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請新北市政府,三峽區公所恢復大德路口的人行道

2016-08-17 18:02 · 81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17 17:52
J大這是你的場子嗎?
誰規定這場子要你來認定資格的?
假如無法針對主題討論就退場吧! ...


那我問這位發壇主~照你的理論~你的社區給我管嗎~?

不行的話發壇主,退駕復健去~
2016-08-17 18:17 · 82樓
無法針對主題討論,如何連結社區就要給你管,如何連結的?對於壇字也無法理解,只知道神壇,喜不喜歡中國自己都無法確認,有什麼道理要驗證別人在愛北大談論之資格?
2016-08-17 18:23 · 8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17 21:2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8-17 18:17
無法針對主題討論,如何連結社區就要給你管,如何連結的?對於壇字也無法理解,只知道神壇,喜不喜歡中國自 ...


哈哈哈~又來喜不喜歡中國了~
大家快來看這搞笑的阿發XD
這腦是裝什麼東西啊
發壇主也可多問一些網友同樣的問題...XD

我讓中壢人別亂管北大事務,你出來擋
言下之意,我不是你社區的住戶,就想弄弄你的社區
你不就該照你理論來答應~~
知道你連網頁都不會連結,當然這種連結也不行...

貼貼條文就叫討論核心?(雖說不認為阿發夠機靈能討論)
重點是在於是否有心的去執行,不然複製貼上這誰不會(雖然你不會直接連結)
法規若都沒有不適宜,執行也沒不用心的話...那還討論個啥?

你對喜不喜歡寶可夢有給個交代嗎,XD
喜歡中二倒是有點看得出來~~
2016-08-18 10:17 · 84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17 18:23
哈哈哈~又來喜不喜歡中國了~
大家快來看這搞笑的阿發XD
這腦是裝什麼東西啊


法規沒問題?你認定的啦.....

你打去三峽區公所工務課問問圓石有沒有違法問題啊

不想解決之法, 只會在這兒搞對立

2016-08-18 12:20 · 85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0:17
法規沒問題?你認定的啦.....

你打去三峽區公所工務課問問圓石有沒有違法問題啊


你有沒有順便問路燈, 號誌, 變電箱, 路樹, 公車站牌擋到斑馬線有沒有違法問題?

圓石是只要不要擋到斑馬線就可以還是要全部從人行道撤除?

2016-08-18 12:22 · 86樓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28949

〈北部〉人行斑馬線端〉電桿擋道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3-11-09
〔記者邱奕統/桃園報導〕縣內不少路口斑馬線兩頭被電線桿、變電箱佔據,妨礙通行,縣議員萬美玲指這樣的道路全縣有一百八十三公里,痛批縣府施政不為民眾需求設想,逼得縣長吳志揚下令相關單位清查、列管改善。

桃園警分局前路口,斑馬線盡頭一邊被直立式圓柱及電線桿擋道,另一邊則被有水泥磚擋道。(記者邱奕統攝)
縣議員萬美玲昨在縣議會質詢指出,桃園縣老人、幼兒與身障者等行動不便人口,約有廿六萬人,但十三鄉鎮市有許多路口斑馬線被電線桿、變電箱、消防栓等障礙物阻擋情形嚴重,且部分斑馬線的盡頭,居然還是停車格。
她說,行人守法沿著走斑馬線過馬路,卻必須繞道而行,在路口與汽機車爭道,險象環生,而斑馬線與停車格都是交通局劃設,卻仍出現如此現象,顯示政府單位規劃草率,欠缺協調,根本沒有設身處地為民眾著想。
2016-08-18 12:42 · 87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17 18:02
那我問這位發壇主~照你的理論~你的社區給我管嗎~?

不行的話發壇主,退駕復健去~


阿發應該是修行中人
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
言之無物至不知所云
亦或者人云亦云
實不知其云如何
就不必跟他太計較了


陸士銓(?-1787年),字近堂,蘇州(江蘇吳縣)元和人。

最初習得扶鸞術,為壇友祈禱治病,後前往天寧庵,受持菩薩戒。持誦《法華經》。數年後患惡性膿瘡,下痢,飲食減少,又開始吃肉。但是病情卻更加嚴重。臨終之前七日,又開始吃素,口中稱念阿彌陀佛。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五月十八日病逝,時異香滿屋。
2016-08-18 12:59 · 88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2:22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28949

〈北部〉人行斑馬線端〉電桿擋道


借你的文.....

