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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麗寶世紀館(B區)社區公寓大廈規約(草約)(請勿再回覆)

2010-11-03 12:23 · 41樓
贊成灰熊大+1
2010-11-03 12:32 · 42樓
支持人數少的覺得人多嘴雜,難管理
支持人多的覺得人多好辦事,權益不被忽視
以L1,L2,L3,L5來講,若選3名倘若這3名皆在L2作何敢想
公平一點每棟皆1位委員,開會除主要幹部,其餘皆旁聽,每一大棟至少一位代表出席
表達意見每棟先整合,說不定要選還找不到人呢!擔心人多,力求公平,權益不被忽視
2010-11-03 12:54 · 43樓
我是贊成17人這個編制,人太多真的很雜,很難決議什麼
若怕都是同一小棟別的人選上
我覺得可以K1,K2選一個 k3,k5選一位
像我們K1,k2格局面向一樣 k3,k5格局面向一樣,應該就有代表性了
2010-11-03 15:07 · 44樓
黑麻麻 發表於 2010-11-3 11:03
先不管是否有所謂的後補委員

我比較傾向一大棟3位,O棟1位,Q棟5位的方式


不是太贊同你的想法耶, 跟父母或是親戚同住, 就可以不用有代表? 委員數是根據區分戶數計算出來的才對, 所以才叫做"區分所有權"啊

J, K, L, M, N, P棟每層4戶, 推派2位管委, O棟一層2戶1位管委, Q棟一層8戶, 推派4位管委, 再加上店面代表1位, 共計18位, 後補8位(店面不用後捕?), 比例與人數上還算合理, 雖說平均1位管委服務36戶住戶好像loading很重, 但是管委應該不是要處理瑣碎雜事啦, 鎖碎雜事應該是叫物管中心去處理才對, 管委會與委員應該是要handle社區重要決議事項才對啦
2010-11-03 15:18 · 4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黑麻麻 於 2010-11-3 15:19 編輯


回覆 Teddy311 的文章

您說的也是
但我的重點是在因為是同家族或親戚的,可能在問題的反映或處理上會比較一致性
乍看之下,好像O棟的委員好像會負責的戶數多一些,但整體來看,1位委員應該就能處理

另外,我也同意你說的
瑣碎事其實並不需要委員出面處理
請物管幫忙即可
至於同棟中到底是哪一個號碼數的住戶當委員
應該都不會影響到該棟住戶或是整體社區的權益
房型不同不代表不能幫忙協助處理大家的問題

只問做的好不好,夠不夠
不問是住哪一號

另外,Q棟是一層8戶....我頭昏了,以為是6戶!XD
2010-11-03 17:08 · 46樓
回覆 Teddy311 的文章

贊成+1,因為鎖碎的事,本來就是要花錢請物管來管理,只是社區內主要的事物要由管委會決定後再交由物管來執行。什麼是主要事物呢?例如,地下1的空間規劃(腳踏車的擺放…等),垃圾間的規劃、車道警衛執勤方式、社區內警衛的佈設、各棟屋頂的規劃(例如是否開放曬衣物等)各樓梯間的陽極鎖是否更換成磁力鎖、收發信的規定、社區的年度行事曆、各公共空間的安排(例如是否請瑜珈老師或有氧老師、請健身教練、或是另行發包請專業管理公司經營…等),舉凡很多事物先由管委會決定方案後交物管執行,所以不太要去擔心什麼事都要由管委會去執行。
2010-11-03 17:17 · 47樓
如果大家已經有共識了 我們就另開投票區 讓大家投票
以利順利進行下一條文討論~
2010-11-03 18:41 · 48樓
希望可以採輪流方式 每位住戶有機會擔任管委委員
2010-11-03 21:12 · 49樓
關於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可否再加一資格限制?{:4_144:} {:4_144:}
"參選者之戶籍須入籍該社區並實際入住者"或甚"需入住多少時間?年?月?"才具資格..........(這樣多少能防止不必要的外力干預~也才能親身體驗及了解社區問題哪裡需要改善)
2010-11-03 21:15 · 50樓
kyosun 發表於 2010-11-3 21:12
關於 第七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可否再加一資格限制? {:4_1 ...


