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北大 唯讀圖書館

請小心!!學勤路人行道上的逆向機車!

2010-11-02 17:35 · 41樓
大胖豬 發表於 2010-11-2 17:12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當大家都站出來譴責這些違規的騎士的時候,

就是他們囂張氣燄消滅之時!

請大家不要只在網站上譴責而已!

要看到這種違規行為時,就譴責他!

這樣才會有效的啦!

相信北大特區的居民的水平都是非常高的!
2010-11-02 20:20 · 42樓
🔧 本文章最後由 Tony 於 2010-11-2 20:22 編輯


我是常遇到有機車在學勤路/大義路口
逆向騎進風呂的停車場
而且有兩次都是同一人(女士)
嚇的我開車人的猛轉方向盤
2010-11-02 21:17 · 43樓
社區退縮空間的人行道屬於私人空間,騎什麼車警察並不會管的
2010-11-02 21:31 · 44樓
回覆 Tony 的文章

技高絕倫的駕訓場
2010-11-02 21:33 · 45樓
還好我都直接在馬路逆向~~沒在"人行道"逆向!!!
2010-11-02 22:41 · 46樓
nelsonshi 發表於 2010-11-2 17:09
有天晚上和老爸走在大學路 "台北大學正門站"時,

就看到一輛摩托車騎在人行道上.


{:4_113:} !
2010-11-02 22:48 · 4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sheridoll 於 2010-11-2 22:49 編輯


可以拍照舉發吧@@
這樣是不是還有獎金??
有些人要收到罰單才會學乖
2010-11-02 22:56 · 48樓
回覆 sheridoll 的文章

可以拍照下來 去警察局舉發,好像還可以拿獎金,跟取締亂丟煙蒂和垃圾一樣
2010-11-02 23:00 · 49樓
太危險了....
不在乎自己的生命也要為他人想想 ....
不過既然不在乎自己了,怎麼可能想到別人...
只能多 停.看.聽囉~~
2010-11-02 23:49 · 50樓
回覆 joy 的文章

問題部份就出在於這些推諉塞責的警察

學勤路上的退縮空間人行道是開放空間.. 雖然所有權屬於社區 可是使用權已經讓出給公眾使用 所以和靠馬路邊的公有人行道是一體的 沒有任何區別

那些專找藉口不幹事警察的說辭 唯一可以成立的情況就是像生才蓋的一些X園一樣 退縮空間被圍起來變成封閉空間

硬把使用權拗成所有權解釋.. 奇怪 是我以前民法沒唸好 還是當警察不用唸民法?
2010-11-03 05:25 · 51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1.退縮空間供公眾使用但非屬人行道,問麥克就知道
2.攔阻機車騎行雖然很英雄,但是卻犯了強制罪
3.騎行退縮空間並不是人行道尚無違法之虞,拍照取締沒有用也沒有獎金
2010-11-03 07:10 · 52樓
這跟當初推行汽車斑馬線禮讓行人有著一樣的問題,我們不像日本人有著高度道德觀念,在行為上自私似乎是所有中國人的通病,
大概要有罰則才會收斂些...至少現在開車族到斑馬線大都會禮讓行人~~既然退縮的人行道屬於各社區,難道不能由管委會訂出罰則,警衛執行,甚至提供獎金,定出罰金等等方式嗎??
2010-11-03 07:59 · 53樓
jggy97814 發表於 2010-11-2 22:56
回覆 sheridoll 的文章

可以拍照下來 去警察局舉發,好像還可以拿獎金,跟取締亂丟煙蒂和垃圾一樣 ...


拍照違規車輛舉報,是沒有獎金可拿的啦 !

不然,我以前住永和的時候,光靠這種獎金就可以過日子了!{:4_140:}
2010-11-03 08:00 · 54樓
我個人認為那退縮地是個灰色地帶 他的"所有權"屬各社區但是使用權並不直屬於各社區..
社區罰則會是民法 會需要長時間訴訟 不會是刑法 直接執行罰則 所以 除非地面處理使行人及推車適合使用 但不適合各種車輛高速行駛
2010-11-03 08:02 · 55樓
阿正爸爸 發表於 2010-11-3 07:10
這跟當初推行汽車斑馬線禮讓行人有著一樣的問題,我們不像日本人有著高度道德觀念,在行為上自私似乎是所有中 ...


