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被洗版的廢死議題

2016-04-03 15:58 · 8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3 16:01 編輯


yljimmy 發表於 2016-4-3 15:48
這個小問題, 我可以幫反廢死陣營(咦? 成立了嗎?)的支持者答覆你...

冤案, 是恐龍法官的錯
政治屠殺, 你有證據嗎(無限輪迴中... infinite recursive+ing)
至於殺人者死, 這看報紙刊出媒體播出的血腥畫面就知道誰是兇手了, 當然得死...

嗯... 腦子不好使, 但很好洗


Y兄

說真的

我希望那些腦子裝糨糊,大便的....請不要討論公平正義!

很噁心的好嗎?

2016-04-03 22:32 · 82樓
hahaha 發表於 2016-4-3 15:53
反廢死的有把當年江國慶案故意殺人的例如陳肇敏以下一干王八蛋,要求依殺人者死的精神判處死刑嗎?




哈哈!
18趴、228、國民黨蔣軍、中正廟....
廢死的論調講到最後就只剩下這些講到臭酸的政治的東西了嗎?你們綠蛆的辯證能耐就如此而已,這麼容易就被看破手腳啦!我為你們感到丟臉啊!
你們廢死講了幾百年,就只會提到江國慶案。但,搞清楚,江國慶被認為是冤獄案,是因為後來的調查認為是許榮洲犯案,所以原先的冤獄才得以成立,然而許榮洲遭收押796天後,已獲三審無罪判決定讞,並可獲賠至少238萬元刑事補償金...我不會武斷的說案子不是張國慶幹的就是許榮洲幹的,所以許榮洲無罪就表示是張國慶幹的,進而推論江國慶案根本不是冤獄....但真兇未確定前,江國慶還有當時活在世界上的每個人(或者應該說男人)都有可能是嫌犯!所以該案只能說是懸案,而不是你們口中冤獄案的代名詞!當然,該案偵查過程中有許多光怪陸離的狀況,要說是台灣十大怪案也不足為奇,但這不在這邊討論。所以,如果要證明他真是被冤殺,那應該是要施壓政府把真兇給找出來,但你們捨此不為(因為難度很高),卻要把所有死刑犯都先認定是江國慶的翻版(因為這很容易做)!這是我最看不起你們的地方!
2016-04-03 23:07 · 83樓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3 22:32
哈哈!
18趴、228、國民黨蔣軍、中正廟....
廢死的論調講到最後就只剩下這些講到臭酸的政治的東西了嗎?你 ...


廢死陣營提出終身監禁, 不得假釋的 solution 解決死刑罪犯再度危害社會的問題!

請問反廢死陣營如何解決冤案與政治屠殺的 solution ?

反廢死的別光只在那殺人者死, 報復主義唯一的循環裡繞!

有本事就把冤案與政治屠殺的 solution 提出來大家參考一下.
2016-04-03 23:11 · 8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4 00:09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3 22:32
把所有死刑犯都先認定是江國慶的翻版(因為這很容易做)!這是我最看不起你們的地方!


判死刑的冤案就只江國慶一案嗎?


苦主心聲:死刑冤案 增加更多人受害
20130321 新聞聲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據中國時報3月21日「苦主心聲:死刑減少更多人受害」報導指出「最好全部的死刑犯一起槍決,對死者家屬有交代,也讓死刑犯不必再痛苦」,並特別點名邱和順、鄭性澤兩位冤案死囚。該文內容昧於事實,有立即嚴正澄清的必要。

不論死刑存廢與否,政府與社會皆應妥善維護被害者與被害家屬的權益,給予被害者與家屬充分的心理、經濟、醫療、教育等支持。我們將會持續強力監督讓政府投入更多資源建構完善的被害者保護制度。
台灣社會對於死刑存廢雖有爭論,但台灣人民絕對不會同意司法再製造第二個江國慶慘案。邱和順案、鄭性澤案與江國慶慘案具有極高相似性:辦案過程皆以不正方式取得被告自白,邱和順、鄭性澤都遭到刑求逼供;且江、邱、鄭案皆缺乏證明被告犯案的合格科學證據。邱和順案有警察刑求的明確證據,並有邱和順的不在場證明。鄭性澤案則未進行專業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識報告、彈道比對或傷創分析,甚至凶槍上也沒有鄭性澤的指紋。如此草率的死刑判決,不僅無法實現正義,若貿然執行將再製造無法彌補的不公不義。
再者,報導中指稱「鄭家人卻不時找上門來,透過立委、議員甚至是慈善團體,不斷的向蘇妻喊話,要求她原諒鄭」等語,與事實完全不符。鄭性澤家屬雖因其冤枉入獄而遭逢困境,但鄭家人和冤案救援團體皆未私下接觸蘇警員遺屬,遑論向遺屬喊話要求原諒。該報導援引匿名消息來源而未經查證與平衡報導,顯然有失專業,恐陷被害者遺屬於不義,令人遺憾痛心。
冤魂的鮮血無法治癒被害者的傷痛,反而製造更多難以癒合的傷口。重啟調查、澄清真相才是負責任的政府應有的作為。






盧正案中盧正已被槍決執行完畢!, 多年後發現判決盧正死刑的唯一證據是靠逼供,刑求得來的自白書.
2016-04-03 23:14 · 8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3 23:21 編輯


這種濫殺經法院判決五年的怎麼解釋呢?

