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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主委會如何處理?

2010-07-09 13:52 · 81樓
change1221說的不無道理,擔心將來全部賣出給不同戶其外推責任找不到人處理,就我所知,當初原屋主簽立的切結書其效力與責任仍會由後來的承接戶概括承受,如同您現在外推陽台的房子,將來賣掉被查拆也是後來承接戶要負擔責任的。
當然如果仍然擔心承接戶疑慮,亦可明示於切結書中。
2010-07-09 17:22 · 82樓
🔧 本帖最後由 josephy 於 2010-7-9 17:26 編輯


這是我們社區的住戶
就我的觀點
他既然整層買下(更正一點,一層是三戶不是四戶)
走廊空間的確是可以約定專用
因為其他住戶無法進入此走廊
(我們社區各樓層都有磁扣管制)
所以並不算是連結數個專有部份之走廊
但是約定專用只能使用
並不能進行任何增建
就像二樓的露台一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我是沒看過他們局部外推的範圍到底有多大
如果影響到走廊寬度
就算區權會通過
基本上也是需要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並重新計算走廊寬度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訂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1、 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2、 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3、 防火避難設施:
(1) 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樓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2) 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3) 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4、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設備之變更。
5、 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6、 建築物之分戶牆、外牆、開放空間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項目之變更。)
2010-07-09 17:25 · 83樓
若發生那種情況,最好還是該住戶賣出時自行拆,雖然屋主簽立的切結書其效力與責任仍會由後來的承接戶概括承受,但只要後來的住戶也用社區有二工,不準拆,拆我就告社區,那就沒完沒了,又是一個循環 @@!
2010-07-10 01:49 · 84樓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其實依違建方向來看...若是未變更使用執照及私自增/改原公共牆面,一定是不符合規定(姑且先甭用"違法"字眼)!<---相信大家應該不是無的放矢,好比您"若聽"朋友將機車大燈改成HID...不用送驗,絕對是觸犯第18條第1項 "擅改車體"<---應挨不用對照原廠設計圖面來比對後才能"推論"吧?~

違反消防法...嚴格說起來,大家應該是指"消防相關法令規定",所以若是非指廣義解釋的話,的確用"違反消防法"的用詞有些疏忽...

至於申請界址...大可不必,地界多用於土地之劃分...我也曾以園區主委行文申請,因而替園區討回一小塊被占用的地~

消檢...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未依規定使用防火材質等,當然都過不了!<---應該都要一再重申:"如果、若是..."等字眼

如果一定要經過主管關機關認定後再發言...我想所有人都就此別再"討論"了吧!<---直接改標題並公告裁示結果給大家增長見聞~

-------------
梯廳就法而言是不能"約定專用"的...若管委會同意切結也會有責任!就情理而言,整層買下來唯有"分管協議"才能讓管委會免除責任
-------------
違規住戶要告全體住戶陽台外推絕對能舉發的...之前分享過案例
2010-07-10 08:01 · 85樓
謝謝蘿蔔特分享,我的意思並不是一定要經過認定後再發言,而是不要再只用"一定違反消防規定"、"消防檢查一定不會過"、...等章魚神算放話不負責言論,如果可以改成此案"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未依規定使用防火材質等"可能消防檢查過不了,這就是良善實質的建議,如果能將依據的法令條文也指出來就更讓人信服了,而非放完話射了就跑般不負責任。
2010-07-10 08:04 · 86樓
84# 小錢
也可以啊
2010-07-10 09:19 · 87樓
謝謝蘿蔔特分享,我的意思並不是一定要經過認定後再發言,而是不要再只用"一定違反消防規定"、"消防檢查一定不會過"、...等章魚神算放話不負責言論,如果可以改成此案"若是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 ...
joy 發表於 2010-7-10 08:01

在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章節裡

有很明確的說明及圖說你可以去看一看

不過最有效的方式是請相關單位來看,是不是只有你所說的,牽涉消防管路的變更、遮蔽消防設施的使用

這樣事情就可以比較明確
2010-07-10 09:33 · 88樓
現場也沒看過也沒有消防檢定就鐵口直斷此案一定違反消防法規啦、消檢一定不會過之類的放話又沒能舉出所以然實在不負責任,就連違建的認定也要對照圖說、指界、經主管機關認定,網路討論雖然方便但也不能隨便無的放矢 ...
joy 發表於 2010-7-9 08:57