社區管委會沒有執法權!

所以,就算是有這種內規,在法律上是不承認的!

說不定還會觸犯強制罪呢!
2010-11-03 08:10 · 56樓
回覆 Neil 的文章

有道理
可以請遠雄多放生幾隻彈珠蟾蜍來設八卦陣擋路吧,閒暇時小朋友還可抓來當座騎
2010-11-03 08:10 · 57樓
突然有一個想法,說不定可行!

每個社區的人行道的二端都設置阻擋機車能夠通行的短柱!

就如同一些公園入口處的那種短柱!

行人,自行車和輪椅都可以進出;但是機車就無法進出.

或許是個解決辦法!

不過, 設置的經費由何而來?;每個社區是否都願意設置?

卻是一個難題!
2010-11-03 08:18 · 58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05:25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1.退縮空間供公眾使用但非屬人行道,問麥克就知道


阻擋機車會觸犯強制罪?!

如果是真的話,就讓那位機車騎士去告吧!

他告強制罪,我們不會告他 "殺人未遂罪" 嗎?!

明知人行道不可以騎機車還偏要騎,不是有預謀殺人之意圖嗎?!

我敢肯定的是,他不一定會贏;就算是贏了,這新聞一定轟動到電子媒體爭相報導!

到時候,輿論的力量就夠他受的了!

還告咧! 大家一人一口口水就淹死他了!{:4_140:}
2010-11-03 08:19 · 59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太多漏洞可以鑽了應該不只兩端出入口喔
有臨車道的都會設置無殘障坡道
社區車道旁的人行道高度並不高機車很容易跨過去
2010-11-03 08:21 · 60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反告殺人未遂小心誣告罪喔
2010-11-03 08:26 · 61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08:21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反告殺人未遂小心誣告罪喔


那就讓他告強制罪吧!

雖然台灣有些法官真的是讓人無奈!

但是,輿論才是真正能解決這種事的力量!
2010-11-03 08:31 · 62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08:19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太多漏洞可以鑽了應該不只兩端出入口喔


其實,這些行駛在人行道上的機車

只是貪圖方便罷了!

設置這些阻止他們進出的短柱,就是要造成他們的不方便.

既然行駛人行道有這麼不方便,他們自然也就不會行駛人行道了!

我們如果要靠警察單位的力量來解決此事,

還不如,每個設區聯合起來自己來做,比較能快速達到成果!
2010-11-03 08:32 · 63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法治社會條文明訂不合宜的可以修法,千萬不可以為是惡法就不守法而以身試法
2010-11-03 08:37 · 64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X園的開放空間 民眾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只要他有留路讓你走的進去就OK
(不管路有多彎多難走 且符合規定)
且開放空間不屬人行道
警察單位確實無法可管....
只能看各社區管委會是不是願意強勢一點
看到照相就提告.........



2010-11-03 08:43 · 65樓
回覆 NicolasLin 的文章

請教騎機車在該空間要提何告訴
2010-11-03 08:58 · 66樓
回覆 joy 的文章

說真的....我還真不知道要告什麼
侵入他人產權?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可又不屬道路 唯一能說的是騎上開放空間前會先騎上人行道

不知道其他開放的公共空間是怎麼設法禁止的..

2010-11-03 09:05 · 67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08:32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法治社會條文明訂不合宜的可以修法,千萬不可以為是惡法就不守法而以身試法 ...


所謂強制罪,應該是我們強制行駛人行道的機車駛離人行道,

這樣才會觸犯強制罪的吧!

那麼,如果我們看到行駛在人行道的機車時,站在人行道上不動的話,

違規的機車無法繼續行駛,就沒有觸犯所謂的強制罪吧!

法條既然是死的, 我們在行使行人的權力時,卻是活的!

