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看見台灣生命力,太陽花學潮

2014-04-12 21:51 · 1081樓
felix_lin 發表於 2014-4-11 23:34
目前世界的局勢及走向都差不多,各國年輕人口的失業率都不低,不是只有臺灣受到沖擊,不敢面對挑戰,只在孤 ...


說得好,臺灣被馬英九鎖在中國,氣死人囉
2014-04-12 21:52 · 1082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2 21:31
上位者屢屢踩過三權分立的界線,法界人士紛紛表態。現在連一個分局長都可以無視最高的憲法,是上行下效或 ...


台大法律學院院長謝銘洋致詞時說,交大校長沒資格講那句話,最有資格講這句話的是台大法律學院,謝說:「我們真的沒有把學生教好,沒把馬英九教好!」


學社會科學的 果然比 學自然科學的 厲害

同樣的語法, 一樣製造笑果

學法的做在別人身上, 學理的做在自己身上 {:4_164:}
2014-04-12 21:54 · 108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蜘蛛人 於 2014-4-12 21:55 編輯


evalee 發表於 2014-4-12 21:46
我覺得政府再不回頭緩和處理,事情會越演越烈。
政府的行為已經動到人權和破壞憲政體制的界線,會有越來 ...


這年頭檢討沒有權力的人民,卻完全不檢討政府濫權違法,真的讓我很困惑

法律解讀,遇到不同的人就會轉彎,這又是什麼判斷標準?!
2014-04-12 21:59 · 1084樓
annasui 發表於 2014-4-12 14:24
為什麼方仰寧局長即使違憲也要做
不惜引發警民衝突
我百思不得其解啊


之前反殯葬宣告遊行的時候,莫名其妙有雜誌說北大特區抗議只是為了房價!企圖否定大家遊行守護家園的心,誰汙名的,知情的人都猜得到!

如果引爆衝突,安逸的、只接收主流媒體中產階級會反過來罵暴民,多分化幾次力量就散了。
手段可以再更難看一點!

之前佔立法院的時候,據傳有3000個法案無法審,我打電話去問國X黨,立法院被佔,要審法案為什麼不要去其他地方審?假如地震立法院垮了,難道中華民國立法院就消失了嗎?就停擺了嗎?陽明山不是有中山樓那類的?
他回答.....因為到哪裡他們一定跟到哪裡,會被佔。
我心裡想,想製造話題衝突,理由一堆。
2014-04-12 22:01 · 1085樓
講到方局長可能違憲這個問題

想請教壇上的法律人一個好奇的問題...

我們說 違法, 必須面對法律上的責任
那, 違憲呢 ?

違憲有何法律責任 ? 或者, 只有行政責任 ?
2014-04-12 22:03 · 1086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2 21:59
之前反殯葬宣告遊行的時候,莫名其妙有雜誌說北大特區抗議只是為了房價!企圖否定大家遊行守護家園的心, ...


最莫名其妙的是,一群人搭了便車坐享其成,把這群人的付出當成理所當然,當抹布用還嫌髒,唉

謝謝您們為北大特區發聲
2014-04-12 22:03 · 1087樓
afnea168 發表於 2014-4-11 15:54
以一個民主的國家

是有很多的管道是可以做申訴和協調的


在馬英九(有很多人喜歡稱他做馬皇)統治下的臺灣是民主臺灣嗎?
在他領導之下的分局長都可以公開主張違憲說了,光這點我就懷疑臺灣現在有真正的民主,以上。{:4_160:}
2014-04-12 22:26 · 1088樓
annie1211 發表於 2014-4-11 13:44
剛看到的文章~跟大家分享~
以前專科同學在FB分享了一篇文章,因為我的不同意見,這位同學把我刪除好友。還 ...


不知道您最後的那些結論是參考那些資料,有機會上傳數據資料借來看看參考參考,可以當做我開發臺灣業務的參考資料,,至於民進黨?我肯定罵得比你還凶!

只不過我想問一下馬英久,你的準備好了,633,捐薪水呢???
2014-04-12 22:30 · 1089樓
hahaha 發表於 2014-4-11 12:39
鄉親啊! 大家來看看台灣有這種昏庸無恥的官員,還是我們的警政署署長




之前還有人說是輕拍肩膀,其實我知道了,臺灣員警都有深厚的內功!

看來要軍人向警察多多學習,這樣可以把買武器的錢省下來給軍警加薪,大家說:好不好呀!

2014-04-12 22:35 · 1090樓
howard812 發表於 2014-4-11 12:31
我想那群"領袖"們 也有表達會負該負的責任

何時來合理化自己的違法行為?


你的困惑,也是我想瞭解的地方!!!
2014-04-12 22:37 · 1091樓
yjrong413 發表於 2014-4-11 11:54
立法院裡是 "合法" 的比人頭....

不滿意, 下次選舉, 讓他們大換血.....


紅衫軍沒有違法????
2014-04-12 22:40 · 1092樓
yljimmy 發表於 2014-4-12 22:01
講到方局長可能違憲這個問題

想請教壇上的法律人一個好奇的問題...


我初步想的,有錯誤請指正{:4_160:}
違憲審查是要審查下位階的法律和命令,嚴格來說,是要審查中正局永久限制公投盟集會的行政命令,有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和憲法保障的集會遊行權。
受侵害的人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提起釋憲。
審查的結果大概是撤銷命令、立即不適用之類的。
2014-04-12 22:41 · 1093樓
hahaha 發表於 2014-4-11 11:38
隨著參與「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如期在四月十日下午撤離佔領的立法院議場後,馬英九政權也一如他們所預告的立 ...


推文,這個讚
2014-04-12 22:46 · 1094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1 14:53
幾位律師成立進擊的向陽網站,提供相學運關法律見解、律師參加活動的心得,轉錄部分,供參考

http://sunli ...


這篇文章非推不可,如果您有心請您一定要耐心看完。
2014-04-12 23:14 · 1095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1 14:53
幾位律師成立進擊的向陽網站,提供相學運關法律見解、律師參加活動的心得,轉錄部分,供參考

http://sunli ...


看到<所以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都放不下黨主席的位置>這句話時
遊民心中很有感覺

李總統從副總統遞補為總統時
是否能就任黨主席
印象中國民黨內是有爭執的
陳總統當選的時候
似乎還不是陳主席
當他兼任黨主席時
印象中民進黨內是有雜音的
馬總統當選的時候
似乎也不是馬主席
當他兼任黨主席時
印象中國民黨內也是有雜音的
雜音很快就消音了
媒體的報導也很快就被其他新聞取代
總統還是兼任黨主席了
而“總統是否應該兼任黨主席?”這個問題
卻沒有在台式民主中掀起太大的波瀾

遊民很高興在”太陽花”運動中看到”總統兼任黨主席並不適合”這個說法
也支持”總統兼任黨主席並不適合”這個說法
可惜的是
沒看到這個訴求
法律人不是應該要求”法制化”嗎?
否則
馬總統下台後
不論是藍總統還是綠總統
萬一他又兼任黨主席
(權力的滋味總是令人迷戀的)
是否要再來一次”反獨裁”???

