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社區管委會使用經費超過規約規範,有何辦法解決

2016-12-03 17:23 · 81樓
不好意思 我是請教派系的問題

貴社區內部真的存在很多派系嗎

派系如何共治 如何取得平衡

輪流掌控管委會嗎 是怎麼輪法

如果不是輪流執政 持續在野派系不會反彈嗎

謝謝

另外 主委 委員 都不會犯錯 不會違法違規嗎
2016-12-03 18:02 · 8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ljimmy 於 2016-12-3 18:12 編輯


desperoda 發表於 2016-12-3 17:23
不好意思 我是請教派系的問題

貴社區內部真的存在很多派系嗎


先報學經歷

不然我講了你也聽不懂

我哪知道必須用哪個年級的語言來跟你對談 ?

最好把系所別也寫一下, 理學工學管理學還是醫學農學, 不同的學習經驗會有不同的認知, 我帶過, 我會對你特別因材施教, 請放心
2016-12-04 08:35 · 83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6-12-3 18:02
先報學經歷

不然我講了你也聽不懂


農化系

一般社區可能只有一個有組織 有計畫 有目標的派系嗎

假如管委會有些老面孔 當他們任滿 就安排代理人繼續出任委員

人數過半 就順理成章的掌控所有的資源 合約商為了生存 也得低聲下氣

這種情形應該普遍出現在很多的社區

即使主委和委員都是票選出來的 這個現象對住戶好嗎

如果不好 住戶又該怎麼辦呢
2016-12-04 10:12 · 84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6-12-3 16:24
麻煩閱讀前文,再來發言
不做功課亂議論,真是...



先給 Yljimmy 君打打氣. 你絕不是 C 咖, 不用過於自謙

坦白說, 台語有句----路見不平, 氣死閒人. 我雖非這些吐苦水的社區住戶,

但仍願在公共平台上提供參考意見, 有不同意見者, 請先收起情緒省思一下.

a. 集合住宅是幾十年來的趨勢, 三億帝寶是集合住宅, 三百萬窮鄉僻壤的老舊公寓也是.

顧名思義, 既非獨門獨院, 一大票人生活在同一去域內, 住戶水平或想法本就不易一致,

既有法規規範了, 那就儘可能屏除自私自利或偏執的想法, 彼此試著和睦相處(或視而不見也無妨)

若有管委會或住戶違規或違法, 依法究辦.......依法處理, 別只想躲在後頭, 靠別人出面代勞

[hr]

年初見某君, 不斷在此平台揭發其社區不當, 不法情事, 相同的事可以反覆談了一整年,

除了創造點閱率與人氣外, 不見有實質意義, 轉貼的法條或主觀機關的回覆有意義嗎?

甚至動輒再貼些道德格言......解決了社區問題嗎? 或是更製造社區對立?

[hr]

綜上, 若真的有道德勇氣或想解救住戶於不公不義中, 請立即提出刑事告發...........

因為版主或我所說的那位先生所提的情事, 很多是非告訴乃論罪, 屬公訴!

本人不收顧問費, 退一步或退一萬步講, 請放一百個心, 即便法官見解不同, 也不會有誣告罪之虞.


若捨此不為, 只在平台上找人取暖, 恐怕也有不少人會說那是.....片面之詞吧, 沒選上要有風度吧!
2016-12-04 10:54 · 85樓
1.首先感謝Y大的仗義執言。
2.本社區管委會未有違法及違規之情事,12/10區權會將對所有權人說明。
3.我們家的委員身份是經本棟住戶推舉,不是我們主動要擔任,經此事件也累了!!常開會4到6小時到半夜1、2點,甚至曾到早上6時。
4.暫時停工亦有考量已搭鐵皮棚架,無立即性危險。12/2上午仍有磚石掉落在鐵棚架上,並非簡單的物理慣性定律,這就是我們一直堅持【公共安全】的考量。
2016-12-04 23:00 · 8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12-5 00:40 編輯


mentor333君這句話我是認同的

綜上, 若真的有道德勇氣或想解救住戶於不公不義中, 請立即提出刑事告發...........

若只在考量社區鄰居情誼是沒有必要的,既張貼在本欄,已無情誼可言。

請人提供解決之道是可以的,若只是抒發心情也將淪為

mentor333君所言

若捨此不為, 只在平台上找人取暖, 恐怕也有不少人會說那是.....片面之詞吧, 沒選上要有風度吧!

