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最後由 c3253366 於 2010-9-22 09:52 編輯
柔柔 發表於 2010-9-22 00:02 
是否可以請 Jimmysucm 大大分享:辦理自用住宅稅率的過程&結果 ?
我的迷惑是:
土地稅法
第九條
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第十六條
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加徵千分之十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三、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四、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五、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前項所稱累進起點地價,以各該直轄市及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準。
但不包括工廠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第十七條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今年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截止期限適逢中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峻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該局表示:以自用住宅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稅負最輕,合於規定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今年適逢中秋假日,順延一天至9月23日)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另繼承或夫妻贈與之土地,新所有權人於登記後仍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