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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請勿再回覆)

2010-12-27 11:18 · 81樓
提出個人小小意見,委員設置人數似應以單數較妥(例如:17或19等等)

否則若有決議須採多數決時,可能會發生平手而無法決議的情形,供參。{:4_179:}
2010-12-28 20:02 · 82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建議Q棟3名!!
2010-12-28 20:03 · 83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開會當天要提出來修正...
不然就定案了!!!
2010-12-28 20:20 · 84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12-28 20:03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開會當天要提出來修正...


建議是否在這星期天大家聚會一下討論,
對某些事情形成共識,例如委員人數等等這些問題,
以免開會當天完全由麗寶主導。
因還未收到開會通知,完全不知有哪些內容,
已請物管寄送但收未收到
2010-12-28 23:37 · 85樓
回覆 獅子媽媽 的文章

+1
可是黑麻恐龍不能參加說.....
2010-12-29 00:18 · 86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為什麼要刪q棟1名.可以再增加o棟1名
2010-12-29 00:41 · 87樓
棠爸 發表於 2010-12-28 23:37
回覆 獅子媽媽 的文章

+1


那就看哪一天大家都方便吧!

哇! 成立大會真早啊,9點就開始,
那我們大概7點多就要從家裡出發啦!
2010-12-29 02:46 · 8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nita9398 於 2010-12-29 02:47 編輯


J.K.L.M.N.O.P共7票 : Q的暗樁3票+店面=麗寶穩的1票.........請問在管理決策上...會裁定何者決策實施...
如果擔心住戶沒辦法反應自己切身問題時.其時可以在每棟委員住的信箱上.貼上"給管理委員會意見信箱".
給各位住戶知道.有事也是可提出意見的..集思廣意.只為我們的社區更好..

我為昨天不當言詞道歉...可能在麗寶公布Q棟有3位名額時.有些人可能不是很舒服.直接就發文在論壇上.令我感到不愉快後也很不理性的回覆.但如果是你..........會怎麼做....

2010-12-29 08:14 · 89樓
回覆 anita9398 的文章

Dear Anita大,我沒有說要刪Q棟委員人數,Q棟委員人數是維持3名,外家店面1名!
2010-12-29 08:31 · 9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0-12-29 08:31 編輯


之前開個會應該要喔~
不然很容易被麗寶主導到他們要的結果~~~
其實只要把恐龍大放在這的各項規約拿出來與麗寶的規約拿出來比對
讓大家表決就好~~~看大家比較想要愛北大版或建商版~

2010-12-29 08:33 · 91樓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如果大家比較建議我們在這邊討論的版本,請大家當天把這一份列印下來,
開會當天帶著~~~然後以這份為主...逐條修改!!
2010-12-29 23:47 · 92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12-29 08:33
回覆 juniormark 的文章

如果大家比較建議我們在這邊討論的版本,請大家當天把這一份列印下來,


同意+1

且再建議..大型垃圾桶車需要求麗寶增加.作為資源分類使用.目前戶數是很少人入住.但日後人多.資源一多.清潔人員必須每天整理.會使清潔人員沒有更多的時間去做其他地方的清潔...

如果能多一些垃圾桶車.讓住戶可以隨手作分類.一次就到定位.不用再讓清潔人員再去處理.且可以請外面的回收公司.1個禮拜來我們社區收一次.我想他們也會很樂意.我們社區也可以節省一些因為人工不足而要多請人清潔的費用..
2010-12-30 09:47 · 93樓
再建議將社區成為"無菸社區"...
2010-12-30 09:52 · 94樓
第二條的
三、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樓頂平臺、外牆面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符合本社區之廣告物設置辦法相關規定。

好像應該為
三、 本公寓大廈周圍上下、樓頂平臺、外牆面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為共用部分,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經核准懸掛或設置廣告物者,應符合本社區之廣告物設置辦法相關規定。
2010-12-30 10:03 · 95樓
第三條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公寓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其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之召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召集人由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無法互推產生時,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互推1人擔任,或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臨時召集人違反召集義務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次順位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管理委員任之。

應該是有幾個字多了(如紅字部份)
2010-12-30 10:55 · 9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0-12-30 11:11 編輯