假如樓主所言為真

就循管道成為北大社區的一個案例。

假如是自己誤解他人,也該向對方道歉。




2016-12-05 06:53 · 8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24 06:35 編輯


風之子 發表於 2016-12-4 10:54
1.首先感謝Y大的仗義執言。
2.本社區管委會未有違法及違規之情事,12/10區權會將對所有權人說明。
3.我們家 ...


本事件的開始是動工前十天11/10,由於只公告承包廠商與動工日期,其他沒有,住戶開始存疑,拜網路之賜有住戶馬上向管委會反應,是否在動工前公佈更詳盡,減少住戶的擔憂與疑慮,管委會在11/13日仍然堅稱,無法公布確切金額原因是磁磚仍然在脫落,經過溝通無效後,11/19動工前二日管委會收到了住戶聯名的存證信與向工務局的投訴書,管委會於是連夜印製並公告合約書。要關心的住戶去櫃檯借閱。
合約書確定金額是11/10簽定的。與11/13日管委會所言顯然自相矛盾。
管委會所持的二大理由是已穫得過半數住戶連署同意書,並且是緊急重大修繕案,

1:緊急修繕案:管委會自稱由九月已開始召開無數次臨時會到ˊ十一月底才施工, 處理的時效性符合緊急採購嗎?到11/16才搭鐵皮棚架11/21動工,11/30公告全面停工,理由是因為少數住戶抗議, 12/4 改說已無立即危險而停工,說法一日數變。12/5 製作大型看版公開廠商部份合約,拿大樓外牆磁磚開刀示眾。

2.管委會所持的過半住戶連署同意書並無公告更不能取代區權會決議。同時這張空白連署是住戶以為只是超過十萬,或許20-30萬不等,大家善良信任下所簽的,

3,近百萬工程理應在事件發生的9月底做好防護緊急措施,【提前召開區權】無意提前反而延後,沒有公開招標。現在反而欲速不達。

4,停工的原因若是無立即危險,11/16搭鐵皮棚架那之前將近50天沒搭不怕扎鍘死人嗎?還說12/2仍繼續脫落!前言不對後語的地方不勝枚舉。十年不到的新房子被打成老舊危樓,重創社區形象,因為樓房磁磚不會說話嗎。
2016-12-05 09:41 · 8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asa1107 於 2016-12-5 10:07 編輯


Luke 發表於 2016-12-3 15:21
您好,請問您,假設管委會製作不實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紀錄,也不到建管單位申請許可,就動工改建約定 ...


Hi Luke

就我的個人經驗跟您分享如下:

1.製作不實的區分所有權會議表決紀錄會有涉及到偽造文書的問題,我想這塊可以去報請法院申請更正或者是
尋求內部制度讓新任管委會去處理解決掉。

2.約定共用的改建是否嚴重到需要建管單位申請許可,我想可以透過主動發函詢問請主管機關函釋,
進一步地要同步審查規約的約定,如果屬於管委會的管轄範圍,我想違法的疑慮應當會降低很多。

3.公共基金的解約的部分,原則上假使規約沒有規範這個情況的程序作業,
並且又不涉及到管理費的支出簽核程序,只是單純定存轉活存,
而用印人又僅只有這三位委員,我想這部分大概很難構成違法,最多是觀感不佳;
如果要改變此一情況,大概只能透過規約的修改進行約束。

編輯補充一下,第三點沒有違法是指因為沒有對社區造成實質損失,當然,也許會有利息損失就是了,
不過我後來有想到一點,假使規約的約定有指名管理費由管委會進行管理處分之權,那這樣應當要有管委會決議的情況下進行解約才是合法,假使沒有決議做為背書基礎,僅靠三個委員自主決定,這樣造成的利息損失應當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該三名委員承擔。
2016-12-05 09:50 · 8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2-6 08:0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4 23:00
mentor333君這句話我是認同的

綜上, 若真的有道德勇氣或想解救住戶於不公不義中, 請立即提出刑事告發..... ...


不是為了取暖 ,是希望能獲得善心人士的指點, 諸如:

解釋法令與規約, 澄清疑點 ,如何防止弊端, 如何維護自己權益.....,都很歡迎.