這個有點困難吧 現在大家都是新住民
若設此條件 那大家都不用選了 請思考一下
2010-11-03 21:24 · 51樓
回覆 waitai 的文章

"入住時間"只是參考~無須真的要列入選項......{:4_151:} {:4_151:}
2010-11-03 21:27 · 52樓
kyosun 發表於 2010-11-3 21:24
回覆 waitai 的文章

"入住時間"只是參考~無須真的要列入選項...... ...


如果真的都要入籍者才能選委員
那我看一大半的人都不符合資格吧


2010-11-03 22:08 · 53樓
小弟是認為~社區管理屬公共議題~而"管理人"要處理的事務~便是"共同居住"所衍伸的社區問題~如果"未設籍"或"不入住"也具資格~那豈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
社區管理辦法的目的~是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設~而且管理辦法真正適用的對象是"實際使用者"~!!
所以小弟才提出這項建議......先給大家參考參考~認同與否還是需尊重多數意見........{:4_151:}{:4_151:}
2010-11-03 22:46 · 54樓
kyosun 發表於 2010-11-3 22:08
小弟是認為~社區管理屬公共議題~而"管理人"要處理的事務~便是"共同居住"所衍伸的社區問題~如果"未設籍"或" ...


其實真要把此資格限制加入條文~那小弟也正適於"資格不符"的那一部分..........因為房子不在名下{:4_90:} (個人戶籍也因某些需要而留在舊地)
雖然個人未入籍~但我住這裡~也認同這裏~因為這裡真的有很多熱心且熱情的好鄰居.......{:4_127:} {:4_127:}
"認同"這2字很重要~就如同為何大家總覺得"物管的服務不是很貼切於住戶"??
其原因我想大家都應該知道~因為他們目前還處於"認同"麗寶的階段.......(希望他們能早日認同住戶))){:4_151:} {:4_151:}

我覺得~如果此資格限制真的發生過半人都不符資格~那問題可就真複雜了.......{:4_137:}
假設設籍與入住人數真的未過半~那衍伸問題大略有二:
1.大家切身的公共議題將被"戶數擁有多者"所左右......
2.人數未過半情態下的社區~是否真適合"社區管理辦法"??.......(也許~第一屆管理者真的會"很辛苦"了){:4_186:}
2010-11-04 00:49 · 55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很久沒看到灰熊大的發言,一出聲即展現令人不可小覤的功力
關於管委人數的配置,支持你的方案+1
2010-11-04 06:13 · 56樓
我是覺得"已入住"很重要,
因為這樣很多問題才能即時處理,
也才能切身感受,
如果未入住,有時連開臨時會都有困難,根本找不到人。
2010-11-04 09:29 · 57樓
回覆 kyosun 的文章

這個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一般而言管理者(管委會)管理的好壞跟已入住(籍)的長久應該沒有太多的關聯性,在資格的限制裡,已考量主任委員、副主委員、財務委員等相關管理角色上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已有限制必須為區分所有權人(即產權登記者)且居住在社區內,其餘委員只要是住戶角色即可(即住在社區內即可),我相信應該可以滿足您的疑慮之處。
2010-11-04 13:36 · 5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eddy311 於 2010-11-4 16:47 編輯


我覺得不需要把消極資格訂得這麼窄, 入住與入籍應該不需要加以限制, 畢竟人家也是買了房的, 如果某棟的住戶願意選出買了房, 卻不入住的人當管委, 那就得承擔以後意見無法得到傳達的後果囉

