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後由 阿穆 於 2012-12-1 23:38 編輯
youngmind 發表於 2012-12-1 01:15 
根據目前皇翔建設的規劃.它希望從A,B,C,D,E棟各選一位委員,小店鋪一位委員,加上事務所一位委員.(共7位). ...
我贊成住商管委會分開
有查到一些資料
供大家參考
第 五 條 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
為處理區分所有關係所生事務,本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權人選任住戶
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名。
二、副主任委員一名。
三、財務委員一名。
四、委員○○名。
前項委員名額,合計最多為二十一名,並得置候補委員○○名。委員名額之分配,得以分層、分棟等分區方式劃分。並於選舉前十日由召集人公告分區範圍及分配名額。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 七 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之資格及選任。
一、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推之。
二、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委員應以下列方式之一選任。
(一)委員名額未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多者為當選。
(二)委員名額按分區分配名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並以獲該分區區分所有權人較多者為當選。
四、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二年
,其餘委員連選得連任,任期二件。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當然解任。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者。
(二)管理委員喪失住戶資格者。
六、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本條例第
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七、管理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所以看起來五人是可以成立的
如果要多
最多可以21人