以上是節錄國際館館主在家族中所po的文章,請恐龍及灰熊大參考後加入在規約之中

1、主委、當選委員有所謂的消極資格,就是有前科者或欠繳管理費者,即當然解任,但有誰去查證前科?
" 所以當選人的資格一定要有請管理中心去警察局查證是否有前科,才可以公告",我的社區第一屆有做,後來換物管公司就越來越偷懶,現在都沒有,難怪會出問題。(這是在預防有黑道背景的委員)
2、"各個當選的委員之間不能有三等親的關係",這是在預防某個大家族把持管委會。
3、"每一個人可以持有的委託書不得超過5張,且管理中心不得幫人收集委託書",這是怕某個財大勢大的人收集大量委託書,強行通過議題,然後管委會的基金就大失血了。
4、"曾有嚴重違規的住戶不得參選委員",如裝設鐵窗、鞋櫃擺梯廳、私人物品擺在頂樓、逃生梯等,如已經開罰還置之不理者,不得參選委員。
5、我發現常有一些委員之間有嫌隙,就黑函滿天飛,或是做決策流程出問題,就推卸責任,或習慣開會時大聲恐嚇其他委員,讓溫和的委員心生畏懼,就辭職不做,或有住戶不明就裡來鬧場等等事情發生。所以我覺得請管委會作會議記綠還不夠,應該每一場開會都要錄影錄聲存證,這樣就會減少麻煩,住戶要來查證也很清楚,沒有黑箱作業。
6、"需有確實居住之事實,除了戶籍需設於此外,如果名下房子已出租,不得擔任委員"(整棟都是套房就不在此限),這在預防橡 皮圖章型的委員。
7、"出席區權會的住戶可以減免一個月管理費,(欠繳管理費者則無此項優惠)"
[hr]
另外
1、委員有出席管委會例會之義務. 如有事無法參加例會,應於例會前三天向主任委員請假. 若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例會者,則自動解任,由後補委員後補。
2、管委會委員之補選應在二週內完成,(否則為主委與管理中心之缺失)。
3、曾擔任管理委員,而遭罷免者,不得再競選擔任管理委員。
4、物管公司之選擇權交由全體住戶.(年度大會全體住戶投票選擇物管公司)!管委會在招商投票表決時.如遇有跟委員有利益關係者(例物管公司是委員親屬.股東或某工程公司為親屬....)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
2010-12-30 11:00 · 97樓
回覆 黑麻麻 的文章

如果當天是通過這版本,這樣會對我們後續委員選舉有效!
因為委託最多五張,也就是說萬一有人手上委託超過五張,也只能以五票計.
2010-12-30 11:00 · 98樓
出席區權會的住戶可以減免一個月管理費,(欠繳管理費者則無此項優惠)"
+111111111111111
給他一個讚...
2010-12-30 11:06 · 99樓
克莉絲汀大舉的那些規約、案例
都蠻符合實際需求的
建請灰熊大或是恐龍大把它加入
2010-12-30 11:12 · 100樓
回覆 kevin媽 的文章

我短消息通知灰熊大...
2010-12-30 14:40 · 101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12-30 09:47
再建議將社區成為"無菸社區"...


贊成!!!!
攸關社區品質
請大家支持一併討論


2010-12-30 16:04 · 10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灰熊厲害 於 2010-12-30 16:33 編輯


回覆 黑麻麻 的文章

我建議修正第2條:
七、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劃設機(腳踏)車停車位,供住戶之機(腳踏)車停放,其相關管理規範授權管理委員會訂(修)定之。
八、有關汽、機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規範及違反之責任均授權管理委員會訂(修)定之。
第五條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兼具住戶者任之,其餘管理委員由住戶任之。
第六條
……,可視實際情形不定期召開,最長不可超過3個月。
第七條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或管理委員互推(選)之。
(五)曾違反社區規定並經管委會制止不聽而處罰在案達2次之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選任社區之管理委員。
第八條
七、上述之資格需經管委會或社區管理中心確認後,方得公告。
2010-12-30 16:14 · 103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灰熊大
關於黑麻麻及你所提之條文應該增加於哪裡?
請指示!!
2010-12-30 16:21 · 104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黑麻麻的第1點,就是第七條二(五)。
第2、3點很難,第2點限制3等親,要如何查?而且管委會成員過半數是屬同一家族的,機率應該很低。第3點,每人最多可代表5位區權人,這部分如果大家認同的話,我稍後建議。
2010-12-30 16:22 · 105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第2條的十二建議刪除,因為相關規定在第19條
2010-12-30 16:28 · 106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等一下修改...
2010-12-30 16:29 · 107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第6點,是建議修改第5條三:
三、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並兼具住戶者任之。
第7點的話,如果大家同意後,我容後建議。
2010-12-30 16:37 · 10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灰熊厲害 於 2010-12-30 16:38 編輯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第19條的部分條文建議修正:
一、 除本規約已約定外,有關維護本設區設備與景觀、確保公共安全促進生活環境品質與敦親睦鄰等事項,另以社區生活規範規範之並授權管理委員會訂(修)定之。
二、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辦法,本規約未規定者,授權管理委員會另訂(修)使用管理辦法並執行之。
2010-12-30 18:06 · 109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灰熊大大~我有疑惑請教,目前世紀管機車車位,是否均為約定專用?還是有部分機車車位,是約定共用部分?倘若目前都是約定專用(個人以為寫明在契約中的汽機車位置編號,均為約定專用)?那未來有規劃要將其他約定共用部分即目前非停車區域,挪出作為增設機(腳踏車)停放區嗎?如有觀念不清之處,請指教!
2010-12-30 18:50 · 110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灰熊大...
消極資格在第八條!
2010-12-30 21:47 · 111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2-30 16:29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第6點,是建議修改第5條三:


請問區所有權人是先生名.是住戶.那太太可以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財務委員嗎?????
2010-12-30 22:08 · 1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小徐 於 2010-12-30 22:13 編輯


主,副,監,財四大委員理論上都應該是區分所有權本人並設籍且居住於本社區
2010-12-31 09:13 · 1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灰熊厲害 於 2010-12-31 11:18 編輯


回覆 豬阿魚 的文章

機車停車位,依據權狀為共用部分,但是,在我們跟麗寶所簽定的合約中及使用執照圖說中所登載的是專用部分,所以把共用部分以合約或規定變更成專用部分,就是約定專用,所以將來我們社區為了解決腳踏車位不夠的問題,需利用其它共用部分變成專用部分,就需要相關的依據,有了依據,管委會就可以執行相關的事項了。
2010-12-31 09:13 · 114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哦,看錯了,抱歉
2010-12-31 09:15 · 115樓
回覆 anita9398 的文章

不行,就是怕這樣,所以才會特別註明,但是其他的委員(除主、副、監、財)就不受限哦(只要是住戶即可)。
2010-12-31 09:18 · 116樓
回覆 小徐 的文章

收到,設籍的部分可能有點困難,因為有人可能個人因素(例:小孩子的上學問題、職業上的問題…等)需要把戶籍遷出,但是人還是住在社區內而且是區分所有權人,相信他對社區應該有認同感,如果,大家覺得需要設籍的話,我就加上。
2010-12-31 09:45 · 11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ulywang 於 2010-12-31 10:41 編輯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房子在我名下....但不代表我會設籍在此(比方說因為就學因素要把戶籍遷出去等等....)
只要確定房子是登記在誰名下(登記人本人及其配偶或子女)而且有居住事實
應該就可以了吧....
戶籍....我個人認為應該不是那麼重要....或許在幾個較重要的職位上(主.副.監.財....等)可能應該是有需要外....
2010-12-31 11:20 · 118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小徐大就是針對主、副、財、監提出建議,看看各位的意見如何?我的意見比較傾向不用設"戶籍"。
2010-12-31 11:23 · 1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ulywang 於 2010-12-31 11:24 編輯


了解....我想....如果是以下三條件的話 :
1. 區分所有權人
2. 設籍在本社區所屬之行政區(目前是樹林區,未來不知道....{:4_90:} )
3. 有入住實事

我個人比較傾向 1,3 ....{:4_153:}
2011-01-04 23:23 · 120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對於目前擬定的愛北大版規約,基本上完全附議
剛剛再細讀一次時,發現些許勘誤
1.第一條, 似乎漏了標題~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2.第二條第三項, ...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若增加二字,改為 ...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樣會不會好些
3.第二條第十項與第十一項,關於合約書之附件,我對照了一下我的合約書,「A、B二區房地分別獨立管理方式同意書」是附件(八),「建物公共空間休閒設施規劃及分管協議書」是附件(七),與您的附件(十)和附件(九)有些出入,不知其他住戶的合約是否也有異同
4.第六條,較麗寶、內政部版少了二項,「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15日內公告之」,不知這二項,是否已經討論刪除,還是不小心漏掉
5.第九條第十項,管理委員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他委員分為5個組,共15名,應該是16名

很抱歉,沒能趕在3點前提出,偶面壁去{:4_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