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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2016-04-05 16:03 · 12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6:11 編輯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5 15:28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或許這是您觀察到的現象

但應該不是全部的真相

至少我自以為不在您說的那群人裡

另外,法律裡從來沒有「私刑正義」的存在

任何假正義之名的私刑,都是犯罪行為

最後,蕭先生說的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部分相關條文的修正,在實務上確實是爭議最小的

也是我說,保留死刑,但要好好討論「如何用及用在哪些人身上」的真意

謝謝
2016-04-05 23:24 · 122樓
歐盟及其成員國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http://eeas.europa.eu/delegations/taiwan/eu_taiwan/human_rights/index_zt.htm
台灣與歐盟
推廣全球人權的力量
歐盟漸漸地把其他國家或地域的人權事宜視為優先處理事務。所有的貿易協訂或是與第三國的合作關係必須包含人權條款,並且被視為國與國交往的最重要的元素。
最全面性的協定莫過於是Coutou協定—一個歐盟與78個位於非洲、加勒比海、太平洋(ACP 成員)等地開發中國家簽訂的貿易與補助協定。如果有任何ACP國違反了尊重人權條例,歐盟貿易特約可以對其終止或降低補助計畫。歐盟相信唯有建立在民主制度的結構上,才能有效降低開發中國家的貧窮問題。這樣一個行動可以被運用在其他的夥伴國家上。


就如我們要和美國簽定貿易協定,需進口美豬相同。
2016-04-06 00:00 · 12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6 00:28 編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7%81%A3%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5%95%8F%E9%A1%8C

判決死刑定讞後至今仍未執行的重大案件

台灣現今執行死刑方式是由法務部成立審核小組,專門審核「手段兇殘」、「殺害人數」、「殺害親屬及婦孺」、「嚴重危害社會」等要件,但自2015年6月6日以來仍然有一些符合上述要件的死刑案件,至今仍未執行。
• 張人堡:「手段兇殘」、「殺害人數」 - 涉及士林箱屍命案(2003年8月殺死同居女友)、1994年嘉義母親同居人命案、及1993年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 劉華崑:「殺害親屬及婦孺」 - 2003年8月12日台南新化母子命案。
• 楊書帆:「手段兇殘」 - 2004年10月2日因分手先砍傷女友在先,其後又持刀至長庚醫院地下街當眾割斷女友喉嚨致死。
• 王柏英:「嚴重危害社會」 - 2005年4月10日汐止殺警奪槍案。
• 王鴻偉:「手段兇殘」 - 2000年9月26日因追女遭拒由愛生恨而先以車撞倒並持西瓜刀砍殺176刀致死,犯案後毫無悔意。
• 連國文:四大要件兼具 - 2000年3月26日,連殺三人,始終不肯認罪,冥頑不靈,毫無悔意。
• 郭旗山:「手段兇殘」、「殺害人數」 - 2010年6月11日,與村長結怨,破壞其屋內並以汽油縱火,燒死村長妻子及兩名孫子。
• 林旺仁:「手段兇殘」、「殺害人數」、「嚴重危害社會」 - 2004年6月16日基隆女人心卡拉OK縱火案。
• 游屹辰、蘇志效:「手段兇殘」、「殺害親屬及婦孺」 - 2008年12月8日基隆國中女教師命案。
• 2009年3月13日黃富康隨機殺人事件,要件:「手段兇殘」、「嚴重危害社會」。
• 陳昱安:「手段兇殘」、「殺害親屬及婦孺」、「嚴重危害社會」 - 2010年9月13日因長期躲在家中上網,只為祖父遺產爭奪好吃懶做,不滿其父叫其外出工作,遭趕出家門數天後埋伏並持菜刀、生魚片刀瘋狂砍殺百餘刀致死,犯案後毫無悔意。
• 林於如:四大要件兼具 - 2009年間為詐領保險金連續殺害母親、婆婆及丈夫。
• 彭建源:「手段兇殘」、「殺害人數」、「嚴重危害社會」 - 2012年3月13日因與好友起糾紛遂至其經營之卡拉OK縱火造成5人死亡。
2016-04-06 00:42 · 12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6 12:05 編輯


以上資料顯示,為何世界大部分比例的國家都趨向廢止死刑重大因素之一。
中華民國國內發生廢死運動是針對死刑制度而來〈也就是現狀,只是現在判死刑的要件緊縮,審判程序趨於嚴謹〉,反廢死則是針對廢死運動的提出質疑。
在目前能夠搜取證據或相關研究均顯示出,到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
所以,我真正要了解的是死刑執行能否讓以後重大刑案有阻卻發生的可能性?也就是嚇阻作用。