在網上討論問題真的不必這樣針鋒相對,
台灣的通行環境真的很糟,
就連信義區許多路口也都不符規範,
訂了個規範在那兒, 卻施工者完全搞不清法規,
才會這樣....要不就完全移除, 要不就擺著不管

今早打去區公所問了進度,
承辦員還問我....那發文給社區, 要他們把圓石都退到他們的土地範圍可不可以....
我就回他們....沒有更好的辦法嗎....
然後跟她要了mail, 把我的辦法(辦法附圖說明有上傳到我里長專區, 本想請里長轉給區公所...最後還是自己來)傳給她了


2016-08-18 13:01 · 89樓
給413大
不是只要移除不適當的車阻而已
人行道上的障礙物也需要一併改善才叫無障礙空間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48666
人行道車阻影響通行 中市府火速移除
字體列印轉寄|plurkshare
2015-09-18 12:16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台中市北區力行路與雙十路口人行道無障礙斜坡道,被設置車阻,網友反映不利輪椅通行,市府都發局獲報後,今天火速拆除7處車阻,並預計在21日前完成路面修復。

力行路與雙十路口人行道設有無障礙斜坡道,卻因車阻造成身障者通行不便,有熱心網友反映設計不良,盼有關單位盡速改善。市府獲報後,立即責成相關局處改善。
都發局指出,該案周邊有7處車阻,為台灣體育運動大學委託建築師設計,但為兼顧身障人士及行人的權益,市府會同台體大及原設計團隊前往勘查後決議拆除,並於今天全數拆除完畢。
都發局表示,7處車阻包括雙十路體大運動訓練中心側門旁1處、雙十路與力行路口2處,以及力行路上4處;車阻拆除後的路面修復工程,將在21日完成。至於原先的車阻拆除後,都發局也請警察局加強巡邏及管制,防止車輛進入人行道,維護行人友善空間。
另外,建設局已啟動「人行道公有或公用事業違建物排除計畫」,持續盤點改善變電箱、路燈、郵筒等人行道障礙物,預計2年內清移1155處,現已完成344處,年底前將改善至少1/3。
2016-08-18 13:05 · 90樓
給阿發
413大同意無須移除圓石路阻僅須退縮不致影響斑馬線行人通行

您老就回去洗洗睡吧
2016-08-18 13:09 · 9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8 16:30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2:42
阿發應該是修行中人
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
言之無物至不知所云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7&extra=page%3D1

第三條[挑釁、謾罵、攻擊、嘲諷

討論國家政策、公共議題、民生議題或其他政治議題等,請保持自律、理性,勿針對政治立場不同之網友及族群,進行言詞侮辱、挑釁、威脅、謾罵、歧視、攻擊。
文章討論串倘出現網友彼此爭吵、互罵及攻擊等情節,將視情況刪除引發爭議之文章或直接關閉鎖文,禁止討論。針對政治性文章,規定尚有模糊之處,則由站長或版面管理者視情況自行裁定。
2016-08-18 13:15 · 92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3:01
給413大
不是只要移除不適當的車阻而已
人行道上的障礙物也需要一併改善才叫無障礙空間


政府有心做改善, 就大家一起努力協助政府吧!
大家一起找出北大特區有問題的地方, 都反映給政府

2016-08-18 13:24 · 93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2:59
借你的文.....

