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7-1-7 02:45 編輯
鑒於個人不喜做事有頭無尾。好歹有責任說清楚始末,加上很多鄉親的關注,樓主所指重大修繕案的後續發展,會議記錄終於在12/30出爐。
12/10 區權會 重大修繕案決議案,出席人數
142
1.同意全面停工33票,同意全面修繕
86票。
2.經投票表決`本案
不通過全面停工
3.決議於臨時動議中另行表決進行修繕的方式及是否同意尋求公證第三者進行社區外牆及結構鑑定。
再來穿插個臨時動議一二三
:社區外牆修繕是否找公正第三方鑑定? 同意97反對1票。
臨時動議二:此次外牆修繕是否成立監督小組? 同意82不同意8 .
結論:經投票表決,修繕案雖
未通過同意門檻人數但為求修繕之完整,同意委派八位住戶成立公開透明之監督小組。
管委會效率驚人,提出會議記錄的同時,公告欄也報告了二件事: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已通過社區外牆修繕工程。
2,社區外圍人行道鐵皮棚架 (11/17原包商搭設) 交新管委會決議
決議如下:新舊管委會一致同意鐵皮棚架繼續搭設。由新管委會尋找廠商比價後決定向原搭設廠商續租,月租90000元。
看到這裡不知大家看懂了沒?,到底此議案是通過? 或不通過? 因為一下說
【未通過同意門檻人數】
,
.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未達通過之門檻,決議無效,不得執行.
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2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下又說
【已通過】,自相矛盾的字眼同時出現在同一個會議記錄裡。
雖然我已經100%忠實呈現。仍一頭霧水高深莫測,即便是法官也會產生錯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