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0-12-30 11:1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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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委、當選委員有所謂的消極資格,就是有前科者或欠繳管理費者,即當然解任,但有誰去查證前科?
"
所以當選人的資格一定要有請管理中心去警察局查證是否有前科,才可以公告",我的社區第一屆有做,後來換物管公司就越來越偷懶,現在都沒有,難怪會出問題。(這是在預防有黑道背景的委員)
2、"
各個當選的委員之間不能有三等親的關係",這是在預防某個大家族把持管委會。
3、"
每一個人可以持有的委託書不得超過5張,且管理中心不得幫人收集委託書",這是怕某個財大勢大的人收集大量委託書,強行通過議題,然後管委會的基金就大失血了。
4、"
曾有嚴重違規的住戶不得參選委員",如裝設鐵窗、鞋櫃擺梯廳、私人物品擺在頂樓、逃生梯等,如已經開罰還置之不理者,不得參選委員。
5、我發現常有一些委員之間有嫌隙,就黑函滿天飛,或是做決策流程出問題,就推卸責任,或習慣開會時大聲恐嚇其他委員,讓溫和的委員心生畏懼,就辭職不做,或有住戶不明就裡來鬧場等等事情發生。所以我覺得請管委會作會議記綠還不夠,應該每一場開會都要錄影錄聲存證,這樣就會減少麻煩,住戶要來查證也很清楚,沒有黑箱作業。
6、"
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整棟都是套房就不在此限),這在預防橡 皮圖章型的委員。
7、"
出席區權會的住戶可以減免一個月管理費,(欠繳管理費者則無此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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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1、委員有出席管委會例會之義務. 如有事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前三天向主任委員請假. 若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則自動解任,由後補委員後補。
2、管委會委員之補選應在二週內完成,(否則為主委與管理中心之缺失)。
3、曾擔任管理委員,而遭罷免者,不得再競選擔任管理委員。
4、物管公司之選擇權交由全體住戶.(年度大會全體住戶投票選擇物管公司)!管委會在招商投票表決時.如遇有跟委員有利益關係者(例物管公司是委員親屬.股東或某工程公司為親屬....)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