黃埔子弟兵 自首變自殺
其中,一位名為徐會之的黃埔一期子弟兵,曾任總統府參軍,但因涉及「附匪」後逃回台灣,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於三十九年六月展開調查,徐會之被依預備顛覆政府逮捕論罪,但在犯罪行為尚未被發現前,徐就向當局自首,國防部於是依自首減處徒刑五年送辦。
當時審理單位簽上的擬辦案文為「按叛亂罪自首,依法並非必減。徐會之一名,照上簽所請仍依前判罪刑(徒刑五年)核准。抑即照預備顛覆政府罪最高刑,改處徒刑十五年之處,乞示」。但公文送到蔣中正手中時,卻遭蔣親批「應即槍決可也」,徐會之因此遭槍決身亡,「自首反成自殺」。
主辦單位二二八基金會指出,展出這項歷史檔案,不是針對單一個案判刑輕重做出評價,因為當時蔣中正甫自中國敗逃到台灣,江山一夕變色,自然會影響一個人的性格,對身邊人員動輒猜疑,即使是黃埔子弟兵也不例外。
基金會表示,人的性格有各個不同面向,國民黨執政時期長期透過鋪天蓋地的政府機器,將蔣中正塑造成仁民愛物、慈愛世人的偉人形象,但這僅是多面向中的一個,且是刻意塑造,並不足以代表整體形象,此次特展展出多份歷史檔案文件,就是讓更多的面向完整呈現。
基金會表示,台灣民主紀念館的前身是中正紀念堂,展場過去長期展示包括蔣中正以前使用的座車等物品,此次特展並沒有刻意去移除這些象徵蔣氏威權的象徵,而是正反面向並陳,讓國人去思考蔣中正及其威權政府的真正所作所為,並反思台灣民主的道路為什麼走得如此艱辛。





這就是臭頭廟裡頭拜的那個殺人魔王幹的好事!
2016-04-03 23:55 · 86樓
台灣的司法審判有比美國先進,公正嗎?

美國司法部和參議院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結果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那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
2016-04-04 00:04 · 87樓
廢死不要扯冤案?

2015-06-07

文/林欣怡 (廢死聯盟執行長)


有位好朋友看到最近廢死爭議,很認真的想了一些方法想要幫助廢死聯盟。他建議,或許我們可以宣布「廢死聯盟暫停推動廢除死刑制度x年」,這樣的好處是讓大家再也沒有藉口怪廢死,同時他也說「專注做冤案救援,並邀那些自認很『正義』要求死刑存在但宣稱反冤案的知名人士加入。」「如果擱置『廢不廢死』這個原則性的(且互相激化)的爭議專做冤案救援,往好處想,搞不好社會更認清死刑的司法過程真相、更快一點變文明,廢死可能還更有希望。」

這個建議雖然有點出乎我的意料,但也不是全然沒道理,我答應他一定會提出來和廢死內部討論。不過,還沒有開始討論,羅瑩雪就簽下執行令,執行掉6位死刑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已經發出新聞稿「政府的隨機殺人」,所以我在這就不多說。我想談的事情是,很多人說:「廢死不要扯冤案」「不要冤案每次都扯江國慶」…冤案和廢除死刑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先回應那位朋友的建議,我自己覺得很難「只做冤案」。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從成立到現在,接觸過已定讞的個案有75個,加上昨天的6位已經有32位執行死刑,1位病死在獄中,目前有42位還在看守所中。32位已經被執行的死刑犯當中,包含我們認有有冤但已經被執行死刑的杜明郎、杜明雄兄弟;42位被立委和民眾要求全部立即、馬上執行的死刑犯當中,包含了邱和順、鄭性澤和謝志宏等3位被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台權會和廢死聯盟認為問題重重,正在積極救援中的冤案。扣除掉這3位,剩下的39位死刑犯當中,你確定其中沒有冤屈的嗎?說實在,我不敢肯定。

我知道,冤案不該被執行死刑,這是所有人的共識,不管你支持或反對死刑。但所有的冤案在被證明是冤案之前,在大家心目中都是「罪證確鑿」的壞人,先不要提江國慶,我提鄭性澤

2006年鄭性澤定讞的當下,我就跟鄭性澤接觸過了,但一直遲至2010年張娟芬才從有限的資料當中發現鄭案的疑點,我們才開始聯絡律師、組成律師團,才開始想辦法閱卷、得到更多的資訊、發現更多的疑點…。每次想到這裡,我都不禁責怪2006年的我,為什麼這麼漫不經心、沒有發現?也非常感謝娟芬,因為她發現了鄭性澤。
美國司法部和參議院曾經委託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進行研究,結果指出:在1973年至1995年間的4,578件案件中,約有7%的死囚是清白的,換算成具體數字,那代表的是320條無辜的人命。

為什麼我要舉出以上這個例子呢?台灣政府總是說冤案是個案,判死刑和執行死刑都很謹慎,不會有問題。那麼,他們敢不敢將所有死刑犯的卷宗資料提供出來,讓學者專家檢視、研究,來看看台灣的死刑是不是真的這麼沒有問題?

社會大眾也似乎覺得冤案比例是在可以忍受的範圍內,但冤案比例多高才是高,或許對一般人來說7%不算高,但對冤案被害者及其家屬來說,卻是100%了。(更何況我們不知道台灣的冤案比例是多少,但我想若現在做民調,大部份的人還是會覺得台灣冤案比例一定比美國高。)

法務部在昨天執行死刑的新聞稿上面說「法務部經詳閱卷證、多方查證,確定無任何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方批准執行,對死刑犯的人權保障程序已臻完備。」

但隨後我看到這則新聞「羈押27年 監院借卷調查 陸正案邱和順逃過槍決死刑」非常毛骨悚然。裡面說「邱和順早已被判死刑定讞,原本也在這波槍決名單中,卻因相關證卷被監察院調走,無卷可執行,逃過槍決。」

誰是邱和順?他是一個在台灣司法史上被羈押了23年最長紀錄的死刑犯,2011年死刑定讞至今快4年,刑求證據明確引起台灣社會的關注以及國內外的救援。

我不知道記者如何知道邱和順原本在這波槍決名單中,但若屬實,我們可以確定,羅瑩雪根本沒有看過卷,所謂的多方查證根本是黑箱作業及空話。為了正義?錯,轉移政治焦點才是執行死刑的真面目
如果大家從來都沒有為發現死刑冤案盡過一點心力(我指的不是當冤案發現後而支持冤案,而是說去努力發現冤案),又怎麼能那麼理直氣壯的說,死刑冤案不應該是廢死的理由。現實的狀況是,冤案從來不可能在哪裡好好的讓你救援,冤案是從大家都以為不冤、罪證確鑿的個案中發掘出來的。若我們只做冤案,鄭性澤早就在2006年被執行死刑了。若不是邱和順律師團向監察院陳情且監察委員也覺得有疑點要進行調查,邱和順也早就在昨天被國家殺了。

我同意不可能因為冤案的可能性而廢除刑罰,但其他的刑罰和死刑是不一樣的。這時候,我希望大家不要忘了盧正。若你不知道盧正是誰,google一下就會知道了。

廢除死刑不是廢除刑罰,廢除死刑是為了不要讓國家做錯事而無法彌補。當然,我可能還是無法說服你因為冤案而廢除死刑,但請至少為了冤案而救援冤案,在這樣的共同點之下,我們繼續對話。

2016-04-04 00:29 · 88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3 14:27
發哥
如果你有仔細看完我的意見
應知我的原意不是如此


大頭蕭, 謝謝你幫我解釋.