另外, 對於首屆管委會點交公設的規定, 我建議要明定"必須由全體管委會同意", 而不是由主委一個人同意就可以放行, 這樣一來可以避免首屆主委被建商用盡各種方法攏絡, 便宜行事, 也可充分利用18人的眼睛好好對社區品質驗收把關

最後, 18位委員的執掌可以再多規劃一些, 每個人分擔一小部份去監督, 總比讓主委一人累死好, 不然過了第一屆, 沒人願意出來當主委, 畢竟是個超過500戶的社區, 很辛苦的
2010-11-04 14:37 · 59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疑慮是不至於~亦不在此~~~{:4_151:} {:4_151:}
只是趁草創初期將一點個人看法~提供給大家做不同的角度思考而已......不管如何~一切還是尊重多數人的決議......{:4_127:} {:4_127:}

會在忙碌之餘抽空上來關心這裏~最主要也是働於各位鄰居的熱情與熱心~發現這社區真的很溫暖~有不少好鄰居一直為這社區努力耕耘著~我相信大家都應該感受的到.......{:4_209:} {:4_209:}
2010-11-06 13:18 · 60樓
我個人認為:

不論未來管委會委員是否入住或是否設籍在世紀館

既然是被眾人所選出來低代表 想當然爾

其實可以不用質疑他(她)們位我們社區盡一份心力的決心
2010-11-08 19:59 · 6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kyosun 於 2010-11-8 20:00 編輯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798&extra=&page=14
剛剛看了隔壁樓的討論忽然聯想到一些問題~就是公共設施的管理與使用權的問題.......
社區內的公共設施~比方說:聯誼廳.會議廳.宴會廳..等(需較多人數使用的空間)~可以外借嗎?~如何外借?
是由物管決定及審核?還是管委會?還是須訂定一套機制?.......(先排除政治色彩~單就住戶權益與社區利益來思考)
(我想日後也許我們社區也會遇到相似問題吧~大家不妨先思考一下!!...........尤其是宴會廳)
2010-11-09 09:09 · 62樓
外借似乎可以考慮...
不過也要有一套管理模式.
2010-11-09 10:22 · 63樓
外借應該是可以
例如:有人要開韻律課,但人數不多,若是其他社區想一起參加(如紫京城、翡冷翠住戶等),這樣課比較開得成。
但是辦法可能要想想...
2010-11-09 11:44 · 64樓
第七條主條文建議修改成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而第八條及第九條似乎沒明定監察委員的作用.....
是否請各位大大釋疑....謝謝....
2010-11-09 20:32 · 65樓
kyosun 發表於 2010-11-8 19:59
https://forum.ibeta.tw/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798&extra=&page=14
剛剛看了隔壁樓的討論忽然聯想到一些 ...


我想場地外界的可能性~最重要的應該是考慮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住戶的使用與權益........

如果是以不干擾到住戶的"常態生活作息"為前提~我個人是不反對外借的......{:4_157:}
2010-11-09 23:14 · 66樓
halloween 發表於 2010-11-2 16:53
二、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17名,並得設置候補委員8名。委員名額之分配,由J、K、L、M、N、O、P、Q ...


員額太多, 確實也會造成會議的困擾....因為民主社會, 各議題在決議前須讓各委員充分表達意見, 員額越多, 會議會越冗長....我建議各棟選3名, 不同類房型至少一名....
2010-11-09 23:28 · 67樓
waitai 發表於 2010-11-2 17:02
他是以 每棟的棟號
J1.J2.J3.J5(K.L.M.N.P) 這樣每棟選1名 就有4名 6大棟 共24名
O1.O2每棟選1名 就 ...


這樣會有問題喔....因為需考慮到公平性....否則到時後對於公共區域有利害衝突時, 可能會被Q棟(8名)主導.....
以前住過四季會館, 當過該社區委員....其中有一棟都是套房, 一層十二戶, 也只跟其他棟別一樣是3名.....
建議JKLMNPQ各棟3名, O棟2名....共23名.....