很多研究均顯示出沒有很顯著的嚇阻作用,但是也考慮到所研究的對象因為很多國家受到如上開歐盟經濟手段及廢死運動運用司法手段或政治手段〈如釋憲〉干涉到死刑之正常執行,有可能影響研究結果,如上開判決死刑定讞後至今仍未執行的重大案件,可能讓人覺得有不會執行的可能性,也造成人民對於法制無法信賴,因政府沒有徹底執行死刑,才會有重大治安事件發生,並產生無奈感及怨懟。
所以當經濟因素影響執政者統治基礎時,就有可能採取停止死刑執行,以換取貿易利益,當社會發生重大治安事件影響執政者統治基礎時,就可能採取合併數人執行死刑,以產生震撼效果,撫慰民心。造成統計數據的失真,如此怎能理性探討廢死或反廢死的議題,也無所依據。
2016-04-06 12:01 · 12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6 12:21 編輯


人類報復主義思想意識
一、 中國
約法三章一詞,最早出現於《史記》「高祖本紀」。公元前207年,劉邦占領秦都咸陽後,廢除了秦的苛法嚴刑,只保留「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三條(殺人者處死,傷害及盜取財物給予和罪行相應的刑罰)。
二、西方─「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在西方遠古時代,懲罰係以「報復」意識為主。《舊約》時代的希伯萊人所相信的,祇不過是當時各個社會也都相信的這種「報復主義」。
「漢摩拉比法典」雕印在約高達八呎的閃長岩柱上,是「以眼還眼」的最早紀錄。在西元前1750年左右的「漢摩拉比法典」裡就已明載:「一個人如果毀掉別人的眼,則應以毀掉他自己的眼為懲罰」。
「出埃及記」的第21章第24至25節:「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
「利未記」第24章第20節:「以傷還傷,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他怎麼叫人的身體有殘疾,也要照樣向他行。」
   報復心理是人性本能的反映,產生有必然的社會與人類心理基礎,個人的報復心理無所謂正當與不正當〈否定人性尊嚴〉,也正因為如此,個人的報復心理是刑法得以長久存在社會的基礎。假如人人都像耶穌一樣「如果一個人拿走了你的外套,也讓他拿走你的斗篷」那麽,刑法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甚至刑法的必要性也會因此大打折扣。
由於人類組成了群體性的組織,天生任何正當的本能,都需要受到社會制約的要求。更由於刑法內涵的演繹,國家這個角色,就得擺脱個人直接性報復本能,由國家合理規範報復心理,以國家代執行手段,並以社會化體現,來平衡個人與社會雙方的需求。
2016-05-06 14:54 · 126樓
社會公理何在?2015~2016年法院連下12道免死牌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5月6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轟動一時的台南湯姆熊遊樂場方姓男童遭割喉案,凶手曾男落網時嗆聲「在台灣殺1、2人不會被判死刑」,最高法院認定他長期受精神疾病折磨,昨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統計自去年以來,已有12個殺人犯,不管犯案手法有多凶殘,不管是殺1個、2個、3個,都可免受死刑制裁。

不只2個 殺3個都免死

方童的姑姑得知判決結果,痛罵司法不公,網友更是幹譙連連,譏諷要殺人之前,多去精神病門診看病,就可免死,更有人在網路開賭,說曾男與犯下北投、內湖殺童的兩人是「割喉三兄弟」,應該沒有一個會被判死刑,在台灣,只要裝瘋就可以任意殺害幼童。

這起震驚社會的凶殺案,起因於2012年底曾男為了想被判死刑,計畫殺害2到3人,他選擇抵抗力弱的兒童下手,帶刀前往台南市湯姆熊遊藝場,將10歲方小弟誘騙到廁所,再以刀割喉致死。

湯姆熊帶頭 殺童可活

一、二審依據2家醫院鑑定報告,認定曾男患精神疾病,都判處曾男無期徒刑,前年最高法院將案件發回更審,要求查明曾男是否裝病,更一審再將曾男送4家醫院進行心理鑑定,發現他殺害男童時有精神障礙的情況,仍將他判處無期徒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只有小學畢業的曾男嗆聲成真,法院果然判他免死。

諷刺的是,法務部還一度因為曾男「可免死」這句話,火速槍決6死囚,但最高法院合議庭昨天表示,這起悲劇的發生,法官們感同身受,但礙於我國已實施兩公約,曾男因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判死。

判活理由瞎 亡靈安在

自從我國施行人權兩公約後,2年來僅鄭捷1人被判死定讞,過去1年來有12件重大殺人案,其中7起的殺人犯,都獲判無期定讞,免死的理由有「是個孝子」、「在校課業良好」、「會抄經書給法官」、「犯行凶殘程度比不上菲律賓武裝分子蘇祿軍」等等,法官為了不判死,判決理由愈來愈瞎。

另5起重大殺人案,雖在審理過程中,但地院或高院的也都是處以無期徒刑。其中新北張男10年前為情婦殺死妻子與2名幼女,歷審6次都被判死的張男,沒想到在更五審時,法官把死刑改判無期徒刑,理由竟是「他再犯風險不高」。千奇百怪的理由,不禁讓人質疑法官究竟量刑標準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