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老熊 於 2011-8-13 08:00 編輯
首先,車禍案件進入警察體系後我們如何辦理這個案件,檢察機關受理車禍案件的類型可分傷害案件和死亡案件,車禍事件中沒有人員死亡,舉凡輕傷、重傷、昏迷在加護病房急救的情況,我們都認為它是傷害罪,屬於傷害案件。
首先是由警察機關在做現場處理,包括做現場圖、照照相、做酒精測試、作訊問筆錄,做完這些後也並不會馬上通知檢察官,因為傷害案件是告訴乃論的案件,他會再傳訊當事人來作筆錄,也許會勸當事人和解,如果沒有和解他才送,如果等了很久沒有和解的跡象他才把案件送到地檢署,通常送的時候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也不是現行犯,所以他只把案件送到地檢署,這是傷害案件如何到地檢署來的狀況。
另一種是死亡案件。死亡事故是指一個事故中有人死亡不論是一個人,二個人都稱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與傷害案件最大不同的地方是一旦發生死亡事故檢察官是馬上去接觸。刑事訴訟法二百十八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檢查官就必須依法去相驗,相驗就是去檢察屍體的意思。
死亡事故又可分為當場死亡和送到醫院急救死亡不同層次,如果是當場死亡的情形,依行政法規的規定,原則上到現場處理車禍的交通警察不可以翻動現椎,屍體也不能翻動,要等檢察官陪同法醫師到現場檢驗驗屍體完成之後,才由警察機關做現場的蒐證工作,所以這種情況是唯一檢察官有機會最快速跑到現場去看到真正車禍現場的原貌。
當然也有例外,當車禍事故發生在高速公路上時,高速公路是台灣交通的大動脈,依照高速公路交通規則規定,如果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必須馬上處理現場以免妨礙交通,必須把屍體運到公立醫院的太平間或殯儀館讓檢察官到那裡去相驗,所以在這種情況也沒有辦法馬上看到車禍現場原貌。
第二種例外就是即使車禍不發生在高速公路上,而在所謂的交通要道上,也有規定說到現場處理的交通警員必須要先把屍體移到路邊,先處理車禍現場以免妨礙交通,以我們目前的交通情況來說,幾乎每一條都是交通要道,以我個人的經驗是例外多於原則,所以在所有車禍死亡案件中檢察官要看到車禍現場原貌的機會不多。檢察官在相驗之後感覺這車禍案件常不清楚,要去看現場可是這種現場已經不是現場,第一、屍體已經移動過了,第二、也許路邊其他的車輛都開走了,或者是有其他相關證據被移動過了,都不是最原始的原貌。
死亡事禍中有一種是送醫急救後死亡,不包括送醫路途中死亡,幾天幾分鐘或是幾個星期才死亡,當然一旦死亡檢察官就要去相驗,相驗的地方包括醫院太平間、殯儀館、死者家裡都有可能,這三個地方也跟車禍現場是不一致的,說老實話,檢察官輪勤外職的檢察官來相驗,所以除非當天發生的車禍很少,才會有多餘時間去看現場。
另外就是檢察官覺得這個車禍案件不清楚,有必要去看現場才會去看。即使檢察官事後去看現場,如同我方才所強調的,這種車禍現場也不是原始原貌。檢察相驗完畢,如同傷害案件,警察機關會把蒐證到的資料送到檢察官,不過人命關天,死亡車禍時,警察通常會把肇事者叫到檢察官那邊,也就是說連案件和人一起送到地檢署來,這種過失致死的案件的人犯送到地檢署之後,檢察官會開庭訊問,訊問之後一般會交保候傳,除非第一、肇事逃逸,第二、過失情節非常嚴重,第三、死亡人數超過二個人以上,不然一般過失致死的案件都是交保候傳,這是整個案件的趨向和檢察官處理的狀況。
參考資料來源:現行鑑定制度與檢察制度的現況-施慶堂(宜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http://www.cartalex.com.tw/article_body.php?g=1&a_id=304
根據現場情況:
1.傷者送醫(沒有當場死亡)
2.檢察官到場(表示有人死亡)
推論
該騎士應該是送醫不治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