在網上討論問題真的不必這樣針鋒相對,


再借你一篇新北市工務局的新聞稿
只要路阻間距有達1.5公尺是可以合法設置無須移除
這點我想大家應該都有共識吧
至於擋到斑馬線要如何處理 要退縮多少距離才行
就有賴工務局另作解釋
總而言之 言而總之 路阻是可以留在原地 擺放位置尚有調整空間
這一塊就留待里長跟工務單位協調吧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link_data/index.php?mode=detail&id=3259&type_id=2

新北市政府打造人本通行環境創造雙贏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聞稿 103.03.23
新北市政府打造人本通行環境創造雙贏
【新北市訊】針對民間團體關心輪椅族通行權一事,新北市政府感同身受,已採取循序漸進、逐年改善的模式,對於轄區內公共設施的合宜性檢討與改善。同時加強與民眾溝通擬定配套措施,希望能在市民使用公共設施的安全性與通行的順暢性之間創造雙贏的局面。
有關無障礙通行部分,新北市政府已經擬訂幾項具體改善計畫,並從99年起持續推動,以達到友善、尊嚴、順暢之人本道路通行目標。包括騎樓整平、公園體健及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人行道改善、公有建築物周邊環境無障礙檢討等多項計畫。市府並承諾,對於車阻間通行寬度小於1.5公尺的部分,將在今年底前改善完成,並且更進一步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將公共空間內阻礙通行的設施,例如電箱、電信箱等予以調整或遷移,希望能提供市民更友善、更順暢之人本通行環境。
工務局強調,市府採取以人為本的角度,陸續推動改善公共設施,而非受的外界抗議才進行改善,但不諱言地是,新北市幅員遼闊,必須在有限的人力與經費之下,兼顧一般行人的安全,因此會在管理上再精進。市府推動改善的努力已收初步成效,養工處推動的人行道改善計畫受到肯定,內政部營建署日前特別邀請工務局舉辦全國「人行道路緣斜坡警示設施」示範,針對新板特區內之6處地點加以改善,作為各級政府之表率。
工務局表示,騎樓整平計畫以全市人口較為密集地區且位於主要商圈、車站、學校、觀光景點之主要幹道為優先推動地區,截至目前已完成全市94條道路,共約69公里之騎樓整平工程,仍在持續推動中。
公園體健及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針對未設有無障礙施及友善行人環境設施的公園進行改善,100年及101年度共計改善258處缺失項目,包括出入口車阻、新設無障礙斜坡道、既有廁所無障礙改善、既有斜坡道不符合規定之改善等。
人行道改善計畫則就人行道淨寬未達90公分以上或影響通行安全及未設有無障礙通行設施之人行道進行改善,截至目前為止共計改善137條路段、完成2861個障礙物之遷移及改善,包括電箱、消防栓、路樹、鍍鋅隔柵板等,並新設1029個無障礙坡道。
另外,有關新北市政府等公共建築物之路阻,經市府再次檢驗發現,市府大樓及週邊出入口皆符合規定。新莊體育館則係91年完工之既有公共建築物,管理單位新北市體育處,為解決周邊開放空間之機車濫停問題,參考98年度內政部發行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解說手冊」範例,設置「輪椅尚可使用之車阻」,當時並邀請社福團體委員勘檢通過。此次接獲媒體反映相關路阻問題後,體育處表示將邀請相關社福團體代表重返疑似造成通行阻礙之現場進行實際測試,若現勘後發現仍有阻礙通行將立即配合拆除。
工務局強調,未來仍將邀集相關單位共同針對全市轄內公共空間進行研擬改善,並採取循序漸進、逐年改善之模式,持續推動改善計畫以期建立全民無障礙的友善環境。
2016-08-18 14:07 · 94樓
這部份保留討論空間
我認為圓石距斑馬線有1公尺距離應已足夠身障人士活動進出
且圓石並無阻擋大部份斑馬線寬度不致影響行人通行
若工務單位還是認為不妥 則依工務單位建議退縮或調整擺放位置

若您認為圓石目前位置違法
恐怕人行道上更多的設施對身障人士及行人影響更鉅

已有 1 人評分 金幣 收起理由
yjrong413 + 1 所以目前圓石那樣擺就是違法的.
2016-08-18 14:40 · 95樓
耶魯社區這週又收到新北市工務局的公文, 要求撤離圓石, 我想這件事的爭議點有幾個

1. 如果圓石是違反規定, 以此標準, 不論北大社區或是其他地區都有很多類似狀況, 新北市政府是否能以相同標準執行? 包括攤販或私人物品占用人行道等情事

2. 修改坡道明明對面就有大德路7-11那樣保留原本石磚的方式可以執行, 為什麼要搞成品質這麼差的施工方式?