我是新黨深藍的, 常常也被人叫我移民到中國.

所以我習慣了. 因為只要講不贏我的, 都來這招.

不過, 叫我移民到非洲倒是第一次遇到.


參與討論前, 我早就預見我會被抹綠.

因為對於無論述能力者, 抹綠我最簡單.

如果能把整個版導向藍綠, 那麼那些反廢的就更高興了.


2016-04-04 00:56 · 8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4-4 01:19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3 08:46
哈哈!
好久不見,躲到哪裡去啦?
我上次出的作業,你都還沒寫完哩!(台灣廢死的由來...)


我上次約你出來當面談,也不曉得人跑哪去哩?
話說你對這群悼小燈泡的超跑群又持何意見呢?
什麼時候現場感受一下這位所謂什麼大的殺氣騰騰~


廢不廢死,個人是沒想多談
畢竟前面說過個人性格也是對需要付出代價的對象是殺無赦的
但總覺得有人把"即將"執政的政府黨綱拿出來放大檢視總覺得哪裡怪怪的
完全忽略了這些隨機殺人的事件,多是在這個黨綱沒廢死,將要下台的政府執政時期耶?
2016-04-04 08:12 · 90樓
asifastho 發表於 2016-4-4 00:29
大頭蕭, 謝謝你幫我解釋.

我是新黨深藍的, 常常也被人叫我移民到中國.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2016-04-04 10:35 · 91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08:12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那麼討論時是不是也應放開心胸

將一些舊時代的錯誤先放在一旁?

雖然討論的議題相同,但隨著時代的演進

整體政治社會環境均已大不相同

一些基於過往傷痛的陳述理由對議題的討論實無太大意義

在另一篇已經有回應過您

死刑只是一種刑罰工具

這工具是否應該存在是一個問題

這工具要怎麼用,用在哪,何時用,則是另一個問題

我深以為把這兩者混為一談是不妥的

謝謝

2016-04-04 11:01 · 9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1:37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0:35
您說的很對,公共政策本應不干藍綠

同樣的,現在討論公共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的實施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2016-04-04 12:26 · 93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1:01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但也有防衛過當問題
我的基本想法
國家制度為了社會安全把人殺了
除非能證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最後手段
(例如:對人侵國家行使抵抗權)
否則就是防衛過當(因有其他刑罰達到相同目的)
(誤判對我來說只是反對死刑一小部分理由)


死刑是一種刑罰,徒刑、罰金也是一種刑罰

徒刑與罰金的存在,可以証明確實是保障多數人的手段嗎?

我相信答案應該很明顯

同為刑罰工具,應該用同樣的標準檢視吧




此外;任何社會制度都僅是人性不完美的必要之惡(僅是手段)
(如果國家暴力一定可以的話;金正恩的暴政就可以合理化)


國家暴力是一定可以,任何國家在國內都是合法的暴力者

差別在於,法治與獨裁

也就是正常法治國家跟暴政的差別

當國家濫用暴力時,錯的是濫用者,而非國家擁有的合法暴力




國家放棄死刑這個殺人的手段
(任何人會變成壞人;整體社會都有責任;嚴格來說;被害人的傷害;社會要負很大責任;把人殺了;是最簡單又推諉責任的方法)
只要社會沒有變的不好(目的比較重要)
有何不可?

我的態度一向是:不是不能廢死

但廢死方提出的論述,對我來說沒有說服力

另外,跟您最後兩句話相對的是

「在事情不會變的更好的情況下,為什麼要放棄手中的工具呢?」

這樣的選擇不符合常理吧!!!!
2016-04-04 12:53 · 9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4:0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4 12:26
你有一篇提到個人與國家制度行使暴力(拘禁)的不同
我試著以此觀點延伸
個人遇到別人的侵犯有正當防衛權 ...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其實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比較多
二公約已法制化
(台灣現在又恢復執行死刑;已讓監察委員李復甸立案調查法務部是否違法)
目前已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引起反廢死很大不滿
甚至認為社會不安全與此相關
依您的邏輯
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更應提出證據吧
(甚至不在乎影響台灣的經貿、外交)
如果您跟一般社會的反廢死不同
(僅要求跟日本一樣;死刑備而不用)
我們再做其他討論

自由刑讓加害者與社會隔離;
我想大部分人應認為有其效用
(不是指其能完全除卻犯罪)
且犯罪應受處罰;爭議低
死刑不是說沒效
是指沒辦法證明較自由刑效用高
因此沒必要用殺人的手段
(防衛過當)
2016-04-04 12:59 · 95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4-4 00:56
我上次約你出來當面談,也不曉得人跑哪去哩?
話說你對這群悼小燈泡的超跑群又持何意見呢?
什麼時候現場感 ...


約你出來當面談???
你是哪顆蔥,哪顆蒜,約我出來面談?先撒泡尿照照看自己的長相吧!!!
還好,我沒有看到這則訊息....

還有,你附的噁心東西自己去慢慢意淫吧!我單是看到文字就噁心!
用超跑聚集來紀念小燈泡???
我呸!!!
台灣社會跟廢死一樣虛偽、噁心、齷齪的大概就是這種新聞了!
一堆窮到只剩下超跑的垃圾,不甘心沒人知道他們有超跑,用這種方式來提醒人們:我有超跑ㄟ!
小燈泡地下有知的話,趕快讓這些大葛葛一起下去陪妳玩吧!!!
2016-04-04 14:03 · 96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08:12
不客氣
許多公共政策本就應超脫藍綠框架


死刑存廢本就無關藍綠, 但總有幾個愛把議題引向藍綠.