提告 ,總要花經費和時間 ,大家不是上班,就是照顧老人小孩,

誰有精神,誰有閒錢 ,三天兩頭跑法院?

何況,如果要告 ,總應該先了解勝算如何?


所以, 請愛北大朋友們先過濾一下主題和內文,不想看,不想回 ,沒關係 ,用不著送暖.

這是公共論壇, 經由研討 ,大家可以學得一些公寓大樓管理的知識,何樂不為呢?
2016-12-05 10:13 · 90樓
學學「中北大」這個優良社區的做法吧。
我猜X北大也是同一個建商所蓋的社區,
今年同樣面臨外牆磁磚剝落的問題,而建商已不願負責。
當初也有「安全、搶時效」與「程序合法」的爭論,
管委會後來決定的處理步驟是:
(1) 公告危險情況,讓住戶都知道。
(2) 評選施工廠商。
(3) 管委會先花幾萬元(即10萬元以內),
請廠商吊蜘蛛人全面檢查、拍照,先拆除易掉落的磁磚。
(4) 盡快召開臨時區權會,
完整說明外牆現況、其他社區磁磚掉落傷人的法律責任、
廠商評選過程、施工費用與社區財務狀況。
最後是住戶投票,同意施工。
(5) 與施工廠商簽約。施工期間全程拍照、每日記錄。
(6) 年底區權會有結案報告。

詳細情況可以去問問「中北大」管委會或你認識的住戶。
2016-12-05 10:30 · 9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6 22:21 編輯


js22020 發表於 2016-12-5 10:13
學學「中北大」這個優良社區的做法吧。
我猜X北大也是同一個建商所蓋的社區,
今年同樣面臨外牆磁磚剝落的 ...


感謝。這正是多數住戶想要的程序正義,住戶水平很高很明理,也再三對管委會重申;若是經區權會決議再動工,所有後果由全體住戶負責;若沒經區權會議,後果則由管委會負責。這是阻止動工時很清楚的訴求。誰在這東拉西扯就不必要了。
2016-12-05 10:35 · 92樓
補充一下。
就我的認知:管委會在外牆磁磚掉落這件事,自始至終都會承受很大的壓力,
磁磚掉落沒傷人便罷,一旦傷人,賠償金額遠比工程費多得多,而且社區名譽掃地,
所有住戶都連帶須負法律(刑事和民事)責任。
管委會若是基於「安全、搶時效」的考量,過程若無汙錢,似乎也不必過於苛責。
建議有意見的住戶,和管委會的委員們坐下來好好談談,
共同商量出兼顧安全與程序的補救之道。
2016-12-05 11:04 · 93樓
住戶若都有道德勇氣, 好人才會出頭 ,管委會又豈會胡作非為?

大眾都有道德勇氣,違法犯紀之人豈有容身之處,社會又怎會紊亂失序?

愛北大有許多好鄰居,對違規停車,對空汙,對管委會的缺失,對在不適當處所吸菸,............,都予以撻伐,

如果沒有道德勇氣, 這些擾亂危害我們生命與生活品質的惡質事件,會消失嗎?

如果凡事都要靠司法導正 ,代表教育徹底失敗, 我們也不奢望能在這裡安身立命了.

搬家? 好主意!
2016-12-05 12:25 · 94樓
每個人思考的方向及高度不同,建議您可以參加委員,為社區服務,外牆剝落,確實是很棘手的問題,誰也無法預測,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如果真的傷了人,管委會要負責,如果今天我去保險,可以知道會不會出事再去保,就真的太好了
2016-12-05 13:06 · 95樓
天使魚 發表於 2016-12-5 12:25
每個人思考的方向及高度不同,建議您可以參加委員,為社區服務,外牆剝落,確實是很棘手的問題,誰也無法預 ...


不要把主委或委員都看成十惡不赦的賊 凡事講求證據

但也不要把心存疑慮的住戶都當作是雞蛋裡挑骨頭 造反 找麻煩

人家可是把事情的來龍去脈交代得清清楚楚

他們不也是因為建築損壞 要額外掏腰包修繕的受害者嗎

如果不是忍無可忍 把社區鬥臭了 對他們有什麼好處呢?


