聯

5.憲法由大法官解釋,法律由最高法院釋明,法規由制定機關解釋,任何人不得自為擴張述明,如有所本,當為引述。
嗯,我只是一般小市井小民,沒討論到憲法,京都規約也不是憲法,大廈管理條例也不是憲法,所以不懂這部分有需要大法官來幫我們解釋什麼嗎?
我們都自我約定能將周遭與自身有關的生活事項合乎法律不是?

6.本案已有劍橋社區擅自變更撞球室為追桌球室案例為工務局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依法制止在案。
依照小弟的看法,當然制止,當然不行,怎麼可以這樣草率行事?旁邊閱覽室使用人的權益怎麼可以不顧呢?
而且做了不可變動的隔間,和鋪了(估計是固定式不能收藏)地毯,而且還不知道有沒有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這真的有誇張了
整個都變動了,當然不行!還好被制止!感謝您提供此案例



由以上個問題發現小弟擅自歸納如下:
這議題繞了這麼一大圈可能癥結點在區權人到底可以同意是情到什麼程度?小弟才學短淺,各位都是叔伯輩的,不敢提出什麼見解....
不過讓小弟想起前陣子的新聞:
瑞士公投:要不要公投?



其實事情都要看好的一面,能夠增加一項休閒運動,您可使用,我可使用,大家一起使用,可以想像的到社區和樂的氣氛,多好!



不過小弟好奇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94年度判字第01357號
此文號探討的是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似乎與樓主開文的主題無關
該網:94年度判字第01357號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2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土地上之建築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公寓大廈之管委會權責,乃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本身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其行為即為區分所有人之行為,苟其行為致他人於損害,自應由區分所有人負侵權行為或其他之法定賠償責任。
該網址:9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
該判決是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的事情,似乎與樓主開文的主題無關
2012-06-30 11:26 · 140樓
🔧 本帖最後由 桃莉 於 2012-6-30 11:32 編輯


...





2012-06-30 15:38 · 141樓
rocksong 發表於 2012-6-30 10:44
管理是!!沒規定訂規定!!有規定按規定!!規定不好修規定!!~~~~~~~~~~~您的個簽名檔我喜歡
所以其實要有良好的 ...


真是英雄出少年,幫我們解開了許多疑惑,感謝!{:4_113:}
2012-06-30 15:54 · 142樓
蠻無聊.....簡單複雜化......就不爽的人出來單挑.....贏的人就大聲.....就這樣解決....不然就出來選委員....你來決定就好~就這樣簡單~!!
2012-06-30 19:28 · 143樓
山茶花 發表於 2012-6-30 15:38
真是英雄出少年,幫我們解開了許多疑惑,感謝!


沒錯...

講得真好...

小事一件,搞成這樣,社區裡面還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

居然為了一項有益身心健康桌球運動傷感情,

讓今年代表台灣打倫敦奧運的莊智淵知道了,內心一定淌血...

幸好他不會知道這種小事!
2012-07-01 00:25 · 144樓
松哥 發表於 2012-6-20 23:32
京都只有打桌球的球桌
那裡有桌球室?
韻律教室還是叫韻律教室


今晚看過[竣工圖]之後,我知道韻律教室的真實姓名了...


也不再有桌球桌是否能暫時安置在健身中心的問題了!


更因此認識了住在集合住宅裡的人,感恩!


在還沒以球會友之前,先以桌會友了! 讚~ {:1_742:}
2012-07-01 06:00 · 145樓
擦槍都會發生走火,何況開口講話?眾芳鄰千萬不要動氣,未傷對方先傷自我啊。
假如有人持手槍按下板機,當場問日本人、美國佬、中國人、法國人•••等,聽到什麼聲音?相信每個人的回答都不一樣,這不需要大腦思考,只因為各自學習發音時的背景都不相同啊,如今各有立場相互交流一下就好,學習一下對方的長處吧。
2012-07-02 19:04 · 146樓
東月 發表於 2012-7-1 06:00
擦槍都會發生走火,何況開口講話?眾芳鄰千萬不要動氣,未傷對方先傷自我啊。
假如有人持手槍按下板機,當 ...


陰晴圓缺 ~ 都可以過好日子 ... 心轉境轉 ... 學習與成長在其中 ~ 由於事件...明白事理{:4_149:} {:4_184:}
2012-07-02 19:43 · 147樓
🔧 本帖最後由 萱 於 2012-7-2 19:48 編輯


傑森 發表於 2012-6-30 00:50
哈哈,糟糕,那小弟可要趕快把窗簾在往下拉一點,因為最近太熱了,小弟一個人在家都不喜歡穿衣服。




喜歡~
~~合作創造雙贏~~
2012-07-02 19:47 · 148樓
荷竹 發表於 2012-6-29 22:16
流年不利


當作消災
(我認真說,不是開玩笑)
2012-07-02 20:06 · 149樓
萱 發表於 2012-7-2 19:47
當作消災
(我認真說,不是開玩笑)


理當如此...謝謝你的貼心
2012-07-02 20:25 · 150樓
🔧 本帖最後由 蔡孟哲 於 2012-7-2 20:39 編輯


大KO呆 發表於 2012-7-2 19:04
陰晴圓缺 ~ 都可以過好日子 ... 心轉境轉 ... 學習與成長在其中 ~ 由於事件...明白事理 {:4_184 ...


一起打桌球吧!


京都會因為這樣的歷史事件,而更懂得珍惜我們所擁有的一切!


適法性無虞,也沒有排他性,舞蹈和桌球可以共榮共存,一切都很讚!
2012-07-23 10:27 · 151樓
桌球比賽快到了~~
希望咱們京都隊能~~旗開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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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4 01:32 · 152樓
小都都 發表於 2012-7-23 10:27
桌球比賽快到了~~
希望咱們京都隊能~~旗開得勝~~~


管委會從第一屆的風風雨雨, 但現在第二屆的熱情被澆熄, 真不知道接下來的物管俱管合約到期後, 又有公設要點交, 委員會是否挺得住?

小弟覺得委員會的作為要合法, 也就是說要合乎授權, 如果只注意到不違法, 而不積極尋求授權, 分裂及互相攻擊就很難避免, 因為在這個模糊地帶雙方都是對的, 而看到的對方就是來亂的.

每個人都有知的權利, 但是除非跟自己切身有關, 否則都是冷漠旁觀, 在先進的民主國家, 投票率都很低, 但結果不會有人懷疑不具公信力, 因為知的權利有被滿足, 而絕大部分的中間選民選擇默認及尊重.

我個人還是由衷希望委員們理性問政, 法律的文字遊戲不會讓人心服, 而情緒性的好惡也不代表所有的住戶的意願. 19位委員是因服務社區的心被肯定, 但能保證19個人的喜好, 也是所有人的喜好嗎? 如果一個社區的大部分人愛打籃球, 但可以斷定他們的委員會不會是足球迷?

委員會人數多少真的不是關鍵, 只要能做好權能運作, 適時徵求民意的支持; 只要一切合情合理合法, 大家有共識, 不分裂, 則萬事可成. 否則就算一百個委員, 互相攻擊, 反映出來的整體力量可能不足三人.

以上為小弟淺見, 作各位賢達參考.

也祝 京都隊旗開得勝!! 團結真有力!!
2012-08-05 02:01 · 153樓
nemoweng@hotmai 發表於 2012-8-4 01:32
管委會從第一屆的風風雨雨, 但現在第二屆的熱情被澆熄, 真不知道接下來的物管俱管合約到期後, 又有公設要 ...


哈~
我不是委員啦~~
只是為咱們的京都桌球隊加油而已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