明明已經侵權還要大家默認

社會變了

隨便找一個代書去問,當層小公梯聽是算當層所有人的,還是該棟所有人共同持有的

除非當層的梯聽有單一建號才是當層持有人共同持有

大家可以把權狀拿出來看看如果是小公的持分不是1/4(因為這個案子一層4戶)那就是全棟住戶持分
2010-07-10 15:28 · 89樓
josephy都說是社區住戶,此案應屬一層三戶可由共有人約定專用,康哥說的也沒錯,權狀或買賣契約要看清楚,走廊小公的部分有沒有寫仔細
2010-07-10 22:01 · 90樓
josephy都說是社區住戶,此案應屬一層三戶可由共有人約定專用,康哥說的也沒錯,權狀或買賣契約要看清楚,走廊小公的部分有沒有寫仔細
joy 發表於 2010-7-10 15:28



不是我武斷...沒有整層買下就能約定專用的~
小公不只是走廊而已!電梯、樓梯等除了一樓未持分外...皆由2F以上所共同持有!

版大標題已有"如果"的前提...
小弟過去兩個社區亦曾同時遇到走廊外推與同層分管協議等問題...也請教過律師與縣府工務局~

我看以後還請兩方的人先表明要我們以"站在何方立場"來論述利基點(雙方都不見得穩贏),要不永遠都會被指責偏頗的吧?!...即使已經很客觀
2010-07-11 06:47 · 91樓
🔧 本帖最後由 joy 於 2010-7-11 07:08 編輯


大家來這是要討論並沒有要辯論,毋須表明立場跟輸贏,能討論出共識當然是最好,不必像辯論會一樣,就算被一面倒,還是要堅守立場作結辯
網路討論的風氣希望能儘量做到謹言慎行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改善放話不負責、無俚嘴炮、情緒挑釁等個人習慣,久之就算立場不同也會是理上往來及知識情誼的交流,當然習慣若成自然,已說不適還是不改,那也無法渡了
2010-07-11 11:41 · 92樓
{:5_250:} 92# joy
2010-07-11 12:57 · 93樓
問1999應該都知道答案,只是要怎麼處理的漂亮才是管委會的重點。
若是一方不願協商,想要有好的結果是極難的,只能說不論結果兩方都需要面對全社區的住戶
理直不一定要氣壯的得理不繞人,但要氣壯則必需要理直

ps:我是說一層四戶,不是三戶,別害到該社區房價喔{:4_186:}
2010-07-11 23:56 · 94樓
問1999應該都知道答案,只是要怎麼處理的漂亮才是管委會的重點。
若是一方不願協商,想要有好的結果是極難的,只能說不論結果兩方都需要面對全社區的住戶
理直不一定要氣壯的得理不繞人,但要氣壯則必需要理直

ps: ...
小錢 發表於 2010-7-11 12:57


1999<---縣府...唉~有效率沒效果的單位,修身養性的人請自便!

光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都辯輸我<---吾非好辯,只是求甚解!
就連縣府層級的工商登記(工商投資課)也還要我跟經濟部層級(商業司)的窗口"討論"取得結論後,再跟下級(縣府)窗口解釋法令見解後才讓縣府蓋個章!

此案不只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工務局使用管理課)

我相應該為轉介到"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吧~
2010-07-12 08:25 · 95樓
個人覺得理虧氣壯係惡霸、理虧氣緩為求全、理直氣狀成烈士、理直氣和得高人,狗急會跳牆、人急是會抓狂,事情要處理圓滿大家都還要不斷學習得饒人處且饒人
2010-07-12 18:41 · 96樓

不是我武斷...沒有整層買下就能約定專用的~
小公不只是走廊而已!電梯、樓梯等除了一樓未持分外...皆由2F以上所共同持有!
版大標題已有"如果"的前提...
小弟過去兩個社區亦曾同時遇到走廊外推與同層分管協議等 ...
蘿蔔特 發表於 2010-7-10 22:01