不當委員 就不能關心社區的發展 只有委員 才是對社區有貢獻的人嗎

外牆磁磚是專業和技術問題 有幾個委員真懂呢

我認為 委員沒有高度和思考方向的差異 只有守法與不守法的分野


2016-12-09 11:19 · 96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2-5 10:30
感謝。這正是多數住戶想要的程序正義,住戶水平很高很明理,也再三對管委會重申;若是經區權會決議再動工 ...


請教中北大如何處理? 一般有此問題,在網路上查到都是30年以上老屋,我的老公寓30年了,也沒此問題呀
2016-12-09 11:38 · 97樓
js22020 發表於 2016-12-5 10:35
補充一下。
就我的認知:管委會在外牆磁磚掉落這件事,自始至終都會承受很大的壓力,
磁磚掉落沒傷人便罷, ...


事實上,只有颱風時掉落些許碎塊於後花園與前面,我個人認為不會傷害到行人,最少我沒有看過磁磚掉落,頂樓磁磚掉落在13樓露臺,稍危險可以局部先做,但是9年房子,形容得像30年老屋,有點誇張,但是這不是重點,重點是管委會務必遵守財務監督的規約條文,才是重點,重大修繕必須經過區全會授權。
2016-12-09 12:22 · 98樓
tkc82 發表於 2016-12-9 11:38
事實上,只有颱風時掉落些許碎塊於後花園與前面,我個人認為不會傷害到行人,最少我沒有看過磁磚掉落,頂 ...


個人觀點:

1.磁磚脫落之牆壁有照片嗎?其他部位呢? 過去是否發生過?相關紀錄?

2.之前修繕的部位,是否與前項部位相同?緊急就是救急,最危急的區域優先處裡.

3.緊急有時效性,拖了5-60天沒有動作,應不符合緊急的意涵與標準.

4.是否公告招標? 幾家投標?相關投標文件可否公告,調閱或影印?招標過程是否符合規定?

5.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最穩當作法,提早一個月召開,取得授權,問題都解決了.

2016-12-09 12:58 · 9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kc82 於 2016-12-9 12:59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9 12:22
個人觀點:

1.磁磚脫落之牆壁有照片嗎?其他部位呢? 過去是否發生過?相關紀錄?


展示圖片,只是零星幾片,可能是這次颱風吹落的吧? 我沒有看到任何掉落磁磚,只看到展示於後花園於颱風時吹落之碎片,至今封鎖後花園已經三個月,封鎖區內,也沒有看到磁磚掉落,但是既然已經造成恐懼,封鎖有理。頂樓掉到13F私人露台下的有大的水泥塊黏著磁磚,但是很完整,住戶懷疑被敲下來,否則何以不會碎掉 !!
2016-12-09 13:03 · 10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9 12:22
個人觀點:

1.磁磚脫落之牆壁有照片嗎?其他部位呢? 過去是否發生過?相關紀錄?


沒有公開招標,號稱有比價,70萬,其他兩家紀錄好像約80多萬,但是三,四天後追加到96萬,疑似變成最高,此金額迄今完全不敢公告,就宣布開工,非常可疑。
2016-12-09 13:09 · 101樓
可以調閱和影印招標/投標文件,按圖索驥,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凡事都應以奉公守法為前提,公款公用,公款法用,就不會遭人質疑.

但有些人的底子深厚,出了一堆違法違規問題,還能臉不紅氣不喘,振振有詞,

佩服!

2016-12-09 13:54 · 10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9 20:56 編輯


tkc82 發表於 2016-12-9 11:19
請教中北大如何處理? 一般有此問題,在網路上查到都是30年以上老屋,我的老公寓30年了,也沒此問題呀 ...