在前幾次總統兼任黨主席的過程中
遊民沒有感受到”多數的聲音”
在連 ”總統兼任黨主席並不適合” 法制化 的共識都還沒形成前
遊民不認為這是法律問題
只能認為這是政治問題
那麼
遊民認為<占據立法院>是違法的
2014-04-12 23:15 · 1096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2 22:40
我初步想的,有錯誤請指正
違憲審查是要審查下位階的法律和命令,嚴格來說,是要審查中正局永 ...


聽起來跟我想的差不多

也就是說, 違憲頂多就是被要求回到原點
但是違憲的當下, 可以得到的好處都先拿了

那, 笨蛋也要違憲先, 好爭取先機, 不是 ?
2014-04-12 23:18 · 10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雲中君 於 2014-4-12 23:21 編輯


作者:蔡承允
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an/posts/10202649797020959

太陽花學運後,有人說是學生運動,有些人會說是公民運動。朱學恆說,休想要他承認昨晚包圍中正一是學生運動,瘋言瘋語,倒是無須理會。

不願言必稱「公民運動」,因為這會讓我們以為:台灣的公民是天生的,打從台灣民主化以來就存在。

事實上,這幾年來所謂的「自主公民」不只來自民主化後大眾對言論自由、人權、民主等價值的堅持,也是因為網路公共空間的開啟而造成:大家在網路上明明就是一個個渺小的個人,在匿名的空間裡產生一種共感,在有了對議題的感受與個人想法之後,開始變成一個嘗試的公民然後上街頭。公民在街上出現,他們從市民/鄉民變成公民的過程裡必然有集體行動,最後變成一個具有個人想法的公民。

我要說的是,只要是公民運動的,他就是自主的。而且,那種自主是在街頭上/日常生活與他人的議題爭辯中,成長出來的。

自主性會讓人想起警察面對集會遊行時,經常要抓的「首謀」。每次在台北街頭,熟悉的字句就會貫入耳膜:「___先生,___先生,___女士,我是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局長方仰寧,你們的行為已違反集會遊行法,請立即解散群眾,還給市民安全的行車空間…」好熟悉的句子。

但有趣的事情是,到底群眾到底要不要聽你的?事實上,正因為這個年代的群眾不比過往,也不大是來自於同一個「組織」。他們並不會被一個有章程、有紀律的組織限制他們在街頭上要做什麼,沒有硬性規定領導者是誰、沒有規定運動一定要支持哪一個訴求。

這讓「首謀」這件事變得非常可笑。他媽的群眾都不一定聽你的,那這個首謀到底還能「謀」什麼?就像昨晚的中正一分局,洪崇晏被中正一局長方仰寧CUE到警局前面當「學生代表」。但有趣的事情是,現場「可以」有代表嗎?洪崇晏「有能力」代表現場的人嗎?更何況現場根本不一定都是學生。如果觀察網路公共空間,可以看見「公投盟被違法驅離並禁制集會遊行」此一議題從一早被驅離起,就在臉書PO文和PTT上開始延燒,並且成為一值得聲援的議題──方仰寧不但背信,還違法、違憲,成為某種網路上的共識。然後,群眾就自發的上街、包圍了中正一分局。

真實的狀況就跟太陽花學運一樣,有人在PTT上發起「晚上六點包圍中正一分局」的活動,接著,幾個人果不其然在晚間佔領了中正一分局外的馬路,朱家安在網路上提供「警告 仰寧撒謊」、「警告 驅離違法」、「警告 警察違憲」、「警告 國家暴力」的A4文件檔案,供眾人作為抗議手舉板,接著人群越來越多,成為今晚媒體上所看到的那樣。

洪崇晏,這個勇敢的人,也不過因為自身參與運動經驗較他人豐富,他擁有更多成為一個國家公民的能力,他認為有責任,在前頭領導大家做一些抗議現場可以做的事情:喊口號、與政府部門交涉,讓抗議現場不那麼混亂,或不那麼無聊,或不那麼不安。

可惜,方仰寧錯了,觀看這場行動的許多大眾(當然包括看著電視和網路的轉播、文字消息的)也錯了。洪崇晏自始至終都沒有辦法領導任何群眾,他盡的是他作為一個公民的責任(注意:不是社會運動者的責任)。重點是,在這樣一個自發性高、組織化低的街頭場合,本來就沒有任何人能夠稱為「足夠領導群眾」的「領導者」。

這個語境下,警察局長口中的首謀是可笑的,期望別人來領導運動的群眾則是愚盲的,關鍵應當在於:到底有沒有誰願意出來登高一呼,提出一個對現場群眾來說可行的集體行動方案,博取現場群眾的支持,並且成為「新的首謀」。運動現場本來就充滿了高度的不確定性,同時也是直接民主發生的場合,至少每個在場的公民都得意識到:自己的每個行動都是可以改變運動「由怎樣的方式來主導」,而不要覺得「應該找個人來主導我們」。

我們看過太多拿著麥克風的陳為廷和林飛帆,加太多責任在扛起行政院大聲公的魏揚、或者中正一分局前的洪崇晏身上,而不是由我們自己去把運動籌備起來、組織起來。

我們不要以為洪崇晏一個人就可以「毀了運動」,運動能不能進展、能不能有新的方式,是在場每一個有意願參與的人的責任。

這時候,我們可以來努力想想,在一個即興的抗爭現場,我們到底可以作什麼,來「做運動」?有些人組了醫療站,有些人發放傳單,有些人教其他人非暴力抗爭、做好被驅離的生理/心理準備,有些人主動關心前面拿麥克風的人如何做出決策,有些人噴漆塗鴉、竄改公共空間的秩序……這些事情,還有更多,都是可以做的。我們可以好好想想,我們該如何在一個街頭表達訴求,並且讓大家在街頭都有事可做。

而不是在螢幕前面,在手機前方,斥責誰破壞了運動,誰做了錯誤的決策。

同樣的現象,也可以拿來反駁其他鄉民的擔憂:「所以現在是看你不爽,我就圍你嗎?」一個社會運動成功與否,在於群眾聽不聽在前面拿麥克風的人,也在於這些群眾是否能有續航力、訴求有感召力,是否可以支持一個「違法」但「合理」的抗爭。包圍中正一,正是因為「違法、違憲、背信」的訴求感召了大家。沒有人願意沒事去包圍辛苦的警察,而正是因為一個警察局長濫用權力,侵害了我們賴以維生的民主體制和言論自由,大家才認為,包圍和討回我們的民主地基是必要的,而行動者秉持的原則,也是「非暴力抗爭」,要求方仰寧出面回應。

