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社區管委會真能或誠願為住戶看緊荷包嗎?

2016-06-24 00:45 · 8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6-24 00:46 編輯


按法律所定罰則之執行,其為行政罰者由主管機關執行,涉刑事罰者,應由檢察機關處理,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各款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由此可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之舉發,凡屬關係人均得為之。

給您參考

道不孤必有鄰

相互共勉
2016-06-24 07:50 · 82樓
哇,如果有你這樣的住戶在我們社區就好了!
個人做了二屆半任期,半是因為要阻止那屆某些委員離譜的計劃,也就是那屆才連續經過三次區權會(參加人數不足2/3 無法修改規約),還好,還是有社區住戶和區權人明智決定,才通過管委會使用金額限制加入規約內。
物管的好壞差很多,我的親眼看到,我社區通水管,物管祗找到一家委員會不說為什麼,最後我在換物管後,因為別的社區委員來問我有關價格問題,去管理中心調閲結果,因為一家廠商,但是換了新物管之後,價格便宜了一半以上,我們截了不知道多少組去通,有沒有委員去驗收也不知,那次就是我的半任期。我問新物管主任,你有殺價嗎?看她一付搞不清楚的樣子,我想我們心中就有數了!但是又能如何,沒有調查權,沒有證據,心中的尺在懂得的人心中,某些住戶仍然茫茫。
真是有心的退休人,才能有時間在管理中心去找廠商尋價,去找解決方案,把社區的錢當做自己家的修理或是購物,跑三家不吃虧,問題研究清楚才能做對的事。
叫你每日版老弟吧,也許你可以號召一個新主題,請大家推薦好的廠商(針對不同項目),讓北大社區交流更正面,好的廠商不孤單(有責任感,不給回扣的),理論上,各社區如果能夠充分交流,以量制價,應該有三贏的機會!
2016-06-24 08:29 · 8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6-24 15:20 編輯


真是有心的退休人-嚴格說起來,應該是真心服務,善良誠實,正直廉潔的好公民,才會用自家理財的方式,

管理維護社區.

2016-06-25 13:15 · 84樓
對,真是需要善良誠實,正直亷潔的好公民!
到了退休年齡,應該做"對"的事。當委員就算是為信任你的人服務,做採購,驗收還算是較為單純。如果執行社區規約,就有可能因公而妨礙某些人私利,才算麻煩呢!
做委員不是因為無償就沒有法律責任了,可以去網站上尋找法院的判例,對於受朋友委託處理事務,如果有明顯的疏忽,令朋友遭受損失,地院有判罰的例子。
但是為了不冤枉人,區權人依法可以去查看社區採購案的所有流程,如果有問題,應該和其他專業廠商的價格比較(以防圍標),太離譜的話,可以到管委會或是甚至區權會提出質詢,相信會撥亂反正的。
2016-06-27 17:32 · 85樓
佳文轉貼分享: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421&page=1#pid1700793
2016-07-01 11:50 · 86樓
社區管委會真能或誠願為住戶看緊荷包?
幾屆以後,最後就會變委員會和社區的文化. 若不幸是不能小心花錢的,也很難改變.

2016-07-06 18:09 · 8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7-6 18:12 編輯


105.6. 管委會議住戶反映意見

1.請監察委員就"OOO維修案"是否違反規約與價格是否合理,進行調查,並建請於一周內公告調查結果.

Q9 有區分所有權人向管委會檢舉前兩屆之管委會所購買之設備高於市場行情甚多,應如何?

A 管委會應盡調查之義務,看前兩屆之管委會是否有背信或侵占之犯罪行為,否則該檢舉之
區分所有權人,也有權利提起背信或侵占之告訴。

管委會決議: 因屬緊急修繕, 由廠商報價,經管委會決議執行;追加工程費用, 經管委會研討後有其必要性,

故決議執行.

問題:
1. 三月管委會決議執行,六月才完工,怎能歸類為"緊急採購"?

2. 規約與財務收支管理辦法可有"緊急採購無須詢價"之條款?

3. 21000元系廠商自行評估後報價,無法解決警衛亭漏水(頂部加鋁板帽蓋),
廠商應該負責,何須追加4000元工資?

