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很奇怪,因為開會時發的資料中有"第一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其中
第参條 委員選舉方式
選舉人資格:遠雄大學之城-翡冷翠住店區所有權人,(每戶限一票)將本社區劃分五區.......
第肆條 一般規定
一 共選出九名委員
二 ABCD棟每戶至多限圈選二名委員.........
三 重複圈選(超過一名),及選票不得塗改,若有以廢票計
因為所有選票加起來有301票,只投一票又超過,投2票又太少(150戶投票),投3票又更少(100戶投票)而且辦法中並沒提到3票的事
只是覺得奇怪想把事情弄清楚
回覆 stephen 的文章
像我們這種已購買但還在驗屋階段尚未交屋的未來準住戶,來不及參加當時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以我們的票就算遠雄的票,被他們「灌票」了。
🔧 本文章最後由 Yvonne63 於 2010-11-3 09:47 編輯
管委會已經成立, 我們現在有翻盤的機會嗎?
要不然, 只能施壓給管委會, 要他們善盡職責, 不要讓人懷疑他們有圖利的動機, 因為目前為止, 我們完全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 只知道他們對遠雄讓步許多, 犧牲住戶的權益!
不擅用電腦, 不會打字都不應該是藉口, 貼公告或藉由遠雄的住戶平台讓大家有個了解與溝通的管道都是辦法, 只是目前為止, 我們感受到的誠意不多~
請管委會諸公們多努力吧!!!
回覆 Yvonne63 的文章
有甚麼法源說不能翻盤嗎?
第一屆管委會的委員們是在住戶比例不均等的情況下產生,如果現在再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住戶協商會議,已住戶較能反應目前住戶們的需求,也較能夠切實地指出待改進及該加強的地方在哪裡。
自己的權益當然要自己爭取,管委會虛與委蛇的回應,讓人有「不作為」的感覺。
所謂「抓大放小」的「大」、「小」事如何去判定?有甚麼法條規定管委會可收取清潔費?
有說明收取清潔費的流向嗎?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樓上Sephen大大指出的"要點",是翻盤依據。
假如管委會不太積極回應住戶,可考慮用這方法翻盤。
另外,額外收取清潔費100/200(日)元不等,沒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也沒有依據。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我建議是大家都應該正式浮上檯面的時候了
既然來這邊的住戶們不少,. 我想大家都可以出來登記一下 彼此留個聯絡方式....
下次管委會開會 我建議只要是有空 我們應該都可以儘可能列席旁聽0...
然後 大家把諸位住戶的想法 統整起來 參予管委會的討論
請管委會針對住戶的提議進行討論 作成決議徹底執行 而不是只討論好解決的部分
我想大家對管委的期待很大 但是必要時 也要用火力支援他們....
該爭取而不爭取 那就是不智...雖然管委們都是無幾職 但既然當初有意願出來選.. 我認為就要肩負大家的期望
下次 你們選我當管委好了...我來當壞人
回覆 dkhung 的文章
贊成!!
建議大家登記一下聯絡方式(電子郵件),以凝聚共識。
我們愛我們的家(翡冷翠),家才會有溫暖~~
桂格哥哥與MARK大大,開口出聲吧!!
我建議將翡冷翠的家族加上審核機制, 非住戶一律踢出, 然後我們把這些討論甚至聯絡資料移至那邊..
回覆 小柚子 的文章
若強行收取,日後恐有背信問題,管委會想要以身試法嗎?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管委會強行規定額外收取清潔費,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確實有觸法疑慮。
剛剛上網看(遠雄網站公告),管委居然把額外收取清潔費100/200(日)及其預收1萬元的規定,放在裝潢管理辦法。
在此呼籲管委會刪除額外收取清潔費規定。
小柚子 發表於 2010-11-3 14:09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管委會強行規定額外收取清潔費,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確實有觸法疑慮。
關於明年起裝潢戶要額外多收每日的清潔費用這點,許多明年才要裝潢的住戶,應該都會覺得很不合理吧!!
