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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建商要求簽訂之分管協書議

2011-04-08 22:08 · 81樓
回覆 chhmaggie 的文章

我覺得15樓的住戶同意是一回事
我們要有同理心我們其它的住戶應該也需要有點供獻
例如:15樓的住戶管理費用打折之類的方式做補償,因為如果同意就是一輩子要忍受
在假設如果受不了惡鄰居搬走了,新的鄰居會不會有其它的意見還是不需要尊重新鄰居的意見
(如果下一屆或下下屆主委是15樓會不會有不一樣的方式去變更處理)
如果15樓可以晒衣服棉被是否應該規定不可以晒內衣褲或其它炸藥之類的為法物品
(如果有人晒破內褲又不小心飛到凱旋門的路人頭上那就真的是很尷尬.........)

2011-04-08 22:25 · 8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hhmaggie 於 2011-4-20 14:59 編輯


...文章已刪除...
2011-04-09 20:37 · 83樓
有些非15樓住户也不贊成開放樓層管制,有些人同棟兩戶同時買下,不開放則當樓層小公變私有,萬一有人在小公區域存放危險物品,或堆存物品擋住消防設備,要如何知曉??
2011-04-09 22:46 · 84樓
俠客 發表於 2011-4-8 20:17
相信大家都是好鄰居,等管委會點交完畢後,就請康樂委員挑個吉日辦Party,讓大家多多認識嚕~ ...


等點交完畢會不會有點久?
還沒點交完也可以辦住戶聯誼,
期待趕快來一場社區活動吧!{:4_82:}
2011-04-10 11:07 · 8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hhmaggie 於 2011-4-20 15:00 編輯


...前文已刪除...
看來我以後坐單獨位就安全啦~ 拜託大家用力睜眼看喔..... P.S.我們有個建商老板之子做財委,只要住戶關係良好,相信以後活動贊助應該會不少吧!:D
2011-04-10 17:36 · 8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俠客 於 2011-4-10 17:37 編輯


有些非15樓住户也不贊成開放樓層管制,有些人同棟兩戶同時買下,不開放則當樓層小公變私有,萬一有人在小公區域存放危險物品,或堆存物品擋住消防設備,要如何知曉??
回覆CHOW1:管委會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2011-04-10 18:00 · 87樓
回覆 chhmaggie 的文章

俠客 發表於 2011-4-5 22:04
4/7日晚上7:30開第2次委員會議 ,會中將討論樓頂安全維護及使用管理,其將由趙委員(濟弘建設執行長)說明並 ...

管委會可以開會討論頂樓安全維護及使用管理, 但是否有權 "決議" 就值得商確了!

管委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項,是可以制定樓頂安全維護及使用管理方式,其絕對沒有擴權疑慮。例如:頂樓不得烤肉、蹓狗、約會、曬衣、奔跑、運動等等.......其他曬被、看星、看月、看太陽當然是可以,但前題是都要通知管理中心才可,因為非維修事項到樓頂皆為個人行為。現管委會正在制定相關公約中,希望最後大家都能遵守生活細節,讓社區住戶們都能幸福和睦。
2011-04-10 21:38 · 88樓
管委會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
每戶都非常封閉,要如何知曉??
2011-04-10 22:03 · 89樓
重點是如何知曉??
每天會各樓層轉一圈的清潔人員,是物管公司低層人員,能執行通報任務嗎??
2011-04-11 00:01 · 90樓
社區有消防安檢及勸導單,同時也會公告相關法規,因此相信大家必然遵守,不是嗎?
2011-04-11 09:02 · 91樓
消防安檢多久一次?由誰執行?
同層兩戶皆擁有又封閉者,違反可能較高.
2011-04-13 08:41 · 92樓
分管協議書中同意同層住戶自行決定當層梯廳使用方式,如有人擺放鞋櫃,那就LO了.
2011-04-13 19:51 · 93樓
回覆 chow1 的文章