街頭本來就是屬於所有人。如果這個社會真的有這麼多「讓大家一定得發動包圍」的不爽,那我們不該去斥責那些佔領街頭的人「為何破壞公眾秩序?」,而是應當問問:「這個社會出現了哪些制度和集體的問題?」

如果你認同,那就站出來支持;不同意,告訴別人為什麼不同意。這是我們這個時代應該採取的行動方式。
2014-04-12 23:33 · 1098樓
annie1211 發表於 2014-4-12 09:45
(台北中正一分局方仰寧分局長的女兒po的 希望大家能看看)
看著一台台新聞
心幾乎碎了


同樣的,這裡也有人寫了給方局長女兒的一封信,希望大家能看看。

給方局長女兒的一封信

引自內文:
◎緣起公投盟 「我不認同你的說法,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這件事的起因在4/9時中正一分局發表:「廢止公投護台灣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的許可、並言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之處分,但集會遊行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大法官釋字445號中明言:「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公投在立法院前已經抗爭將近兩千個日子,或許不是人人認同他們的意見,但人人皆應享有憲法賦予的人權。而中正一分局方局長,您的父親,明知道表達自由為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利,卻永久剝奪公投護台灣聯盟未來的表達權利,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從來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授權警察機關可以限制人民「未來」的權利,其荒謬與嚴重侵犯人權之行為引起眾議,因此才有此次行動,也請你想一想,今天你能坦白的抒發你的情緒,是因為前人的抗爭保障了您的言論自由,今天站出來的這群人也不是刻意找麻煩,而是不容許基本權利被踐踏、捍衛表達自由的勇者。釋字445號中明確指出:「在目前的警察體制下,極易為經由選舉而執政之政黨所利用,以干預人民集會之自由。」這樣的情形在4/11早上驅離公投盟完全體現,因立場不同,公投盟以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抗爭過,就遭到如此對待。方仰寧撕毀成諾,強制驅離公投盟的路權。

◎「人權與良知」應該是行事的最高準則,不要淪為平庸的邪惡
我們都明白您的父親夾在政府與民眾之間,我們也不知道他背後是否有別的授命,您的父親沒有辦法討好每一種聲音,但他可以選擇做對的事情。「人權與良知」應該是行事的最高準則,我們認同基層的警察的辛苦,但不能認同下錯誤指令的方局長,正是因為支持那些脫下制服同樣疲憊的警察,我們才必須要求對作出此一決定的方局長出面對說明並要求尊重基本權利、歸還路權,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而非將自己與基層警察劃為同一群體。基層警察也是聽命行事何其無辜,方局長,如果你也只是聽命行事,請您不要淪為平庸的邪惡,請您說出來,並跟民眾站在一起。

◎ 方局長再再背離群眾
方小姐,文中可以看見你的心疼與急切,但我想愛家人,敬愛父親的心情天下多數人皆是。但抗議現場的民眾又少了家人嗎? 當您在指責群眾對您父親的指控和行為時,是否想過背後的原因?當方局長在各樣社運現場指揮驅離時,回家是否跟你談論過這個社會的不公?是否談論過這些人的訴求?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當位居要職時,當身為受人敬仰的人民保母,方局長卻再再背離民眾,不僅僅是站在人民的對面,更是國家機器的打手、指揮國家暴力的主謀之一。群眾徹夜守護,抗議基本權利被侵害怎麼會是鬧個沒完?群眾對事而來,社會亂象的源頭從來就是公權力的無限擴張、違憲亂紀,不要忘記,你享有的權利,也是前人挺身而出而來。

◎ 當指責抗議群眾時,可曾如要求我們體諒您父親一般發揮過同理心?
而您對於學運兩位指揮的指控更讓人深感困惑,您文中所謂「拍拍屁股,回家睡了好覺」,您要求大家同理您的父親,您怎麼不想想這三週以來兩位指揮,甚至所有餐風露宿的抗議民眾可曾睡過好覺?他們也是有血有淚、承擔社會上暴民的指責、承擔了法律責任、承擔龐大的壓力,有誰睡了好覺?「被眾人捧在心上 ,受大家崇拜,原味衣服可以賣到2000萬」,這樣表面光輝的代價背後是多少辱罵和評論的箭靶,你知道他們為了台灣各樣不公義的事情站出來無數次嗎?你知道他們被放話甚至要擔憂人身安全嘛?我想您對父親的心疼,完全可以套用在站出來的人民身上,我們也是有血有肉有家的人,我們自願站出來,即使您們不認同我們的立場,方局長身居的位置難道不是如此? 他身為局長,難道不該承擔這些,就如同抗議群眾承擔的? 當貫徹指令時,局長可曾將群眾當作自己的孩子? 當扛離群眾甚至暴力對待時,他可能想過這些人都是別人的爸媽和小孩,當您控訴群眾無理時,可曾想過因為您父親的指令而無奈的基層警察?因為您父親指令而感到沮喪憂心的民眾?

◎ 我們針對的是「方局長」而非您的父親
您表達了女兒對父親的關心以及對群眾的指責,卻沒有看見各方聲音背後的原因和脈絡,民眾路過不是給您父親找麻煩,而是您方局長的指令、是這個濫權的機關找民眾麻煩,因此才要群起抗爭,當您握有話語權的時候,情緒的抒發與同情心的誘發不會使社會進步,唯有就事論事、思辨此事的來龍去脈才是真的對您父親好。

最後,以為人子女的角度出發,我們完全可以理解您對父親的心疼與不捨,但情歸情,事歸事,做出錯誤的指令仍要承擔責任而去,期望您也能以同樣的心態面對其他在一次次抗爭中被您父親驅離的弱勢群體。您對父親心疼無比,出來抗爭的每一張臉孔卻是對國家機器、侵害基本權利心痛無比。
2014-04-12 23:37 · 109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康康 於 2014-4-12 23:38 編輯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2 21:40
很多人反對411包圍中正一的行動。很可悲,中正一的行為不只背信忘義,侵害人權,還公開宣稱違反憲法的[永久不 ...



我反對411包圍中正一,而且我不可悲

凡正大家這樣兩極

警察都撤場,大家來玩一下好了

一樣那句話誇大不實(那個)給他爛掉
2014-04-12 23:43 · 1100樓
蜘蛛人 發表於 2014-4-12 20:25
此時此刻,政府要有大智慧處理,避免進一步的激化情緒與升高對立,呼籲大家都要冷靜。

中正一分局廢止已 ...