4. 再增加數千元,即可購買全新的警衛亭,為何未加考量?

25000元(頂部加鋁皮)

30000元(鋁質)

ˋ48000元(鋼質)
2016-07-06 18:44 · 8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7-6 18:45 編輯


D兄

試試看想辦法當監委

一般來說當監委, 應該會負責保管支付款項的印鑑之一

可以限制不依法發包的工程支付款項(你可以要求管委會依管理規章進行工程發包,否則你可以拒簽)

另外監委負責監察管委會與社區財務, 如有不法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舉

北大已有好幾個社區被掏空管理基金, 不過有你這種人在社區, 應該是比較沒辦法的!
2016-07-07 07:07 · 8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7-7 07:09 編輯


hahaha 發表於 2016-7-6 18:44
D兄

試試看想辦法當監委


謝謝HA大. 監委說不定就是罪惡的淵藪.

社區管委會實力派委員,都是年長資深前輩,甚至有四度出任者.

社區財務有一年大失血,.花了超過300萬元搞修繕和添購"設備" (監委何在?)

很幸運的,次年出現不少正直誠信的住戶擔任委員,

經連續二年的努力, 辦理公共基金專戶的開戶,並提撥大部分活存轉專戶定存,

又制定財務收支管理辦法,規範採購修繕的承審層級和金額限制,

讓社區逐漸步入正軌.

可惜的是, 這些努力逐漸遭到有心人士的杯葛,刻意擱置規約和財務收支管理辦法,

我們一再向管委會反映,得到的答案就如前述的"官樣文章".

社區的未來堪憂.





2016-07-07 08:50 · 90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7-6 18:44
D兄

試試看想辦法當監委


當監委也不見得可以阻止,反而會被宣傳就是您個人在無故反對,管委會是多數決.表決通過的事情就是必須要去執行,只怕是有心人士已不符合會議表決的內容進行後續的會簽.多數委員認知都是會簽一定與會議決議內容相同,一旦簽下,後續再發現也只會被告知已會簽執行無法再更動,以會簽結果當作新的表決決議,照常有人會逼你去執行付款,或是後續的處理過程.所以還是要多數委員一起用心才能使社區運作步上正軌.
2016-07-07 09:10 · 9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7-7 10:04 編輯


沒錯!社區管理是多數決,但是一切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管理規約來進行

一旦溢出這些規範,多數決有效無效,端看參與其事的委員心態而定

大家打哈哈,鄉愿一點,當然沒問題,什麼再不合理,再不合規約的事都可以給他通過

但是一旦有人有異議,又掌握財務支出簽署權

當然可以依法提出糾舉,在會議記錄上,在簽約上,在付款上簽註反對意見予以抵制

萬一將來有弊案發生,自己才站得住腳

2016-08-16 17:44 · 9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21 21:31 編輯


住戶反映意見 (0423管委會提報)


4月22日 寄給 XXX管理中心

煩請將附後檔案列印後張貼於意見反映單,並納入0423會議資料.謝謝!


案由: 請詳細清查社區現有安全監視系統之詳盡硬軟體設施.

說明:

1. 本社區在10X年XX月與XX月經管委會決議,辦理"紅外線攝影機"增設案,總計XX具攝影機,
全案耗資29X,XXX元,拆分為三筆發票結報,分別為: 9X,XXX元, 9X,XXX元與9X,XXX元.

2. 本案未提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

3. 現有安全監視攝影機的數量,型號,功能等資訊欠缺,管理不易

4. 社區安全監視系統之初始設置為何?10X年度增加XX具攝影暨涵蓋之監視範圍為何?是否需
要增設監視攝影機? 應於前述清查工作完成後再予檢討.

建議:
1. 請詳細清點社區現有安全監視系統之詳盡硬軟體設施,一一列表存查,並納入管委會與總幹事之
交接項目.

2. 全系統與各元件之型號,數量,廠牌,功能,維修保養等相關資料,應立即清查建檔.

3. 說明1.之執行過程之適法性疑慮 ,移請法律顧問研究後回覆.