3. 新北市政府怎麼避免日後機車騎上人行道的情事? 我看7-11機車,重機直行的狀況實在不敢樂觀
2016-08-18 14:41 · 96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4:07
這部份保留討論空間
我認為圓石距斑馬線有1公尺距離應已足夠身障人士活動進出
且圓石並無阻擋大部份斑馬線 ...


不相信違法的人可以打電話去詢問工務單位啊....

圓石就擋在斑馬線正前方, 且還幾乎斑馬線正中心位置

我說過, 如果無違法, 工務單位根本就不必理會我啊,
就是已經明顯違法, 當初工務單位草草的直接移除,
然後被抗議, 怕事的趕緊再擺回去,
現在被我舉報, 才又再不知所措

2016-08-18 14:47 · 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yjrong413 於 2016-8-18 14:49 編輯


sapling 發表於 2016-8-18 14:40
耶魯社區這週又收到新北市工務局的公文, 要求撤離圓石, 我想這件事的爭議點有幾個

1. 如果圓石是違反規定, ...


這我早上就問過工務單位了, 他們回我已經再發公文給社區了!
工務單位只會做...."違法!....所以移除" ,

可以參考我在里長專區po的解決方案,
我已將方案傳給工務單位了,
希望可以有合法且路阻存在的完善方案

另外, 路阻規定須間隔1.5米, 所以任何路阻都阻止不了機車上人行道,
只有靠執法取締

2016-08-18 14:53 · 98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4:41
不相信違法的人可以打電話去詢問工務單位啊....

圓石就擋在斑馬線正前方, 且還幾乎斑馬線正中心位 ...


如果是的話這則新聞就不會是剩一處而是好幾處
很明顯的北大藝術大道的圓石並不是列管的寬度不足1公尺的車阻路口
還有原先移除的理由是不得於人行道私設物品
但圓石跟藝術大道的石椅及裝置藝術一樣是公有財並不屬於個人
該條文中的私人物品應指商家或住戶擺放廣告看板, 花盆等才是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17000545-260107

剩1處未拆 車阻掰掰 人行道無障礙
2015年04月17日 04:10 陳宜加/新北報導

剩1處未拆 車阻掰掰 人行道無障礙
落實「人本環境」,新北市去年起全面實施路口護欄、車阻退出人行道政策,迄今拆除897處,營造友善無障礙空間。(陳宜加攝)
新北市人行道「車阻」將走入歷史!為保障行人安全,過去人行道常設有車阻,但新北市養工處去年起落實「人本」精神,不再新設並逐步拆除既有設施,營造友善無障礙空間,全市列管898處設有車阻的路口,目前僅剩1處尚未拆除,盼達成車阻「全面退出」目標。

新北市工務局養工處長林茂盛表示,過去常見的「ㄇ」字型護欄、石柱型車阻等設施,與道路垂直,防止轉彎車輛誤上人行道,以及汽、機車違規闖入,維護行人路權;但2012年營建署提出「人本環境」概念,修訂「市區道路設置規範」,規定人行道淨寬至少需90公分,保障身心障礙者用路權益。

他指出,寬度不足的護欄與車阻,已造成不友善的無障礙空間,為落實人本精神,去年起規畫將不合時宜設施「全面退出人行道」,新北市除不再新設護欄與路阻,也要求各區公所全面清查。

養工處統計,新北市共列管898處路口設有寬度不足1公尺的不當護欄或車阻,去年迄今逐步檢討改善,截至目前已拆除897處,改設計為斜坡,營造友善無障礙空間,僅新莊1處因居民以安全為由反對,將持續協調改善。

不過,三重黃姓民眾日前向市議員李余典陳情,指稱三重力行路鄰近市場,每日上午人聲鼎沸,但缺乏有效防堵設施下,不少機車貪圖方便,違規逆向騎上人行道,險象環生,質疑養工處此舉「治標不治本」,罔顧市民安危。