哪條規定或依據可以這麼做?!
因為有許多不合理的現象才會想把事情釐清
第一 委員選舉前已修改規約為無給職,選委員時已知是無給職,所以無給職不是問題
第二 有許多委員得票超過10,20票甚至將近30票的都有,一定是有相當的熱忱才會積極拜票,難道選票還自己從"天空"掉下來的嗎?
第三 從熱誠到消極是什麼原因?如果有困難或障礙大家幫得上忙嗎?
建議在還沒釐清前還是不要浮出來比較好
在履勘和協商會議或管委會開會時多參與"多聽多看"吧!
🔧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3 22:10 編輯
Mark 發表於 2010-11-2 17:29 
回覆 小柚子 的文章
我們該摸摸鼻子認了?還是要提醒管委會這個問題,難道管委們都沒有停車的問題?還是他們 ...
PO一下樣品大廳跟現在成品一樣嗎
請大家比較一下
小柚子 發表於 2010-11-3 21:26 
既然願意擔任無給職委員,肯定有高度熱忱。
管委會應該多聽多看+1
之前看到愛北大上面有人講, 第一屆管委會的內幕.. 希望翡冷翠的管委諸公們不是那樣的人, 所以才充滿熱忱的選管理委員~~
我深深的盼望他們是很正直, 負責的一群人!!
芳鄰大家好,我是副主委在談事情前本人先澄清一事,打字對我來說真ㄉ很麻煩而非推托之詞,日前文章打字還是拜託女兒,她已回學校今天就慢慢敲吧 !對於大家ㄉ疑惑我試舉例說明如下:
一咱們一樓大廳應該起碼有8米高以上吧!試問日後天花板燈具故障如何修復,所以這就是管委會要向遠雄爭取ㄉ一台高空作業機具此台機器只要稍有概念ㄉ即知費用不低.
二社區公共區域有許多燈具和裝飾石材非屬於制式備品,遠雄目前並未表示要留多少,請問社區日後如何替補.
三大家引頸期盼ㄉVIP會館水區部分如依專業見解更是ˋˋˋˋˋ
四至於以抓大放小來說我是生意人從個人觀點來看,依目前初勘大小缺失1000多項尚不含履勘你們認為該把焦點放在哪?
五大家如果曾參與7.24那場會議,如果還有印像,本人就是當日在大會數度發言提醒大家與提案修改社區規約那位,也承蒙住戶支持,大概修了7ˋ8條左右.
做對ㄉ事和分享我在社區經營這塊領域曾付出之經驗及代價,這就是我ㄉ態度,也深信和我在管委會共事委員也抱持同樣理念,大家放心"我門不會被摸摸頭"ㄉ.
另外善加利用空間及重新規劃那當然是OK!規劃平面藍圖會議已討論過也曾參訪其他社區作為未來借鏡,但目前事情有輕重緩急並沒有不做大家誤會了.
最後想表示個人心中ㄉ翡冷翠將會是:花開ˋ樹美ˋ水清ˋ燈亮ˋ人和之桃花源
爬文至此已2個多小時,日後如有疑問,在社區想找我當面溝通應該不難,既然有緣聚於此,不要相處於對門猶不相 識!
singer鄭 發表於 2010-11-4 02:57 
芳鄰大家好,我是副主委在談事情前本人先澄清一事,打字對我來說真ㄉ很麻煩而非推托之詞,日前文章打字還是拜 ...
做對ㄉ事和分享我在社區經營這塊領域曾付出之經驗及代價,這就是我ㄉ態度,也深信和我在管委會共事委員也抱持同樣理念,大家放心"我門不會被摸摸頭"ㄉ.
另外善加利用空間及重新規劃那當然是OK!規劃平面藍圖會議已討論過也曾參訪其他社區作為未來借鏡,但目前事情有輕重緩急並沒有不做大家誤會了.