我上來看了好幾篇文發現

反廢死的為什麼不能從正面論述死刑的必要, 只能從反廢.

其實從反廢也 OK 啦. 可是, 反廢也有很多可以講的啊.

但從許多發言, 反廢的選擇了最極端的言論, 就是殺殺殺.

我不想說反廢的沒有論述能力, 我想他們就算不是碩士博士, 好歹有個大學吧.

我好奇的是, 到底是什麼讓反廢的變成頭腦簡單, 一心只想殺人雪恨.


我猜是這次無差別隨機殺人, 讓他們的心魔發作, 使反廢的變成了野蠻部落的野人.

反廢想殺人的野性被引發了(畢竟人類也是從漁獵進化至農耕)


現在, 不要說死刑, 大概只有腰斬, 車裂, 凌遲, 外加新聞台 SNG 現場 live 實況轉播行刑過程

才能消反廢心中之魔吧~~~~~~~~
2016-04-04 15:02 · 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15:0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2:53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提供一個資料給蕭兄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272/

兩公約並非代表廢除死刑

摘錄片段

國際公約需要經過簽署、批准、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才算生效,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劉鍇於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退出聯合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來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目前世界仍有58個國家未廢除死刑,日本、美國同屬在內,而有條件接受兩公約的則有英國、美國、奧地利、法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等,全盤接受兩公約並非等同於文明國家,很多先進國家甚至還擁有許多比死刑更甚之刑罰,如鞭刑或者電椅死刑,但非到真正的罪大惡極是不會實行的,因此死刑代表一個終極手段,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2016-04-04 15:13 · 98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2:53
邏輯的盲點:
你的推論基礎在於改變現狀的人需證明未來會更美好
如果這個假設為真


再提供給你以下資料

日本死刑制度並未備而不用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89%E5%B8%82%E6%AF%8D%E5%A5%B3%E6%AE%BA%E5%AE%B3%E4%BA%8B%E4%BB%B6

光市母女殺害事件

審判經過[編輯]
1999年6月,山口地方檢察署向地方裁判所提起公訴。
1999年12月,遭檢察官求處死刑。
2000年3月22日,山口地方裁判所判處被告無期徒刑,檢察官和本村家都不服上訴。
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控訴棄卻,維持一審判決,但檢方和本村家都不服再上訴。
2006年6月20日,最高裁判所撤銷廣島高等裁判所原判決,發回廣島高裁重審。
2008年4月22日,廣島高等裁判所改判被告死刑,辯護團即日提出上告。法院當庭認定:「被告惡性重大,令人髮指,視人命如草芥,且犯案後完全沒有悔意」。
2012年2月20日,最高裁判所上告維持重審判處被告死刑判決,被告死刑確定。
2012年10月29日,辯護團認為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有重大失誤,以法醫和心理醫師的鑑定結果作為新證據,向廣島高級法院提起再審請求。
2016年截止,現羈押在廣島拘留所,等待處決。

2016-04-04 15:41 · 9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6-4-4 15:54 編輯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4 12:59
約你出來當面談???
你是哪顆蔥,哪顆蒜,約我出來面談?先撒泡尿照照看自己的長相吧!!!
還好,我沒有看到 ...


跟你好好聊聊啊,也約好幾次很久了
網路上繼續出言不遜很OK,這是你的習慣可能不好改
留紀錄方便就好,電信方面要找你也不難
記得你住學成路跟大德路附近~不遠,
要聊聊看有什麼誤會,當面談比較好~
看你那麼正義,出來表揚一下不是挺好
2016-04-04 15:45 · 10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16:15 編輯


http://big.hi138.com/falv/xingfa/200808/139216.asp#.VwIXZ6RJnq4
報應主義與目的主義之對峙及調和

摘錄片段

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相互對峙,勾勒了刑罰理論中風格迥異的兩大景觀。報應主義強调刑罰的施加在於已然之罪的報应;目的主義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未然之罪的預防。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各執一詞,難免片面,於是折衷主義崛起。折衷主義認為刑罰的目的既在于報應犯罪,又在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其實,报應與預防是相互兼容統一的。報應構成刑罰的基底,在此基礎上刑罰也應當考慮積極的一般預防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在刑事活動的不同階段,報應與預防又各……
刑罰的本質與目的是刑罰理論的重大课題,18世紀中葉後,學者们對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了報應主義與目的主義的理論對峙,目前兩者又逐步趨於調和走向折衷主義

一、報應主義
(一)神意報應
(二)道德報應
(三)法律報應
二、目的主義
目的主義,又稱目的刑主義(TheoriederZweckstrafe)、相對理論(RelativeTheorie),強調刑罰的施加在於目的。刑罰的目的並不在於對犯罪的報應,刑罰只是一種手段,通過這一手段以達到預防犯罪、保護社會目的。刑罰針對未然之罪而發動,目的是刑罰施加的出發點与歸宿。根據目的指向的不同(為何目的),目的主義分為一般預 防與特殊預防。
(一)一般預防
1.執行威嚇主義
執行威嚇是通過在一般人面前公開執行殘酷的刑罚,來防止一般人去犯罪,從而收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2.立法威嚇主義
立法威嚇是通過法律明文規定刑罰的方式,来遏制社會一般人的犯罪欲望,從而收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3.積極一般預防
執行威嚇與立法威嚇均以威嚇為基底,此可謂消極一般預防。相反,超越於威懾意義 來理解一般預防,是積極一般預防,其通過刑法的評價机能和決定意思的機能,使公民 對刑法產生依賴,由此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二)特殊預防
特殊預防以犯罪人為對象,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通過刑罰的剝奪或者教育,預防犯罪人,使之不致再次犯罪。特殊預防是刑事近代學派所主張的刑罰理論,根據預防方式的不同,特殊預防分為剝奪犯罪能力主義、矯正改善主義。
1.剝奪犯罪能力主義
剝奪犯罪能力是以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施加於犯罪人,使犯罪人與社會相隔離或消失於 社會,從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可見,剝奪犯罪能力是消極的特殊預防,又稱排它主義。
2.矯正改善主义
矯正改善主義将刑罰用作矯治改善犯罪人的手段,通過刑罚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使 其改惡從善,從而排除其再犯的可能性。因此,矯正改善主義是積極的特殊預防,又稱教育刑主義。李斯特(FranzVonLiszt,1851-1919)倡導矯正改善主義。
三、折衷主義
報应主義與目的主義各執一詞,难免片面。圍繞刑罰制度的困惑与日俱增。對這一制 度的任何在道德上講得通的說明,都必須表現為對諸種性质各異且部分沖突的原理的一 種折衷。於是刑罰目的折衷主義崛起。折衷主義,又稱一體論、綜合論(DieVereinigungstheorien),認為刑罚的目的既在於報應犯罪,又在於預防犯罪、保護社會。應當調和對已然之罪的報應與對未然之罪預防,在施加刑罰時同时考慮這兩個目的,使之互助生效。根據折衷主義对刑罰目的側重的不同,折衷主義分為真正的折衷主義 、绝對的折衷主義、相对的折衷主義和階段區分的折衷主義。


