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inbow 發表於 2012-5-1 08:43 
昨天的會議裡
業者說她們裡面有"兩百四十幾攤"
所以海大還低估了租金收入
最扯的是,主席問樹林區公所人員,取締拍照違法狀況,但承辦人居然東拉西扯,要求政府輔導攤商合法。
明明樹林區公所是執法取締單位,我不知道該承辦人是基於甚麼權限與立場,要求政府輔導攤商合法?!
小柚子 發表於 2012-5-1 10:47 
最扯的是,主席問樹林區公所人員,取締拍照違法狀況,但承辦人居然東拉西扯,要求政府輔導攤商合法。
明 ...
區公所回電說 對於攤販 他們找不到罰則可以開罰{:1_756:}
rainbow 發表於 2012-5-1 10:57 
區公所回電說 對於攤販 他們找不到罰則可以開罰
城鄉局要求區公所提供拍照認定違法攤商營業狀況,明確向區公所表示,機關用地就是不能作為攤販使用,我不懂區公所不但不處理,還東拉西扯包庇攤商要求政府輔導合法,他們是基於甚麼立場與權限?!
找他的主管抗議啦~
rainbow 發表於 2012-5-1 08:43 
我不懂這些所謂民代助理的是 正如所謂攤商需要生存
居民難道就不用嗎? 居民裡也有失業單親的人啊?居民也有搬不了家的苦楚 居民難道就不是勞動人口嗎?
難道沒看見有居民也是受不了房貸壓力而幾乎輕生嗎?
攤商裡也有開設公司 擁有許多攤位 的大攤商 啊......這些要怎麼比
恩恩~一個月前她們還沒有在這裡擺攤,難道就活不下去嗎??
這邏輯真是莫名其妙~
寄信時間:101年5月1日
寄信內容:參考evalee內容
寄信數量:個人累積寄出 3 封信
案號:1010501277
昨天收到市府的回文,不知道是不是跟大家一樣的罐頭回文?
回覆內容: 敬愛的市民,您來電陳情「北大幸福美食廣場」一案(案號:電1010422234),我們已收到,經交由本府(城鄉發展局)處理,茲向您說明如下:城鄉發展局:「北大幸福美食廣場」設置地點位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應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2、第4條之適用,又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其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本局於101年4月17日及101年4月23日函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樹林區公所提供「北大幸福美食廣場」稽查紀錄及照片予本局,俾依法查處,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以免受罰及影響公司形象。有關「北大幸福美食廣場」營業衍生違規停車及環境污染等問題,本局業以101年4月 日北城開字第1011667536號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依法查處。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
這個政府最近是怎麼了,不是患了大頭症就是讓人感到痳木不仁.
🔧 本帖最後由 notyet 於 2012-5-1 14:36 編輯
今天收到的罐頭回文是這樣的
心情很不好,於是立刻又寫給市長第二封
"本案已督飭轄區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行為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它本來就是違法,還要有什麼發現違規情事才能怎樣...違法的東西住附近的多數民眾強烈反映了,你們還不執法,到底要怎麼樣才能拜託你們執法啊,求求你們來教教我們!
"環保局101年4月17及20日,於該夜市周遭巡查,未發現有明顯噪音擾鄰、環境髒亂及油煙逸散及環境髒亂之情事,惟仍飭令業者做好空污噪音防範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以免擾鄰;另針對油煙惡臭,已請該夜市之攤商自治會代表,請各攤商加強油煙防制,以避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環保局的人真的有來嗎??沒聞到也太誇張了吧,我們隔幾條街都聞得到耶..要找記者一起來看嗎???
"衛生局於101年4月17日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前往查核,針對其食品衛生環境問題已先行輔導管理負責人,再由負責人轉知各攤位,並將不定期稽核該夜市之餐飲攤販。"是要輔導他們就地合法嗎??你們也太扯了吧!!我現在去佔個車位做生意,我很有誠意,請輔導我就地合法,拜託!!
所以,以上
寄信時間:101年5月1日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2封信
5/1再投市長信箱1封+樹林區公所1封
雖然沒用, 但還是要繼續投!
2012/05/01投書
案號:1010501388
範例:12+加油添醋
累積數量:2封
我的第一封都沒有回我~~{:4_161:}
寄信時間:101年5月1日
寄信內容:範例四+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1封信
案號:1010501492
記不清楚寄過幾封信 打過多少電話 給多少單位打電話 反正做就對了!
