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anes855 於 2013-2-6 21:38 編輯
今天有打1999,請員警來處理;但是員警只願意開單,不願意把汽車拖吊走;
那有甚麼用,小客車還是停在那裏擋路啊!
三峽分局的員警對於違規停車的消極態度,大家是知道的。
那就只好靠自己囉! 有勞大家多幫這位三百哥的愛車多多照相!
其實,這台車之前都只在晚上停放,早上就會開走。
車主可能是在有巢氏房屋後面那一排租房子,住在那附近,應該不是在工地打工賺錢。
現在我反倒比較擔心他的人身安全,是不是受傷? 或者是生病了?
以下為檢舉範本
修改好時間之後,記得將拍到的照片或影片加入附件,
寄到新北市警察局長信箱 [email]police@tcpsung.gov.tw[/email] (可用一般電子郵件信箱寄送)
或是新北市市長信箱
http://talk.tpc.gov.tw/indexEmail-1.jsp# (介面不同、須一步一步來)
您好:
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國學街口旁的人行道(學成路216號對面、有巢氏房屋旁),常有小客車隨意停放在人行道上,阻礙行人通行,導致行人必須走到慢車道上;這個位置很靠近公車站牌"學成路",汽車違停往往會影響到行經此段人行道的公車乘客安全,請加強取締,謝謝!
一、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峽區學成路旁人行道(學成路216號對面),民國102年02月06日,07點30分人行道違規停車。
二、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
8651-TH 三菱 白色 小客車
三、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記得在這裡加上自己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六0四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一,「連續處罰」不違反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構成違憲之疑義
主管機關依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之授權,發布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以
「每逾二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規定,尚未逾越必要程度。
駕駛人不在違規停放之車內時,執法人員(也就是警察)得於舉發其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違規停放之車輛,並收取移置費,不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