報應是刑罰的基本特征,刑罰因為犯罪而發動,報應的因素是刑罰本身所蘊含的;另一方面,倘若刑罰僅仅是因報應而報應,那麽其將成為形式的、僵硬的東西,也失去了作為其更深層的社會意義,因此刑罰也應當為了預防的目的。报應與預防是相互兼容統一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兩者不分主次。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沒有法律規定的刑罰就沒有犯罪,因此,在報應與預防中,刑罚首先著眼於已然之罪而發 動,報应構成了刑罰的基底,而且這一報應必須限定在理性的法律界定之內。在此基础上也應當考慮到刑罰所產生的使社會一般人對法律的信奉,此為積極的一般預防。當然刑罰有其威慑的功效,但這不應成为我們刻意的追求。以報應為基底的刑罰,也不否定 刑罰適用應當兼顧犯罪人未來犯罪的可能性,此為特殊預防。不過這里的特殊預防應當是積极意義上的,即以教育改造罪犯為目的,而不應是消極的剝奪。以報應為基底兼顾預防,並不否認在刑事活動的不同階段,報應与預防各有不同的側重。在刑罚的立法階段,以報應為基底適当註意一般預防:在刑罰的裁量階段,兼顧報應與預防;在刑罚的執行階段,基於報應的限度適當註重特殊預防。
2016-04-04 19:06 · 10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19:12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15:02
提供一個資料給蕭兄參考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602/621272/


發哥
謝謝提醒
不過我之前應有提到兩公約法制化問題
(與國際有沒有生效無關)
我可在此說清楚一些
馬政府於2009年訂定兩公約9條施行法
確保其法律效力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兩公約相較刑法是特別法也是新法;
依據特別法優先;及法律從新從輕原則
兩公約可優先適用
(這也是法官的死刑判決要說明沒有違反兩公約;無期徒刑要說:尚有教化可能;依據兩公約處無期徒刑)

如果要改變法律現狀;先不說該不該及有沒有效問題
恐要承擔經貿與外交的代價

至於日本死刑備而不用乙節
是我用語不夠精確
但日本近年每年執行死刑人數曲指可數
你舉的例子還不是最有名的
麻原彰晃1995年在東京地鐵施放毒氣
造成12人死亡;5000多人受傷
2006年已判決死刑
到現在也還沒執行
2016-04-04 19:27 · 102樓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19:06
發哥
謝謝提醒
不過我之前應有提到兩公約法制化問題


再提供您以下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3039

死刑犯鍾德樹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召開第一三五三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死刑定讞犯鍾德樹聲請的釋憲案,大法官駁回主要理由,認為死刑並無違憲問題,且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在第三審不須強制辯護的法條並不違憲,也無補充解釋必要,所以不須暫時停止執行死刑。




美國是兩公約簽署國,對國內更應有拘束力,但有些州仍執行死刑,


除非日本廢除死刑制度,所以他仍不是廢死國家

仍有死刑犯,尚未被執行而已。

有點相似中華民國。



2016-04-04 20:03 · 10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20:0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19:27
再提供您以下資料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3039


版上好像沒有人說兩公約是廢除死刑
(只是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這也造成許多反廢死的不滿)

你舉美國有些州有死刑的例子
我有一篇有提到2012加州的廢死公投的事
在此我再補充說明

因加州有死刑制度
又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
不敢執行死刑(2006年後就沒有執行過死刑)
造成加州現在有700多名死囚等待執行
(其中約有4成等了20年)

另因為不能輕易判死
死刑要判決確定一般超過20年

如果反廢死可接受這種制度;
個人沒有意見

2016-04-04 21:01 · 104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6-4-4 15:41
跟你好好聊聊啊,也約好幾次很久了
網路上繼續出言不遜很OK,這是你的習慣可能不好改
留紀錄方便就好,電信 ...


道不同,不相為謀,有甚麼好聊的?
至於要說有甚麼誤會?這就更好笑了,我跟你敲敲鍵盤會有甚麼誤會?就算有意見不同,那也稱不上誤會吧?反正就是意見不同,立場不同而已。民主社會,有不同的意見不是很正常嗎?否則搞成北韓式的社會是你所樂於見到的嗎?最後,其實我沒有你所講的有正義感(我也知道你是在反諷),我只是做我認為我能做且想要做的事而已,不用帶我高帽子,我們不要浪費網路資源,這個事情就此打住吧!
2016-04-04 21:57 · 105樓
大哥大 發表於 2016-4-4 21:01
道不同,不相為謀,有甚麼好聊的?
至於要說有甚麼誤會?這就更好笑了,我跟你敲敲鍵盤會有甚麼誤會?就算有 ...


你不是問hahaha大躲哪了
個人覺得跟他投緣
你要找他,我就想乾脆約一約找你
這會有什麼好笑呢~?

