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4 15:13 編輯
考慮搬入本社區,看了本社區諸多討論,希望不要淪為”多數”之暴力。個人認為本版有些引據之法令過時或論點有待商確,聊表己見,若有謬誤,再請指正。
1頂樓平台可以約定專用。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稱不得約專是指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本身,例如水塔,而平台可以約專。
(2)與避難平台並不衝突,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有避難平台的定義、大小,但並無排除頂樓平台約專使用權。
(3)頂樓約專不得破壞平台本來構造、用途(違建)或限制避難使用。頂樓水塔、管線不在約專範圍,故非約專戶維修或避難用途上頂樓不得被限制,但其他用途也不應該被無限上綱。
2.分管協議與區分權大會
(1)某大稱已調閱建商區分權平面圖關於共用之云云,因無從驗證,分述如下:
頂樓平台本就是推定”共有”,建商申請執照時檢附相關文件是備查,而管委會區分權大會尚未召開,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署分管協議,約定”共有”部份之”專用”,即應可視為”規約草約”。
(2)內政部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發布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18號與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字第0999027946號函意旨所示,民法第779條之1第4項之規範主體為「區分所有人」,規範客體則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分管契約,並「不需要」經過登記,即可對該第三人產生效力。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區分權會議之決議,”約專”變更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該約專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個人其他觀點,頂樓約專但門禁不能限制,各住戶非以維修水塔、管線等名義進出,曬衣服、看風景等只要不破壞頂樓住戶生活品質(例如在平台跑跳喧鬧),基於敦親睦鄰或實務上頂樓住戶也很難限制 (難不成要裝攝影機24小時監看? )
但非頂樓住戶也不能變成集體暴力,堅持原頂樓平台約專的違法性,枉顧少數頂樓住戶權益。
至於電梯分層控管,有一說是營建署函文,言明"消防電梯"必須在緊急時隨傳隨到,不得裝設門禁.大樓有兩部電梯,其中一部若為緊急用電梯不得分層控管,(也就跟二部都解禁沒兩樣),分棟控管應是較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