能不能約定專用要看法規如何規定
目前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來
只要區權會通過就能設為約定專用
或是有其他的法規我沒有注意到的??還請賜教
(雖然是這樣說,但是區權會也不大可能通過,
因為露台戶當初有付出較多價金購屋,
而走廊部份可都是算在全棟住戶公設坪數中)

其實我也有想過由該違規戶承購走廊部份面積
然後更改該棟所有住戶權狀持份的作法
但是一方面是涉及到同棟戶數眾多
要變更權狀茲事體大
而且走廊就算賣給該住戶
也不可隨意變更走廊構造及寬度
無論如何處理都是很複雜的~~
2010-07-14 01:22 · 97樓

其實我也有想過由該違規戶承購走廊部份面積
然後更改該棟所有住戶權狀持份的作法
但是一方面是涉及到同棟戶數眾多
要變更權狀茲事體大
而且走廊就算賣給該住戶
也不可隨意變更走廊構造及寬度
無論如何處理都是很複雜的~~
josephy 發表於 2010-7-12 18:41


有點困難,因為這是全社區住戶,不只是該棟住戶所擁有的
若是可分棟處理,那以後可能每棟都要成立管委會,因為只要該棟同意,該棟住戶可到樓頂烤肉、梯廳放腳踏車等等都行
甚至停車場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有錢的人就想多買部份面積,沒錢的人就看空間被佔了
2010-07-14 09:07 · 98樓
認識停車位
由於台灣經濟的繁榮,自用汽車成為家家戶戶必備 之交通工具,致使大都會地區,停車空間的供不應求, 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   

為解決停車問題,政府主管部門除了諸多的努力措 施外,對於停車位的產權登記,也有階段式的不同表現 ,致房地產買賣時,為一般民眾帶來無限的困惑。

◎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  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  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  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若與法  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使用,還  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接戶,但根據內政  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4、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

1)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

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建物。

3)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

4)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是「平面式」或「機械式」,並註明其尺  寸及淨高。

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轉載自:
http://content.edu.tw/senior/house_work/yl_ld/content/18-1/html/house8-1.htm
----------------------------------
不大能理解什麼是有錢的人多買面積,沒錢的看空間被佔,是有人買多車位然後多停車嗎?還是拿來放雜物?貴社區地下室停車管理辦法應該有規範吧,買車位好像都是先買的先選好位置,有的位置旁他人不會經過的空間甚至可以多停輛車,敝社區好幾個車位有這情形,管委會向占用者多收清潔費納入管理,但是只能停車不能放雜物,停車管理辦法已有規範,我想多付清潔費屬於您說的有錢人吧。
2010-07-14 09:18 · 99樓
小弟是照前面的人說的,若是區權會通過就能設為約定專用與分管
搞到後來,有錢違規的可以買空間,沒錢違規的回復原狀..........
跟清潔費沒關
2010-07-14 11:16 · 100樓
一般社區管理費為省麻煩概括用坪數乘以某常數來計算金額,地下室汽機停車位則按位收取固定清潔費,敝社區因為機車位1戶1位不夠住戶實際需求數量,管委會在不妨礙的情形下增劃數個機車位供需要的住戶租用,金額與清潔費同,亦劃設地下室腳踏車停放區免費使用,公共空間不妨礙的情形下大家互取所需,跟有沒有錢沒關。
2010-07-14 11:41 · 101樓
先前已PO條文(7-2粗體部分)...不得約定專用!<---遇過同樣問題,與縣府討問過...非個人見解

分管是解決窘境的可行性手段,非完美方法!<---我是以主委立場考量:兼顧適法性(合法)、責任歸屬(轉移/推卸現有管委會之責)、合宜情理(對違規戶有利)