祈禱握有公權力的人展現智慧不要激化群眾
每個衝突事件都有其原因
只是這原因我還是不太明白
因為非常不合常理
怎麼可能會有分局長笨到激化群眾
引起警民對立甚至人民對立
這太不可思議了
2014-04-13 00:02 · 110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wbaseball2002 於 2014-4-13 00:12 編輯


康康 發表於 2014-4-12 23:37
我反對411包圍中正一,而且我不可悲

凡正大家這樣兩極


我是不知道那個是啥意思,也無所謂你的這種奇怪的比喻。我只想表達一件事,雖然我們兩個意見很兩極,但至少我們兩個還算認識,我是絕對不會對你個人有任何的意見。為的只希望如果有機會見到面至少還有三分情。

你的意見留言我都會接受,當做另一面去思考,去聽聽另一種聲音,也去瞭解另一種意見。

所以我一直很感謝您在這裡的言論。

永久不得許可,可能會發生在任何人身上,可能是我,是他。

未來我不會再回應您的留言,以免傷了太多和氣。要嗎,就聊聊棒球跟壘球囉!和平!!!

ps:小小抱怨一下,用手機打字真的很操。
2014-04-13 00:07 · 1102樓
雲中君 發表於 2014-4-12 23:18
作者:蔡承允
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tsai.chengan/posts/10202649797020959



又是一篇有深度的文章!
2014-04-13 00:12 · 1103樓
能不見面就別見面了

你有看過平行的鐵軌會碰在一起嗎?

平行的鐵軌碰到一起就出事了

2014-04-13 00:28 · 1104樓
kwbaseball2002 發表於 2014-4-13 00:02
我是不知道那個是啥意思,也無所謂你的這種奇怪的比喻。我只想表達一件事,雖然我們兩個意見很兩極,但至少 ...


欣賞你耶
你真有風度
2014-04-13 00:33 · 1105樓
最近在FB裡交到不少很有趣、也很有才華的朋友,他們無私的分享出好多東西;像這篇就是一位網友做的整理,不是過度簡化的懶人包,也沒有任何個人立場和偏見,而是帶著大家一起把服貿所有開放的內容一清二楚的看完。貼過來和大家分享。

沒在跟你反服貿,你自己來看吧!
2014-04-13 03:03 · 1106樓
蜘蛛人 發表於 2014-4-12 21:54
這年頭檢討沒有權力的人民,卻完全不檢討政府濫權違法,真的讓我很困惑

法律解讀,遇到不同的人就會轉彎 ...


所以在臺灣附近的海豚都很會轉灣啦!
2014-04-13 03:07 · 1107樓
evalee 發表於 2014-4-12 21:59
之前反殯葬宣告遊行的時候,莫名其妙有雜誌說北大特區抗議只是為了房價!企圖否定大家遊行守護家園的心, ...


大家反違法瀝青廠的時候不也但心資方會操做員工出來對抗,還打悲情牌,一樣出來市府抗議。

真的搞不懂,明明是一樣的招數,但在服貿上,有人就還是會中招。
2014-04-13 03:19 · 110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igma19 於 2014-4-13 03:21 編輯


我今天突然看到這張圖

想在這邊分享一下

請先不要有預設立場,我們先客觀的來看這張圖的作者

想說甚麼

有時候 公平不等於正義 因為:



公平 = 大家都一個箱子可以站
正義 = 大家都看的到球賽

有時候這兩個可以是互相衝突的詞
2014-04-13 06:11 · 110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uniormark 於 2014-4-13 06:22 編輯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經過一整天的發酵,果然輿論與我猜測的方向一致,甚至是完全轉向,可以看看~~~參考
公投盟與學生運動願意走上街頭本來其被迫動機就是強,但彼此也有革命感情,但是要把訴求論點影響到更多人,其結果就是現在看到的狀況,因為其發展還牽扯台灣目前的狀態
(民主化程度、世界格局、台灣的歷史發展、公民論述能力、媒體、街頭運動在台灣的限制等等),有時候很難判斷,但包圍警察局一看就知道這無法取得共鳴,甚至是會被打得很慘,這種自法無預警的抗議狀態,能量在台灣會產生反效果,沒有人敢挺的~~~~~




以下01的回收貼文:

我是非常支持太陽花學運,現在也一樣~
那可是一個社會的~政治的事件~超high的

但這一次那些被邊緣化的外圍組織包圍中正一分局~錯了~
分析如下
大法官釋字第 718 號 103.3.21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

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
故於禁制區為集會、遊行,須得禁制區保護機關之同意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88條: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本次事件
見中正一分局網站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連續申請於立法院周邊集會,本分局已依憲法及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會及自由言論之基本權益,惟該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及民眾抗爭案件,向來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除暴力及侵害公共、民眾利益,違法事證明確者外,均以服務及柔性處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拆開來分析

1.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
2.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

解釋:如果當時有人說毀損立院牌樓,就是現行犯,應立即逮捕~

3.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這確實違反集會遊行法,也不符合釋字第445號解釋,不屬憲法14條範圍

綜合:

憲法及釋字第718條已明白解釋,憲法只保障和平的集會自由,
1.不保障暴力式
2.不保障未經許可於集會遊行禁制區之集會(不含立法院)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已經全身趴在紅線上,這與太陽花不同,
太陽花真正違法只有進入立法院破壞公務,這有點像在公園攀折花木,罰則可能會非常輕
(當時不以現行逮捕現在就是走法律,沒辦法)

這些外圍組職傻傻的~看到"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就去圍場~
這句確實是說錯了~因為你當時不直接把人逮捕,現在就是要等法院判決,這種未審先判,當然被抓到小辮子,不過這次圍中正一分局,還好太陽花學運核心幹部愛惜羽毛沒有跳下來,以後立法委員起跳~
超強的~~~~~


回應部分網友:
為什麼遊民可以在公園睡覺好幾年?
你去看法律~立法院(內)其實與社區公園、社區活動中心、運動中心其實法律位階一樣
都是民眾可以去的地方(只是規定比較嚴格,還沒開始營業就闖進去有點猴急),立法委員也不是狹義的公務員
警察局(內)、行政院(內)、總統府(內)這些都是行政機關,具有很強制的公權力法律限制
你去動他,就是與全民為敵,你去立法院內立法院長還要請助理泡茶給你喝

回應部分網友:
像我是溫和理性的"中間選民"~所以一切是講理講法的
立法院本來就是喝咖啡聊是非的地方,大家去立法院本來就是抒發己見的地方
像我們這種溫良恭儉讓的社會中間選民,會挺太陽花是因為
小馬哥不讓我們喝咖啡了~他全包~這????
所以才會有50萬人走上街頭
你看看現在去包圍警察局(路過也好)
學生覺得違憲包圍有理~
可是更多人看到的是你在挑戰公權力
違不違憲,也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台灣也不是法國,學生年輕人每年都要燒好百部車才算是有抗議到~
這對台灣(甚至是亞洲國家),都是太激烈,一定得不到多數人的支持~~~

2014-04-13 10:24 · 11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ennifer0729 於 2014-4-13 12:47 編輯


我也是支持太陽花學運。但是這次包圍中正一分局,我個人是覺得不太明智,給社會的觀感的確不是很正面。建議,可以試著從別的管道(開記著會等等)來說明方仰寧先生可能有的違憲之處。
不過,我也必需說,身為中正一分局警察局長,竟公然地對著學生說"白狼來的時候,你在哪,小孬孬"這是非常不適當的話語。方仰寧先生,你必需對說這話負責,這是職責身為人民警察的你該說的話嗎?你是什麼樣的心態來說這些話!
你是嚴重的失格!
2014-04-13 10:29 · 1111樓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4-4-13 06:11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經過一整天的發酵,果然輿論與我猜測的方向 ...