請大家注意一個問題....Q棟是可以登記辦公的....如何管理Q棟的客戶(非住戶), 會是讓我們很困擾的問題....(因為Q棟有些住戶又只是單純的住家用)....所以, Q棟如果太多名委員, 會否到時候被主導某些議題的結果.....
2010-11-09 23:34 · 68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3 00:06
各位大大,這草約是我起草的,所以委員數由我來說明:主要是依各棟所居住的戶數所定之,各位大大可以看一下 ...


對啊....忘了店家也一名....所以, 建議23+1=24名
2010-11-11 09:12 · 69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監察委員的權責在附表內,請恐龍大po一下就知道了。
2010-11-11 09:18 · 7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ulywang 於 2010-11-11 09:25 編輯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其實我是覺得....主條文有寫到監察委員....但主條文以下卻沒說明到....會感覺好像可以不用寫....
或是也寫個大概的職權....詳細的可參閱附表....
2010-11-11 09:19 · 71樓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11 09:12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監察委員的權責在附表內,請恐龍大po一下就知道了。


回 bulywang大、 灰熊大:
稍後附上....
2010-11-11 09:20 · 72樓
回覆 kyosun 的文章

這個問題應該等管委成立後,視爾後場地需求,訂定相關"公共設施(場地)租借辦法",不知各位大大的看法。
2010-11-11 09:22 · 73樓
恐龍學長 發表於 2010-11-11 09:19
回 bulywang大、 灰熊大:
稍後附上....


感謝學長...........
2010-11-11 11:42 · 74樓
建議第九條增訂第六款:監察委員負責監督一切會務的運作,並考核一切社區公共事務業務運作結果。若發現管理委員會內任何成員有違反規約之運作時,得先行停止其職權及該項公共事務之執行,待管委會表決通過後,直接生效。
2010-11-11 11:45 · 7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ulywang 於 2010-11-11 11:55 編輯


附表3 費用核支權責區分表 當中 "個案性質" 似乎沒定到 2000元以下...
而每個個案中的以上是否有 (含) ....
比方說....2000元以上....是(含)2000元還是不含.....
建議將每項金額加個 (含) 會比較明確....{:4_90:}
2010-11-11 13:39 · 76樓
回覆 bulywang 的文章

一般而言,法條(社區的規約就是社區內的法律)規定多少金額以上,代表含該金額,例如:2000元以上,代表含2000元,在此說明。
2010-11-11 13:44 · 77樓
回覆 灰熊厲害 的文章

了解....受用了....感謝....{:4_131:}
2010-11-24 17:48 · 78樓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建議在規約第七條第5款中增加第5目:如有任何委員,違反社區內相關規定且經管委會勸阻不聽者,經管委會開會決定解任者,自公告日起,解任之並由該棟候補委員遞補之;並不得參與爾後社區管委會委員之提名。
2010-11-24 19:39 · 7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bulywang 於 2010-11-24 19:42 編輯


灰熊厲害 發表於 2010-11-24 17:48
回覆 恐龍學長 的文章

建議在規約第七條第5款中增加第5目:如有任何委員,違反社區內相關規定且經管委會勸 ...


抱歉....我又來調整一下了....

如有任何委員,違反社區內相關規定且經管委會勸阻不聽者,如經管委會開會決定解任,則自公告日起解除該名委員職務,其遺缺由該棟候補委員遞補之;被解任之委員不得參與爾後社區管委會委員之提名。

2010-12-25 15:14 · 80樓
麗寶公告:
J、K、L、M、N、O、P各1名,Q棟3名,店面1名,共11名
感覺起來麗寶的想法與我們住戶不同喔~
我是比較贊成我們這邊的共識: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18名,並得設置候補委員9名。委員名額之分配,由J、K、L、M、N、O、P、Q等8棟,J、K、L、M、N、P棟各2名;O棟1名;Q棟4名,商店街1名,共1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