2016-04-04 22:27 · 10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hahaha 於 2016-4-4 22:31 編輯


jojoyaro 發表於 2016-4-4 21:57
你不是問hahaha大躲哪了
個人覺得跟他投緣
你要找他,我就想乾脆約一約找你


我正盯著螢幕看著呢!

有人找我嗎?

呵呵呵 說到殺人數目......不知道是隨機殺人的殺得多, 還是政治屠殺殺得多!

我看這位大哥大算數也不太好!
2016-04-04 22:51 · 10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23:1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20:03
版上好像沒有人說兩公約是廢除死刑
(只是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這也造成許多反廢死的不滿)



蕭兄您好:

94樓您說
其實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比較多
二公約已法制化
(台灣現在又恢復執行死刑;已讓監察委員李復甸立案調查法務部是否違法)
目前已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
這引起反廢死很大不滿
甚至認為社會不安全與此相關
依您的邏輯
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更應提出證據吧

我的疑問?
這篇不是問arrowshin 〈arrowshin 說「在事情不會變的更好的情況下,《他的意思是說現在有死刑制度,廢去這個死刑制度不會變的更好的情況下,》為什麼要放棄手中的工具呢?〉,因為二公約已法制化,假如其中不是含有廢死意涵,如何引起反廢死很大不滿,因此您才會質疑arrowshin ,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更應提出證據吧,那你以為現狀假如不是廢死?如何能說反廢死要求改變現狀?雖然你有說「目前已不能輕易判死及執行死刑」,那根本就不是廢死。


至於日本有沒有執行死刑可以查看下列資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7%A5%E6%9C%AC%E6%AD%BB%E5%88%91%E5%88%B6%E5%BA%A6

2012年12月26日死刑執行者數還達到11個。

美國加州
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結果,53%的民眾反對一項會導致死刑廢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則支持該提案。

畢竟還是沒有廢除死刑

至於說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那公投不通過死刑廢除的提案,那要怎麼辦?

這個公投真是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真正的理由是否來自種族歧視,黑人經濟教育弱勢,造成白人與黑人判死比例懸殊造成人心不平?可做專題討論。

廢死和反廢死各有理由,沒有道德高尚問題,你我只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一份子,決定不了什麼?只是在這版面各言其是而已,把持將最接近真實資料呈現而已
2016-04-04 22:52 · 10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23:01 編輯


參考資料:

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usa/uslocal/chinapress/20140912/21446081709.html
加州選民支持死刑的人數跌至50年低點

2014年09月12日 21:44 僑報

【僑報編譯巴斯聞9月12日報導】據周四公佈的一項民調披露,大多數的加州選民仍然贊成死刑,但支持死刑的人數現在已經下降至50年來的低點。

  據路透社報導,該民調顯示,加州選民中有56%的人支持繼續實行死刑作為對窮凶極惡犯罪分子的懲罸手段,而34%的人則反對實行死刑。這與2011年時相比下降了12個百分點。當時有68%的人支持實行死刑。這些結果反映了贊成死刑的人的下降幅度比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下降幅度更大。。當時有80%的選民支持死刑。在1965年,51%的加州人支持死刑,而39%的人則反對死刑。

  與此同時,選民中反對死刑的百分比增加了7個百分點,從2011年的27%增加至34%。但對是否應該維持死刑感到不確定的選民百分比則增加了一倍:從2011年時的5%增加至今年的10%。

  這一被稱作菲爾德民調(Field Poll)的負責人馬克·迪卡密羅(Mark DiCamillo)说,加州支持死刑人數的削減至少有部分與加州需要等很長時間才執行死刑的因素有關。

  今年7月,一名聯邦地區法庭法官做出裁決,加州死囚在執行死刑之前被關押的時間長度是不符合憲法的。加州此后一直在對該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迪卡密羅说:“這個問題是如今的主要問題。我們似乎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

  當菲爾德民調將這一問題提交給選民時,有52%的人说,加州應該加快死刑的進展速度,這樣被判死刑的囚犯無需等幾十年才被執行死刑。

  目前,加州在等待死刑執行的犯人有743人,盡管加州當局自2006年以來還沒有處死過任何死囚。與此同時,加州的監獄被聯邦當局批評過於擁擠。

2016-04-04 23:22 · 10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4 23:48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22:52
參考資料:

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usa/uslocal/chinapress/20140912/21446081709.html


一、目前現狀應是反廢死不滿要求改變(重大治安事件時;都要廢死出來負責;並要發動遊行);廢死認為尚未達到目標
二、日本執行死刑人數你算錯了;標示日期是執政黨法務大臣當政時間(2012年自民黨執政後;恢復停止了近2年的死刑執行;當年執行7位死刑;應也算屈指可數)
三、加州廢死公投主因確實是因對黑人等弱勢不公問題;我之前已有過說明(及財政困窘);上篇沒有說到任何關於廢死公投的原因(主要是你強調美國也有些州有死刑);要表達的是如果要像加州那樣的制度;審慎判死刑(通常從起訴到判決確定要20多年;平均每位死刑判決要花納稅人2、3百萬美元);判了之後又不執行;反廢死的人應不會接受
2016-04-04 23:48 · 1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4 23:50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4 23:22
一、目前現狀應是反廢死不滿要求改變(重大治安事件時;都要廢死出來負責);廢死認為尚未達到目標
二、 ...


一、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

二、死刑判決長年不執行,是關在牢裡的成本增加吧!讓加州經費無法負荷吧!

三、自己103樓說的話,請查閱。
2016-04-05 00:07 · 11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1:10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4 23:48
一、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

二、死刑判決長年不執行,是關在牢裡 ...