至於分管的困難度不亞於區權會決議,過不了不是管委會的問題!<---區權會的約專屬違法(日後反對住戶得隨時主張),分管協議便沒問題(日後衍生相關問題仍在分管執行單位)
2010-07-14 11:50 · 102樓
第7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
此案如果已併為1戶,即無違反條例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規定。為何不能約定專用?
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怎感覺很像,是不是一樣呢?
2010-07-14 12:35 · 103樓
討論能不能約定專用,大家說的有理,但還是以縣府的回答為準,畢竟要拆要管的也是它們
2010-07-14 13:39 · 104樓
1.併戶...如果確實已向地政辦理(門牌由三合一...使用執造、竣工圖等亦都經變更),梯廳還是不能約定專用
若約專:該層的小公消防設備...ex.警報設施(偵煙偵溫)、滅火器具(灑水頭、滅火機、消防管)、排煙設施(排煙窗、囪)等應由誰維護??...相關管理維護人員(清潔、設備、管理人員)出入該層時,約專亦有公安之虞是故基於法義明定"不得"<----就法而言是不得!不像1F的住戶未持分梯廳小公(1F戶的公設比較少)

2.分管與約專本質不同...恐難三言兩語釐清

--------------
可否請當事人(主委or該戶)表明立場先,小弟才好深入切磋...否則大家閒聊立場、精神、經驗,分享思維即可!

若是旁觀者拿到的武器越多,頻頻丟給主事者(雙方當事人)而未能完整解釋武器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時機...後果堪慮!
2010-07-14 14:09 · 105樓
約定專的情形社區常見的有二樓住戶露台、面中庭1樓住戶門前外推的圍籬等在買賣契約中就已明示大家也只能遵守,至於蘿兄討論不能約定專用理由是消防設備跟清潔,可是此案的走廊有消防設備嗎?而清潔就更不必了,約定專用有影響到公安當然不行,但是若沒有呢?就算有消防灑水頭什麼的設施,為何不用維護,北大商業區的住宅每戶都有灑水頭誰維護呢
分區管理協議跟約定專用都是由共同所有人約定協議某區域給誰使用跟規則,還有哪裡不一樣嗎?
2010-07-14 16:15 · 106樓
106# joy


每個(99.99%)建案梯廳走廊或多或少都有相關設施與消防管道的維護口,如果您的建案沒有也只算是個案(神奇),法義論及通案...
2010-07-14 16:30 · 107樓
有的就只裝在樓梯間跟出電梯的梯廳,而防火安全門裡的各門戶走廊是沒有那些設施的,就算走廊有消防設備,約定專用也與公安無關,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只是把使用責任釐清,並不能遮蔽、禁止使用、維護及檢查,這跟家裡的灑水頭、煙霧偵測器是一樣的道理。
2010-07-14 18:05 · 108樓
有的就只裝在樓梯間跟出電梯的梯廳,而防火安全門裡的各門戶走廊是沒有那些設施的,就算走廊有消防設備,約定專用也與公安無關,約定專用跟分區管理協議只是把使用責任釐清,並不能遮蔽、禁止使用、維護及檢查,這跟 ...
joy 發表於 2010-7-14 16:30


您就錯啦!<---小弟很少用如此強烈字眼!

我就是隨手在走廊及自家門口拍的....

法令並不會為了個案而訂立....有公安於虞<---不因您認定的個案而讓通案"無虞".....總之,法律明訂"不得"約專!而解釋的單位也不是小弟個人

我不過就以自己過去處理的經驗與大家分享....我也說過曾與官員、律師、違規戶等多方討論過...或許別人的例子您仍存疑,那麼工務局(使用管理課)隨時等您去拜訪!

總之,原諒我無法以淺顯易懂的文字讓非當事人明白!<---至今未有人以當事人身分請益,所以我也只能以回應"旁觀者"的立場來分享....
依法,外推就是違法!無論是陽台or走廊<----您若不想花談話費而想要知道詳細條文規定,可以尋求法律扶輪