。前面大人都說了,釐清只有去法庭一途
http://news.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59807
http://blog.udn.com/Horace2007/75304196
http://a.udn.com/focus/2016/09/21/24683/index.html
http://www.epochtimes.com/b5/16/3/30/n7474841.htm

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最新統計,六都超過20年的老宅共387萬2,430戶,台北市佔69萬5,004戶,平均屋齡更達31.53年,是全台「最高齡」。
工程界實際案例顯示,磁磚工法黏著力在15~20年左右常出現老化現象,如遇到地震或溫差過大很容易脫落。十年不到的新房子被咀咒成老舊危樓,重創社區形象莫此為甚,
2016-12-09 14:16 · 103樓
2016-12-09 17:29 · 10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10 12:18 編輯


Luke 發表於 2016-12-9 14:16


今日管委會公佈出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文為自己的連署過半書面同意書 開脫合理化,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02%E6%96%B0%E7%89%88%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A5%E9%99%84%E5%86%8A).pdf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規定,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分幢或分區成立管理委員會,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
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
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
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
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
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第26條第1項】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權限,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及授
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1條第1項】
經查詢新北市政府說法是只拿第26條裡面的紅字來套用解釋是不對的,還問我:如果換成是一張空白支票那
你們簽不簽?
另外管委會對讓住戶連署書的說法是:因顧及召開臨時區權會無法達到法定人數之2/3出席會議成立有很大難度。管委會責無旁貸盡快進行修繕。因顧及社區安全。才請住戶配合連署同意書。

可見管委會到底是沒ˋ試過就早已知道區權會開不成了?還是對不容易通過的百萬修繕案另闢捷徑呢?重大事件9月底不提前召開區權會還往後延長至12月底,又是何種因素?



2016-12-10 07:36 · 10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6-12-10 07:38 編輯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權限,可於規約規定之事項
1.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之標準及授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第11條第1項】

經查詢新北市政府說法是只拿第26條裡面的紅字來套用解釋是不對的,還問我:如果換成是一張空白支票,那你們簽不簽?

另外管委會對讓住戶連署書的說法是:因顧及召開臨時區權會無法達到法定人數之
2/3出席會議成立有很大難度
。管委會責無旁貸盡快進行修繕。因顧及社區安全。才請住戶配合連署同意書。

可見管委會到底是沒ˋ試過就早已知道區權會開不成了?還是對不容易通過的百萬修繕案另必闢捷徑呢?

重大事件是9月底不提前召開區權會還往後延長至12月底,又是何種因素?



律師說:

因為是由管委會與廠商簽約 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合法有效決議 所以責任全在簽約的兩造

工程款支出和如果有賠償 是由簽約雙方商議解決 如果廠商要告住戶違約 很困難 且很難成立

管委會的作法可能是便宜行事 但既然違反相關法規 就必須概括承受所有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如果九月就發生磁磚掉落 二個月後才積極處理 期間若發生危安事件 管委會可能還得面對刑事責任
2016-12-10 12:00 · 10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6-12-10 12:14 編輯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社區規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該年一月一日起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規定,單一事項的事、物所發生費用超過新台幣壹拾萬元時,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始可動支】,也就是十萬元以上必須區權會通過授權。


內政部營建署94.7.20 營署建管字第0940036414 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有違反規約或其他違法之情形,涉及私權爭執時,除得依司法途徑解
決外,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執行該決議事
,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未執行該決議,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得依條
例第59 條規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48
條第4 款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
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重大修繕或改良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 94.4.22營署建管字第 0940019585號
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之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 95.8.17營署建管字第 0950041883號

符合條例第 26 條規定之公寓大廈,除經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
之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外,尚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或規約明定第 26 條第 1 項之各款事項後,始得由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有關貴府工務局函詢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案經主席裁示鼓掌通過,所提建議案是否生效乙案。
內政部 94.1.14台內營字第 0930088746號
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表決方式,惟參照會議規範第 55 條規定,
決方式分為舉手表決(或以機械表決)、起立表決、正反兩方分立表決、唱名
表決、投票表決五種,並未包括「鼓掌通過」



2016-12-10 12:17 · 10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12 21:04 編輯


desperoda 發表於 2016-12-10 12:00
內政部營建署94.7.20 營署建管字第0940036414 號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事務執行方法,依規約之規定或區分 ...


是的;管委會最後仍然公告她們是以第26條公寓管理條例做為依據。合理此次未經區權會逕自動工的理由!所有北大特區的居民,若能經過此事學習到很多過去不熟悉的法規!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而法規若各自解讀那就是挺而走險。管委會不是沒積極處理,是處理過程粗糙。若因為行徑在此公開平台曝光更加小心謹慎。未嘗不是拜社區交流所賜。
也藉由此事件給所有住戶一個教訓,以後不可隨便簽連署書尤其是空白連署!
2016-12-10 21:31 · 108樓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d=182538&article_category_id=875&article_id=104965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未公開招標,管理委員自行承包工程,怎麼辦?
2016-12-11 11:39 · 10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kc82 於 2016-12-11 11:45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12-10 21:31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58,&job_i ...