一、依你公佈的資料;2012年上任的法務大臣谷桓禛一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他任期到2014年;你把11位都算到2012年本來就不對(老是自己公佈的資料都不先確認)
二、在美國;死刑判決因要審慎;要不斷上訴與再審(通常政府要幫罪犯請律師;加上陪審團費用);搞了20多年;天文數字
三、我前面(103F)是說我有提過加州廢死公投的事(在“這不是慈悲 是怯懦”12F及29F);後來的描述是針對加州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情形(我所謂“補充說明”;不是指對公投的事補充說明;是針對加州有死刑的事補充說明);我理工背景;真的中文不好;請見諒
2016-04-05 01:21 · 11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5 13:04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00:07
一、依你公佈的資料;2012年上任的法務大臣谷桓禛一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他任期到2014年;你把11 ...


一、 依所查得的資料,法務大臣谷桓禛一2012年12月26日上任,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我原來的用意,在於表達日本死刑制度不是備而不用,我文字有疏漏,但是有網站提供資料可資驗證,所以才說死刑執行數字已提供網站自可查閱無須爭論,至少不是備而不用,這才是重點。日本死刑囚收容設施的死刑執行數量,2010年2人,2011年0人,2012年7人,2013年甚至達8人,你說恢復停止了近2年的死刑執行,又豈是正確,又怎能說應也算屈指可數?我也沒指出來,但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否備而不用。
二、 我知道任何一個國家,要判死,審判過程是非常審慎的〈終身監禁,無期徒刑也不惶多讓〉,過程冗長,無庸置疑,但是搞了20多年,是平均值嗎?數據從何得來。又無期徒刑保有事後打官司救濟的機會,可能再增加為數不等的官司成本,僅比較刑罰執行前的審判,可能有失客觀。目前為止,死刑與無期之審判成本及審判正確率孰高孰低,尚無確切定論。
三、 2014年7月一名聯邦地區法庭法官做出裁決,加州死囚在執行死刑之前被關押的時間長度是不符合憲法的〈中華民國尚未有判死卻長時間未執行是否違憲提出釋憲〉。加州此后一直在對該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迪卡密羅说:“這個問題是如今的主要問題。我們似乎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這才是造成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的根本原因;又歐盟常以加入歐盟或該經濟體〈協定〉須以廢止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相脅,造成廢死與廢死議題無法讓個別國家在理性中探討。
2016-04-05 06:33 · 1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08:51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01:21
一、 依所查得的資料,法務大臣谷桓禛一2012年12月26日上任,在位期間共簽署11位死刑執行,我原來的用意 ...


一、最先會說日本死刑備而不用;是直覺日本每年“執行死刑人數”相較“待執行死刑人數”很低(2011-2015平均每年執行4人;但待執行者均高達130多位)
二、當你質疑是否確實“備而不用”時;我也覺得用”備而不用”不精確(比重沒有低到可稱“備而不用”);主動承認用語不精確並改口稱每年執行人數“屈指可數”(我自己認為10人以下可稱屈指可數;或許你不認同?)
三、後來你提出2012年共執行11位;並公佈網站資料(11已超出我認為屈指可數的範圍);我知道你搞錯了(或因沒看清楚計算方式);告知你算錯了;你卻回應:“已公佈網站可供查詢;無需爭論”。
讓我以為你堅持自己的數字才是正確。
(正常人的回應是:承認搞錯了;但可堅持7人不能算屈指可數)
四、最後;2012年3月底日本恢復執行死刑;上次執行時間為2010年7月法務大臣千葉景子簽署執行的;我用已“近2年”沒有執行死刑;還是不知錯在那理?讓你好意沒有說出我的錯誤
四、每個人都會有失誤的時候;當初會用“備而不用”;就是僅憑日本常年法務大臣不簽署死刑執行的印象(確實要像加州目前現況;稱“備而不用”(執行)較恰當);因此用了不精確的用語;個人覺得面對錯誤大方承認就好了;互勉之
2016-04-05 10:07 · 114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6-4-5 10:16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06:33
一、最先會說日本死刑備而不用;是直覺日本每年“執行死刑人數”相較“待執行死刑人數”很低(2011-2015 ...


一、 我以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第2名,日本則奪得最安全國家榜首。經統計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以結果論來說,可當作是否廢死或反廢死的參考。你開始在94樓說日本是死刑制度是備而不用〈死刑制度仍存在就不是廢死,何況日本間續在執行死刑,從來沒有意思要廢死《或說死刑不執行》,至於近2年”沒有執行死刑,近2年語意如何,大家自有自己的認知〉你又在103樓說因加州有死刑制度又因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就如你在94樓回arrowshin,說人家邏輯的盲點,以二公約已法制化,達到反廢死反而是改變現狀之結論,殊不知死刑執行經大法官釋憲毫無違憲,這個結論豈能讓人接受?那101樓你所說的論點:「兩公約相較刑法是特別法也是新法;依據特別法優先;及法律從新從輕原則兩公約可優先適用(這也是法官的死刑判決要說明沒有違反兩公約;無期徒刑要說:尚有教化可能;依據兩公約處無期徒刑)」,又從何而來?
二、 我已說明「我文字有疏漏」,就已實足表明,縱然以備而不用或以人權及兩公約等問題不敢執行死刑,事實上美國及日本均實施死刑制度的國家,美國還名列前茅,而且也無法否決10大最安全國家前10名者,有7個採死行制度以結果論來說。
三、 廢死和反廢死的議題,終究是無法有結論的議題,這個議題必須在客觀理性及在各個不同國情中討論成長,然而,遺憾的因為有對法官的死刑終審判決,採多種方式干擾,致死刑無法非常有效地執行死刑,讓人民對於法制無法信賴,產生無奈;又歐盟常以加入歐盟或該經濟體〈協定〉須以廢止死刑或不執行死刑相脅,造成廢死與廢死議題無法讓個別國家在理性中探討,這些干擾才是讓理性討論無法抬頭根本原因。
2016-04-05 10:16 · 11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5 12:53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6-4-5 10:07
一、 我以生活網站「Lifestyle9」依據美國聯邦調查局資料,公布2014年全球10大最安全國家,其中台灣榮登 ...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完全廢除死刑刑罰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這也是反廢死想改變的法律現狀)
這和死刑是否違憲無關