最後想表示個人心中ㄉ翡冷翠將會是:花開ˋ樹美ˋ水清ˋ燈亮ˋ人和之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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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賴
加油
🔧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1-4 07:15 編輯
遠雄如果連社區公共區域的燈具和裝飾石材都不留
也別擔心啦
初勘就抓到1000多個缺失.還怕遠雄嗎
也可以封地下室車道通路來因應了
當然
創造雙贏是首要
但也不需乞尾求憐吧
管委會可適度硬起來回覆 singer鄭 的文章
Singer副主委!打字辛苦了,經過你初步的解說,我們大概清楚一些頗為複雜的內幕了,看樣子要跟遠雄長期抗戰了,遠雄其他社區的公設驗收也是搞了很久,所以應該是慢慢來吧,大家真的有被你那句"抓大放小"嚇到了,因為以為本社區可能要放棄些"權利",所以當然有所反彈!
另外建議 Singer 管委會如果有任何的公佈/會議通知....任何與本社區的消息 可否請你在此也通告一下,謝謝!
回覆 singer鄭 的文章
最後想表示個人心中ㄉ翡冷翠將會是:花開ˋ樹美ˋ水清ˋ燈亮ˋ人和之桃花源
非常感謝副主委給住戶們勾勒許多美麗的幻景,有夢最美,期待它能一一實現。
至於您說的缺失,個人認為缺失就是缺失,並無所謂的大小之分,有缺失就是要改進呀,難道要漠視缺失的存在嗎?。
如果誠如您所言已發現有1000多項缺失,站在整個社區及住戶的立場,當然要求遠雄逐一改進,我們買的是「新」房子,並不是瑕疵品。
to 鄭副主委~
首先感謝您的熱情參與與付出~我想大家都看得到你們的努力~
這裡是一個很好的聯繫平台~歡迎多多提供些資訊~
小弟在此提供您一個方便的方式~不用一一打字~把文章或是首勘缺失用像機拍照,再PO上來就好~~
我滿想看看首勘一千多項的內容~~
感謝感謝~~{:4_90:}
回覆 小書 的文章
歡迎小書,也請記得到"翡冷翠家族"中報到一下...!!
我也很想看看這1000多項缺失是哪一些,既然都有這1000多項缺失,就應該請遠雄把這些缺失改善,畢竟我們是花我們的血汗錢買的"新房子"而不是買"瑕疵品",更何況這建案算是北大裡屬於高單價的房子,遠雄更該負責用的更完善。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有關強收清潔費部分,提醒管委會諸公們請注意:
不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翡冷翠"社區規約",管委會制定:裝潢管理辦法(含強收清潔費規定),需要經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否則,管委會不論訂定裝潢管理辦法或強收清潔費係屬違法。
住戶有法律專才者,相信絕對認同此觀點。大家研究一下吧!!
小柚子 發表於 2010-11-4 12:24 
回覆 minato 的文章
有關強收清潔費部分,提醒管委會諸公們請注意:
另外,我有點疑惑的是,上網看到管委會第十次會議紀錄(10/24),應到13位,實到7位(未達法定開會人數)。
依據住戶規約,有關於管委會開會,需要過半出席,也就是說出席數至少要8位。
如未達過半的法定出席人數所做成的決議,恐怕無效。
第十次會議紀錄內容記載出席人數7位是否有誤?!{:5_256:}
副主委的回覆洋洋灑灑一大篇,多半是場面話,難怪要打那麼久,辛苦你了!
請問初勘1000多項缺失過2個月了,完成幾項?
第一次履勘有幾項缺失,過半個月了,又完成幾項?
打幾個數字應該不會浪費副主委寶貴的時間吧!!
別誤會歐,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工作上需要了解公司法,所得稅法等相關知識才不會觸法或被人乎巄
拿到技術規範或契約也要仔細看才不會出包
其實任何文件或資料拿到後仔細看過是不會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