再下來我也要去申請政府輔導--心理輔導 躁鬱症 :P
寄信時間:101年5月1日
寄信內容:範本8+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2封信
寄信時間:101年5月1日
寄信內容:範本3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1封信
案號:1010501540
今天開始加入~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範本1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1封信
備註:案號 1010503035
y-tsai 發表於 2012-5-3 07:46 
今天開始加入~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今天下午3--5點 立委黃志雄 議員洪佳君 在紫京城舉行鄉親有約座談會
請大家告訴大家 踴躍參加
別讓有關人士以為反對違法夜市只是少數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2封信
備註:4/27案號1010427413
5/3 案號1010503168
寄信時間:101年5月3日
寄信內容:範例(一)
案號:1010503530
案號101041659xx
市長信箱回覆內容
單位名稱:經濟發展局
回覆日期:101/05/01 14:28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陳情樹林區大義路違規設置夜市案,因涉及多個機關,經本局統籌彙整,在此向您一併說明:有關合法性及取締裁罰處理:查案址屬臺北大學社區特定區內機關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申請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法令之適用,並得申請多目標使用項目未包括攤販集中場。將依樹林區公所提供稽查紀錄及照片依法查處,並副知土地所有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善盡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維持土地合法使用之法律義務,以免受罰及影響公司形象。(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開發管理科賴振昇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7032。)經查該夜市為非經合法登記設立之攤販臨時集中場,區公所已於4月13日於現場採証,並將資料檢送相關單位。有關交通、噪音、環境等污染之處理內容如下: 本案已督飭轄區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行為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交通組 聯絡電話:02-26872922;﹝警用﹞7342550 承辦人:何勝茂。)環保局101年4月17及20日,於該夜市周遭巡查,未發現有明顯噪音擾鄰、環境髒亂及油煙逸散及環境髒亂之情事,惟仍飭令業者做好空污噪音防範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以免擾鄰;另針對油煙惡臭,已請該夜市之攤商自治會代表,請各攤商加強油煙防制,以避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科王坤源、鄭茂卿(02)26874446。)衛生局於101年4月17日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前往查核,針對其食品衛生環境問題已先行輔導管理負責人,再由負責人轉知各攤位,並將不定期稽核該夜市之餐飲攤販。(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萬柏彥(02)22577155 分機 1332。)如您對於上述說明有更進一步了解之需求,亦可電洽各單位承辦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更詳盡之說明。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請在這裡輸入內文)新北市政府公用事業科陳莉菁本市境內1999、(02)29603456 分機 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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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 您 所陳「北大幸福美食廣場」之攤販違規營業一事,查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違反本規則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廢棄清理法、行政執行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處罰」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略以:「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依前揭規定,本案「北大幸福美食廣場」之攤販違規營業之地點係於北大特區機關用地營業,非屬道路範圍,本局樹林分局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取締,已由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城鄉局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依權責卓處。
二、 另指陳該美食廣場營業時,造成環境污染、噪音一事,已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權責卓處。
三、 再陳,該美食廣場開幕後,帶來周邊違規停車情形嚴重一事,查本局樹林分局於4月13日17時該美食廣場開幕以來,即由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派員前往查處取締,惟該廣場周邊未規劃停車場,致使違規停車情形嚴重, 已再督飭所轄柑園派出所及交通分隊依該廣場營業時段派員加強週邊之違規停車查處取締,以維交通秩序;另為加強服務民眾及加快處理流程,若平時發現有各項違規之情事,仍請利用(02)26812101與本局樹林分局勤務指揮中心聯絡,將即刻派員前往查處。
四、 又陳,該美食廣場堆設瓦斯桶,造成公共安全一事,本局樹林分局業於101年5月3日以新北警樹交字第1014034643號函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依權責查處。
...................................................................................
今日寄給中華電信及經濟部
請中華電信盡速處理,請經濟部督導中華電信和違法業者
累積5封
憑良心說,我和先生去過幸福夜市一次,而且是計程車司機推薦我們去的{:1_756:},洶湧的人潮讓我們感到驚訝,如果這麼多人不贊成設立,為什麼又有這麼多人去捧場?坦白說,我和先生去過一次就不想再去了,賣的東西並沒有比較便宜,一串花枝丸35元,牛排130元.....,而且周圍機車亂停,甚至有許多人自視北大人是有文化水準的高人一等,卻看到許多人就坐在中悅的階梯享用戰利品,說真的,中悅號稱豪宅,我真替它感到難過.....
寄信時間:101年5月4日
寄信內容:版主範例
寄信數量:個人累積寄出 1 封信
ababy 發表於 2012-5-3 23:27 
選前再跟你裝無辜
你還不是投降
今天看到932公車外的夫妻檔的廣告: 把捷運先導公車/932/922/850...列出來並放上夫妻檔的照片,
會讓人認為這些路線是他們爭取來的政績
真的是他們爭取的嗎?!
如是, 此廣告無可厚非
若不是, 就令人覺得{:4_95:}
寄信時間:101年5月5日
寄信內容:自行撰寫
寄信數量:個人已經累積寄出2封信
備註:案號: 1010505073
掠食者 發表於 2012-5-4 22:00 
您說"甚至有許多人自視北大人是有文化水準的高人一等,卻看到許多人就坐在中悅的階梯享用戰利品,說真的,中 ...
我的意思不特定指哪個社區的人,而是只要是住北大這的居民都應該互相體諒尊重大家的權益,約束自身的行為,如果是我家社區門口階梯有人蹲坐在那吃東西,我想我也會不太開心= =
對於違停,打1999去要求拖吊,不然就自行拍照舉證
我上次拍照去檢舉違停的那五輛機車, 樹林分局已經回覆已徑行舉發
數位相機拍照不用錢
http://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_file/1494/SG/21699/D.html
檢舉違規、路霸專線:110、 02-22255999 轉9、 02-80725454 轉4690~4698
檢舉違規、路霸信箱:[email]tcpg@ntpd.gov.tw[/email]
受理路況通報專線: 0800-261077
🔧 本帖最後由 三代同堂 於 2012-5-5 20:54 編輯
市府官員多ㄧ事不如少ㄧ事的心態實在不可取,為了給這些公務員ㄧ些警惕,我們是不是也發起ㄧ人ㄧ信寄給監察院,讓這些官員好好地去向監察院說明!!!!!{:4_153:}
案號:1010505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