版大這開版爭議並非空前亦非絕後....我們過去處理的方式也非最完美,反正就是參考囉!
2010-07-14 18:35 · 109樓
建議原發文者先把梯廳跟走廊空間拍照下來,看是不是有消防設備就知道了,這可能跟建築或消防法規有關。
2010-07-14 21:44 · 110樓
本社區走廊真的沒有裝,倒是在防火門外的空間電梯廳跟樓梯間有裝(這有神奇嗎?),至於灑水頭跟煙霧偵測器家裡也有裝,如寧兄建議的此案或許可以照幾張相片來瞧瞧,任何事情都不用那麼主觀,曾有過的經驗提供參考就可以了,並不是任何事情都一套通用,還是要因地制宜對大家都好
曾聽過春城大砌的住戶向營建署反應過,樓梯間的防火門能不能鎖,承辦人說並沒有規定,只有規定不能妨礙逃生路線,所以防火門往外推是暢通,至於想從樓梯開門進入,鎖不鎖都沒關係
2010-07-14 22:22 · 111樓
謝謝大家的指導,目前不適拍出來,怕引起不必要的問題
2010-07-14 23:17 · 112樓
111# joy


本社區走廊真的沒有裝,倒是在防火門外的空間電梯廳跟樓梯間有裝(這有神奇嗎?),至於灑水頭跟煙霧偵測器家裡也有裝,如寧兄建議的此案或許可以照幾張相片來瞧瞧,任何事情都不用那麼主觀,曾有過的經驗提供參考就可 ...
joy 發表於 2010-7-14 21:44


您一再要論法...重申法規明訂"不得"<---不可因地制宜..........若是可因地制宜--->得XXXXX,如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論法本身無因地制宜...請向縣級、署級論法即可明瞭!

神奇的是一再曲解(斷章取義、不求甚解<---sorry,並非批評喔!)原意,看來只能自行去交涉後再回來分享經驗給大家!<---反正在這發表的言論也不能替雙方背書,不是嗎?!
沒人說過、條文也沒寫過將"走廊梯廳"給分割處理,神奇的是99.99%梯廳、走廊都會有相關設備(含消防管線及消防管道維修口),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可以向管委會要相關竣工圖)...若有建案"梯廳走廊沒有相關消防設備(含消防管線及消防管道維修口)",堪稱神奇!

再跟您分享:我在中和的園區,有投資客拍下整層(數億)樓房欲擅自分割和併戶(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目前被"卡"住了...這當然跟管委會有關!<---我與縣府、廠戶(民宅稱住戶)投資客、律師都"激烈"地交換過意見了。(原諒小地不才難以簡短篇幅闡明...)

沒動到公共區域牆面的專有區域之分割與變更,只要區權人自行申報核可即屬合法;反之,擅自變更共有之牆面,違法!(不只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而已...反正多說無益,請您自行去撞撞看吧!)

------------
您一直以"如果併戶"(併戶了沒?)、"如果走廊沒消防設施"(自認為可將走廊單獨討論、沒外露消防設施便表示走廊梯廳無消防管線?)等假設性且為個案的論點來論法理(通案),卻難以接受別人假設性地回覆...恐難有交集!

我再三表示:請表明當事人(能明確闡明實際情況、對該爭議有實質的法律行為能力)的立場已遍詳論,否則僅以大方向回應...既無當事人,何苦窮辯?!
------------

反正,網路世界是虛擬的世界、自由的國度...您也無需太在意!如有冒犯or逆耳之詞,還望海涵!
2010-07-14 23:38 · 113樓
謝謝大家的指導,目前不適拍出來,怕引起不必要的問題
小錢 發表於 2010-7-14 22:22


沒錯!

這就是為難之處!<---既非當事人,大家就閒聊吧!

回到版大的主題...若我是主委,先求卸責、再求圓滿!

卸責:若無分管,千萬別擅自同意切結!也不要輕易召開區權會促使通過約專...日後若有無效議決之爭議會被笑<---可讓"住戶"召集臨時區大(如流會或以假決議方式)
圓滿:...有點難,需要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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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逃生梯(樓梯)的門可否上鎖?....只有專業度不足的物業(總幹事or派駐現場主任)或不求甚解的住戶才會向營建署反映求解!<---相關規定老早都已說明非常清楚,物業管理公司該打屁股!
不是不能問營建署,而是若先去了解逃生梯的作用為何?(建商、建築師事務所),再翻閱縣府彙編的相關書籍(總幹事考照前的訓練教材也有、物業公司也應該必備),真的不明瞭還可行文縣府即可獲回應...住戶常容易被一知半解的總幹事or物業所誤導~
2010-07-14 23:38 · 114樓
蘿兄說話何須如此激動,打完說抱歉,訓完請海涵,理直氣和才是處理事情的方式啊
既然無圖無真相,那約專跟分管又有何不同呢?
2010-07-14 23:50 · 115樓
如果雙方都難取得共識...使用者付費其實某種程度來說或許也是爭議的最大公因數喔~<---再次強調:要注意規避責任

