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linlinlin 於 2010-10-31 21:22 編輯
建議MARK大大跟桂格哥哥先取得大家聯署支持後.再找主委談,俾利反應大家的意見,這樣才師出有名。
1.清潔外牆面.
我外牆有汙黑.交屋時向主任反應過.當時主任說.屆時外牆還會一併清潔一次.
這樣或許可以說.遠雄應該有清洗一次外牆的預做打算.但管委會不提出要求.遠雄當然不需做.
即使管委會無能至如此.我只好自掃門前雪.
等到正式入住後.我自己外牆汙黑部分.我還是會請主任清潔一小部分外牆
2.爭取其他的設置如(桌球/撞球/KTV.....)。
二樓預備當辦公室的地方.就可以擺設桌球/撞球.一樓大廳遙對管理吧台空曠的地方也可以擺設桌球/撞球.甚至一樓交誼廳有2個.其中一個可以改成電影室或ktv室----這些地方都是遠雄告訴我的. 這樣或許可以說.遠雄應該有預做之打算.但管委會不提出要求.遠雄當然不需做.
3.貼上彩色膠帶的地方.應限期修護
這些公設驗收後已經等很久了.一直沒修復.如果是自己的家裡.您會允許他一直爛在那裏嗎???
若管委會一再置之不理
本社區有無閒閒的法律人.推舉他寫寫存證信函或提起民事訴訟
反正不用花費多少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條中雖沒有列入處罰的部份
但不是無法可管的......
管理委員會是在區權會中由住戶選舉產生的....
而其擔任不違背其本意...
所以其是受全體住戶同委任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等十三項之職務....
若不確實執行則有負全體任戶之委任....故有受民法第十節之約束(請參考民法第十節之各條款規定).......這個是很多人不知道的....
總是認為無給職不用負任何責任.其實這個是大錯特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