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麻麻 發表於 2010-12-29 14:44 
因為按比例原則,若各棟2位委員,那Q棟應該要4位,而非3位....
我想正媽的重點在此,而非是否一定要增加 ...
Hi,我只是路過,但看到各位為未來的管委會盡心盡力,就很感動,為了答謝各位照顧國際館的住戶,我提出我現在住的社區之部分社區規約供你們參考,本人在這個社區當過二屆委員,一開始建商只說委員有11個名額,但這的確是不夠的,我們社區有600戶,所以第一屆區權會開始的第十分鐘,我們就提議把委員增加為19位,且各棟是均是3位,我們的F棟是200戶的套房,
因為我不是世紀館的住戶,不便多說什麼,怕引起誤會,但想把整份社區規約列出來給你們看,不知放在哪裡,可以跟我說一下,還有很想把與建商開區權會的經驗跟你們分享,但這種發文要放在哪裡比較適合呢?{:4_186:}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互選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二名。
四、監察委員二名。
五、委員十三名。
前項委員名額,由本社區各棟壹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互選一名委員,其餘貳樓以上,依社區棟別A棟、B棟、C棟、D棟、E棟、F棟等之區分所有權人各棟互選出三名委員,合計為十九名管理委員。並由各棟/區被選舉人按得票數為各棟/區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候補順序按得票數而定。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
亦同。經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同意通過各棟之管理委員,經該棟之區分所有
權人人數過半數之連署同意罷免者,得罷免之,遺缺由候補委員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