建議先到"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調解...失敗後,可向工務局(報拆)、刑民事訴訟(其中有許多"技巧"...恕難公示)<---不過全體住戶有可能會要負擔陽台外推的罰鍰喔~
2010-07-15 12:29 · 116樓
蘿兄說話何須如此激動,打完說抱歉,訓完請海涵,理直氣和才是處理事情的方式啊
既然無圖無真相,那約專跟分管又有何不同呢?
joy 發表於 2010-7-14 23:38



許多時候給過多的訊息給旁觀者反而容易成為亂局者...

分管我們也是跟律師們(不是每個律師都懂...不求甚解者居多)幾經努力才有點眉目...沒到必要關頭,建議知道有炸彈可用即可,不用去深入學如何做炸彈~<---先前也提過...網路世界~就當小弟我在自我膨脹、故弄玄虛罷了!!

挨打反擊後說抱歉、遭罵怒斥後請海涵...比起肇事逃逸、不知悔改者,應該更值得肯定~尤其面對明知"理虧氣壯係惡霸"還故犯的人...孔子的以直報怨也不一定會成烈士!<---孔子沒說過以德報怨這回事喔!

對於理不直、氣不和且非當事人的你我,靜觀其變吧!.........
2010-07-15 17:57 · 117樓

有點困難,因為這是全社區住戶,不只是該棟住戶所擁有的
若是可分棟處理,那以後可能每棟都要成立管委會,因為只要該棟同意,該棟住戶可到樓頂烤肉、梯廳放腳踏車等等都行
甚至停車場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有錢的人 ...
小錢 發表於 2010-7-14 01:22


凡事還是要看法律條文
不一定和個人的認知相同
該棟的梯廳應該算是小公
屬於該層住戶共同持分
之前誤以為是該棟住戶持分
不過剛剛查了一下
http://fund.bot.com.tw/z/glossary/glexp_4197.asp.htm
這樣看來,所有持分都是他們家的
也無所謂其他住戶分割的問題了

其次,很多大戶數的社區的確是分棟成立管委會
即使如此,也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執行
如果有的社區就是想要在社區頂樓烤肉
若是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的話
那又有何不可呢??
跟是不是分棟成立管委會根本無關

而停車場的問題另有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有錢人要多買車位又如何??
還是只能拿來當停車位啊
如果是車道面積依規定就不可能變成專有部份
倒是某些社區拿停車位來放垃圾當垃圾集中場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違規啊~~~
2010-07-15 18:21 · 118樓
🔧 本帖最後由 小錢 於 2010-7-19 18:07 編輯


有使用權不代表有佔用權~~否則哪來的判例
呵呵~~交給公務部們吧,結果會說話

也是買整層產生的問題, 也有梯廳外推
http://myhome.url.com.tw/myhome/forum_show.php?cid=303&fno=305&page=1
2010-08-01 09:33 · 119樓
1# 小錢


自己曾為民意代表,還無理曲鬧
請主委問問看該住戶,如果社區除了這一位住戶外
還有很多戶都是殘障人士
每一個人都將家裡和工設部份做了修改
那你會如何處理
2010-08-01 09:48 · 120樓
1.建議以後貴社區在開會時,應使用錄音機,這樣相信該位住戶,應該不會在亂講
2.北大所有的社區,應該都是二次施工,如果他開記者會,那等於所有的北大社區
的居民都要糟央,(應該是全省所有的建案,建商都要大家簽二次施工的資料不是嗎)
3.他要找記者,那也很好,讓大家知道他是個民意代表,仍以法犯法,還要人家同情他,天理何在
4.當時他要買房子,找應該考慮到小孩問題,找一個適合的住家,一次可以買四戶,那北大透天厝他應該可以買的起
5.依法行事,如果你們同情他,那其他住戶,是否可以有樣學樣,大家都可以用死來解決問題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