2016-08-21 21:11 · 9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8-21 21:31 編輯


0618管委會住戶反映意見 (請全文照登)

6月14日


1. 請監察委員就"警衛亭維修案"是否違反規約與價格是否合理,進行調查,並建請於一周內公告調查結果.

高雄市工務局 彙編「公寓大廈管理實務問與答」
http://build.kcg.gov.tw/upload/2012%20918/w014.pdf

Q9 有區分所有權人向管委會檢舉前兩屆之管委會所購買之設備高於市場行情甚多,應如何?

​ ​A 管委會應盡調查之義務,看前兩屆之管委會是否有背信或侵占之犯罪行為

否則該檢舉之區分所有權人,也有權利提起背信或侵占之告訴。


2. 請一併公告各項年度保養維修之得標廠商與合約金額,以及與104年度合約金額之比較表.(如附表)

3. 請公告說明"資源回收"為何未見招商? 管委會之作法為何?

4. 請檢討105.1.至今,所有修繕與採購是否依據規約要求廠商提供原始憑證?對違法加收5%營業稅
之廠商,可否要求退稅?



2016-08-22 11:36 · 9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0:22 編輯


105.8.20.社區管委會住戶意見反映事項 共5事項 (請於會議記錄全文照登) 8月15日

1. 今年六月下旬清洗水塔與蓄水池,H棟全天未見停水,請管委會徹查:
-清洗水塔是否確實執行?請洗水塔加上排放汙水和注入清潔水,到住戶正常供水,需時多久?請說明.
-若確曾清洗,是否汙水尚未排放完畢,即注入清潔水,造成H棟住戶引用汙水,甚至殘留藥劑如次氯酸鈉?

答覆: 可前往管理中心調閱清洗水塔的照片.(我只想知道:為何沒有停水?X棟確曾停水?

2. 消防通道改建為行人通道,與兒童遊戲設備復位:
管委會忽視前任管委會與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七月例會認定消防通道非消防用,實為基地
內通路,決議改建為行人通道. 請管委會協調XX公司,將已拆除之兒童遊戲設備移置原位,確信不至於
影響行人通行.

答覆: 鬧劇,白忙一場!過去幾屆管委會很認真地維護"消防通道",孩子們的天堂也拆掉了
,如今說那是基地內通路,可以改成行人通道,但溜滑梯是要不回來了,


3. 社區加裝監視攝影機意見調查:
請管理中心於問卷回收後,應於最短期間內公告統計結果,並登載戶號樓層,以昭公信.
俟真實調查結果確實支持增設監視攝影機,請依據規約與財務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答覆: 過去花近30萬裝攝影機,分三筆結報,不經過區分所有人會議表決,大家怕了!
銷案


4. 依據市政府工務局回函,本社區​垃圾儲藏與資源回收室改建工程,須先提報建管單位核准,
​ 且需提案請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後,方得施工.建議將本案移請法律顧問研議如
​ 何辦理補救,並就違反法規之作為提出處理方案.


新北市政府電子陳情回覆郵件 <[email]services@enews.ntpc.gov.tw[/email]> 6月30日


陳情主題: 社區地下室垃圾儲藏間整修工程

權責機關回復內容: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首先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謹此表達敬意。

臺端所陳事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特別回信向您說明陳情內容處理之情形。按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是以,建築物之使用、室內裝修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所陳敘述事項內容未明確,惠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供具體之內容(例如:違規事項、位址等)及事證,俾符法制;另社區公共基金之運用,管委會應依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惟管委會執行社區事務,如有造成住戶權益損害之情事,得逕循司法途徑主張之再次感謝您關心建築物安全事務,如有不明白之處或其他相關建議事項,歡迎您電洽承辦科室或蒞臨服務櫃檯(請至本府行政大樓東側2樓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櫃檯),承辦員當竭誠為您服務與說明。謝謝來信,祝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張O洲(02)29603456 分機 8953

答覆: 層級已經升高到消防署了,待續!

5. 請管委會正式公告所有"年度保養維護和委託服務之合約"之得標廠商及合約金額.