分析的真好!
2014-04-13 16:42 · 1112樓
大家加油,台灣加油,我愛北大

包容不同意見,允許不同聲音
珍惜民主法治,理性和平訴求
2014-04-13 19:08 · 1113樓
轉一篇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相關文章

作者:池國平
經歷:台灣前進文化發展協會擔任秘書長
出處:https://www.facebook.com/kobe.chih/posts/10201625128301486

親友的line群組,我一直很少發言。今天,忍不住寫了非常多、非常多,因為大家討論到方仰寧~
許多朋友都知道,我來自警務家庭,父母皆自警務機構雇員退休,兄長是特勤單位警官,弟弟是認真負責的基層員警。我對於許多追求民主的朋友,動輒嘲謔警察,其實心中也是五味雜陳。但,對於一些基本觀念的澄清與溝通,我想是時候該說明一下了~
先說,我的家人、兄弟及許多我認識的警察朋友,我深愛他們,對於警察被污辱、被嘲諷,我也深感遺憾及不捨。我愛我的家人~

但是,關於方仰寧及許多警察朋友對"暴民"的思維,以下是我的建議,請參考:

憲法為國家最高準則,其中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章節是最重要必須遵守的國家治理原則。其中關於【人民有集會、結社的自由】,就是當年數十萬人被警總殺害,數十萬人被以叛亂罪起訴,卻仍然有數百萬人持續要求,而在李登輝任內全面落實的最關鍵指標。
這一條憲法,是古今中外,不論種族,經歷了各種極權統治、戰爭衝突、社會革命、經濟崩解之後,以數百萬人、甚至數千萬人的性命換來的憲法精神。(可參見洛克、孟德斯鳩、馬基維利、傑佛遜、雨果...的名言或作品_如悲慘世界)
這是經歷了許多人以性命、以畢生心血推動+守護的憲法及人權精神。 方仰寧身為博愛特區警力指揮首長,更應該知道這一特區內各項集會所欲彰顯或表述的政治意涵,絕對遠遠大於一般警政機關所處理的社會治安事件。 他所涉及的法律層次及憲法意涵,也遠比其他分局要來的更謹慎。
這是他擔任中正分局長,領取這份薪資,享有這份權力,最主要的核心價值。
否則,馬祖分局的分局長,可以輕易指揮博愛特區的警力嗎?可以受理或審議博愛特區的集會遊行嗎?當然不行,因為不同職務、核心價值不同,即便都是分局長。
他或許無奈,或許受上級指揮,但我不相信有人會要求方仰寧講出【就算違憲,我也要永久禁止公投盟集會申請】這種狂妄之語!
若真有上級要求他講,說出來!這種上級超級該死!鬥死他!
而他身為博愛特區警政首長,竟也真的配合這樣講?那還不該死!
當了這區的警政首長,卻沒意識到這區的獨特性,還不換人,要等何時?出了更大事情嗎?
就像中山分局長,如果說【就算槍戰,我也要讓這區的酒店,永遠不准再開】,是不是很白癡?
當然,特種行業本身不具公義性,也違法。拿來跟社團具有公義性質的集會、遊行類比有點失當。但光是對於本身職務的錯誤認知,就已經非常不該,遑論他還明白違憲,卻執意要做!太可怕!
具有組織幫派背景的白狼聚眾,方仰寧說他們是路過、請願。具有大學教授背景的蔡丁貴聚眾,方仰寧說他們是違法暴民,應該永久禁止集會。
白狼長期以組織幫派營利,違反法規,徒眾多有傷害他人,破壞社會治安的背景及疑慮,但法律仍保障他們集會、遊行的權利,沒人被約談、起訴。這就是憲法精神!
蔡丁貴長期在學校任教,以公義非利己的訴求鉅眾傳播理念,
方仰寧卻違憲永久禁止他們集會?
包圍一分局,最主要為的是這事,而群眾,在意的也是憲法精神被分局長嗆聲毀掉的憤怒,不是飆車族啥嗆警察這種雞毛蒜皮,沒啥思想的街頭混混。這點,也得讓大家知道~
至於方的女兒,愛父心切,可以理解。但在維護父親,並指責他人之前,應該看一下,這些群眾,他們要維護的,是自己的家庭之愛,還是更大的國家之愛、憲法之愛!
如果不是憲法的保障,我們隨時都可以被拘捕,因為集會、結社。你參加獅子會、警友會、甚至學生會、公會,通通是違法!
這些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政治被改變,權力被改變,政府被改變,觀念被改變。
而觀念的啟蒙,是痛苦的!自古皆然~互勉之
2014-04-13 20:46 · 1114樓
雲中君 發表於 2014-4-13 19:08
轉一篇4/11民眾包圍中正一分局相關文章

作者:池國平


至於方的女兒,愛父心切,可以理解。但在維護父親,並指責他人之前,應該看一下,這些群眾,他們要維護的,是自己的家庭之愛,還是更大的國家之愛、憲法之愛!

如果不是憲法的保障,我們隨時都可以被拘捕,因為集會、結社。你參加獅子會、警友會、甚至學生會、公會,通通是違法!

這些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政治被改變,權力被改變,政府被改變,觀念被改變。

而觀念的啟蒙,是痛苦的!自古皆然~互勉之

+1
2014-04-13 20:53 · 1115樓
帶頭者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也配當台灣的生命力,太好笑了吧!
2014-04-13 21:09 · 1116樓
文漢 發表於 2014-4-13 20:53
帶頭者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也配當台灣的生命力,太好笑了吧!


您這樣的想法,我只能遺憾的說,民主會離您越來越遠,但是沒有關係,因為你在臺灣,我們都在臺灣,而臺灣有蔡教授,有民運人士。所以我們會幫大家把該屬於您的權利搶回來,臺灣加油!

我是臺灣人,我講臺灣話,我主張臺灣獨立!
2014-04-13 21:15 · 1117樓
文漢 發表於 2014-4-13 20:53
帶頭者這種違法亂紀的行為也配當台灣的生命力,太好笑了吧!


