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置行人穿越道的法規問題,亦即是否違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二十六條第四項第二款:「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其實在第一篇「大義路增設行人穿越道案說明」的「疑慮與解決方法」當中已經提到過,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所以本規則係屬設置號誌之「發動條件」,屬於行政機關裁量範圍,並不是說不是說不符條件就不能設置。
若要看行政機關的態度,則可以參考100年5月27日的會勘紀錄,交通局已表示「原則同意設置」,因公務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加上交通局內部研商評估並已正式回函表示「原則同意設置」,所以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我認為既然交通局都同意設置,願意彌補當初都市計畫的疏忽與缺失,那我們何必自尋煩惱呢?重點是希望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儘快設置行人穿越道,以保障行人跟駕駛人的安全,這才是最重要的;也希望大家能夠支持這條行人穿越道的設置,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