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戀家 於 2013-3-22 21:14 編輯
簡單來說: 這個決議非常不合法
我查過內政部營建署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議決議數額是要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為基準,若規約另有規定就已規約為基準!
簡單來說:如果當天決議數額未超過出席人數1/2,僅能當為參考,住戶不得以此決議要求管委會執行!
再則,就算清點人數也不合法,除非規約另行規定!
更清楚的說:任何會議清點人數,主要是確認當場人數是否符合出席人數,若人數已少於出席人數基礎,主席應該宣布散會,因為會議已不符合任何表決人數的基礎! 無法決議任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