林茂盛解釋,「無障礙」當道,今年可望全面達標,但為避免影響行人安全,除將廣設警告標語、告示牌,也將協請當地警方加強取締,防止汽、機車違規;另外,如發現路口仍有不當護欄或車阻,直接向養工處反映,將立即拆除。

(中國時報)
2016-08-18 15:37 · 99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4:53
如果是的話這則新聞就不會是剩一處而是好幾處
很明顯的北大藝術大道的圓石並不是列管的寬度不足1公尺的車 ...


你相信新聞報導而不去電工務單位求證?

中央單位的營建署, 都不知圓石又擺回去了,
還以為新北市政府工務單位已經處理好,
因為上次改好後(圓石移走了), 有與新北市工務單位一起看過,
經我反映, 才又派員來看, 才又行文給新北市工務單位要求改善

有沒有違法是看新聞報導?


2016-08-18 15:51 · 10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18 16:04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0:17
法規沒問題?你認定的啦.....

你打去三峽區公所工務課問問圓石有沒有違法問題啊


413號中壢人文字理解有問題~~XD

我的文是法規""都沒有不適宜,執行也沒不用心的話...那還討論個啥?
被眾人吐口水,自己想想有沒有問題蛤~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redirect&goto=findpost&ptid=150471&pid=1715166&fromuid=16677
413不是打電話問過且被工務課噹過了,就如同P大po的文一樣,可以依法規設置
所以413非要移至他處,持續在北大搞破壞,被眾人噹的意義是...?
2016-08-18 15:58 · 101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8 15:37
你相信新聞報導而不去電工務單位求證?

中央單位的營建署, 都不知圓石又擺回去了,


您都認為圓石是位置不對擋到斑馬線而不是因為擺設私物的問題
所以只要調整位置不必全部移除不是嗎

圓石是社區的共同資產
雖無法阻止機車騎上人行道但具有警示作用
若移除不要說機車了 連汽車都可能直接開上來
這樣對大家都好嗎?
2016-08-18 16:10 · 102樓
LesterWu 發表於 2016-8-18 13:09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7&extra=page%3D1

第三條[挑釁、謾罵、攻擊、嘲諷]


原來罵人不要臉不叫謾罵
引述網友自稱壇友卻被當做嘲諷
小弟國文造詣不好
還請雷射大多多指教

不如等等問看看發哥是不是認為嘲諷
不過嘲諷不會吃上官司
亂罵人的話可能就會喔~
2016-08-18 16:12 · 10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8 16:49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6:10
原來罵人不要臉不叫謾罵
引述網友自稱壇友卻被當做嘲諷
小弟國文造詣不好


我沒駡人是事實, 少扭曲
那你這位倒LP大去告告看呀.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非常重要, 所以要說三次

就算會被判刑入獄, 我還是要說.....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2016-08-18 16:13 · 104樓
各位網友請自重阿~

罵人「不要臉」 一個字賠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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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2015-10-04 18:00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新北市永和區林姓婦人與陳姓婦人2013年11月22日下午14時許,在永利路與永寧街口發生行車糾紛;林婦離去,陳婦心生不滿,跟在後面,並在永和區秀朗路1段與永貞路口對林婦說「我送你三個字,不要臉」。

林婦不甘受辱,提告陳婦公然侮辱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去年新北地院認定「不要臉」確實讓林婦名譽受有貶損,判決陳婦罰金4千元,民事部分,日前再判決陳婦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萬元。
2016-08-18 16:39 · 105樓
在網路混久了
什麼大風大浪沒見過
何必藉由謾罵他人貶低自己的身份地位
能做到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才有辦法說服他人 這樣討論才有樂趣
發哥我都不太想理他了
更何況來了個會罵人的雷射

相較之下413好多了
即便立場不盡相同 但至少還有一點交集
這樣討論才有意義
只會謾罵的人可不要貶低了愛北大討論區的水準
筆戰歸筆戰
網路禮儀還是很重要的

[hr]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
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 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 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對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2016-08-18 16:47 · 10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LesterWu 於 2016-8-18 16:56 編輯


個人對有禮貌的人, 會依禮敬之,
對於會藉由謾罵嘲諷他人而貶低自己的身份地位的人, 當然就是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讓他感同身受.