已經開區大會議了,會議中很誇張,所有大戲都是這些人在掌控,有1.5小時都是在說明洗腦,有關廠商轉包疑雲受到質疑,原來小廠商難有高空洗窗執照,經費一口氣再增加26萬,沒有招標,這些都沒有解釋,很誇張一般的鐵棚子要價13萬一個月使用權。沒有公開招標,沒有公布於公佈欄,都沒有解釋與道歉。單單鐵棚子的工,與運費等最多幾萬而已。所以疑雲重重,不讓有些住戶充分表達意見,選擇性讓人充分發言,總之這齣戲演得太棒了,表示我們已經很努力要防止安全事件發生,您們要感謝我,違法不道歉,超誇張的。
2016-12-11 16:51 · 110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如果社區是190戶, 最低出席戶/權數是190 X 2/3 = 127

議案表決通過最低門檻: 127 X 3/4 = 95

也就是說, 如果贊成或同意票數低於 95 ,不論多少戶/權數出席 ,該議案都沒有通過.
2016-12-11 17:49 · 111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11 16:5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些計票方式只有當下算完如果就毀掉了那如何再驗票?如何追蹤?
2016-12-11 18:44 · 112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2-11 17:49
這些計票方式只有當下算完如果就毀掉了那如何再驗票?如何追蹤?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瑕疵時之救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人數不足或表決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未達法定或規約定額時,得由召集人依同法第三十二條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決議如未經上揭法定或規約定人數比例之通過,該決議應屬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得類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當場異議之區分所有權人,在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如決議之作成根本未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則屬決議不成立之問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提起確認之訴確認決議不成立。而決議內容違法法令或規約時,得類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主張該決議無效。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39
2016-12-11 20:07 · 1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24 06:44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11 18:44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瑕疵時之救濟?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標準,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


謝謝D大解惑釋疑,這些規章真是艱深,叫從未涉及社區的住戶們如何能懂?誰會察覺決議也會如此暗藏玄機呢?
法律規章真只有保護懂法的人。有人若知法玩法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精心設計模擬演練後,視區權會為殺戮戰場就贏了視為道場你就輸了。試想經法律曠日費時,區權會一翻兩瞪眼,速成多了。重點是區權會議沒有通過喔
2016-12-11 20:28 · 114樓
蕊貝佳 發表於 2016-12-11 20:07
謝謝D大解惑釋疑,這些規章真是艱深,叫從未涉及社區的住戶們如何能懂?誰會察覺決議也會如此暗藏玄機呢?
...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時,得類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主張該決議無效。

這段文字應該沒問題吧!
2016-12-11 20:34 · 1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蕊貝佳 於 2016-12-24 06:46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11 20:28
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規約時,得類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有有,上面那段多看幾次會懂,只感嘆住戶們到底幾個能懂願意懂?這段好懂多了,無效重來。假如管委會召開區權像為自己開說明會歌功頌德,卻壓制不同的發聲像這主題內所有質疑完全封鎖不準討論,那何必來開會,不能說話不如散會!這是為何不在自己社區說的真相!會場甚至公然叫嘯丟臉不要丟到愛北大了!

只有做錯事會丟臉,不是我們使她們丟臉!公開討論也就事論事!什麼不能談?

顯然死守會場的住戶忽得癡呆症。為不讓看官說:輸了要有風度,自己揶揄自己。希望樓主輕鬆看待吧
2016-12-12 11:46 · 116樓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

文 / 蔡茂祥【台灣法律網】

緣吾所撰如何開好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議事簡述一文公開以來,陸陸續續接到讀者反應文中未有提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下稱會議記錄)登載不實或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登載不實…等等問題解決之道。鑑此、吾就處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糾紛及諮詢服務實務經驗,將上開問題整合規納為二類型錯誤態樣:一、刪除或變更動議內容(剝奪區分所有權人議事提案權益)。二、增刪發言人說明內容(發言內容被斷章取義,作不利發言人說明之記載於會議記錄上、或是直接刪除發言人回覆會議問題之說明)。而不實登載記錄舉動,會因發言人確實曾出席會場及發言,致使第三人誤信果其所為!實令發言人如啞巴吃黃連,有冤難伸。則主持人及記錄人員用不實會議文書殺人於無形,實損害發言人信譽及公眾利益。蓋會議記錄所登載議事虛偽不實,不僅「欺騙」區分所有權人陷於開會真相資訊錯誤,更可能會危及社會秩序的平穩。為免住戶落入發言恐懼之窘境及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乃撰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俾與讀者分享經驗,並提倡預防勝於治療概念,以利疏解法院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訴訟案源。

