愷愷爸 發表於 2011-2-18 13:56 
小弟目前居住的社區就存在這樣的狀況,但它實務上確實很容易出現這個現象,很多人買房子都是用老婆的名字 ...
如果以第十八條來看
住戶為法人當選管理委員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行使管理委員職務;住戶為自然人時,得指定他人代表行使管理委員職務。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
監察委員一名及其他專門委員九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管理委員應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份之住戶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
應該可以處理您所提到實際情形:
區分所有權人是太太 當選後得以指定代理 只要他是區分所有權人山份知住戶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之住戶任之。
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均應由區分所有權人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