Arrowshin 認為主張廢除“死刑”武器的人
要先證明廢除後會更好
我只是用同樣的邏輯
反廢死的主張也要改變法律現狀
(並付出很大的代價)
為何不需先證明改變法律現狀能讓社會更好
這也衍生了後來你我的口水爭議
我的意思是:除非反廢死者接受現狀
或甚至日本死刑制度(應說“幾乎備而不用”;當初本就是少打2個字)
依這個邏輯才無需先證明

我說你不肯承認自己搞錯;是你剛開始說“無需爭議”那次;和你後來說法無關

一年8個多月能不能稱為“近2年;這次你說大家有不同認知;我接受;但你上次是說“豈是正確”(並藉此來說明自己發現對方的錯但不說破)

死刑與安全的跨國比較之前已回應;不再重複
2016-04-05 12:51 · 116樓
無論是廢死或是反廢死,個人認為刑罰ㄧ定要讓犯罪者感到後悔(各種方式,鞭刑/去勢/斷手斷腳...)
如果極刑後仍不知後悔,就等待輪迴收拾它 (最殘酷的刑罰),惡人自有天收
知道後悔,才懂得懺悔,
懂的懺悔,生命才有救,雙方怨恨才得以放下
2016-04-05 13:06 · 117樓
越看越覺得不像是 廢死 vs 反廢死
目前局勢比較像是 防冤獄 vs 浮濫殺
2016-04-05 13:32 · 1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rrowshin 於 2016-4-5 13:35 編輯


大頭蕭 發表於 2016-4-5 10:16
不知是我中文太差還是你領悟能力的問題
再重復一次:沒有人說兩公約要廢除死刑
僅是不能輕易判死和處死( ...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享

一、您提到兩公約的問題。

事實上,兩公約並沒有說「不能執行死刑」,只是說要「審慎處理」

至於怎樣是審慎,怎樣的人是無法教化,這些都是很模糊的,只是個儘可能保障人權的概念

以您提到的例子而言,名震一時的麻原彰晃就算在今時今日被處死

世界各國會不會因兩公約的緣故來抵制日本,讓日本付出外交、經貿的代價?!

我存疑,並私心以為不會

二、您提到我邏輯部分的問題。

在實務上來說,您是正確的,在台灣無論廢死或是反廢死,在法條上都需要作出變動

才能夠因應雙方陣營的需要。而目前確實好像是逐步往廢死這方向走

所以在雙方都非維持現狀的情形下,必須討論「損益」來確認應選擇的路線

但在理論上來說,死刑是既有工具,應該是討論如何使用工具,使其發揮最大效益。而非放棄手中工具

這是我們立足點的不同

三、損益部分的比較。這必須從刑罰的功能來談,通常是這些:應報、嚇阻、教化

應報:犯錯當罰,這不需討論。但怎麼罰?雙方各持一詞,無法有定論。但若以一般人期待心理來說

死刑的應報效果較高。至少在目前還是如此

嚇阻:死刑是否能有效嚇阻重大犯罪,這一直是廢死方主要攻擊的部分。

關於這點我的想法是這樣的:

1、死刑或許不這麼有效,但無期徒刑或其他方式也同樣不這麼有效。

要說犯罪嚇阻能力不足而要廢死,說不通

2、目前廢死方提出的數據是否真實反應死刑的嚇阻能力?

要知道很多的資料背景都來自於死刑「無法正常執行」的時期,嚇阻能力自然會下降

私心以為,無期徒刑不可能比死刑的嚇阻力高

教化:從受刑人的角度來看

1、死刑與不可假釋無期徒刑。我不覺得有多大差別,既然受刑人已無法回歸社會,教化的意義何在?

2、死刑與徒刑。當受刑人可回歸社會時,教化有其意義。

但若是在「修法後」還被判定死刑的受刑人,必定罪大惡極罪証確鑿且無誤判可能。這樣的受刑

人是否有教化之可能性?舉例來說,回教組識的自殺炸彈客若造成重大傷亡,但其本人僥倖不死,

您認為他回歸社會後就不會再從事自殺炸彈恐怖攻擊嗎?!!!

四、社會責任的部分:您說受刑人有很多社會結構等等的因素淪為死刑犯,國家應負很大的責任,所以不該死

1、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關到死無法假釋,對受刑人有比較好嗎?這就是國家負責任的方式?

2、國家有責任,不該判死刑,應該讓犯人會回歸社會。以剛剛的例子來看,您能作這個決定嗎?

請注意,我說的受刑人是「已修正相關法條後卻仍會被判死刑」的受刑人!!!

大概這樣吧,工作中,寫的有點零亂,請見諒

2016-04-05 14:18 · 1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大頭蕭 於 2016-4-6 06:41 編輯


arrowshin 發表於 2016-4-5 13:32
兩位對於資料準確性的堅持,小弟佩服

我個人很懶,也不執著於這些數據,單就一些到目前為此的想法與您分 ...


同意
依目前多數人反對廢除死刑制度的民意下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您的其他論點;我就不回應了
不然又會是一連串的討論

只有一點
其實個人也不完全贊成廢死的配套是無期徒刑+永不得假釋

就算是一個十惡不赦的大壞蛋活在監牢
也要給他如果改變(悔改及認錯)
終有一天可重回自由的希望
但因怕他還是有再犯之虞
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可從現行25年
延長至30年甚至35年
2016-04-05 15:28 · 12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asifastho 於 2016-4-5 16:51 編輯


"維持目前的法制現況(審慎判死及執行死刑)
似乎是爭議最小的選擇
(儘管個人不認同)"

我也不認同.

反廢的對現況極其不滿

每當發生震驚社會的案子

反廢的都會失去理性和人性

他們腦子會瞬間當機

不去思考問題發生的原因並尋求解決之道

只會集體性歇斯底里

然後尋找一切可怪罪的對象

支持廢死這就是他們怪罪的對象之一

在他們崩潰且失去思考能力的狀態下

他們簡單認為發生震驚社會的案子就是廢死運動的結果



他們甚至認為在死刑之上, 還要有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 比如"私刑"

之前報載, 甚至有檢察官提出"非法正義"

反廢死簡單地認為要對廢死運動加碼加碼再加碼回來, 所有問題就能解決, 並不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