端看我們如何保障自身的權力!
2010-11-03 09:08 · 6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y 於 2010-11-3 09:11 編輯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就算機車違規也不是你我有權力攔阻的
---------------------------------
任意攔車會構成強制罪
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tem=186075&ctNode=24958&mp=027
2010-11-03 09:18 · 69樓
那攔下來問路.....應該就不算強制罪了吧....
我來亂的
2010-11-03 09:35 · 7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frank 於 2010-11-3 09:36 編輯


joy 發表於 2010-11-3 08:32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法治社會條文明訂不合宜的可以修法,千萬不可以為是惡法就不守法而以身試法 ...


問題是,再嚴謹的法條還是有漏洞可鑽,光靠法條的約束,實在很有限,只能靠人民的素養提升來達到環境的改善,而現階段,唯一能做且有效的就是 當下制止這些不顧其他行人安全的 "機車" 騎士!! 而至於這樣有沒有違法,那就又各自解讀了!! 這就和當初幾年前剛搬來,學勤路口那時常有汽車停放在草皮上,而起初寫信去或打電話報案來拖吊,一開始都會處理,一段時間後,警方卻以該處停車開罰以法無據的理由搪塞,但是大家棄而不捨的透過各種管道,反應,終究還是大量的強制取締拖吊,並立上此處禁止停車的標識,而且也引用了一個法條,所以只要大家持續的將這件事視為不對的,並且據理力爭,都會有較符合大家所期待的結果,畢竟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2010-11-03 09:57 · 7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y 於 2010-11-3 10:12 編輯


回覆 frank 的文章

請教您清楚為何綠帶停車一開始以法無據後來又可以引用法條呢?
或許對改善騎行退縮空間現象能有所契機
2010-11-03 10:34 · 72樓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nelson大.. 在行人一堆的開放空間騎機車.. 應屬觸犯‘公共危險罪’

攔下這些人 防止他們可能危害他人 不會觸犯強制罪

不過如果要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就要等他們騎到靠馬路的公有人行道時再拍照
2010-11-03 10:40 · 73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那攔更狠的飆車族又為何被判刑強制罪確定呢?
2010-11-03 10:42 · 74樓
frank 發表於 2010-11-3 09:35
問題是,再嚴謹的法條還是有漏洞可鑽,光靠法條的約束,實在很有限,只能靠人民的素養提升來達到環境的改 ...


我比較贊同 Frank 大的做法!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

不能被法條給綁死,這樣很多事在現今的社會就根本無法去做!

如果那些機車騎士太囂張的話,有很多的電子媒體是可以利用的!
2010-11-03 10:46 · 75樓
回覆 joy 的文章

謝謝指教..

學勤路遠雄社區前的退縮空間 是鄰接公有人行道的開放空間 供所有人行走使用

意義和 ‘騎樓’ 一樣.. 騎樓也是屋主有所有權 但讓出使用權方便公眾行走

在騎樓騎行機車是違規行為 可是要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
2010-11-03 10:46 · 76樓
mssltsai 發表於 2010-11-3 10:34
回覆 nelsonshi 的文章

nelson大.. 在行人一堆的開放空間騎機車.. 應屬觸犯‘公共危險罪’


說的好!

如果真的到了太囂張的時候,我一通電話,

就會有一堆的電子媒體願意來報導此事!
2010-11-03 10:51 · 77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10:40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那攔更狠的飆車族又為何被判刑強制罪確定呢?


因為飆車族很清楚是使用馬路

行為是否違法屬交警管轄認定

2010-11-03 10:54 · 78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
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
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您說退縮空間等於騎樓,應該也沒錯
不過我覺得廣場較為貼切
2010-11-03 10:55 · 79樓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強制罪要件跟馬不馬路的沒什關係
2010-11-03 10:59 · 80樓
joy 發表於 2010-11-3 10:40
回覆 mssltsai 的文章

那攔更狠的飆車族又為何被判刑強制罪確定呢?


再想到一點..

如果所有的判例都合理公正 就不會引發白玫瑰的憤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