同一個事件
有人看到了國家未來的命運
有人想到了誰獲利誰受害
有人看到了吵雜和混亂
有人想到執勤的家人
有人看到違法亂紀
有人看到了破壞公物
有人只看到了有人被吵得睡不著覺
每個人的視野是如此的不同!
台灣真是一個多元的社會!

但不要忘了 台灣人現在所有自由和多元 是多少先烈" 違法亂紀 " 流血爭取而來!
絕對不是統治者 和既得利益者的恩賜!
2014-04-13 21:17 · 1118樓
也轉一篇,大家參考參考(不喜就勿入嚕)

Phi-Lavesta

星期六, 4月 12, 2014

路過的自由與制服的國家

本文係針對「路過行動」與「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這個脈絡可見的法律爭議與反思。警察也是社會分工重要的一份子,在近代歐洲法制史,雖然不乏戲謔意味有著「法眼」(Das Auge des Gesetzes)的稱號,但警察標誌著公法學發展的軸線,並承載社會秩序的重要國家機能,無庸置疑,對此敬表支持。但是利用這股警察力量背後的闇影,假「依法行政」之名對社會群眾行規訓之實的形式法治國幽靈,則不得不提防與非難。





小心邊陲說服法奏效!



「說服」議題對於社會心理學研究者並不陌生。核心路徑或是邊陲路徑(central or peripheral route to persuasion)分別凸顯不同的說服成效,因為其係基於兩種不同的說服策略。



方仰寧女兒說:「看著一台台新聞,心幾乎碎了,你們可以想像看著自己最愛的父親,遭受千名民眾的漫(謾)罵,遭受被撒冥紙的對待,遭受大家炮轟而無法辯解,我完全無法想像這天的發生。」(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608016.shtml)網友旋即在臉書發起「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社群並獲得萬人響應。



訴諸親情連結,容易喚起每個人的情感共鳴。但當閱聽者只 依據表面的情感線索來評價「路過中正一分局」的事件,過度依賴易取或突顯的訊息(英勇勳章好爸爸與柔情兒女聲聲慢),結果是無暇去注意訊息中的內容,單從 訊息表面推斷猶待評價行為的特質。台語有句話說得傳神:「做得流汗,被人嫌到流涎。」大家容易看到的是從額頭上滴下的斗大汗珠,也容易看到口沫橫飛的謾罵 畫面,沒有被看到的是機嫌的契機;容易看到因白狼事件被嗆「小孬孬」的洪崇晏號召包圍「踹共」,也容易看到首當其衝的中正一分局,標誌著方仰寧所在,更容 易看到千頭攢動的人群吶喊,相對地也不容易鎖定行動背後連結另一端公投盟被所謂「柔性勸離」立法院的事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類似的手法包括「警察v.s. 暴民」的二元對立,包裝警察作為人民公僕的合法形象與暴民隱含的非法形象。韋伯很早就告訴世人,國家是正當使用物理暴力的流氓團體(特別是德文脈絡中Gewalt同時可以指涉國家公權力與暴力),從而人民使用Gewalt就會直覺地落入不正當的一群。但要遵守法律的不只有人民,國家也要;哪裡有規範就有被違反的空間,國家機關行為也會違法,前一陣的服貿審議爭議已經凸顯得非常清楚。


廢止公投盟的許可,違法違憲?



網路上已經有一篇「Fw: [閒聊] 給現在不知道圍中正一所為何事的人」簡單交代路過行動的契機。(http://disp.cc/b/18-7ygN)。方仰寧之所以被貼上「就算違憲也要做」的標籤,始於4月11日下午北市議員高嘉瑜的質詢:「你違法違憲我一定會追究,你方仰寧一間扛起嗎?」方仰寧答:「這不是一肩扛起,該負的責任我會負。」(http://n.yam.com/ebcnews/politics/20140412/20140412227744.html)(
)這段報導影片出爐後成為晚間中正一分局「路過行動」的導火線。



如果這個脈絡理解正確,公投盟集會遊行許可廢止是因,方仰寧的「責任我來扛」說法是引爆點,路過行動是果。三個點對應的法律問題分別是:「廢止處分是否合法」、「假設違法甚至違憲的話,責任如何歸咎」、「路過行動是否合法」。




廢止處分合法與否,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按照中正一分局4月9日的新聞稿大意(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中正一分局是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5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來廢止(注意:並非如少數部分懶人包所示「撤銷」)曾經依法核發的集遊許可。姑且不論包括法務部在內的執法機關仍爭論「違法行政處分得否廢止」的問題,在一般稍有行政法基礎知識的人眼中,大體來講,被撤銷的東西是違法的行政處分,被廢止的是合法的行政處分。法律不允許違法的事務繼續留在眼前,所以撤銷是為了依法行政,在兼顧信賴保護的範圍內,是理所當然回復合法秩序的手段。但今天中正一分局是「廢止公投盟的集遊許可」,意味著過去那段時間拿的那張許可證是合法取得,所以要廢掉它就必須要比「撤銷」更來得小心翼翼。



由於公投盟在立法院前的活動已經行之有年,公投盟難以落入「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這塊被大法官宣告許可制部分違憲的範疇,雖然我不認同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的極保守見解,該號解釋也非無批評空間(詳見李震山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但在制度內仍必須尊重司法院大法官是憲法解釋的權責機關,其解釋具有對世的拘束力。準此,仍必須在集遊法現行許可制的思維底下來思考廢止一節的問題,合先敘明。



第15條第1項的法律意義是:中正一分局是可以「廢止」集遊許可證的,法律上授權給它這麼做。但授權給它做不代表做的行為一定合法。「廢止」這個動作本身也是一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該有的合法要件通通必須滿足。制度上判斷中正一分局有沒有滿足「維護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的要件來發動「廢止」權限,是否滿足廢止權行使的裁量要件,必須交給行政法院來決定。這裡有廢止權限殆無疑慮。但裁量權行使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0條設定的界限,還有第8條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都構成行政機關職權廢止的裁量準繩。倘若確實如公投盟陳稱,過去數年與中正一分局保持的法律關係都是「申請—核發—逾期—申請—再核發」,最近的一筆申請亦通過集遊許可,廢止的裁量權行使就有諸多可議之處。不過,縱然警察機關廢止行為是違法的,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在廢止處分生效後未被廢棄前,仍然有效。中正一分局在一個有效(雖然有違法可能)的處分前提底下驅離公投盟,於法實屬有據。公投盟如果對該廢止處分不服認為權利受到侵害,宜循集會遊行法第16條提起申復與嗣後仍不服申復結果時,循制度內的訴願與行政訴訟尋求訴願機關與行政法院救濟。(儘管制度上也賦予中正一分局可以對於自己做出的行政處分依職權撤銷或廢止,但我不期待他們會自己跳出來說:「抱歉!之前那個廢止集遊許可的動作違法了,所以我依自己職權來撤銷它。」)