會駡人, 幫人亂取名字的倒LP大應該非常感同身受了吧...
希望能記取教訓以免貶低了愛北大討論區的水準.


誰被我駡了, 請說清楚, 飯可以亂吃, 話可不要亂講.
2016-08-18 22:18 · 107樓
雷射大是精神錯亂了嗎?
樹沒有皮必死無疑
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所以吃豆腐的人天下無敵了
還是雷射大天下無敵呢

我沒駡人是事實, 少扭曲
那你這位倒LP大去告告看呀.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非常重要, 所以要說三次

就算會被判刑入獄, 我還是要說.....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吃公家豆腐的人, 就是不要臉,
2016-08-18 22:18 · 108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13:24
再借你一篇新北市工務局的新聞稿
只要路阻間距有達1.5公尺是可以合法設置無須移除
這點我想大家應該都有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390&Itemid=57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發布日期:2009-04-15
內政部94.12.8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訂定
內政部98.4.15台內營字第0980802542號令修正第二、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八條條文

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podzol 大大

這是人行道規定寬度,

有規定路阻放置寬度嗎?

哪一條規定,路阻相隔一點五公尺就合法?

中華民國有哪條法令這樣規定的?





2016-08-18 22:39 · 109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18 22:18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 ...


難得發哥認真要討論
就多提供一些資料給您參考

台北市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15/35086320/
全案經市長郝龍斌簽核同意拆除,日前北市府跨局處敲定標準,人行道與公園出入口通道淨寬未達1.5公尺,須拆除車阻

新北市
http://www.publicwork.ntpc.gov.tw/link_data/index.php?mode=detail&id=3259&type_id=2
市府並承諾,對於車阻間通行寬度小於1.5公尺的部分,將在今年底前改善完成,並且更進一步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將公共空間內阻礙通行的設施,例如電箱、電信箱等予以調整或遷移,希望能提供市民更友善、更順暢之人本通行環境。

營建署
http://myway.cpami.gov.tw/way/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3&article_id=21943
(五)為落實無障礙通行環境,人行道除清掃孔加設蓋板外禁止設置進水隔柵,斜坡道型式應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另除非提出設置必要性原因外不得設置車阻,所設車阻間距應達1.5公尺

桃園市
http://pwb.tycg.gov.tw/home.jsp?id=59&parentpath=0,26&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404100003&aplistdn=ou=data,ou=pwb11,ou=chpublic,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7、車阻設計為考量無障礙使用功能,若設車阻該間距淨寬為1.5公尺
2016-08-18 23:39 · 1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8 23:55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8 22:39
難得發哥認真要討論
就多提供一些資料給您參考



你還是沒把法規說出來
法規規定
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也就是地方政府也可設置二公尺淨寬的人行道,你設置了二公尺淨寬的人行道,卻用一點五公尺的車阻把他阻隔起來,這道理說的通嗎?
那為什麼要設置淨寬二公尺的人行道?
這些地方政府所言都以淨寬不足一點五公尺的人行道車阻都要移走
他有說只要符合間隔一點五公尺車阻是合法的嗎?
入口處是不能設置障礙物的,全條要看清處才好。
還要提出必要性原因才可以設車阻,北大有提出必要性原因嗎?
2016-08-18 23:59 · 1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9 00:10 編輯


營建署這個編列計劃,就自我超越法規規定範圍,否則就將車阻設置列入人行道規定,縱然如此,還是有條件的設置。
2016-08-19 00:12 · 11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18 23:39
你還是沒把法規說出來
法規規定
人行道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我找過營建署網站確實沒有車阻相關規定要求
據我了解車阻設置相關規定是在於各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法規
大多訂在1.5公尺為車阻最小間距
台北蔣渭水公園車阻移除後仍保留1.5公尺間距合法設立車阻
各縣市政府僅拆除小於1.5公尺之車阻
因此可推得車阻之間距要求為1.5公尺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8365&catid=88&Itemid=54




2016-08-19 00:23 · 113樓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這是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事項
地方不會有自治法規規定,仍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為準。
晚安!
2016-08-19 09:29 · 114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8-18 15:51
413號中壢人文字理解有問題~~XD

我的文是法規"若"都沒有不適宜,執行也沒不用心的話...那還討論個啥?