首先要闡明者,會議記錄係會議文書的一種(註一)、是詳實記載有關會議開會情況的筆錄。會議記錄要求準確、真實、清楚、完整。它的作用在於正確反映會議情況,以作為整理會議文件、總結經驗、執行決議等工作存查備考的一種歷史資料。所以會議記錄要求忠於事實,不能夾雜記錄者的任何個人情感,更不允許有意增刪發言內容。會議的主要情況,發言的主要內容和意見,必須記錄完整,不要遺漏。 記錄字體力求清晰易認,不要過於潦草,不要使用自造的簡稱或文字。因此會議記錄的確認不可馬虎,會議記錄必須經主持人與記錄人員簽署方為有效。但人也有失蹄的時候,疏失在所難免,因打字的疏失而記載錯誤就必須更正,其會議記載有增刪或變更者,應於增刪或變更處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並於文書上方逐行載明增刪字數,加以簽認。而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倘若有人為的因素,故意竄改紀錄,致生會議文書記載之不正確性,就必須自己負起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蓋會議記錄係屬公開之文書,倘若有記載重要個人發言部分,應徵得發言者的審閱同意,以避免詞不達意、斷章取義憾事發生!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43861&article_category_id=2098&article_id=74651
2016-12-12 15:54 · 117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12 11:46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

文 / 蔡茂祥【台灣法律網】


這篇就白話文多了,我這個新人都看得懂,謝謝D大!增廣見聞吸收知識。活到老學到老。愛北大功能超強
2016-12-13 19:18 · 1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12-13 19:20 編輯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
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
以下罰金。」背信罪之成立要件如下:

1. 為他人處理事務:所謂「為他人」,是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而所謂「為他人處理
事務」,此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財產事務」,而且是有裁量權限的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的外部
事務」
。所以像是洗衣店未將客戶衣物洗乾淨或照相館將客戶相片洗壞,不會構成背信罪,因
為這是屬於店家內部沒有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

2. 違背任務之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包括事務處分權限的濫用行為與信託義務的違背行為。

3.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行為人違背任務之行為,必須造成將事務委託行為人處理的
本人在財產上或其他利害上的損害,始可能構成本罪。


4. 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背信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的不法意圖。背信罪的不
法意圖有二個,一為「獲利意圖」,二為「損害意圖」,二個意圖只要具有其中之ㄧ即有可能
成立本罪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312

2016-12-13 20:14 · 119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2-13 19:18
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
違背其任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為什麼會是一千元?
2016-12-14 06:59 · 1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esperoda 於 2016-12-14 07:00 編輯


法律小辭典

「併科罰金」和 「易科罰金」的區別?

【易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為一日。
代表你可以選擇坐牢2個月,繳納罰金約60,000元《1,000*60天(2個月)》

【併科罰金】
例如:處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60,000元。
代表你要坐牢2個月,且繳納罰金60,000元。


http://law995.on2009.tw/lawbook13.html


何謂罰金?最低為多少?

我國刑法所規定之罰金,可分為四種:
(一)專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只能科處罰金者,如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選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可以科處罰金或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二0條第一項之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併科罰金:即該項犯罪,除科處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有期徒刑者,如刑法第三三六條第
一項公務侵占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原本科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得轉換為科處罰金者。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本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一千元
、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五)罰金單位由「銀元」修正為「新台幣」目前罰金係以『銀元』為單位,且以一元以上計算之,而常
遭質疑與目前之經濟狀況不符,為一體適用於所有有刑罰規定之法律,乃將已適用近七十年之罰金
單位,由『銀元』修正以『新台幣』為單位,並提高其額度,以符現行之幣制及目前社會經濟狀況
及水準。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