分管協議書中同意同層住戶自行決定當層梯廳使用方式, 後面還有一句:(但不得防礙逃生通道及違反消防法令) 如有人擺放鞋櫃, 那只好先貼勸導單,如住戶勸導無效依舊不遵照法規,管委會為全體住戶安全,只好通報消防相關單位處置.
內政部函示: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復依內政部89年6月7日台內營字第8983627號函示梯間堆置鞋櫃,業已違反不得堆置雜物規定在案。
2011-04-13 23:31 · 94樓
嗯, 俠客大大講的沒錯, 梯間是不能放置任何個人物品的.
2011-04-14 14:06 · 9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ning 於 2011-4-14 15:13 編輯


考慮搬入本社區,看了本社區諸多討論,希望不要淪為”多數”之暴力。個人認為本版有些引據之法令過時或論點有待商確,聊表己見,若有謬誤,再請指正。
1頂樓平台可以約定專用。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所稱不得約專是指屋頂”構造”,係指構造物體本身,例如水塔,而平台可以約專。
(2)與避難平台並不衝突,建築技術規則第99條有避難平台的定義、大小,但並無排除頂樓平台約專使用權。
(3)頂樓約專不得破壞平台本來構造、用途(違建)或限制避難使用。頂樓水塔、管線不在約專範圍,故非約專戶維修或避難用途上頂樓不得被限制,但其他用途也不應該被無限上綱。

2.分管協議與區分權大會
(1)某大稱已調閱建商區分權平面圖關於共用之云云,因無從驗證,分述如下:
頂樓平台本就是推定”共有”,建商申請執照時檢附相關文件是備查,而管委會區分權大會尚未召開,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簽署分管協議,約定”共有”部份之”專用”,即應可視為”規約草約”。
(2)內政部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發布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18號與法務部99年7月29日法律字第0999027946號函意旨所示,民法第779條之1第4項之規範主體為「區分所有人」,規範客體則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分管契約,並「不需要」經過登記,即可對該第三人產生效力。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區分權會議之決議,”約專”變更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無效。該約專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個人其他觀點,頂樓約專但門禁不能限制,各住戶非以維修水塔、管線等名義進出,曬衣服、看風景等只要不破壞頂樓住戶生活品質(例如在平台跑跳喧鬧),基於敦親睦鄰或實務上頂樓住戶也很難限制 (難不成要裝攝影機24小時監看? )
但非頂樓住戶也不能變成集體暴力,堅持原頂樓平台約專的違法性,枉顧少數頂樓住戶權益。

至於電梯分層控管,有一說是營建署函文,言明"消防電梯"必須在緊急時隨傳隨到,不得裝設門禁.大樓有兩部電梯,其中一部若為緊急用電梯不得分層控管,(也就跟二部都解禁沒兩樣),分棟控管應是較符合規定的。

2011-04-14 22:10 · 96樓
管委會只為執行區權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單位,是無權私自決議解禁電梯問題,若住戶私下協商則管委會無從干預。
2011-04-17 08:14 · 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chow1 於 2011-4-18 10:51 編輯


一.屋頂的觀景台的範圍在那裡,不知有沒人了解?要如何了解?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要如何查核?多久查一次?還是有舉報就查?
2011-04-17 15:04 · 98樓
chow1 發表於 2011-4-17 08:14
一.屋頂的觀景台的範圍在那裡,不知有沒丘了解?要如了解?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要如何查核?多久查 ...


1.在屋頂。
2.鄰居檢舉或清潔人員打掃發現後通知管委會處理。
2011-04-17 23:16 · 99樓
如有委員違反的話,要向誰檢舉??
2011-04-18 10:49 · 100樓
回覆 chow1 的文章

Hi Chow1,
管委會委員是大家所推選出來的, 理當做為全社區的表率, 若是有任何委員違反規定, 歡迎跟我說, 我一定會在會議中提出, 請該委員說明違規原因, 並限期改善. 當然, 我也會把該委員的陳述放在網路上, 讓大家了解原由, 決不會有任何包庇的行為.
委員也是住戶的一員, 是不應該有任何特權的.
2011-06-04 22:51 · 101樓
某棟某層兩戶皆某委員所有,但該梯廳卻有張佛像的桌子,且擋住消防栓.
管委會的委員有無自律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