還若ㄌㄟ....
用個若字就可以瞎扯了,
如果我被工務單位噹, 會有耶魯社區又收到公文要求撤離圓石?

不思解決辦法, 共創雙贏, 就只會在這搞對立,
你看我們里長專版, Eric還要我跨到樹林區管玉山的路障....
真奇怪, 批我中壢人不該管龍學里, 卻要我管樹林區的事?
我才又忽然想到....啊你是哪一里的啊?來對我們龍學里的是指指點點的....
搞對立就像你這樣啦....


生雞蛋沒, 放雞屎最能!

2016-08-19 09:43 · 115樓
podzol 發表於 2016-8-19 00:12
我找過營建署網站確實沒有車阻相關規定要求
據我了解車阻設置相關規定是在於各縣市政府地方自治法規
大多 ...


圓石問題不在是不是車阻,
而是在違反了....內政部營建署之法規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二十條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之第一項 :

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

及第三項、第四項:

三、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四、無障礙通行空間於交叉路口連接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路面齊平或設置坡道。


請不要一直拿路阻規定來混淆視聽!

路阻的設置要符合路阻的規範, 若設置在路口處, 更要符合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
因為那些圓石是在路口處, 而非如你po的公園裡
(在公園裡設置路阻, 當然只須符合路阻規範, 不受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所規範

2016-08-19 10:22 · 116樓
內政部僅規範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2121

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一份,自即日生效。
print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文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日期: 103.08.29
發文字號: 103080953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3.08.29
主  旨: 內政部函:「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一份,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說  明: 公園為民眾重要遊憩活動場所,地方公園管理單位為避免機車進入公園,經常於出入口加裝柵欄、車阻等障礙物,影響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鑑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本部雖有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惟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旨揭原則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
辦  法: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總說明
依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行政院第三三九七次會議決定,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應積極全面體檢改善所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文化園區、文化景點、風景特定區、觀光遊憩景點及公園綠地等範圍內無障礙設施與服務水準。鑒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內政部有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然因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與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爰訂定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公園綠地管理機關檢視、改善各主要出入口設施準據;本原則計九點,其要點如下:
一、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及通行所需淨空間。(第二點及第三點)
二、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第四點及第五點)
三、出入口鋪面及平臺設施注意事項。(第六點)
四、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第七點)
五、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第八點)
六、主管機關針對出入口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之改善指示規定。(第九點)
法規內文: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
  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設置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
  物。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
  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
  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
  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
  十分之一。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
  使用者行進。平臺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
  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九、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設置不符本原則規定者,
  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本原則規定改善之。
2016-08-19 10:23 · 117樓
澎湖縣政府有明定車阻淨寬須大於150公分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NewsContent.aspx?id=340