答覆: 不公告!等著看財報囉!
2016-09-07 20:03 · 9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7 20:40 編輯


這二天花很多功夫,整理出社區六個年度的財務資料,

只能說,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






2016-09-09 10:07 · 9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9 10:24 編輯


請問各位芳鄰:

貴社區每年用於"修繕"(含採購或稱設備費?)的金額,大約多少錢?

有關資料可由每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文件中的年度財務報告中獲得.

因各社區住戶數不同,只看總額可能不夠精準,或許可以總金額除以戶數,

另外,有的社區這方面的支出高低相差異常懸殊(因人而異),不妨也請一併提供.

例如:

某交屋六年的500戶社區,五年平均用於辦理"修繕"(含採購或稱設備費?)的支出是1,500元/戶/年.

某一年卻突然陡增至6,800元/戶 ,等於全年支出高達340萬元,是否耐人尋味?



大家或能藉此了解社區的財務運用是否合乎"情理",也多少可透漏整體素質

日後想換屋,可自主選擇好社區,好鄰居而居
.


感恩!
2016-09-19 10:34 · 97樓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王O儀 小姐 電話號碼: 1999 轉 78XX

重點輯要:

1. 社區管理規約規定:主委,副主委,監委與財委必須由區分所有權人本人出任,即不得辦理委託或代理.

-若實際行使社區管理工作者非主委,副主委,監委與財委本人,則各該主持或參加會議之決議
屬無效.


2. 社區規約既有規定:同一修繕或改良之項目,其金額達新臺幣壹拾萬元(含)以上者,須區分所有
權人大會決議同意,方得執行.

-管委會必須依據規約辦理修繕,同一改良修繕或改良項目不得拆分為數筆,規避監督.

-前任管委會辦理修繕,單筆金額超過​100,000元,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同意,即違反規約,
現任管委會和住戶均可依法提告.


2016-09-19 10:51 · 9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9 11:00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9 10:34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王O儀 小姐 電話號碼: 1999 轉 78XX

重點輯要:


D大
其實對於這些問題,你本身就有腹案,只是要官方加持而已,但也凸顯你極力求是的精神,也趁機提醒北大社區居民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或者居民也知道,只是欠缺具體行動而已。
或者,也曾在社區發言,那些掌權者還會歸責於你誤導法令解釋?
2016-09-19 11:26 · 9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30 18:3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9-19 10:51
D大
其實對於這些問題,你本身就有腹案,只是要官方加持而已,但也凸顯你極力求是的精神,也趁機提醒北大 ...


謝謝發哥.

不是只尋求官方加持,而是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負起責任,

監督社區的管委會和物管公司,必須依據法律規約,善良誠實執行管理維護工作.

某些人膽大包天,恣意妄為,過程違反規約者罄竹難書,

或者管委會積極不作為,任由社區沉淪,再另興購案或修繕,

主管機關有法規依據,有預算編裝,豈能置身事外?



2016-09-19 14:41 · 100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9 11:26
謝謝發哥.

不是只尋求官方加持,而是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負起責任,


假如我是主管機關,假如你只以電話陳述,可能認定你是片面之詞,除非住戶檢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陳情或檢舉,他才會受理。
2016-09-19 17:34 · 10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Dailybread 於 2016-9-19 17:35 編輯


謝謝發哥.

今天早上致電主管機關,直言請教:

政府只寫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又推出了規約範本,

就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的工作,

丟到數百萬手無寸鐵,忙於生計的住戶肩膀上,

誰關心我們的權益?誰在乎我們的福祉?



物管經理說:"九成五的住戶都漠不關心",可能還是過度樂觀的估算.

但如果有百分之一的社區住戶能團結,能凝聚戰鬥意志,

社區必能苦盡甘來,健康成長.

反之,就只能眼睜睜看著蟑螂老鼠敗光餘糧.


