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傑森 於 2011-9-29 00:27 編輯
有一件事是確定的:前主委霸佔應該交接的東西,是錯的。
只是,小弟的想法是「前主委是做錯事,但或許不是做壞事」,而法律,除非到了沒有其他方法的地步,不然比較適合拿來對付「壞人」,而不是「做錯事的人」。
有參加第19次會議的鄰居可能看的出來,小弟不喜歡林前主委跟她的很多行為。但終究動用法律,特別是刑法,其實是一件嚴肅的事,比如侵佔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然通常會緩刑或易科罰金,但畢竟會烙印個「侵佔社區財產的主委」在林前主委身上。當然,這是個人價值觀的輕重之別,只是以小弟個人衡量,不論林前主委的理由多麼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但如果她真的誤以為那些理由是對的,而不是虛編藉口霸佔支票,似乎在動用法律(特別是刑法)之前,還有一些轉圜空間。
例如,林前主委說她拒絕交出支票的理由是「第20次管委會要重新確認主委、副主委」,那我們或許可以等第20次會議把副主委代理主委一事搞定之後,如果那時林前主委還是拒絕交出,管委會再發動法律程序,可能更師出有名,也更具正當性。
小弟重申,林前主委目前的作法絕對是錯的,只是希望在動用法律之前,可以多給林前主委一些些彌補挽救的空間。
當然,如果這個空間最後還是被林前主委自己揮霍殆盡,那就不能怪管委會不盡人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