訂定「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print
主管機關: 澎湖縣政府工務處
發文機關: 澎湖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1.08.21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1.08.21
主  旨: 訂定「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原法規名稱: 澎湖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法規內文: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轄內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保障使用人之便利及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各鄉市公所。
三、各機關辦理本縣市區道路相關工程,其設計應參照本要點,並以人行優先及通用設計為原則,考量現地實際狀況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
四、市區道路管理機關應定期巡查該轄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檢視無障礙設施,妥善維護管理,並應將其巡查結果於每季提報本府備查,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就其提報項目內容應不定期予以抽查並督導改善,所需使用表格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縣各機關辦理市區道路人行空間改善工程,應依本要點自行審查,屬人行空間改善部分工程金額大於五百萬元者,應於工程發包前檢附工程圖說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可辦理。
六、市區道路無障礙通路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及無障礙坡道。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一) 新設人行空間與慢車道高差應小於十公分,倘需設置十公分以上之人行空間,應敘明理由報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辦理。
(二) 無障礙通路為供輪椅、嬰兒車進出,其最小淨寬應為一百五十公分,如因局部路段受限時不宜小於九十公分。
(三) 無障礙通路寬度小於二百三十公分不宜設置機車及自行車停車格,寬度大於二百三十公分有設置停車格需要者,無障礙設施通路淨寬仍應大於九十公分以上。
(四) 無障礙通路為保障視障者之通行性,通路淨高應大於二百一十公分,地面起六十至二百一十公分範圍內,不宜有十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有設置必要,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五)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原則應小於百分之五,最大縱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
(六)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平整防滑且色澤以單一色為原則,宜與車道採不同材質、顏色與之區別。
2.接交叉路口應以不同材質、顏色做區別。
3.優先考量採用透水性鋪面,以增加雨水滲透能力,但不得因地表水入滲而損及道路。
4.採用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須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七) 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板,無法避免時,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小於一點三公分。
七、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其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路緣須順接道路且對齊行人穿越道,並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設置。
(二) 路緣斜坡如須設置車阻應具備警示效果,其兩車阻間淨寬應大於一百五十公分,車阻高度應大於六十公分。
(三) 新設路緣斜坡徑口因既有設施(如號誌,電氣設施,管線機構之基座等)影響通行,該設施管理機關應無條件配合遷移。
(四) 路緣斜坡淨寬(不含側坡寬度)應大於一百二十公分。
(五) 路緣斜坡之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高低差小於二十公分者,其斜坡得酌於放寬,並參照附表規定設置。
(六) 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須具止滑之特性。
(七) 斜坡頂銜接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應小於百分之五。
八、本設置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2016-08-19 10:35 · 1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8-19 10:43 編輯


podzol 發表於 2016-8-19 10:23
澎湖縣政府有明定車阻淨寬須大於150公分

http://law.penghu.gov.tw/glrsnews/NewsContent.aspx?id=340


P大
如須設置車阻,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這是應那營建署那個計畫而來,
必須設置的原因是什麼?
能夠因你提出必須設置的原因,核准設置的主管機關又是誰?
那個計畫法令位階又在那個層次?
縱然依這個計畫,必須設置的原因有提出來了嗎?核准了嗎?
假如新北市核准了,依據法令他是有權核准之權責機關嗎?
那他假如設置超過淨寬一點五公尺的人行道,卻又同意設置間隔一點五公尺的車阻,這機關是不是有問題?
2016-08-19 10:44 · 1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8-19 10:50 編輯


yjrong413 發表於 2016-8-19 09:29
還若ㄌㄟ....
用個若字就可以瞎扯了,
如果我被工務單位噹, 會有耶魯社區又收到公文要求撤離 ...


因為中壢人來胡搞,所以撤了又搬回啊~
被噹就被噹嘛,自己都說可依法設置了
P大文也貼了

我龍學里的居民沒錯啊
那你要比房產就有話權的話
那個人不就只對柑園里比較不好意思說話而已
還真沒你那麼唱秋,管那麼寬還亂扯胡搞

你不用在那邊我們龍學里啦,你戶籍地址若是...早秀了啦~
中壢人就中壢人還裝...
2016-08-19 11:04 · 120樓
發哥 發表於 2016-8-19 10:35
P大
如須設置車阻,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
這是應那營建署那個計畫而來,


發哥可以問一下遠雄八大社區管委會就知道車阻設置是否有經主管機關同意
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 那遠雄就不會一開始就擺在那邊那麼多年
如果主管機關不同意 為什麼後來搬走又搬回來

如果今天車阻設置於法無據 當然立即撤除我想大家都無異議
現在各縣市政府已有設置通則且不詆觸無障礙空間要求
但卻因為個人好惡強加解釋破壞原來的環境
實在讓人無法茍同與接受

如果真的這麼在意無障礙空間
更應關注人行道上不適當的公有障礙物
還給身障人士更方便的無障礙空間
而不是在圓石的擺放跟位置上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