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媽媽 發表於 2012-5-6 23:52 
我覺得很奇怪版主都說他是街頭藝人,應該是向政府某負責單位提出申請,但是好像很多社區都希望把他請到自己 ...
我想您對於"街頭藝人管理辦法"有些不明瞭 所以有些許的誤會
文化局是街頭藝人業務公部門的政策單位 有關街頭藝人表演的場地 分屬不同事業主管單位
例如您說的大溪老街 三峽祖師廟的特定區域 分屬大溪.三峽公所 秉文化局政策 督導轄區內街頭藝人表演的態樣(例如有無違反環保.商業.社維法等等)
北大特區內於公部門核准的場地 是碧連天與京都之間的竹街 由申請單位碧連天負責督導
但是 公部門以外的場地由私部門權責處裡 例如小樂如果在劍橋前藝術大道表演 三峽區公所無權管制 又例如小樂如果在劍橋前大馬路上表演 公所可請警察開罰 因為馬路屬於公部門 而北大內馬路不屬三峽公所核准的表演場地 因此不能表演
北大特區內藝術大道分屬各社區管委會權責業管與維護(類似認養) 街頭藝人要在社區前演出 必須經該段社區管委會同意始得表演(惟表演態樣依然不得違反各項法規) 又如果藝術大道屬於八公尺以內的步道 即便管委會同意 也無法表演 因為行人步道的表演區一定要大於八公尺
另外有一種情形不同 台北市西門町的中華路行人步道的表演區大於八公尺 但是並非步道旁的店家業管 而是屬於台北市工務局業管督導 因此 如果街頭藝人要表演 需向台北市工務局申請核准 店家不能驅趕街頭藝人
總之 無論公部門私部門 都是需要由各權責單位核准的
至於社區內的表演 就屬於演出單位的個人或團體與管委會的商業行為 管委會付費邀請 表演者就去演出了(例如中秋耶誕跨年等等)
我並非向管委會申請到社區內演出 只是向管委會申請社區外步道的演出核准!
以上 希望您能了解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