日後不予許可,有高度違憲疑慮



引起重大爭議是這個廢止處分可不可以包含「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的法律效果?部分論述著眼於「集遊黑名單、違法又違憲」與「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未來』行為」。後面的宣稱儘管規範性充分,但所謂集遊黑名單是怎麼一回事,容有釐清必要。

【澄清:以下兩段是針對部分聲音為日後禁止的辯稱,我僅試著順此脈絡,提出進一步的質疑,而非認為集遊法第11條第5款即可作為當然的職權依據】



依照集會遊行法第11條第5款:「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中正一分局非常有可能如部分論者主張是據此條款,在廢止處分上附帶一筆對受有廢止集遊許可的公投盟說:「以後你用公投盟這個名字來申請,我(依法)不會再給你許可了。」從而,警察機關為了清楚掌握哪些團體曾經受撤銷廢止集遊許可或受解散命令,在現行法制下需要蒐集這些團體之名義清單的邏輯,並不難理解。倘若這份清單就是所謂的「集遊黑名單」,公投盟下一次再向中正一分局申請集會遊行許可時,警察機關得不予許可。換言之,萬一真的這麼解釋,集遊黑名單很輕易就可以透過本條款的操作合法化,廢止處分上添加這一筆只是預示未來的法律效果。



職此,關鍵的問題或許不在廢止處分書得否額外宣示一個未來依法必然會發生的法律效果,而在於「集遊法第11條第5款」的憲法判斷。即使順著論者可能的解釋,仍舊要處理「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未來』行為」的規範性準繩,也要繫緊該條款才會有意義。集遊法第11條的規範性質為附許可保留之禁止(präventive Verbot mit Erlaubnisvorbehalt),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245號判決已經明確闡釋:「許可與特許不同,前者乃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固有權利之回復,若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就應給予許可,無裁量權限,予以限制需合乎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後者乃為公益目的,主管機關所創設賦予人民之權利,縱使人民申請條件齊備,行政機關仍得裁量是否給予許可。」既然屬於基本權地位之回復,例外條款應當盡可能限縮解釋,避免對基本權構成法律保留限度外的限制。蓋集會遊行自由基本權的保障領域具有議題與訴求關聯性,但該條款透過個案性質、以過去特定事案為標的、以特定名義為相對人產生規制效力的行政處分,就全然排除同一名義人通案、未來的基本權利行使,顯然已經逾越合理限制的範圍。因此希望這會是公投盟針對廢止處分提起行政爭訟時能夠帶進大法官的議題。我無法設想,集會自由基本權的行使會因為遭受一次撤銷、廢止的法律效果,全然不問其何以撤銷或廢止的法律上原因,就完全遭受剝奪。假若如此的話,毋寧制度上允許利用行政處分的形式上存續力來侵害基本權的行使。

但第11條第5款並非這般似是而非的職權依據。

如果把目光拉回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的年代,「(集遊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涉及集會自由之主體問題,實則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仍得由其構成員以自然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名義申請,是本款規定並無意義。」會發現翻轉體系上把「撤銷、廢止許可與命令解散」放在集會遊行法的脈絡談,單純就「團體」是否符合資格的主體問題來看,這裡所謂「廢止許可之團體」指的其實是「團體依法設立行為」的人民團體法上撤銷或廢止或命令解散。這樣一來更加凸顯:連第11條第5款都無法作為實定法依據,豈不公然違法?




對憲法的尊重是所有國家權力機關的義務。如果一個法規確有違憲疑慮,行政機關又享有充分的裁量權時,合義務裁量的選擇應該是採取合於憲法秩序的手段,而不是明目張膽地宣稱:即使違憲,責任我來扛!一個分局長能扛起的只有法律責任,憲政責任不是你說扛得起就可以給你扛的。




路過行動合法與否,應參酌釋字第718號對集會自由之闡釋予以評價



說完前因,接下來談談後果。



或許有人質疑,公投盟權利受侵害制度內可以尋求救濟,何必走上街頭尋求制度外解決?我想,除非論者認為基本權是制度外選項,否則走上街頭是不折不扣的制度內行為。路過行動跟佔領立法院不同,你可以說佔領立法院不在集會遊行自由的保障領域,我不僅無話可說,還要敬表贊同;但若不明究理將兩行動放在「群眾」的屋簷下相提並論,倒是不敢苟同。



雖然說「廢止處分是否合法」,要交給職司權利救濟的行政法院來斷案。但集會自由的行使,與其他自由權一樣,並不會因為「制度上有救濟可能」而受額外限制。大埔藥房被拆,沒有人會說因為可以行政救濟而禁止人民發表批評政府的言論自由;關場工人案勝訴,沒有人會說都打勝仗就不可以上街從事勞工聲援運動;中科三期被硬上,沒有人會說法院不是已經給了便宜還繼續在對中科三期表示意見賣乖;阿扁貪污海角七億,也沒有因為檢方開始偵辦進入司法程序而禁止紅衫軍上凱達格蘭大道擺攤設宴。不考慮客觀訴訟例外下,權利救濟制度都是個人權利取向。基本權利是否與如何行使,也繫諸於個人自由權之開展,只會因為他人共同行使而受影響甚至衝突,但不因此根本否定其行使。



路過行動雖然肇因於公投盟集遊許可被廢止,但路過行動本身合不合法跟行動如何彰顯(路過)、訴求正不正當是數碼子事。按照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在集會自由的保障下不應受許可制相繩。洪崇晏號召眾人路過中正一分局,從事件因果來看實屬臨時起意、偶發聚合的活動。雖然無可否認這場行動與甫落幕的佔領行動都針對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但契機的共同與佔領行動受到的部分非議評價,不應該毫無切割無止盡地延續到與此關聯的其他自由基本權行使。




基本權之合理行使不應承受暴民之污衊



過去三週看到太多運動參與者被貼上暴民的標籤。這個標籤也延續到昨晚的事件,並樹立起警察與暴民的對壘。污名的符號意義配合邊陲說服的效應容易讓事件的核心被遮掩。從對話的衝突與世代的鴻溝不得不讓人警醒,和諧順民與良善治理的想像仍雋刻在言語、身體與行動間。



集會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釋字第718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說得再清楚不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也曾表示,集會自由的行使態樣,本就預設並仰賴集體行動帶來超越個人的影響力(BVerfGE 69, 315 (346))。



如果一種基本權之行使預設群眾的向量行徑,僅僅因為對失控群眾運動的暴民想像而用負面評價的字眼(雖然在此期間或許暴民已經獲致正面意義)非難其行使,是萬萬不足的。就像我們不會因為一個人囫圇吞棗的難看吃相或是沒有禮貌去非難他自主決定如何吃飯的行動自由。