沉默的代價 - 德國宗教領袖馬丁尼莫拉 (Martin Niemoller)

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 1892-1984),是二次大戰前德國的宗教領袖,因為對希特勒的猶太政策和對德國教會的控制,後來被希特勒親自下令送進集中營。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德國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oller 1892-1984)為了讓世人記住納粹屠殺猶太人這一血腥恥辱,在波士頓樹起了一塊紀念碑,碑上銘刻這樣一段話:

起初他們(德國納粹黨)追殺共產主義者,
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我不說話;

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
因為我不是猶太人,我不說話;

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我繼續不說話;

此後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我還是不說話;

最後,他們奔向我來,
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http://mba45.pixnet.net/blog/post/24369325-%E6%B2%89%E9%BB%98%E7%9A%84%E4%BB%A3%E5%83%B9---%E5%BE%B7%E5%9C%8B%E5%AE%97%E6%95%99%E9%A0%98%E8%A2%96%E9%A6%AC%E4%B8%81%E5%B0%BC%E8%8E%AB%E6%8B%89-(martin-
2016-09-19 20:10 · 10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9-19 22:00 編輯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9-19 17:34
謝謝發哥.

今天早上致電主管機關,直言請教:


D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社區自治的法規,就連管委會在刑事訴訟法規定,大都都未具自訴或訴訟資格,只有被害人才是,為防範管委會有不當行為,該條例給了區分所有權人相關資料調閱取得權,如管委會對提出申請否准,自可向主管機關要求管委會履行作為義務,況且管委會在該條例規定範圍內資料是要公告的,如財報,區分所有權人如發覺管委會有不當行為,自可具文要求主管機關處置,主管機關依據個資法或陳情要點,負有保守秘密義務。
既然是自治法規,當然以社區自治處理為原則,因為有的委員不諳法規,可讓其了解,除非管委會明知不當行為而有意使其發生,或發生不違背其本意,才採自我保障措施,當具文給主管機關可強調以秘件處理。
2016-09-21 08:29 · 103樓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只是時侯未到。貪不義之財,現世不報,來生必報。

下一個輪到誰呢?
2016-10-09 13:48 · 104樓
聽說朋友的社區要辦理旅遊 凡是參加的住戶 都可以獲得公共基金提供的旅費補助

最大的問題是 社區區權會曾經針對公共基金用途的擴增(包括旅遊) 提案表決

表決的結果是"不通過"ㄝ

管委會的決議顯然違反了區權會的決議 也違反規約

大多數住戶的權益也被犧牲了

請問各位熟悉法令的北大父老鄉親

住戶們應該怎麼辦 才能制止管委會越權的違反法規行為

又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免於被少數人剝削呢
2016-10-14 12:11 · 105樓
社區的公共基金和管理費,是由全體住戶依據比例繳納累積的,是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

管委會需要動支任何經費,必須依據法令,規約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大老闆? 張忠謀,許文龍,王永慶,都是大老闆,做生意,管理公司,也得奉公守法.

擔任管理委員,應該先多讀讀相關法規.

法規沒有列出可授權支付的項目,就是不能支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三十九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社區管理規約: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三、 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四、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2016-10-17 10:27 · 106樓
進駐北大已經七年多了,家中的照明燈(非LED,燈泡和廚具日光燈管)總計只換過四顆,

但是在擔任委員期間調閱財務資料,才知道機電技師平均每月都進貨燈泡/燈管各數十顆/支,

最高紀錄是月初買入40餘顆E27燈泡,月底又進30餘顆,合計近80顆.



地下停車場日光燈是全日點亮,耗損率高一些是合理的,

電梯間大多是運用紅外線感應燈具,無人經過是不會亮的,

樓梯間的照明則是用開關控制,沒有開啟電源,也是不點亮的.

相較之下,家中某些照明燈每晚至少連續點亮超過五小時以上.

是公共照明燈泡/管品質太差,損耗率太高嗎? 貴社區是否也出現類似的問題?

總幹事肩負社區管理維護工作監督和改善之總責,是否該深入瞭解並追蹤?
2016-10-17 11:22 · 107樓
Dailybread 發表於 2016-10-17 10:27
進駐北大已經七年多了,家中的照明燈(非LED,燈泡和廚具日光燈管)總計只換過四顆,

但是在擔任委員期間調閱財 ...


Dailybread

我覺得你應該搬家....
看起來你的社區問題很大
北大很多社區管理都算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