或許這時候會聽到一個熟悉的聲音: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為原則。但何謂具體妨礙他人,是必須透過立法形塑(所謂的衝突調和規範)、司法實踐相容(Praktische Konkordanz)來調和私人間的衝突。但今天站在這群被標籤為暴民群眾對面的是國家機器,身穿制服代表國家的警察。偶發性的集會自由可能影響到周邊生活的群眾,充其量也是賦予受影響的民眾可以請求國家來保護他們不受侵擾的自由。但基本權學理說得明晰:基本權的積極行使與消極面向在法益衡量時,前者應予優先充分評價。




穿上制服,就是代表國家



回過頭來說說方仰寧。



當他穿上制服站在他的崗位,就無法單純用私領域的好爸爸來看待他的身份。他代表的是國家,在享受國家權力帶給他的尊榮時,也必須承受人民對國家行使自由權所產生的負擔效果。憲法理論基本權篇的起手式:國家不得為基本權主體。當警官穿上制服執行公勤務時,就成為國家機器的手足,就算他想要說「我是人,我也應享有基本權利」,那也是必須等他脫下制服,走向與國家對立面的人民端,才能回復毫無限制的基本權主體地位。





我想對方家千金說,在某個意義上,我敬重妳父親堅守崗位,代表國家遭受千名民眾的謾罵、遭受被撒冥紙的對待、遭受大家炮轟而無法辯解。但怒氣指向的其實是他背後那個國家。妳是否曾經面對脫下制服、站在人民一端,從基本權主體而不是職務擔當人角度思考的父親促膝長談,作為民眾謾罵、冥紙目標、砲轟對象的國家為什麼會惹起這麼大的波瀾,卻要妳父親一個人來坦?堅守崗位與奉公守法,雖然大部分的時候屬於正面評價,一旦所信奉所守護的對象背離軌道,堅守與奉公看起來反而荒誕且諷刺。



我很想知道「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的支持群眾是怎麼看待「路過行動」這個事件。或許支持群眾大部分是針對立院佔領所為的回應,或許他們沒有瞭解背後的來龍去脈就循著「警察合法v.s.暴民違法」的脈絡出聲支持。但倘若在認清基本權合法行使與警方可能違法廢止的天平上,支持者仍舊堅信「警察」這桿大纛象徵的國家權力運作,深信秩序安全重於自由平等,那麼我衷心的建議:自由的空氣有害您身體健康,對岸的生活比臺灣適合您!



至於方仰寧在日前白郎上道嗆聲「小孬孬」的部分,並不是黑白兩道的差別待遇,也不是象徵自由白鴿的警察怎麼可以說出只有不懂、沒禮貌學生與先知才會講的小孬孬,更不是中華民國頌可以被唱得那麼難聽這幾個點讓我深感悲哀。是埋在許可制的背後的國家想像。以德國基本法第8條為例,集會自由不僅僅與第5條言論自由、第9條結社與團結自由開展成政治性權利的三本柱,蘊含抵禦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在報備義務制的實定法底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賦予國家警察角色,並不是預設集會民眾會動亂的秩序維護者;相反地,警察重要的任務是保障行使集會自由基本權的民眾不受到其他反對主張聲勢外來的干擾。換言之,比起因活動受到干擾的外圍民眾,行使憲法權利的群眾才是首要保護的對象。臺灣離德國任何意義上都很遙遠。但保護遊行民眾在同樣基本權利的規範內涵下,是不是應該做起碼相同的對待?或許這樣的思維,對照把集會遊行者當作潛在亂源,中正第一分局4月9日廢止處分的新聞稿末段「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等語,太過先進與前衛?



基於人性,我仍舊願意相信方仰寧不會是自願而是迫於看不見的情勢跳出來說「違法違憲我來扛」。承前所述,制度上他扛不起違憲責任。可議的終歸是從2008年陳雲林訪台事件迄今不斷命警察上火線面對每一道憲政爭議,卻仍躲在背後沒有現身的闇影。




沒有被說出來的跟緘默的



早在三十年前的法國,充滿批判色彩的傅柯在談論話語權力及其對抗時就警示閱聽者,隨時去注意那些「沒有被說出來的跟緘默的」(the silent and the unsaid),那裏可能有著諸種措置(dispositif)。



過 去數週凡是關心台灣的人民缺的是體力與腦力,不缺的永遠是過載的資訊與論述。但諸多事例已經看出,在「欠缺說真話」的自我倫理要求底下,閱聽者除了閱聽之 外還要加上省察「沒有被說出來的跟緘默的」的負擔。我不敢說我的理解百分之百正確,但至少我是抱著確信「我言說內容為真」的勇氣面對並反省每一個躺在面前的爭議。



借用馬克思1848年2月的卷頭詞,一個威權主義的幽靈,在臺灣遊盪;新自由主義經濟至上的幽靈,雖柴契爾夫人日遠,Z大於B則深植人心。基本權不行使的時候,基本權主體不會意識到它的存在。更精確地說,視為理所當然 的事物,你沒有必要天天告訴自己,我必須要呼吸或它就在那裏。如果對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還停留在「立法有明文、行政有依據」的容易滿足的形式法治國階段, 要失去自由也會輕而易舉。如果我們是這樣看待自己存有的基本權利,哪一天要行使爭取時,暴民的姿態,準備好了嗎?


p.s. 對於「小孬孬」一節查證不實,感謝網友提出新聞糾正。對此查證不力一節,是我的疏忽,故………………(詳見原網頁)


http://philavesta.blogspot.de/2014/04/blog-post.html?m=1
2014-04-13 21:21 · 1119樓
luturtle 發表於 2014-4-13 16:42
大家加油,台灣加油,我愛北大

包容不同意見,允許不同聲音


嗯!讚!!
所以主張違憲的國家公務人員必需為他的違憲主張負責,當然如果他的違憲主張是經人下令,則下令之人也必須擔負起相對的責任!
2014-04-13 21:31 · 1120樓
juniormark 發表於 2014-4-13 06:11
這是我4月11日晚上剛發生圍中正一時發在01的文章~後來被回收了~
經過一整天的發酵,果然輿論與我猜測的方向 ...


方仰寧的公開[永久不得許可]說,是這次411主因。原來的集遊法就已經部份違憲(這裡先不討論),這個公開主張確實是違反憲法的狀況,因此民眾必 須採取緊急的必要措施以避免違憲的主張持續危害臺灣尚未完全的民主。

這批人就是標準的在捍衛所有人(包含不同意見的人)人權,如果這件事就這樣過了,老實說以後就會是:
綠執政,藍就被永久不許可
藍執政,綠就被永久不許可

至於日常生活,我只能說,任何人都有可能是蘇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